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學理看總統制與內閣制、及修憲大業

熊玠
(紐約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今日談修憲;眾說紛紜,但甚少有涉及學理者。此現象之來由大抵有二:1.凡先有其政治企圖而要修改現行憲法者,只顧到一己之政治需要,不暇顧及學理之周全;甚或有時還須削學理之履以就其政治之足。2.學術界居然也忌言憲法學理,另有原因。蓋自1960年代政治學上發生「行為科學革命」以來,一般政治學教課書,僅談政治行為(譬如政治參與;利益申述;決策過程;政府與民間互動等等),而鮮談憲法比較及政府結構。信手在書架拈來幾本較為像樣涉及比較憲法之書籍,全是1967年以前的產物。此後幾乎再沒有談比較憲法的巨著問世了。故時下一般學者(包括某些很有名年青政治學家),多半不注重研究憲法學理、甚至對其衊視,甚或根本無這方面訓練(如果是1970年代才進研究院的話)。在今日台灣修憲之爭,除了極少數資深學者外,一般均置憲法學理於不顧。大多是自說自話地出些意見,難怪常常前後矛盾,不合學理。

本人一貫篤信專業,對問題,如非我平日主要研究範圍者,向不敢奢言。雖比較憲法學,並非本人專業,但因感憲法學理在此時此刻極為重要,乃不憚垢顏提出以下淺見。其意無它,旨在拋磚引玉,期能鼓勵各方先進賢能以學理出發探討憲法之完善化,務期能蔚然成風,國之大幸。

目前大家提出修憲很多枝節問題,譬如1.總統是否應有復議核權;2.行政院長是否有副署權;3.行政院長之任期是否應隨立法院之任期而定;4.行政院長是否應有權解散立法院,等等。這些問題的答案均與一個先決基本問題有關,即:究竟我們是要一個總統制、還是內閣制?這個先決問題解決了,其他枝節問題就迎刃而解了。以下,我想先從學理上討論總統制與內閣制之別,及其個別特色,然後再談其他問題。因為學理均來自別人(國)實踐經驗,再加智者鑽研之結晶。我們須要談學理,除了要吸收前人之智慧以外,還因為無論何種政治制度脫離不了須要有學理之周圓性、及內涵邏輯性。這也是我們談修憲不能不顧及的。個人認為,從學理出發看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的究是何制度;比我們「想當然」更有價值。有了學理基礎,再論今日修憲課題,那麼不管我們要明確地建立或鞏固一個總統制、或內閣制,都比較妥切與能服人;更能增加其合法性(legitimacy)。

這裡附帶要先提出修憲三大原則:第一,「慳吝原則(parsimony)。」「即凡不必修動者盡量不動;能少動者,絕不多改動。第二,「合理及邏輯呼應原則」。即所有修動之條文,必須合乎情理與學理;彼此間絕對不能衝突、矛盾。就是因為要合乎這兩大原則,所以我們不但要論及比較憲法理論(第二原則),而且還須看現行憲法所規定的為何制(因按第一原則,如現行憲法中已有的,就不必重新另起爐灶了),也就是要符合慳吝原則,所以我們談的是修憲,而非「制憲」。再須加第三原則,即「概括原則」:如面臨兩個方案時,應取其中壟概面較廣者。

總統制與內閣制學理之別

為了討論方便,姑將世界民主制度分為「總統制」與「內閣制」兩大典型。除此,其他都可劃為不同程度的「混合制」。如果要「一言以蔽之」界定這兩大典型,那麼我們可以說:總統制之特色在其「分權」原則(separation of powers)。一般鹹以美國為總統制最佳實例,故總統制也常以「三權分立」原則為準繩。當然,這個原則也可引申為「分權制衡」(checks and balance)。一般公認英國為內閣制的最佳代表。由於國人對英式內閣制,不如對美式總統制較為熟悉,故須稍加解釋。

