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方案無望乎?

「大中華政合國」試探

熊玠
(約紐大學政治系教授兼主任)


前言

自從1988年暑期後,本人對談中國統一的權力就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剝奪了。那年夏本人剛訪完北京路過台灣,不經意說了幾句統一不是沒有談判餘地的話;因就我跟北京最高領導接觸之後,個人判斷他們在統一談判上之若干敏感問題會有很大的伸縮性。孰料發表此番言論後,立刻四面八方的打手群起圍剿。好像有什麼人在集體指揮發動了一場戰爭,硬要把熊玠之說法埋葬在輿論刀筆亂棍之下;從質問我的信譽到牽強附會、及造謠歪曲,無奇不有。一時遂造成了所謂「熊玠風波」,現在回頭看來,那些攻擊我發言的人,可能大多是對任何說是可行之統一方案,均存一種本能之恐懼,好像他們下意識希望沒有可行之方案出現,如此就能在統一問題上繼續「賴」在非統非獨之現狀。因此,他們怕聽我說中國統一有望的看法(大陸在條件上可以商量);故一定不能讓這種觀點存在。

可是,現在時間證明孰是孰非?先是《中國時報》駐北京記者張所鵬報導說:中共因不要給台獨以口實、有發展的餘地,寧願停止壓縮打擊台灣在國際上生存的空間(見《中國時報》,1991年12月31日,第一版)。緊接著又有《聯合報》特派記者何明國、文現深發自北京的報導,稱:中共為了打開統一僵局,擬尋折衷方案,並醞釀在「一國兩制」及「一國兩府」之間擴大共同點(見《聯合報》1月13日頭版)。這與我1988年所說中共最高領導人在統一問題上願採我們難以想像大幅度之妥協態度,是一致的。唯一不同的是:《聯合報》的報導是說中共因內部有新興「務實統一」力量之起,方有此種折衷主張,而我在1988年說的是指現有的諸如鄧小平、揚尚昆等領導人已有類似看法。

不但此也,在實質上,據台北《聯合報》另一篇報導,最近中共更有巨幅「讓步」之表現,譬如,今年開年以後,北京的對台辦及統戰部領導,在與台灣統一問題上已很明顯地不提「一國兩制」(港、澳問題除外)。牽涉對台灣統一問題時,只言須秉持「一個中國」及早日促使「三通」。據該報導解釋,這是因中共要對台擴大「求同」,因暫時「存異」(見《中央日報》海外版轉載,1991年2月3日,頭版)。

我不懷疑這些報導都是真的。可是,有一問題,即:這些報導所說的,都超過了我在1988年所說的,那麼為什麼他們說了就沒起什麼「風波」呢?我不相信什麼「霸王報」之說法。原來,是時間不同了。但是,這一切也的的確確證明了一點,是:當初之所以有「熊玠風波」,是因為當時怕聽我講統一非難事的有心人,硬要發動一場圍剿來把我的意見打下去;還要誣我「傳話」(為匪宣傳!)。另外,其他學界朋友,因妒忌而借題發揮,就更不用提了。自問我個人平素,無論是作學問,或是說話,均以諸葛武侯「一生謹慎」為座右銘。只有故意壓可能誇大之程度,絕無言過其實之舉;更不會無中生有。有鑑於最新台灣兩大報駐北京特派記者之報導,我只希望一般讀者大眾今日對那些當初別有用心的人各種歪曲我的講法,終於能明確辨別是非了。我當初沒有傳話,更沒有「為匪宣傳」,所以希望當初要想借「為匪宣傳」莫須有罪名判我七年徒刑的田教授,有勇氣能挺身認錯,表示有人格,有是非感。

既然今日各種真像均漸露頭面,已表示對當年「傳話」風波之謎有了相當交代;再加國人對統一方案問題,也越來越敢公開表示熱心,我沒有理由不跳出當年「傳話」風波的陰影,與我自己的設限,再度對中國統一方案問題發表己見,聊盡讀書人的言責。

