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與台灣前途

黃師樵


承蒙《中華雜誌》於3月號刊出拙文《敬為余登發和〈夏潮〉之事一言》,使老朽在風燭殘年猶能為自己奮鬥了一生的鄉土之事說幾句話。對胡秋原先生這種盛情高誼,老朽銘心至感。

余案至今已初審判決終了,且聞已聲請覆判,相信「公道自在人心」。此案唯一可以告慰者,為余氏父子並不是當初所說的「匪諜」,而證明了老朽前文所言屬實。對本黨的執政同志們,老朽不能不記起當年為割台事力爭而無效的台灣先賢丘逢甲,最後他說了一句話--「宰相有權能割地,孤臣無力可回天。」老朽卻又想起陸放翁的兩句詩:「萬事無如公論久,諸賢莫與眾心違。」

最近幾年,我在《夏潮》連績發表《台灣農民運動史》和《台灣工人運動史》,乃是自覺來日無多,希望把我們在日據下奮鬥的歷史盡春蠶之力,告訴台灣的子弟們,以免日後盡是日方的片面之詞。從與美斷交之後,到余案初判,老朽不能無感於心。「有力者」也許覺得老朽之言迂闊而置之不理,但對將與台灣命運相關的一切本省或外省的子弟,我還是想盡點老馬之功,說幾句給大家參考的話。因為老朽至今不相信台灣唯一的前途僅是一面在外國「置產設籍」,最後撈足就逃,如林浩興、葉依仁;一面在台灣自暴自棄,最後身敗名裂,如陳明、邢光祖;而又說要「不做難民」。然而老朽積60年之經驗,卻以為必須確實實行民主法治,台灣就能有光明的前途,不必如「有力者」那麼悲觀。

首先說法治。直到現在還有一些日據時代的「御用紳士」暗中為日本宣傳,說日本人是講法治的。這個說法其實是似是而非的。法治沒有民主,法律不過是支配階級的工具,尤其在殖民地的台灣,法律本來就只是支配民族(日本)的統治工具而已。

日本統治台灣的法律是1896年4月1日,由日本國會所發佈的《第六十三號法律》,通稱《六三法》。其第一條規定「台灣總督於管轄區域內,得公佈有法律效力之命令」。雖第二條規定要經「台灣總督府評議會議決」,但第三條則為「臨時緊急事故,台灣總督得不經前條之手續,而公佈第一條之命令。」

《六三法》雖規定有效期僅三年,但卻三度延長,到了1906年,才再公佈《第三十一號法律》(《三一法》)。但《三一法》第一條又是「凡台灣所需立法之事項,得以台灣總督之命令規定之」,其內容亦與《六三法》大致相同。此法有效期為五年,但一直延長至1921年,再公佈第三號法律。此法雖第一條規定:「法律之全部或一部分須施行於台灣者,應以敕令定之。」但第二條為:「凡台灣所須立法之事項而未有可資實行法律者,或不能適用於前條規定者,台灣總督得以命令規定之。」第三號法律未見再修改,直至台灣光復。

這樣的法律其實是將立法、司法、行政三權集於台灣總督之一身,使之成為台灣的獨裁者。所謂「總督府評議會」,或有議會的性質,但卻為日人壟斷,間或有台人為會員,皆辜顯榮、藍高川之流。在這樣情形下,日據時代的所謂「法治」不過是服從奴隸主的意志而已。

由於台灣不能有真正的法治,刑訊之事就所在多有。日本警察、特務之橫行更是明目張膽,日警拳打百姓致傷,腳踢孕婦流產,幾乎無日無之。像我們念過一點書的人,想為百姓伸張少許言論上的正義,又有思想的控制。在大正年間(1913-1925),因日本本土畢竟還有點言論自由,故當時台灣同胞在東京創辦《台灣青年》,但在寄入台灣時又屢遭沒收。至其沿革為《台灣民報》以後才遷社回台,又因實行先審制,因此,《台灣民報》的許多文章不得已而開天窗,打黑豆。