英國是世界民主國家中擁有內閣制最老之國家。遠自18世紀開始,其內閣就由國會中(下院)之多數黨產生。每次國會(下院)選舉後,多數黨之黨魁(注意「黨魁」二字)被皇室任命為新總理。內閣閣員,也由總理(即多數黨黨魁)在其本黨議員中挑出,再由皇室任命。藉此故,英國本世紀最有名之憲法權威Walter Bagehot先生,曾一針見血地把英國的內閣叫作「國會的行政委員會」(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Parliament)。此論點乃基於兩個結構上的原因:1.內閣總理及閣員均須是現任國會(下院)議員;2.在此制度下,內閣之提案,等於是國會多數黨之提案無異。由諸此,內閣是絕對向國會負責(因自己是國會的「行政委員會」),而國會既然操縱在同黨(多數黨)的議員同僚手中,內閣對國會負責也有恃無恐。此乃「責任內閣」之殷始。另外一方面,既然內閣成員皆來自國會,內閣等於是代表國會執政,國會當然有權監督;而國會在對內閣不滿時,當然對自己的行政委員會(即內閣)有權投「不信任票」。反過來,既然內閣是來自國會多數黨,如國會居然會對自己投「不信任票」,這就表示國會多數之議員對自己黨所組成的政府失去了信心。那麼,黨魁(即內閣總理)如不願解散內閣,就有必要用「解散國會」來執行黨紀。剛說的幾個名詞(不信任票,解散國會),正好是今日台灣某反對黨最喜歡的用詞,可是我懷疑他們對這背後的學理搞懂了多少。

憲法學家也有人將英國的內閣稱為一個大的「串聯委員會」(combining committee)。意即經過從政議員之集體(他們既是國會議員、又是閣員)將國會及行政部門均串聯在一起。基乎此,我們可體會為何內閣制是表現了所謂「合權」之原則。正就是由於內閣與國會之「合權」,所以內閣制有時也乾脆叫「國會內閣制」。同樣的,這也是今日台灣某反對黨喜歡用的口頭禪,我也懷疑他們對這「國會內閣制」的來源與邏輯到底懂了多少。

何謂法國「雙首長」制?

國人常常似懂非懂地引用法國的「雙首長」制。其實法國今日第五共和是一偏向總統制的混合體,是歷史的產物(要糾正歷史的乖戾)。法國第三與第四共和的政府都是國會內閣制。可是,因國會(尤其第四共和)太彪悍,所以倒閣實例累出。從1945到1958年底之13年中,內閣竟然更換了23次。最長的內閣還不到18個月(Mollet任總理)。最短的連一個月都不到(Pelimlin主閣,1958年5月)。所以,才在下一個(也是最後一個)內閣,即戴高樂主閣時(1958年6月到次年1月)修改憲法,成立了第五共和。為了避免重蹈國會動輒倒閣之歪風,乾脆新憲法將主宰國家行政要權劃歸一個強大的總統。而傳統之總理一職,雖然是保留了,但是,第一,他不須是國會議員(免得再受國會牽制);第二,他由總統直接任命。因總統是直接民選,所以國會絕不能動他分毫。相反地,按照憲法第十二條,總統可以解散國會(雖然是在與總理等咨商以後)。

第五共和憲法力求保障內閣之穩定,故總統在派命總理上有絕對的權力;不需國會同意(憲法第八條),所謂「雙首長也」者,主要乃指政府之其他閣員,須經總理提名,再由總統任命。同樣的,其他閣員任命也無須國會同意。(在這點上,法國總統比美國總統權還大)總理跟個別議員均可向國會提出法案。國會通過的法律,由總統頒布;但不需總理副署。此點與美國同。內閣會議(Council of Ministers;相當於我們行政院院會)也是由總統主持,內閣通過的法令規章(不同於法律),也由總統簽署公佈;並不需總理副署(第13條),總統發佈有關文武官員人事命令,也無須總理副署(同條)。反是總理之正式指令(“acts of the Premier”),在必要時,需相關之部長副署(第22條)。在第五共和制度之下,總理幾乎是總統的「歐巴桑」(借用陶百川先生的用語),也有西方學者稱之為總統之「工具」(instrument)。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之制度為何? 以上舉出兩大民主制度的典型:純總統制與純內閣制,再加一個混合體,即法國的「雙首長」制。如與中華民國憲法比較,我們發現跟兩個純典型之任一在原則上皆非完全相同。雖然有人說它是「雙首長」制,但跟法國的「雙首長」制相比,也有很大差別(譬如在國會同意權及總理副署權等問題上),已如上述。所以,下面我們還要仔細分析一下中華民國憲法之特點。然後再談修憲問題,才不致太離學理之譜。