台海兩岸立場之衝突

在更深一層談統一問題以前,我們必須先談目前兩岸立場上之差距,然後才能從而覓求一個可能橫跨這些差距之方案。

如果能將雙方的立場用濃縮辦法說出來,那麼中共對於統一的立場可由以下四點原則概括:1.絕對只容許「一個中國」;2.談統一是和平途徑,但如台灣搞台獨則大陸只有訴諸武力一途了;3.台灣不能再談「法統」,自封為中央;4.統一以後之台灣,儘管可以有其高度「自治」權,但外交權一定要交出,以免其以搞「外交生存空間」之名實行搞兩個中國之實。當然,這四點是有其自身邏輯關係的,尤以第一跟第四點為然。

再說台灣的立場,也可以濃縮為四點:1.台灣絕非地方政府;2.大陸必須放棄武力;3.台灣絕不能淪為社會主義之下(統一要在自由民主均富條件下產生);4.中華民國憲法絕不可廢。

如此相互排斥的立場,似乎是絕對不可溝通的。反對統一的朋友,也正好以此為由,甚或還故意提出更多難題(譬如要中共讓台灣重返聯合國),大創其「統一無望論」,並將所有不與他們苟同的人士,通通打為「親左派」(拿了中共的資助),甚至是「現代吳三桂」。

我個人認為,如我們都像這樣堅持自以為是的態度,保證絕找不到可為雙方均接受的方案。相反的,如果虛心一點,為保全大體、兼顧雙方立場,或許答案就完全不一樣了。當然,這其中還須照顧時間急緩關係:「急」是指動手策劃不宜遲;而「緩」提指統一不是「一蹴而成」,是要有時間的轉環的。兼顧兩岸立場,及時間急緩關係種種,我曾經計劃了以下要談的「大中華政合國」的統一方案。

「大中華政合國」之構想

這個構想是兼顧以上雙方的立場(濃縮的各四點),而加入時間的因素,才設計成功。這個「政合國」的結構,最簡單的說,就是:現有的雙方憲法不動,而在兩者之上加一個超憲法(因像個帽子一樣,所以也可稱之為「帽子憲法」)。由於雙方的現有憲法均不動,故可以增加其為雙方都接受的可能性。國名叫「大中華政合國」,強調「中華」,乃是指中華民族。前面再以「大」字,意即是由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台灣(中華民國)合併組成;也表示其他凡是願意參加的少數民族也歡迎參加。用「政合國」一詞之用意,是指此政體乃是個聯合的政體,它既不說「聯邦」,也不說「邦聯」。如此可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抗拒力。此政合國之英文名稱叫:The Great Chinese Unite Republic (GCUR)。其結構包涵以下幾個「說明」:

1.現有兩照的「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動,已如上述,其上加一政合國憲法,也如上述。在此政合國「帽子」憲法之下,兩部現有憲法,在雙方現有領域之內,繼續生效。

2.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管轄大陸之事實不變;現有中華民國當局管轄台灣之事實,也不變。

3.在政合國之下,兩照(即指北京當局、與台北當局,下同)在其轄區各自主其內政,在僅涉及其個別轄區之外交上,也各自自主。但,如涉及全部政合國之外交時,須經過兩照共同決定。其辦法見下面第七條說明。

4.政合國設有一共同國家主席,由兩照依其現有憲法在其各自轄區中產生之元首輪流擔任,為期各一年。政合國政府地址,也隨此元首輪流而更移;一年在台北。一年在北京,國家元首之下設若干部門,以掌必要職責。

5.政合國有一共同國會,由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之人大會及現有中華民國(台北)之立法院(加監察院及國民大會)各推若干名代表,組成之。每方推派代表,不得超過60人,任期二年,此一共同國會之會址,也採輪流辦法,一年在台北,一年在北京,二者之間的選擇,依當年政合國主席應歸何方而定。此共同國會掌管制定凡涉及全政合國(包括大陸與台灣)的一切法律之職權。

6.政合國有一特高法院,專司解釋政合國憲法、及處理涉及兩照(北京與台北)之間爭執糾紛。除此之外,一切訴訟官司,均由各照現有之法院系統料理。此特高法院設有法官共15名,由各照任命7名,然後由此14人協商公推另一司法權威作院長。15名法官,任期終身制。此特高法院之地址,也係輪流,辦法與上述政合國國會同。

