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釣魚台之爭與東海共同開發
石油的法理分析

鄭海麟
(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研究員)


一、緣 起

由台灣保釣人士何鴻義率領的台北縣「聯合號」海釣船,於六月十日凌晨在釣魚島南方海域遭日本保安廳巡邏船撞沉,船上十六人落海後獲救,其中十三人由台灣海巡署的台中艦接回,兩名船員十二日上午返台,船長何鴻義被日方扣留三天後也獲釋,於十三日晚返台。

這次日艦再次撞沉「保釣船」事件,立即引起兩岸三地及全球華人的強烈反應,紛紛譴責日方強行佔據釣魚台列嶼及蓄意撞沉「保釣船」的暴行,台灣外交部長歐鴻煉於十四日召開的記者會上表示,接獲日本海上保安廳對事件的調查報告,報告認為,撞沉台船的日巡邏艦船長涉嫌觸犯「業務過失傷害」等罪,而「聯合號」船長則涉嫌觸犯「業務過失往來危險罪」,二人將被移送那霸地方檢察廳偵辦。歐鴻煉表示「完全不能接受該報告,決定召回駐日代表許世楷,以瞭解許世楷就本案向日本政府交涉情形,並就後續交涉事宜作進一步指示。台方要求日本就這一不人道行為立即道歉,並對「聯合號」船長所受損失進行賠償,而日本方面亦曾指示日本交流協會總務部長伊籐康一前往何鴻義家慰問,保安廳則認為,日巡防艦在接近聯合號的過程存有過失,當時是執行正當公務所需,而不是故意造成「聯合號」沉沒並使何鴻義受傷。對此,日方表示遺憾,日方將依據法令處理賠償問題。

從以上日方的表態來看,日本政府毫無表示道歉的誠意,更重要的是,日方的表態完全無視釣魚島自古屬於中國領土的一部份,台灣漁民世代自由往來釣魚島這一基本的歷史事實,因此,日方的表態是我們完全不能接受的。基於此,台灣保釣行動聯盟及中國統一聯盟等共十二名保釣人士,於十四日晚十時從台北縣深澳漁港出海,再次前往釣魚島宣示主權。隨行前往的還有約三十名記者,可見,這次台灣「聯合號」遭日艦撞沉事件,並未因日方表示願意賠償而告結束,其後續發展還有待繼續觀察,日本政府如無表示道歉的誠意,相信全球華人、特別是保釣人士決不會就此罷休。

另外,從此次日方處理「聯合號」事件的過程來看,明顯可看出日方的處理手法較以往有所變化。台灣漁船進出釣魚島海域頻繁,與日發生衝突已不是第一次,以往日方都是抓人、坐牢、罰錢,此次則表示願意賠償和很快放人。這裡面釋放的信息和暗藏的玄機,筆者認為與馬英九政府上台後兩岸中國人政府快速推進和解有莫大關係。日本政府一向玩的是「以台制中」牌,最怕兩岸中國人政府聯手收回釣魚台,兩岸和解無疑是對日本「以台制中」政策的沉重一擊,使其在釣魚台問題上態度有所轉變,據此筆者僅向兩岸提出如下幾點建言:

二、解決釣魚台問題的三點建言

(一)支援民間人士到釣魚台宣示主權

釣魚台最早是由中國人發現、命名和使用的,據史籍記載,自從一四○三年至一九六九年這五、六百年間,中國人自由來往釣魚台,視為家常便飯,並且留下大量文字紀錄。近三十多年來,日本由美國托管當局接收琉球群島後,突然宣佈釣魚台為其治下領土,不許中國人自由往來釣魚台,甚至悍然出動軍艦撞沉中國船隻,驅趕甚至逮捕前往釣魚台宣示主權的中國保釣人士,剝奪了中國人五、六百年來自由往來釣魚台的權利,這不但違反國際法理,並且也違背人類公理。日本政府的這種行為,既是對中國人人格的侮辱,也是對中國國格的踐踏。因此,筆者要求兩岸中國人的政府一致對日,積極支援和保護民間保釣人士到釣魚台宣示主權,恢復中國人五、六百年間往來釣魚台的自由,禁止日本海上自衛隊在釣魚台群島周圍十二浬範圍內的活動。這是完全符合國際法的正當要求。因為按照國際法規定,承認最初發現、命名和使用海上無人島的人士擁有該島的原始權利(Inchoate title),中國人到釣魚台宣示主權,實際上即是行使其固有的原始權利。