首先,中華民國憲法很明確具有上述「分權制衡」原則。五權分立,總統駕凌五院之上,酷似總統制。可是,由於行政院地位特殊,而且是經立法院同意產生(絕非總統之「工具」,抑或總統之「歐巴桑」);再加有監察院及國民大會在憲法構想上(以區別於實)對總統之牽制,故也非純總統制。另一方面,行政院雖然在某個程度上相當於內閣,但是,第一,在憲法結構上,行政院立於與其他四院平等地位。第二,「內閣」閣員,皆不可同時身為立法委員。故在組織結構上,無上述內閣制「合權」之表現。第三,行政院院長無解散立法院之權,這與行政院並不純僅對立法院負責(見第四點),在邏輯上是一致的。第四,由於五權均衡,行政院除了預算編製及一般行政上須向立法院負責以外,在廉政與審計上尚須向監察院負責(憲法第60、105條,及第99條)。另外,內閣在中華民國憲法下既是任命於總統,當然尚須對總統負責,故如把這些特點加起來,我們不能說它是(純)內閣制。

再談中華民國憲法之「分權制衡」。五院是法律上平等,萬一發生衝突如何了之?總統在憲法上之領導及調停之角色,在此點上可以看出,憲法第44條規定:五院之間紛爭時,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五院中,雖是首列行政院,但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交立法院同意,這也是符合「分權制衡」原則。基於同樣原則,考試院正副院長、及司法院正副院長,均由總統提名,交監察院同意(第84條及79條)。

其次,現行憲法對總統也有很多限權規定。1.憲法上條文反映了國父將「政權」與「治權」分立之構想。由總統率領的政府,只是行使「治權」。而人民擁有的「政權」,則經由一個常常待命的國民大會代其掌管,故國民大會,除了選舉正副總統權以外,還同時具有罷免權(第27條)。用意是對正副總統暗示一個警告,無形中起得一個牽制作用。2.正副總統失職,難逃監察院彈劾;而彈劾決議須送國民大會(第100條)。當然如涉嚴重情形,再可由後者提出罷免。3.總統依法公佈法律及發佈命令,需行政院長「副署」(第37條)。雖然總統有締約、宣戰(或媾和)權(第38條),但此類事項須先經行政院院會議決之(第58條);並需立法院接受(第63條)。總統與監察院及立法院,毫無從屬關係。跟行政、司法、及考試院不一樣,監察院及立法院之正副院長,不是總統提名產生;而是由監察、立法委員互選(第92、66條)。其用意要確保監察與立法之獨立。尤以監察院為然。因為既是監察院有職責彈劾總統,如何又能由總統提名監察院之首長?但有一例外:檢察院下屬之審計長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104條)。這是因為審計長之職權與一般監察職權不同。審計長不司彈劾,而是主管審核行政院之決算(第105條)。因此,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產生,不致有利益衝突之嫌。

