被犧牲在美蘇冷戰中的一段當代台灣史(五)
被犧牲在美蘇冷戰中的一段當代台灣史(五)
根據上述的綜合報告,可以有幾點看法:(一)台僑少數民族與日本人對立地混居雜處,非樹立根本的僑務方針,不能解決問題。台僑情形,必須詳細調查,調查之後,不良的先遣送回國,留下的要善加指導,協助他們正當的生計,謀求他們商業的發展。並且要教育他們,想他們自己有能力、有建樹,可以掃清以往的壞印象,而取得國內國外的好評。(二)日警濫用職權欺侮台僑,僑務處應當收集具體證據,向總部報告。報告無效,再向盟國對日委員會提出,並向華盛頓提出交涉。(三)對於盟國總部,代表團必須努力地再爭取。正確地指出日本人潛伏的劣根性。我們對於盟國總部應該合作。但合作應有限度,不能不合理地妨礙其他盟國的合法權利。同時,要趕緊急起直追,加強對盟軍的聯繫。多交際、多接觸、多宣傳……。不管台僑如何失檢,日警總是錯了。不管代表國如何努力,交涉總不能太圓滿。過去的失敗,自有其客觀的原因,今後的努力,卻是絕對必要的。……何必抱怨盟國不太瞭解我們的立場?應當怪我們自己努力不夠!(亦因台灣各報皆未引載本報告故本文不全引也不擬討論其文的論點。)
1月22日,《新生報》刊出《澀谷事件外部電覆政治建設協會報告交涉經過詳情該案不久當可合理解決》;其內文摘要如下:「茲探悉於本月20日,政治建設協會接奉外交部電覆交涉經過及現在進行詳情……除要求與盟國總部合組混合法庭,指派裘劭恆為法官參加公審外;並促總部立即檢審肇事日警,乃總部對於檢舉日警事進行遲滯,本部又訓令代表團要求混合法庭對我台僑延緩宣判,以促其對日警之檢舉,初不料法庭於12月10日即宣佈對台僑之判決,其判決不公之處,除先由我裘法官當場表示異議,繼由沈代理團長覲鼎親向麥帥之政治顧問兼總部外交組組長艾其森口頭表示外,並行文總部外部組鄭重聲明兩點:(一)請注意中國法官之異議,希予慎重考慮。(二)……請總部盡速檢舉日警,同時並促美佔領軍第八軍,對判罪台僑予以公正之覆核,期得免刑或減刑。」
1月26日,《新生報》刊出《澀谷事件審判不公日警竟告無罪我國駐日代表團將要求更審。》全文概要如下:「審判與澀谷事件有關之三名日本警察長官之美國三人委會,今在簡短審判後宣告三被告無罪。此三名警察長官為澀谷警察局長土屋、澀谷警察局助理局長兵頭及該局助理偵察宮地。彼等系被控有違反佔領軍目標之行動者。我駐日代表團人士暗示彼等或將代表台胞要求重審。蓋台胞俱認為此次審判並未十分公正及無偏也……日警在衝突中共發槍242發,台胞36名則反為另一三人委會判決徒刑及放逐。」該文應係出自為美方消除其疑點,開脫責任的故意,僅表達台胞與駐日代表團少許不滿稱「未十分公正及無偏」,而日警所用槍彈竟由542發,降為242發。
1月31日,《新生報》刊出《麥帥總部發表澀谷事件經過》其文如下:
【美新東京28日電】麥帥總部發言人於1月4日發表關於去年7月東京澀谷警察局門前紛擾事件之聲明,已於本日透露如下:
「1946年7月19日傍晚,東京澀谷警察局門前,發生嚴重之鬥槍事件,結果警察與平民雙方均有死傷,本案直接有關之平民為台灣人,彼等經佔領當局之澈查後,被傳至盟國軍事委員會受審,此一委員會由美軍官二名與中國委員一人所組成,於12月宣判,台灣一名被判苦役三年,三人被判五年至二年之苦役,另有二人開釋,監禁之處分一俟運輸便利,各該罪犯被驅逐出境時,即改為緩刑。外間對此一破壞治安之案件之重視,由於中國報紙支援本案中行兇作惡之人,並發表事實之消息,故本案經過之事實,有加以聲明之必要。
「7月19日之開槍事件,直接起因於7月初日本與台灣之匪徒爭奪黑市活動之霸權,以前事件之規模較小,但當日本警察執行佔領當局之命令肅清東京市區之時,爭鬥之事遂愈演愈烈,彼等台人藐視法律,自設一種治外法權。例如與本月19日案中同一集團之武裝份子,曾於前數日至日本警察局將警察所沒收之黑市糧食強迫取走。