(二)積極開採釣魚台群島天然資源

釣魚台群島位處東中國海大陸架邊緣,為中國東海中部隆起地帶,從地質構造體系來看,屬於晚近新華夏系,是中國大陸地塊向南伸延的部份,中國對該群島無疑擁有領土主權。積極開採釣魚台群島天然資源,屬於中國行使主權範圍。又據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S. Truman)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發表的有關大陸架的一項聲明指出:「美國政府認為大陸架之底土及海床所有天然資源,由土地連接國家行使管轄權,是合理及公正的。」據此,中國政府對位處東中國海大陸架上的釣魚台群島行使管轄權是合理及公正的。美國當局應遵守杜魯門的聲明,尊重中國政府在釣魚台群島的合法權利。另外,根據杜魯門的該項聲明精神,聯合國於一九五八年簽訂了《大陸架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其中第二條規定:「海岸國有行使發掘大陸架,與利用其天然資源之主權權利。」釣魚台群島位於東中國海大陸架上,中國作為海岸國,毫無疑問擁有釣魚台天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兩岸中國人應積極合作,共同對日,充分開採釣魚台天然資源,行使國際法規定的這項主權權利。因此,我們再次籲請中國政府採取強力有效的措施,收回釣魚台群島的管轄權。這樣,中國人在釣魚台群島開採其天然資源的合法權利才能得到保障。

(三)兩岸共同解決中日領土主權紛爭

在釣魚台領土主權問題上,兩岸政府都必須放棄所持的政治歧見,採取統一的口徑,即要有一個共同的認識,釣魚台是中國固有的領土,在領土主權問題上,中日之間沒有商量的餘地。同時,就釣魚台的歷史和法理歸屬,兩岸政府必須有一致的說法,以免給日本方面有可乘之機。在領土主權的大是大非問題上,兩岸切忌各說各話,自把自為。應從各個方面加強合作。積極運用調查研究獲得的歷史文獻、地理及地質構造的實據,國際法理,循外交途徑與日本政府談判,然後交國際法庭仲裁,使釣魚台領土主權紛爭獲得最終的司法解決。

三、東海共同開發石油的法理分析

正當台灣「聯合號」事件因「道歉」問題(國際法意義上的「道歉」乃是一種「國家責任」的表達形式)持續緊張之際,六月十八日,有消息傳出,中日兩國關於東海油氣田開發的爭議有了突破性進展,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姜瑜十八日宣佈,中日雙方通過平等協商,已就東海問題達成原則共識。其中雙方同意在劃界前的過渡期裡,在不損害各自法律立場的情況下進行合作,並劃出了一塊2600多平方公里的共同開發區。此外,中國企業歡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參加對春曉油田現有油氣田的開發。外交部發言人宣佈如下:

1.關於中日在東海的合作

為使中日之間尚未劃界的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雙方根據2007年4月中日兩國領導人達成的共識以及2007年12月中日兩國領導人達成的新共識,經過認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實現劃界前的過渡期間,在不損害雙方法律立場的情況下進行合作。為此,雙方邁出了第一步,今後將繼續進行磋商。

2.中日關於東海共同開發的諒解

作為中日在東海共同開發的第一步,雙方將推進以下步驟:

(一)由以下各坐標點順序連線圍成的區域為雙方共同開發區塊:

1、北緯29°31′,東經125°53′30〞2、北緯29°49′,東經125°53′30〞3、北緯30°04′,東經126°03′45〞4、北緯30°00′,東經126°10′23〞5、北緯30°00′,東經126°20′00〞6、北緯29°55′,東經126°26′00〞7、北緯29°31′,東經126°26′00〞

(二)雙方經過聯合勘探,本著互惠原則,在上述區塊中選擇雙方一致同意的地點進行共同開發。具體事宜雙方通過協商確定。

(三)雙方將努力為實施上述開發履行各自的國內手續,盡快達成必要的雙邊協議。

(四)雙方同意,為盡早實現在東海其它海域的共同開發繼續磋商。

3.關於日本法人依照中國法律參加春曉油氣田開發的諒解

中國企業歡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有關法律,參加對春曉現有油氣田的開發。

中日兩國政府對此予以確認,並努力就進行必要的換文達成一致,盡早締結。雙方為此履行必要的國內手續。

查中日東海共同開發石油的位置,地處北緯二十九度三十一分至三十度○四分,東經一二五度五三分至一二六度二十六分之間,正好是在中國釣魚台列嶼與日本的沖繩島(琉球列島)之間的海域。從地理構造來看,該海域屬於東中國海大陸架邊緣,水深為五十至二百米左右。往東(琉球列島)即為深達二至三千米的東海海槽。從地質構造來看,該海域屬晚近新華夏系,是中國大陸地塊向南伸延的部分。按地理位置計算,該海域離中國和日本的琉球列島都不足二百浬。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家享有海岸周圍二百浬的專屬經濟區,因此,該海域屬於中日專屬經濟區的重疊之處。據《海洋法》第五十六條《沿海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管轄權和義務》規定:「沿海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有:一、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與底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它活動的主權權利。」

根據前引《海洋法》,中日雙方對專屬經濟區內海域皆有開發和勘探的主權權利,對於重疊之處,聯合國海洋法庭呼籲沿岸有關國家透過協商劃定界限區分。此次中日東海共同開發石油的問題達成原則共識,就是本著《海洋法》的規定和精神。不過,此次中日雙方達成的共同開發石油協議,並未涉及中日東海劃界問題。因此不存在如日本傳媒解讀的所謂中方讓步一說,依據協議第三條規定,日本法人是依照中國法律參加春曉油氣田開發。屬「主權」在我,「主權權利」分享的性質。誠如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姜瑜在六月十八日的記者會上指出:在春曉油氣田開發問題上,不存在中方讓步一說。她強調,春曉油氣田開發是在中國主權權利範圍內進行的,未來與日本企業合作也屬對外合作開發,雙方企業要按照中國的法律和有關規定履行手續,並需報國內主管審批,與共同開發有著本質不同。姜瑜還表示:「中日雙方擱置爭議後在東海進行的共同開發,將不影響未來雙方的劃界談判,是雙方在實現劃界前的過渡期間,在不損害雙方法律立場的情況下進行合作」。至於中日東海劃界問題,姜瑜則指出:「在東海劃界問題上,中方從來不承認,也不接受所謂中間線」。

以上姜瑜就東海共同開發石油問題的發言,其法理依據主要來自《大陸架公約》第二條規定:「海岸國有行使發掘大陸架與利用其天然資源的主權權利」。而春曉油田恰好處於東中國海淺海大陸架上,屬中國大陸陸地的自然延伸部分;同時又屬於中國專屬經濟區的海域,中國政府無疑擁有對該海域資源的完全的主權權利,即使該海域部分是處於中日專屬經濟區的重疊部分。相對來說,日本則不享有這種完全的主權權利。正因如此,中國方面在協議中才明確規定日本法人必須依照中國法律參加春曉油氣田的開發。中國方面的規定,完全是依據《海洋法》和《大陸架公約》(《大陸架公約》訂於一九五八年,一九八二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大陸架公約》全文收入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