另外,現行憲法,除了以上對總統限權規定外,尚比一般總統制對閣揆授予較特殊地位。a.如美國的總統制中,總統既是國家元首(chief of state),也是行政首腦(chief executive)。但,中華民國憲法把此二者分開。總統是國家元首,但行政院長才是行政首腦。是以憲法第53條載明:「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b.行政院從副院長到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均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第56條)。故除了閣揆以外,對內閣的成員,總統並無直接(不透過閣揆)提名與任命之權力。此點極似上述法國「雙首長」制度,但行政院長比法國總理權要大很多。譬如:法國的內閣會議是由總統主持,法國總統公佈法律及發佈人事命令等,不需總理副署。而中華民國的內閣會議(即行政院院會),是由行政院長主持(憲法第58條)。行政院長也有副署權(第37條)。c.雖然行政院須接受立法院之質詢,但立法院並不能以「不信任票」來倒閣。再者,行政院預算雖要向立法院「提出」(第60條),憲法並未規定立法院對「提出」的預算有何處理權。而決算則是送監察院。這顯示在現行憲法下,立法部門對行政部門(內閣)之督導權,並不如一般內閣制之高,也是表明了行政院的地位特殊:既比內閣制中的內閣要高,更比總統制中的行政部會較有獨立性格。

由此看來,中華民國憲法所規範的是一混合體。「分權制衡」原則極鮮明;並無立法、行政「合權現象」。故可以說是偏向總統制。但憲法又授於閣揆特殊地位,縱使稱其為「雙首長」制,也是一個閣揆地位特殊的「雙首長」制。譬如比法國第五共和的閣揆職權要高。一般人談中華民國現行憲法的特點,通常舉五權分立,保證了監察、考試兩院與其他三權(行政、立法、司法)並立。但,應該指出的是這部憲法「制衡」設計非常周密,除了五院之間的平衡以外,還有五院與總統間的平衡(尤以行政院、監察院與總統微妙關係較為突出)。還有國民大會與立法院之間也有均衡作用,也許是一般議者所忽略的。譬如,立法院雖然也有權修改憲法,但立法院的修正案須送國民大會復決。再者,按憲法定五院及國民大會之各組織法,均由立法院制定,但國民大會有創製權。雖然,這點尚未實施,但國民大會擁有此權,無異是對立法院的無形均衡。

再一點是:現有憲法條文前後連貫性(即上面所說的「合理及邏輯呼應」原則)極佳。譬如行院決算,憲法規定應送監察院(第60條),但監院審計長對此決算審核之報告,是送立法院。如只看表面,這或許沒有道理,但因行政院的預算是先送立法院(憲法59條),所以決算為審計長審核後,須送立法院,以防萬一決算與預算有出入不符之處。這個作業流程已足證明當初制憲時,對於每一細節,均無不銜合無隙,毫無疏漏。縱觀整部憲法,構思之嚴謹,幾乎無懈可擊。我只找到一點在學理上難以交代,那就是第55條與56條之關係。按55條規定,行政院長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但如行政院長尚未獲立法院同意時,其職務由「副院長代理」。而依第56條規定,副院長不需立法院同意。試問代院長也是行使院長同樣之職權,為何一個未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副院長,就可以「代」之名形使院長之職權?再假想一個最壞的情況,如總統知道他的某心腹不可能為立法院同意,他是否可以安插此心腹作行政院副院長,蟄伏到院長出缺的時候,然後就提升此人作「代院長」?只要總統遲遲不向立法院提出下任行政院長人選,則此心腹就可以永久「代」作行政院長。

剛舉的這個例子,當然發生可能性不大。但是,我們談修憲的時候,就須要找出這類問題,加以糾正。可是,為什麼到現在為止,還沒聽有人談過這種問題?無它,因為大家如不是從自我政治需要談修憲(甚至還有人要制憲);就是拋棄了學理來談修憲。所以,這也更證明學理之重要。

修憲應注意之幾點

對修憲來說,學理重要已如上述。但學理僅是諸葛亮。修憲的目的,才是劉備。這也是說我們先要決定我們要的是怎麼樣的政治制度。如上所說,我們決定了是要一個總統制、或是內閣制,都有學理可循。既使是混合體,也應按學理規矩來。要不然,很可能弄得四不像,或矛盾百出。以上,我提出了修憲應注意的學理大方針。至於細節,我不宜多言。下面提出的幾點具體建議,僅不過是供大家參考和類推而已。