在日帝奴役的法律統治下,為了改善台灣人的地位而有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從1921年到1933年,前後一共請願15次,不但毫無結果,並且還在1923年12月16日,發生震動全島的「治警事件」。當時民眾運動的領袖,除了林獻堂外,幾乎全部入獄。但事件之後,此運動還持續了10年之久,可見我台胞在異族統治下,為民主而奮鬥的決心和毅力。

七七事變之後,身為中華民族一分子的台灣同胞,更暗無天日,動輒得咎。所謂法律也者,不過是東洋魔術師口袋裡的道具而已,要什麼有什麼。在不得已的情形下,老朽只好暫時離台,回到祖先廬墓所在的祖國大陸。

台灣光復後,政府行憲,也有了民選的台灣省議會。這正是我們在日據時代夢寐以求的。任何國家的實行民主憲政並不表示其一切的政治經濟社會就是至善,而是表示一切的不平可以藉民主制度合法的表達出來加以改善。所以,台灣的民主運動之對政府有所批評,並不是對政府實行民主憲政的不滿,而是民主政治的本質使然。

文明國家都有憲法,是為法治的基礎。一切與憲法牴觸的法律和命令都是違法的,無論個人或團體強行違法之事於他人即是暴力。違背憲法而暴力橫行,即使在民主國家也不可能有法治,並且亦為民主的破壞。同時在實行民主憲政之後,也免不了有人怕批評或怕特權利益的喪失而厭惡民主,甚至破壞憲法的精神。所以、維護美國民主憲政最力的傑弗遜,在他當選為美國第三屆總統那年,他說:「我在神壇上立過誓,對任何壓制人性的暴政,永遠反對。」憲法是我們民主法治的保證,一旦有人破壞憲法,如《中華》四月號所批評的出版法施行細則修正案,根本流弊就是成為特權階級免於社會公評的護身符,那麼,我們就必須要有傑弗遜的精神。

老朽經過日據時代,深知一旦失去民主憲政的「法治」的痛苦。並且,我們維護憲法不但是為台灣一千七百萬同胞的幸福,也是為九億中國〔大陸〕同胞樹立民主的榜樣。

法治除了必須以民主憲政為前提之外,還涉及到立法和司法的問題。日據時代,台灣也立了許多法律和命令,但無一不是對台灣人的政治控制和經濟剝削。

為了壓制台胞對異族統治的反抗,1898年,兒玉源太郎總督就根據《六三法》發佈《匪徒刑罰令》。一切抗日分子均被視為「匪徒」,如羅福星,余清芳等。依日本法律內亂罪的附合者不過處刑三年,但依《匪徒刑罰令》則處刑極重,甚至死刑。所以,根據日方資料,從1898年到1906年,處死刑者達3,516人,無期徒刑679人,10年以上者305人。余清芳一案(即噍吧哖事件),胡亂屠殺者據估計達三萬人除外,被捕而判處死刑者達866人。連總督府的檢察官內恆三郎都說這是「世界裁判史上未曾有之大事件」!後來由於日本國內及世界輿論的反對,才有731人減為無期徒刑。

後來又有《治安警察法》,人民請願在日本是合法的,但台灣議會設置請願,卻在《治安警察法》下變成非法,而有「治警事件」。七七事變之後,由於「思想惡化」,在《治安警察法》下被處刑的更不計其數,如范本梁被處15年徒刑,而在光復前一年瘐死獄中,悲夫!

還有關於經濟的法令。1895年,日本一來台灣就公佈《官有林野取締規則》,第一條即規定「如無地卷或其他確證足資證明所有權之山林原野均屬官有」。1910年起總督府費了五年時間完成林野調査,即依據此規則。台胞多為篳路藍縷的拓荒者,世代相傳以耕作,又幾人有土地所有權的證明。故調査結果使得民有地僅56,961甲,官有地達916,775甲!在日據時代這也是法律,這簡直是強盜的法律!前幾年胡秋原先生替其抱不平的「阿里山怪火案」,就是政府不明就裡,把日本人搶來的台胞土地當成日本官有而接收,致使世居的阿里山老百姓變成「侵占」國有地。

