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姚嘉文和「台灣國家聯盟」
壽翁
駁姚嘉文和「台灣國家聯盟」
壽翁
七月九日《自由時報》報導:「台灣國家聯盟決定在九月四日舉辦有關舊金山和約六十週年的大遊行」、「中華民國在國際上不被承認,形同消失,馬政府卻積極慶祝中華民國建國百年,實在是莫名其妙!」「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聲稱對台灣擁有主權,如今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他們將藉由這次遊行彰顯台灣的主權,並突顯台灣不屬於中國,也不是任何國家的一部份。」
中華民國「形同消失」嗎?「台灣不屬於中國」嗎?台灣光復於今已逾六十五年,不正證明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亦即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嗎?一切台獨倡亂台灣,假借一九五一年中國兩岸皆未參與簽署「舊金山和約」的現實,遂據以說「台灣地位未定論」,妄圖否定台灣屬於中國,另更謬稱《開羅宣言》只是一份新聞公報,因沒有與會元首簽名,而認為此「宣言」既非條約也無法律效力,其後續之《波茨坦公告》與日本之《無條件投降書》,便似乎亦等於無效了;並因各國簽訂「舊金山和約」時中國分裂為海峽兩岸,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主權,並未指明台灣主權移交中國兩岸之任何一方,一切台獨更振振有詞於台灣之法律地位尚未明確了;而對中華民國與日本之簽訂《中日和約》,明白的將台灣交還給中華民國,也只能故意視而不見,一筆抹煞了。
適馬總統於「七七抗戰紀念日」在國防大學舉辦之「抗日戰史」學術研討會上,特別論及台灣在國際法律上的地位問題,已可駁正「台灣國家聯盟」姚嘉文等台獨之謬,其論點著重兩端,一、強調《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與《日本無條件投降書》等攸關台灣定位的國際文件,已明確定義台灣應該歸屬於中華民國,馬總統更以美國為例,說:「像《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都列於《美國條約及其他國際協定彙編》;至於日本投降文書,除列入《美國條約及其他國際協定彙編》外,還編進《美國法規大全》與《聯合國條約集》之中。」「這些文件不僅是條約,同時都是具有『拘束力』的文件。」二、「所謂『條約』具有多種型式,不因為沒有簽名而失去其效力。」「在國際法上,一個、幾個國家的元首就他職權範圍內所做的具體協定,這就是條約,條約並沒有一定的型式,它可以叫條約、協定、議定書、會議紀錄、宣言、公告,只要它符合這些條件,它就是條約。」「《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降書》是結合在一起,既然《開羅宣言》是國際條約,台灣歸還給中國當然具有拘束力。」如是,《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如不是條約,或無法律效力,則何能列入美國國家之「法律彙編」或「法規大全」乎?
必須回顧一下歷史,晚清時期中國積弱,屬中國領土主權的台灣與東北遂為「日寇」所侵奪,及日本二戰戰敗投降,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之規定,當然應將所竊奪自中國之東北與台灣重新歸還中國。《開羅宣言》對世界明確宣告:「(中美英)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四一年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此一關係台灣地位的國際法文件,確認了日本竊占台灣的非法性,證實了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也規定了日本應將台灣歸還中國的國際法義務。其後續衍生的《波茨坦公告》,除了責令日本必須無條件投降外,其第八條更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現」,也限定:「日本之主權只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盟國確定的其他小島之內。」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即據此《波茨坦公告》宣佈無條件投降,並於其後之九月二日,在東京灣美國密蘇里號巡洋艦上簽下了《無條件投降書》,其降書第一條開宗明義即說:「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並在『日本投降條款』中承諾『忠實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如是,《波茨坦公告》確認了《開羅宣言》為具有法律約束力之國際法文件,而執行《開羅宣言》、遵守《波茨坦公告》,亦正是日本投降之基礎與條件,並因「《開羅宣言》必須實現」,所以國民政府台灣地區行政長官陳儀始能以兼盟國中國戰區台灣地區受降代表身份,在台灣接受日本的投降,代表中國收回中國對台灣之主權。如是,歷史之真相昭然如上所述,則所謂「舊金山和約」,能絲毫動搖《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之國際法律效力嗎?或能絲毫改變台灣已回到中國主權之內的歷史事實嗎?
反之,「舊金山和約」具有「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任何法律效力嗎?或有使「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的事實嗎?中華民國在國際尚與二十三個國家建有邦交,在法理上代表中國,但「台灣國」卻只是子虛烏有,「子虛國」或「烏有國」如何能夠或何時曾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呢?自欺自愚以為久假可以成真嗎?
陳水扁曾妄言台灣屬於美國「軍政府」,且自言其是「軍政府」的「民政長官」,試問「台灣國家聯盟」姚嘉文等一眾台獨,對於陳水扁如此「出賣台獨」,否定你等所言「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你們是同意抑不同意?你們一方面既抱著美國主子的大腿,另一方面卻又標舉著「台灣獨立」的神主牌自欺自愚,不會太自相矛盾顛倒錯亂了一些嗎?你們是與陳水扁相同還是不同呢?你們的謬言,經得起嚴格的事實與法理的檢驗嗎?
當海峽兩岸已經大步的邁向和平發展互利雙贏的新局,覺今是而昨非,台獨虛擬的「台灣國家」及今譬猶黃粱之已熟,待南柯夢覺,終究恐怕將連蟻穴亦不是了,試問台灣如今尚復有幾人仍相信明日黃花的台獨呢?「台灣國家聯盟」之可悲可憫其何極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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