7.政合國全體外交(如關係包括大陸與台灣全中國對外條約制定),其兼涉政合國兩照者,須經過政合國共同主席、或與共同國會決定處理之。必要時,尚可分別參商兩照當局(北京與台北)同意。其詳細步驟,由共同國會制定。政合國派駐國際組織之代表團包括兩部分,一部分代表由北京委派,一部分由台北委派。代表團團長也系輪流制,以一年為限。政合國駐外使館,也仿此辦法;正副館長互輪,所有駐外代表均以政合國利益是從。

政合國憲法其他主要規定

(甲)定國體為「共和」,(乙)國旗為現有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之合併。即在現有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上之青天白日旁,加五顆星(因現有雙方國旗均有滿地紅之旗身,故雙方均不吃虧),(丙)政合國憲法除了明文規定以上七項「說明」內容以外,尚須載明:凡未列入本政合國憲法中者,一律按照現有兩照(台北與北京)既存憲法之規定用於各自轄區。(丁)政合國憲法並明文規定:此政合國組成成員之間,在恪守政合國憲法狀況下,彼此不得用武力相見;否則,對方可因此而拆伙退出該政合國。(戊)載明修訂憲法之程序,並規定本憲法須在公元2048年經過兩照轄區人民投票通過後,互換批准書;再於公元2050年開始生效。

對於最後一點,需要解釋,台灣一般老百姓對大陸缺乏信心,故多恐懼。所以,在1997年香港回歸大陸以後,北京在條約上所保證「50年不變」的這段期間,正好是一個考驗。如果回歸後之香港現有制度50年果真不變,表示台灣人民對中共之保證才會減底懷疑。故在公元2048年(即1997年加50再加1年),實行公民投票,給台灣老百姓一個機會明確表示接受以「大中華政合國」方案跟大陸統一。此點符合前面所講「急緩」兼顧原則。所謂「緩」即是要給台灣老百姓一個觀察50年香港實行「一個兩制」的機會,所謂「急」乃現在即須動手策劃,以達到透過談判與北京共同制定一個雙方均可接受之統一憲法。我所提供的政合國模式,僅是一個可行的例子而已。在此還須說明:開始談判,絕對不表示馬上就統一,所謂急緩兼顧也是照顧及此。

大中華政合國方案之特點

以上方案,除了它能公平地同時照顧到台海兩岸不同之立場以外,還兼前可進、退可守之特點。譬如,公元2048年,如台灣的人民認為中共在香港回歸後並未履行其「50年不變」之諾言,因此對與大陸統一失去信心,他們還可以在公民投票時表示他們最後的抉擇。相反的,再譬如公民投票也通過了,雙方也交換了批准書,政合國憲法也在公元2050年起生效了,政合國也存在了若干年了,而有朝一日,如果雙方均有意「升等」的話--也即是覺得要比現有政合國中實際並存的雙重制更進一步地統一,那雙方也還可以透過協商改政合國憲法的程序來達到對體制本身的轉型修改。

結論

此方案,可說兼顧到了今日大陸「一國兩制」及台灣「一國兩地區」之要求,而因它是建立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之下,但又不須深究孰為中央、孰為地方;更不須要牽動兩照任何一方的現行憲法;同時,對於彼此不得用武力的問題、及不搞兩個中國(因不需要搞了)的問題也均有交代,所以雙方沒有任何理由不接受(除非骨子裡反對統一以外)。也許有人會批評共和國主席、及共同國會與特高法院地址,在台北跟北京開輪來輪去,會太麻煩。但這是為了照顧到雙方的敏感,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從整個大體來看,我認為這點代價是值得的,何況,一旦實行了兩三年後,一則機關館址已定;二則當事人已習慣,所以也不是大問題了。

當然以上所提的並未能將所有的細節全有交代,但這個大綱已足以表明想要找一個可為兩岸接受之方案,並不是那麼難,最大的困難還是第一步,即,彼此願不願意與對方坐下來踏踏實實地探討一個可行的統一方案,這不只是信心的問題;更不是有無可行方案的問題,說穿了,這基本上還是有沒有要尋求統一的決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