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連戰院長答覆

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李慶華
(立法委員)


「一個中國」的政策

政府和執政黨歷來宣示「一個中國」政策,明文載於民國80年2月23日通過的《國家統一綱領》、81年8月1日「國統會」的有關「一個中國」涵義的說明,81年12月2日國民黨中常會的「一個中國」聲明。

81年11月再版的《統一是中國唯一的道路--李總統登輝先生言論選粹》(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也搜集了李總統自77年就任總統以來,在各種場合宣示「一個中國」的言論。

但到了今年2月6日李總統卻向民進黨立委說:「我從來沒有講過一個中國。」所以,2月6日本席當面向李總統請教「一個中國」問題,李總統竟對本席的問題說「不必回答」。

連院長就任後送來本院的「施政方針報告」中說:「本人強調,要恪守國統綱領中『一個中國』的原則,堅持中華民國為主權國家的立場。」對連院長的宣示,本席甚感欣慰。希望連院長以後不要和李總統一樣否認自己說過「一個中國」的話。李總統對「一個中國」的主張食言而肥,已引起輿論界批評為「君無戲言」、「君已忘言」,甚至「君竟謊言」。

但本席亦擔心,連院長重新揭示的「一個中國」原則,會不會和李總統的理念衝突,又落到像郝柏村院長一樣的下場。

本席承認目前兩岸分裂是一客觀存在之事實,但又為什麼能堅持「一個中國」呢?這就要問「分裂」的性質是什麼。根據政治學和國際法認為兩岸「分裂」的性質是治權的分裂,而不是主權的分裂。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又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36年1月1日公佈並於同年12月25日起實施。

民國36六年,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包括海峽兩岸(並有台灣代表參加制憲),「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亦即屬於兩岸國民全體,並且至今國民大會並未決議放棄大陸主權。所以,本席認為「一個中國」當指主權仍然統一的「一個中國」。中華民國從來不僅止於「在台灣」,也從來沒有一個「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在台灣」更沒有李總統曾經說過的「台灣已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國號叫中華民國。」若要表示治權分裂,也只能說「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或「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不知連院長以為如何?

再者,中華民國憲法即「一個中國」憲法,否定「一個中國」即否定憲法,也就是否定中華民國和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當然也就否定了李總統的合法性。連院長是否同意?請連院長答覆。

落實責任政治制度

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長為最高行政首長。又依據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很明顯的,我國憲政體制偏向於內閣制,國家施政由行政院長負政治責任。

兩階段修憲後,總統職權擴大,總統取得緊急命令權、國家大政方針處理權、國家安全局指揮權及監察委員提名權等權力。總統握有巨大的政治權力,卻不必向國會(無論是國民大會或立法院)負責。「有權者無責、有責者無權。」權責不明,責任政治受到嚴重破壞。民主政治的精神在於責任政治,「有權力者有責任,有責任者有權力。」權責相符,始有民主政治可言。本席希望連院長勇於任事,堅持憲法上的權力,排除來自總統的不當干涉。本席希望連院長做一個真正的行政院長,不要做總統的代理人或幕僚長,連院長能否辦到?

李總統曾說,軍事、外交和大陸政策是總統的權力,請問連院長以為然否?軍令權屬參謀總長,隸屬總統府,但軍政權屬國防部,外交權屬外交部,大陸政策屬陸委會都隸屬行政院,行政院長是否有國防、外交、大陸政策的職權?如果沒有,本席建議這三個部會應從行政院中裁撤,本院也不必審查行政院這三個部會的預算了,連院長以為如何?

最近李總統破壞憲政體制,直接召見行政院部會首長,指示重大政策,嚴重侵奪行政院的權力。李總統越級指揮,絲毫不尊重行政院的職權。面對此一情況,連院長應如何因應處理?本席謹以下列兩件事提醒連院長:

(一)不久前,李總統召見行政院農委會主委孫明賢,李總統指示孫主委,為了加入GATT,應取消農業補貼,改以農民年金補助農民。

(二)不久前,李總統召見行政院退輔會主委周世斌,李總統指示周主委,退輔會不應裁撤,應兼部分社會福利業務。

李總統應該「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既然已任命連先生為行政院長,就應該充分信任連院長,由連院長擔負施政成敗的政治責任。

在F-16的購機案中,前行政院長郝伯村和前國防部長陳履安都曾在立法院中表示,事先並不知情。更荒謬的是,據悉李總統的女婿,政大新聞系教授賴國洲奉李總統之命與美國政府交涉F-16戰機採購事宜。此舉已嚴重侵奪國防部的職權。賴國洲以何種身份介入F-16戰機之採購?李總統任用女婿,使其介入國家政務,濫權違法,行政院應嚴加追究,調查其中有無弊端。涉入此案之相關人員均應追究其法律及行政責任。F-16戰機之採購,將來如有任何弊端或疏失,其政治責任應由李總統擔負,或由連院長擔負?請連院長答覆。

