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地位的歷史與國際法分析(上)

駁美國國會的《美台關係:政策問題總覽》
鄭海麟
(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


(一)問題的緣起

關於台灣的法律地位也即是主權歸屬問題,本來在1943年12月1日公佈的《開羅宣言》中已明言將之歸還中國。然而,自從二戰結束以後,卻不斷有人提出爭議。據美國國會研究部2011年8月4日公佈的《美台關係:政策問題總覽》,對台灣的法律地位作出最新定義。查2009年來的美國國會有關美台文件,該文新加了如下的內容:

「台灣以前稱做福爾摩沙,台灣的人民從沒被中共統治過,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1945年之前也從沒被中華民國統治過。二次世界大戰後,1945年10月25日在台灣也稱『光復節』,標誌中華民國所謂的從日本『收復』福爾摩沙。然而是在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軍隊才首度佔據了這個福爾摩沙島。1895年清朝依《馬關條約》將福爾摩沙永久割讓給日本時,中華民國尚未出現呢。進一步說,這個殖民地的人民對此島地位誰屬並未發過一言。國民黨聲稱1945年8月在日本投降後從日本收回福爾摩沙,當時沒有一國質疑此島地位。蔣介石領導的國民黨軍隊所統治的中華民國1949年撤退到台灣,毛澤東領導的共軍接手掌控中國大陸。在社會、言語及政治方面都有認同台灣還是認同中國的問題,而形成本土的『台灣人』與『外省人』(與國民黨軍隊一起撤退到台灣的人及其下一代)兩大集團。國民黨在台灣搞專制統治,實施戒嚴法,在1947年2月28日還有『二二八事件』的屠殺,益增兩大集團間的麻煩。 」

這是對美方一直堅持的「台灣地位未定」的最新註釋,這一註釋的潛台詞非常清楚,從根本上否認國共雙方對台灣的擁有,也就是要證明台灣「地位未定」,為台獨作輿論準備,為民進黨重新執政鳴鑼開道。對此違背歷史事實和國際法的說詞,不能不作出嚴正的批駁。

據近年出版的《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披露,早在開羅會議期間,出席會議的中、英代表曾就台澎等地歸還中國問題發生過爭拗。是次會議於1943年12月26日下午三時半舉行。當時,英國代表主張將公報(即《開羅宣言》——鄭注)中之台澎等地歸還中國的字樣,改為「當然由日本放棄」,經中國代表反對才維持原案,現將會議的中方紀錄摘抄於下。

「英外次賈德干(Sir Alexander Cadogan)謂:此項修改之擬議,蓋英國會或將質詢英政府,為何關於其他被佔領地區並未說明歸還何國,獨於滿洲、台灣等,則聲明歸還中國,上述各地固屬中國,但殊不必明言耳,英外相艾登在場,未發一言。王秘書長謂如此修改,不但中國不贊成,世界其他各國亦將發生懷疑,『必須由日本放棄』固矣,然日本放棄之後,歸屬何國,如不明言,轉滋疑惑,世界人士均知此次大戰,由於日本侵略我東北而起,而吾人作戰之目的,亦即在貫徹反侵略主義,苟其如此含糊,則中國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皆將疑惑不解,故中國方面對此段修改之文字,礙難接受。賈德干又謂,本句之上文已曾說明『日本由中國攫去之土地』,則日本放棄當然歸屬中國,不必明言。王秘書長謂:措詞果如此含糊,則會議公報將毫無意義,且將完全喪失其價值,在閣下之意,固不言而喻應歸中國,但外國人士對於東北、台灣等地,嘗有各種離奇之言論與主張,想閣下亦曾有所聞悉,故如不明言歸還中國,則吾盟國共同作戰,反對侵略之目標,太不明顯,故主張維持原草案字句。哈立曼大使表示贊成王秘書長之意見,並謂吾人如措詞含糊,則世界各國對吾盟國一向楬櫫之原則,將不置信,彼主張維持原文,並建議將該段末句『日本以武力或侵略野心所征服之土地,一概須使其脫離其掌握』,提置在第三段之後,另立為一段,其餘則照原案不動,王秘書長對哈立曼大使之建議,當即表示贊成,賈德干次長謂此一建議雖比較略好,但仍未能解除其顧慮。討論結果,中美兩方主張不改,故維持原草案」。(丘宏達編輯、陳純一助編:《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第927~928頁,三民書局,1996年。)

以上即為開羅會議期間中、英雙方代表就台灣返還中國問題的討論。內中提到英國外交部次長賈德干有關滿洲、台灣「必須由日本放棄」,而不必明言歸還中國之議論,實為日後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之濫觴。至於中方代表所指的「外國人士對於東北、台灣等地,尚有各種離奇之言論與主張」,近日卻在美國國會的涉台文件中再度出現。

