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中國島嶼權益的衝擊(中)

林國炯


對於海岸線相鄰和相向國家間大陸架的劃界,1958年《大陸架公約》第六條作了規定。相鄰或相向國家大陸架的疆界應由兩國之間的協議依公平原則予以決定,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界限的劃定以等距離線即中間線確定,如有特殊情況另行界定。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採納了公平的原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

根據公約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沿海國對大陸架的劃界、基線定點、資料、圖表等都需要正式公佈,並將副本提交聯合國秘書長備案。

2.專屬經濟區及其法律地位

專屬經濟區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特別制訂的一項海洋法新制度,就是在領海的基線以外建立一個寬度200海里的海域,沿海國享有對其自然資源的專屬排他權利和管轄權。根據公約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其他國家享有航行權、飛越權以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等權利,但同時要尊重相關國際法以及沿海國的安全考慮和法律條例規定。專屬經濟區既非領海,也非公海,乃介於其間的創新安排。必須注意的是,有別於大陸架的自然存在事實,在法律地位方面,根據公約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沿海國必須要對專屬經濟區宣佈主張和公佈劃界的內容及圖表,並提交一份副本給聯合國秘書長備案,否則未宣佈的該海域仍然屬於公海的範圍。因此,宣佈主張和公佈劃界的內容及圖表是建立專屬經濟區的先決條件和必要條件,作為排他性的權利和管轄權。

專屬經濟區的構想首先由拉美國家發起。在美國於1945年提出大陸架主張後,由於南美沿岸國不利的自然地理形勢,1947年智利發表「總統聲明」宣佈,智利海面200海里以內海域屬於國家主權的範圍,但不影響其他國家公海自由航行權。繼而其他國家也跟進,發佈《聖地牙哥宣言》(1952)、《蒙得維的亞海洋法宣言》和《利馬宣言》(1970)、《聖多明各宣言》(1972)。1972年17個非洲國家在「非洲國家海洋法會議」上,正式提出了「專屬經濟區」的概念和詞句,得到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支持。

關於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對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的主權權利包括:一、探勘、開發、養殖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未經沿海國同意,非沿海國不得進行開發和勘探;二、對於海洋法公約規定的下列事項有管轄權:(一)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二)海洋環境的保護和治理;(三)海洋科學研究, 以及其他公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其他的國家享有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和這些自由有關的合法用途的權利。對於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劃界的規定,和關於大陸架的劃界規定完全相同。海洋法公約中專屬經濟區最大的收益者是那些海域遼闊的國家,包括美國、法國、印尼、紐西蘭、澳大利亞、日本、巴西、加拿大、墨西哥、俄羅斯等。中國雖然是沿海國家,海域並不算廣大,至今尚未頒布專屬經濟區法,對相關的海域沒有提出法定主張,沒有公佈劃界和圖表,所以這些海域仍然處於公海的地位,不利於維護和享受國際法所賦予的排他性權益,有待積極地落實。【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