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賴幸媛的任命淺談民主法治要義

王作榮
(前監察院院長)


最近由於馬英九總統當選人提名一位出身極端台獨政黨,平日主張台獨不遺餘力的賴幸媛女士出任統獨決策與執行具關鍵性的陸委會主委,而引起海峽兩岸有關方面或明或暗的正反反應,議論紛紛。茲從民主政治理論角度加以辯析,或有助於觀念之釐清,又有若干問題涉及法治,亦一併加以討論。

什麼叫做民主政治?當然有無數的定義。我的定義很簡單: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什叫政黨?政黨就是對政治理念與目標誌同道合的一群人,集在一起,為實現理念與目標而組織的一個政治團體。這個團體最顯著的特性有二:(一)組成分子必須志同道合,所以彼此常以同志相稱;(二)強烈的黨同伐異,非我同志,就要排拒,只是手段與程度不同而已,這種團體如果執政,一定是一朝天子一朝臣,一定要而且會起用同黨同志,以求為理念與目標共同奮鬥,求其實現。不會用些黨外人士(以本黨為中心的其他政黨人士)同床異夢,削弱組黨的理念,沖淡組黨的目標,從而喪失為黨奮鬥的熱忱與奉獻。這是毀黨。

是以古今中外,凡以民主方式取得政權的政黨,其執政團隊一定都是本黨同志,偶爾用一、二位特定黨外人士,一定是為全黨利益有絕對需要,而且為時不會長久,道不同不相為謀嘛。在國家社會屬於非常危機時,或執政黨民意基礎不夠時,也有組織聯合政府,容納黨外人士的情形,但也是一時權宜之計,共體時艱,絕非常態。

在現在的政治氣氛中,我們常聽說,起用一些黨外人士,是為了拉攏或團結那些投反對票的人,所謂544萬投民進黨候選人的選民,形成國家社會的團結,又說執政者為組織全民政府,當全民的領導人,而起用黨外人士。這更是不瞭解民主政治,國家領導人經過合法的選舉產生後,無論投贊成票或投競爭對手票的選民,都要依法服從新選出的領導人及其組織成的政府,國家領導人及其政府就是代表全民,就是全民的領導人及全民政府,我們能說布希總統不代表美國全民,其政府不是美國的全民政府嗎?

當然,黨外人士可以繼續持反對態度,公開反對現在政府的領導人及其政府,但那是一種監督,一種制衡,一種你做的不好換我來做,屬於民主政治常態,而非分裂國家或造反,與國家社會團結和諧不相干。在民主與法治之下,國家與社會永遠是和諧的、團結的。我們能說美國不團結和諧嗎?

至於安插一些反對的政治人物,那是用官位收買的和諧與團結,不是民主政治下的和諧與團結。稍為有些政治格調的政治人物,不會用官位來收買和諧與團結,對方也不會接受這種廉價的收買,而放棄原屬政黨的理念與目標,如果會,那就是政治分贓,就是政治人物最卑鄙的心態與行為,這與用金錢來買賣沒有兩樣,套句李登輝前總統的話:「要官給官,要錢給錢,沒有不可解決的問題。」人民會看得起這些用官位換取政黨理念與目標的官與政府嗎?

唯一製造一個和諧團結的國家與社會,唯一成為全民政府與全民領導人的途徑,是以透過民主程序,不斷建立一套為全民所接受的、合於人類公平正義的法律與典章制度,及公正嚴格的執行,規範國家領導人及其政府,也規範全體不同黨派不同意識型態的人民,大家一體遵守,這就是民主政治的精義所在,而非用官位來收買幾個標竿政治人物,用官位收買與用金錢收買形式雖別,實質意義則相同,都是買賣、行賄與受賄行為,不是民主政治下所當為。

至於法治,簡單一句話,依法行政,依法作為,法律如何規定,政府及人民就如何做,大家一體遵守,沒有例外,沒有法外施仁,也沒有依法嚴懲,法就是法,就是一桿稱,關鍵在於平,無所謂仁與不仁,亦無所謂寬與嚴,這都是立法的問題,不是執法的問題。

本此觀念與原則,值此新舊政權更替之際,凡舊政府依法所採取的一切重大措施,一切作為,無論好壞,無論願與不願,新政府都得概括承受,然後徐圖修法與改進,另一方面,凡舊政府違法所採取的一切重大措施,一切作為,無論惡性有多重,影響有多大,輿情有多偏,新政府都應拒絕承受,並立即移送司法機關究辦到底,查出真相,昭告國人,如有必要,可動員龐大檢調人力,設專案辦理,這不是所謂的報復,所謂的秋後算帳,而是重建國家法治精神,還人民以公平正義,如發現法不合時宜,不能配合社會演變需要,則應從立法謀補救,而非從執法謀補救,因為立法表民意,執法代表政府權威,前者是民主,後者可能流入威權。是以千萬不要搞大赦、特赦,這是專制帝王思想,是公然的犯法、違法、蒙法、玩法,是公然的使社會及受害個人受到再一次的不公平的傷害。

民主與法治是一套必須先有真法治,然後才有真民主,希望新政府及其組成分子,都能瞭解本文所述各點,不可任意而為,不顧後果,逞快一時,或為四年後執政鋪路,立法院發揮制衡作用,此其時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