有交代。其餘的就要看大家究竟要更加強總統制部分,還是要加強內閣制部分。但任何修動,一定要注意到學理原則(譬如上述的「分權」或是「合權」原則)。

行政院長任期問題。這也不能一廂情願方式解決。譬如按現行憲法,行政院長是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而既然按現制行政院長非(也不能是)立法委員,那麼他的任期在邏輯上就不用隨立法院任期而定。應該隨總統任期而定;或者由總統決定。如修憲的朋友真地要訂下行政院長任期與立法院同進退,那麼就非得改條文要求行政院長必須是立法委員不可,如此方能達到邏輯一致之準則。

立法院能否以「不信任票」倒閣?這個問題的反面是行政院長能否解散國會。學理的回答是:要麼兩個全有,要麼兩個全沒有。因為如是內閣制,則兩個全有。如是總統制,則兩個全無。像法國那樣總統可以解散國會,而國會不能倒閣的情況是例外的(因第五共和憲法要避免第四共和倒閣狂飆之返魂,已如上述)。相反地,當然也不可以讓立法院有權倒閣,而行政院無權解散國會。

行政院副院長之產生,也最好改成與院長產生辦法一致。其理由前面已說明,不需贅述。

如監察院之最神聖職權仍是彈劾正副總統,那麼監察院成員(尤其是正副院長)不宜改由總統提名。因總統既然是可能被監察院彈劾的對象,總統提名豈不會造成利益衝突之假象?按前述的「慳吝原則」,監察院成員產生方式最好按現有憲法第91及92條不變。如真的要改變,可酌量考慮由人民直選。

考試院,因現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而遂有人認為應該取消。須記住如以這個理由裁撤考試院,那麼在該院裁撤以後,還須同時再成立司法院人事行政局,監察院人事行政局,及立法院人事行政局。這不僅是邏輯的問題,也是個務實的問題。考試院之為國家主掌選才(考試)、任用、詮敘、考績、陞遷、褒獎等功能,再加撫恤、退休、養老等事項,是政府各單位均須照顧的。如無現有的考試院,勢必須要各院分設人事行政局。如那樣,又怎樣保證各院人事行政標準會一致呢?所以針對行政院已有人事行政局可能會部分重複考試院的問題,其答案是將該局與考試院合併,而不是取消考試院。這樣作,不但比較符合前述的「慳吝」原則,也符合了「概括」原則。因為考試院能概括人事行政局,可是後者卻不能概括或代替前者。

現有憲法第58條與63條有可能重疊。二者對某些事項(譬如戒嚴、宣戰、大赦等),均個別規定由行政院及立法院「議決」。可是為了標明兩院的決定有不同的意義,「議決」字眼,最好不要兩處重複。

不論最後總統以何方式(人民直選或委任直選),國民大會有某些功能是無法(也不宜)廢除的。譬如除上述代表人民掌管「政權」(區別於治權)以外,現存國民大會如有不分區代表(即像徵代表大陸),堪可稱維持了與中華民族,及文化延續之關聯。這樣無形中對大陸表示:因中華文化是愛好和平的,如大陸軍事來犯台灣,則除了違背中華文化以外,而且會觸怒全體中華民族。而在那種情況之下,既是大陸不相容於己、不認台灣同胞為同族,那麼台灣的前途恐怕就要被逼走絕路了。相反的,如大陸發生變故,台灣有機緣重返大陸,也正因我們總統是由足以代表全中國的國民大會選出來的,所以要說足以代表全中國,兼為台灣與大陸的總統,也是當之無愧的。國民大會能起的功能,妙不可言,是不能代替的。

有人言要「立足台灣,胸懷大陸」。如某一種修改憲法之方案僅能做到「立足台灣」,而另一種方案又可以兼懷大陸,何者更妥,更能符合前述之「概括」原則,名眼人不言而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