「7月19日,一向從事黑市活動之台人多組麇集在東京,意圖襲擊澀谷警察局,此舉為其計畫之一部份,即公然反抗佔領當局與警察取締黑市之行為,其中不少人持有武器,或持槍,或持鐵械與木棒。據悉:當時中國使團團員聞此消息時,即設法勒令台灣人放棄其暴動之企圖。經中國使館與載滿三卡車之台灣人會商後,中國官員認為事情已告平息。因台人所乘之卡車三輛已開始掉頭而去,但此輩台人不擇其他方便可通之路,而偏從日本警察門前穿過,澀谷警察局早已接獲警報,預備台人之襲擊,在警察局面前列隊戒備,當最後一輛卡車經過警局之時,有人向警察開槍,於是即發生此戰,而結果死傷若干人。
「與射擊事件有關之台灣人,其時並(未)確定為中國公民,此乃環境使然之事實。蓋久居日本台人之國籍問題,迄未最後決定也。惟因中國駐日使團要求總部予彼等以聯合國家公民(亦即中國公民)之法律待遇,佔領當局故特和彼等與中國代表共同組織一混合軍事委會,進行審理。此項行動誠系沿襲中美之傳統友誼,是秉持麥帥盡可能協助並顧全中國在日利益意旨之結果。為迎合中國使團之願望,佔領當局除由中國使團聘用辯證律師外,並為台人聘用美籍辯證律師;審訊於9月30日開始,且允許各界旁聽。為循中國方面之請求審訊,曾數度延宕,結果佔領法庭審訊有關日本警察之舉,亦因而展期。蓋審訊台人之辯證,對於另一定訂於1月6日舉行之審訊有極大關係也。審訊即系分別進行,各庭之性質及組織亦各不相同。進行同時之審訊及二法庭同時提審證人自屬不可能的事!
「該案之紀錄顯示有關之台人,顯有下列之罪行。7月19日,彼等曾非法攜帶危險武器(手槍、鐵棍與木棒)。使用此項武器從事非法行動之嫌疑陰謀,襲擊日本警察局。同時,由於彼等攜有武器,在市區行動,並以警察局為目標,故彼等遂為治安以及對於佔領軍安全之威脅。彼等向日本警察射擊而危害治安之維持,藉有重大罪行,此項行動卒招致傷亡,違反佔領之治安條例。
「中國各報憤憤不平之主因,在於不悉事實真相,中國各報對於此項事件顯無正確之報導。如所周知,中國人民對於此項審訊之最大不平,屢為庭方並未採納美陸軍部某美籍公職人員所提之證據,按該事件發生時,即在出事地附近,實則任何人謂渠會證明為渠目擊第一響槍火之說,均不正確。事件於夜間發生,然彼僅證明渠曾聽見起於一百碼至一百五十碼外之槍聲,並謂渠並未瞥見射擊,對於此一事件之客觀檢討,當可使下列各點成無可置疑之(似缺,《新生報》刊原文如此),對於被告,佔領當局曾盡大力且盡可能保障正義,此項審訊不失為佔領當局審訊程式大公無私之表徵。」
本文未見於他處,無法核補闕誤。但我們應可至少辨明本案的以下各點。
其一、絕非「槍戰」,而是日警密集射擊542發的「屠殺」;
其二、台胞即使「未確定為中國公民」,也不能成為就可以屠殺的理由;
其三、如果是「槍戰」,應該兩造互辯,不是先審決一方而號稱「分別進行」。
其四、該聲明中所謂「中國人民對於此項審訊之最大不平」一段,依本文所引許多資料,海峽兩岸實皆未曾注意及該一說明,或亦美方文書者自說自話或混淆視聽的一個不幸的例子。
其五、由本文曾述及的「美方的反應」裡,我們已知道,1946年9月13日,美國艾奇遜(麥帥的政治顧問)致函美國國務卿時所謂,「本問題之真實側面」,是「若不賦予日本警察必要之權威,即無法維持治安與秩序……」因而本聲明應該是美方為掩飾自己的目的,而「保障正義」,「大公無私」的「不得已」表現。
4月23日,《新生報》刊出《澀谷事件台胞被遣送返台灣》的消息;其文曰:
【中央社訊】前由東京法庭判為澀谷事件『罪犯』之台胞34人及眷屬37人,頃被遣送乘「橋丸」號日輪抵達基隆,聞尚有同被視為『罪犯』之台胞一人,原亦在遣返之列,臨行未乘該輪返台,何故未悉,另有日本戰爭罪犯及潛匿日本之漢奸共20人,亦乘該輪由美國憲兵押解抵台,定於25日移解上海……。
(本文摘錄自郭譽孚著《自惕的自主的台灣史》(汗漫書屋,1998年12月)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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