國家安全會議的問題

據報載,本(3)月10日總統府高層首長會議決議通過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兩項組織法草案,將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國安會組織法草案明訂,國家安全會議設主席一人,由總統兼任,設副主席兩人,由副總統、行政院長分任;成員包括內政、國防、外交等部會首長八至九人,定期召開會議。本席認為,總統府所定的國家安全會議組識法草案,不僅破壞憲政體制,也不符合憲法增修條文,根本是違憲的。

國家安全會議是動員戡亂時期的產物,依臨時條款第四條規定:「動員戡亂時期本憲政體制授權總統得設置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臨時條款第四條所稱的戡亂機構即是國家安全會議。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的任務包括動員戡亂大政方針的決定,國防重大政策的決定,國家建設計劃綱要的決定,總體作戰的策定與指導,國家總動員的決策與督導,戰地政策的處理等。

我國憲政體制本來是傾向於內閣制的雙首長制,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但因行憲後不久即實施動員戡亂,為因應動員戡亂之需要,政府於民國56年設立國家安全會議。由上述史實可以得知,國家安全會議是動員戡亂時期的威權體制。國家安全會議的設立變更了我國憲政體制,使總統成為實權總統。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國家憲政體制本應回歸憲法,亦即回歸到傾向內閣制的雙首長制。不料李總統仍欲繼續維持動員戡亂時期的威權體制,在第一階段修憲時,以「程序修憲」為名,進行「實質修憲」,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中,規定了國家安全會議的設立。此種修憲方案,破壞憲政體制,極不妥當。

國家安全會議本是特殊時期的特殊機構,設立之初,蔣總統經國先生即曾表示,國家安全會議最好是備而不用的,愈少召開會議愈好。在經國先生任內極少召開國家安全會議,這種對權力的自我約束,值得國人景仰。經國先生之所以採取這樣的態度,就是不願使國家安全會議成為「太上行政院」,干涉行政院的施政,破壞憲政體制。

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的設立,本已極不妥當,值得非議。退一萬步言之,就算是有必要設立國家安全會議,其職權也應限於國家安全事項。依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很明顯的,憲法增修條文已明白規定國家安全會議之職權限於國家安全事項。換言之,僅限於國防、外交及情報事項。而據報載,國家安全會議成員除行政院長外,尚包括各部會首長八至九人。如此一來,國家安全會議可以決定一切國家政務。國家安全會議成為「太上行政院」,成為真正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會已無召開必要,行政院也無存在必要。

民主政治是責任政治,「有權力即有責任」。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如果通過,我國總統即與總統制國家之總統無異。但是總統制國家之總統須向國會(參、眾兩院或上、下議院)負責,而依我國憲法,總統既不向立法院負責,也不向國民大會負責。我國的總統成為世界民主國家中唯一擁有巨大政治權力而不必向國會負責的總統。這是我國民主憲政的恥辱,必將成為民主憲政史上的笑柄。

本席認為,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國家憲政體制應回歸憲法,不應該回歸動員戡亂威權體制。李總統直接領導國家政務是違憲的,破壞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亦即破壞了責任政治。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如果通過,行政院長將淪為總統之幕僚長,不再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首長。「有權者無責,有責者無權。」總統有政治權力而無政治責任,行政院長有政治責任而無政治權力。本席認為,連院長應該以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的身份,拒絕總統府所擬的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草案。連院長能否辦到?請連院長答覆。

反對金權政治

最近幾年來,國內政治產生了一股逆流,這股逆流就是「金權政治」。財閥以其財力進入政界取得政治權力,又進而以其政治權力謀取巨大經濟利益(亦即金錢財富)。經濟利益與政治權力兩相結合,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形成我國當前最嚴重的政治問題。二屆立委選舉執政黨的失敗,與選民的厭惡金權政治密切相關。

李總統擔任執政黨主席,掌握提名大權,二屆立委選舉時,過度依賴地方派系及財團力量,所提名的候選人不少本身即系財閥或系由財閥所支持者。市井小民對於這種現象憤恨不已,卻又無可奈何,充滿了無力感。長此以後,執政黨有喪失政權的可能,連院長是執政黨從政黨員,對於這種現象有沒有警覺?

國家經濟發展需要靠企業家推動,企業家對國家社會有巨大的貢獻。但是企業家應謹守本分,合法正當經營企業,切不可以金錢力量影響政治,謀取暴利。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國家經濟發展應採行均富政策,經濟發展的成果應由全民共享,不應由少數財閥竊奪。近幾年來,市井小民普遍認為「富者愈富,貧者愈貧。」據調查,高所得者與低所得者之差距已擴大至20倍。對於這種資本主義劣質化的發展,連院長有無解決之道?請連院長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