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拘捕新黨四青年案
論拘捕新黨四青年案
在野時批判白色恐怖,當政時便消弭任何顏色的恐怖,是謂正義;在野時批判白色恐怖,當政時則搞綠色恐怖,是謂「轉型正義」。 在野時批判司法不獨立,當政時便堅決維護司法獨立,是謂正義;在野時批判司法不獨立,當政時則唯恐司法之獨立,唯恐不能掌控司法,是謂「轉型正義」。
民國106年12月19日一大早,檢方以共諜案被告周泓旭另涉發展共諜組織案為由,指揮調查人員同時持搜索、傳喚、拘提三票前往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四人住處搜索、扣物,並將該四新黨黨員拘提帶往檢調單位接受偵訊,前後經歷逾18小時,始予放回。
由整個過程情節以觀,分明是以該四名新黨黨員為偵辦對象,其實係以之為刑事訴訟之被告,卻冠以「證人」之名,藉此剝奪了該四人原應享有之刑事被告委請辯護律師在場及保持緘默之權利,是乃以詭道辦案,此玩法貪功伎倆,實係對法律之不忠,而為公正磊落之司法人所不齒。
即就對待證人而論,依法亦須先合法傳喚而拒到,方得拘提,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24小時前送達。」,本事件令於當天上午到場(偵訊地點)之證人傳票,其送達顯違上述規定,傳喚不合法,拘提自亦失據;雖云「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但誠不知所急所迫何在?恐怕其急迫只存於檢調欲鍛鍊成獄之意念罷?!
王炳忠等四人,當證人,既未受到合法正當之對待;其實是受偵辦之被告,卻又遭剝奪被告依法應有之權利;人權何在?法治何在?此必受公眾矚目之案件,檢調辦來,其貪功玩法,竟是如此橫無忌憚。對致力兩岸統一之志士,不擇手段打擊摧折,正符合現今當政者掌控司法搞綠色恐怖之「轉型正義」,有權勢為恃,又何所忌憚。
有關官員復指稱王炳忠直播搜索現場違反搜索應保守秘密之規定云云,檢方輒於案件尚未水落石出時,即放出片斷而未必真實之資訊,影射受偵搜者犯罪,又以「偵查不公開」大帽子嚇阻當事人對外之聲訴或澄清;惟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全文「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其意旨乃在維護受搜索人之隱私及名譽,是對執行搜索人員之約束;王炳忠直播粗暴不當之搜索場面以防遭受進一步掩人耳目之侵凌,何違法之有?另參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可知「偵查不公開」之核心本旨在無罪推定,並顧護當事有關人等之名譽、隱私及安全,檢方行徑恰與此相悖;目前司法如此之顛倒錯亂,一如以「轉型正義」之不義迫害正義之顛倒錯亂。
別期待這樣的司法會認錯,其更可能將錯就錯錯到底--將王炳忠等四人硬生生起訴定罪,以「證明」司法畢竟沒錯。這四位新黨黨員所面對者,其實不是法律,而是一個台獨政權,這個政權唯圖革中華民國的命,又豈欲遵中華民國的法,在此形勢下,明明觸犯刑法之「太陽花」事件,法院判決竟能自創奇論,謅成無罪,則當然也可不憑證據,捕風捉影,將阻礙台獨者羅織入罪,體現所謂之「轉型正義」;當前,於茲光怪陸離,顛倒錯亂之地,從事民族統一志業,備極艱險,苟於個人禍福有所瞻顧,勢難志伸事成,須本於獻身之情操而為之,置個人禍福於度外,方能任「轉型正義」之迫害而貞定不渝,昂揚而前,歷險而登,民族復興,勢不可擋,誠所謂「無限風光在險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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