前述美國國會涉台文件強調的「台灣地位未定」論,事實上並非什麼新觀點,而是台獨人士的一貫主張,屬老調重彈。據《海峽評論》第115期吳瓊恩《〈舊金山和約〉對中國沒有國際法的約束力》文載:台北「國家展望文教基金會」曾於2000年5月28日在凱悅飯店舉辦了一場名為「一個中國」的挑戰與回應:新政權與新兩岸關係研討會。主講者除時任中華民國副總統的呂秀蓮外,還有美國紐約大學教授孔傑榮(Jerome Cohen),出席「與談人」包括陳明通、許惠佑、楊憲宏、阮銘、陳隆志、林濁水、郝龍斌等。呂秀蓮講話的要點,吳教授將它概括為如下四點:

一、西元1895年《馬關條約》中國割讓台灣,這是中國人對不起台灣人。

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沒有法律效力。

三、未提國共合作,領導八年抗戰,收復台灣的事實。

四、1952年《舊金山和約》,日本宣佈放棄台灣澎湖的領土主權。台灣地位未定,主張人民主權,由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決定台灣主權歸屬。

以上四點即為台獨人士有關「台灣地位未定」的基本立場。此外,出席會議的國際法學者陳隆志提交的《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論文,也提出了類似的觀點,其論據較諸呂秀蓮更為詳細,意謂:

一、就國際法的角度來看,1895年到1945年間的台灣不僅是日本的殖民地,也是日本合法取得的領土。

二、國共雙方都強調基於1941年的宣戰聲明,全面廢止與日本的所有一切條約,包括《馬關條約》在內,因此,台灣已經屬於中國所有。但陳隆志認為一個條約的廢止,特別是有關領土割讓的條約不是可以基於片面的宣言而決定廢止的。

三、《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是盟國所共同發表的片面政府性聲明,並沒有領土所有國日本的參與。而戰後《舊金山對日和約》不但有當時戰勝的同盟國參加,而且戰敗國的日本也參與其中。因此,《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效力低於後來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

四、1945年蔣介石受盟軍遠東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的指令來台灣接收,代表盟軍從事軍事佔領。當時的台灣處於盟軍的「軍事佔領」之下,而非由中國「取得」主權。

五、1972年《上海公報》聲明,美國「認知」(acknowledge)中國的主張,即「中國只有一個,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認知」與「承認」(recognize)不同。

六、1979年4月美國制訂《台灣關係法》,使用的詞彙是「台灣」、「台灣人民」、「台灣人的人權」等等,都未曾提到「中華民國」,可見美國官方事實上將台灣當做一個國家來看待,而雙方所訂定的一切條約都繼續有效。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10月建國迄今,不曾一日有效統治管轄台灣,台灣確確實實是一個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國家。

八、今日台灣要加入聯合國並不是「重返」問題,而是新國家申請加入為新會員的問題。台灣與中國一邊一國,應保持和平友好、平等互惠、共存共榮的邦交關係。

如將美國國會涉台文件中的論點與以上陳文的八個論點比較,不難看出兩者如出一轍。事實上,陳隆志的這些論點,在他的代表作《台灣的獨立與建國》一書中亦可見到(陳隆志:《台灣的獨立與建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另外,彭明敏、黃昭堂合著的《台灣的法律地位》一書,亦持大致相同的觀點(彭明敏、黃昭堂:《台灣法的地位》,東京大學出版會,1976年。)上述陳隆志的八點加上呂秀蓮的四點,大致上涵括了「台獨」的基礎理論,而「台灣地位未定論」則又是「台獨」理論的核心。

針對呂秀蓮和陳隆志的上述觀點,北京方面亦曾發表長文加以反駁。大陸的國際法學者李兆傑、饒戈平合寫的《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國際法》長文(載《人民日報》「海外報」,2000年6月5日,第五版。)該文共分三部分:一、「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法含義;二、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國際法根據;三、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裂。具體內容可概括如下:

(一)中國是一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獨立主權國家,今天,其國家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對以往中華民國的合理「繼承」,這種「繼承」是屬同一國際法主體內的「政府更迭」性質,理由是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網領》第55條規定;「對於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訂、或重訂。」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10月1日起即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代表中國人民的惟一合法政府,但它在聯合國並沒有獲得作為合法政府的合法權利,直至1971年10月1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以壓倒多數通過第2758號決議,才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並立即把國民黨的代表從聯合國的一切機構中驅逐出去。

(四)台灣自古以來屬於中國領土。1895年4月,日本通過《馬關條約》侵佔了台灣,而中國政府於1941年12月9日在《中國對日宣戰佈告》中已昭告世界各國廢止《馬關條約》,此後日本對台灣的領土主權自然失去了它的法律基礎。【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