百姓的私有地變成了官有地,要繼續使用便得向日方繳費,有一部分再由日方賣給台胞業主。更甚者,日方還將這些有業主的官有地賣給日本資本家和總督府的退職官吏,致使台灣的自耕農變成了日本資本家和退職官吏的農奴。在這種壓迫下而爆發了台灣的農民運動。蔣渭水先生當年主倡農工階級為中心的民族運動,除了受孫中山先生的理論指導外,還有這種台灣的現實背景的。一直到今天有很多當年的地主對蔣先生不諒解,實在只是為了他們自己的地主利益而已。

這種土地經濟政策,據矢內原忠雄教授說,乃是「使日本資本家在台灣之土地投資與企業設立獲得安全與保障,要之,這一工作也可以說是為日本資本主義入侵台灣舗路。」當時日本對台灣的經濟剝削,乃是「工業日本,農業台灣」和「資本日本,勞動台灣」的公式之運用。至於「資本日本,勞動台灣」之具體實施就是矢內原忠雄說的台灣「甘蔗糖業的歷史即殖民地之歷史」。為此,同情台灣人的田川大吉郎議員於1925年來台視察發表演說:

「今朝余往帝國製糖會社視察,査其內容藉株(股)主,內地(日本)人占百分之九十三,本島人僅僅百分之七,可怪實甚。……此無他,殆該會社之主腦者,大部分屬內地人,本島人因而生猜疑心之結果也。」

據說在獎勵外資條例下,今天在台可以有百分之百的外資公司,豈不比日據時代更甚?胡秋原先生雖不是本省人,沒經過日據時代,但他是更有學問的人,所以,在民國62年大家都在歌頌經濟繁榮的時候,只有他一個人大聲疾呼:「我國經建必須全盤檢討重訂計畫!」

類似日據時代為維護日本對台殖民經濟利益的法律,台灣同胞應記取歷史的教訓,否則,就太不長進了,人不長進那裡又有未來的幸福?

由以上所說,一切的立法不可只是維護支配民族或支配階級的特權,而必須是為了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才是。

至於司法,中國是具有悠久司法歷史的民族,中國司法的精神,據老朽看,首先是仁愛,也就是曾子所說的「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對於老弱婦孺的同情,更是中國仁愛的文化理想。深文周納,株連羅織,絕不是行仁政者當為之事。嚴刑峻法,偶語棄市,焚書坑儒,興文字獄,都是我國歷代大歷史家所抨撃的惡政。倘若以片面之詞折獄,不准對質,無異「莫須有」,是連主張嚴刑竣法的戰國法家都反對的。

中國司法的第二項精神,老朽以為是公正。是謂「王子犯法與庶人同罪」。「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是古諺對惡吏的諷刺。法官的量刑也必須公正,正如漢朝張釋之所說的,法官是「天下之平也,壹傾,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民安所措手足?」所以,司法要公正,絕不能像張湯、杜周之流,「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旨為獄」。對於政治犯,更應是「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

老朽沒什麼學問,但有時看看歌仔戲,也知道冤獄是人民之所最怨,而是賢明政府必須避免的。好像以前有個外國人說過:民主國家怨言多,痛苦少;而獨裁國家則反過來,怨言少,痛苦多。在日本統治下,我們是有冤無處訴,但在今天自己的政府領導下,我們應該有冤即訴,而政府也是應該有冤即平的。

建設台灣必須要有符合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的民主法治之外,有許多青年似乎還迷惑於台灣的前途怎麼辦。

今天的政府是反共的,這一點很好,老朽不才在日據時也寫過一本反共的《台灣共產黨秘史》。台灣必須脫離日本殖民地的地位,但不能又淪為共產國際的殖民地。另外一方面,反共並不能是當他國殖民地或分裂中國的理由。余登發說台灣人不可「背祖」,不能「台灣獨立」,老朽亦有同感。報載余陳月瑛在法庭上說、余登發是主張「和平統一中國」的,老朽以為這正是台灣前途之所繋。

台灣為什麼不能獨立。在主觀上,現在台灣的居民包括本省與外省,除了山地同胞外,都是由大陸來的。飮水思源,曾為白人奴隸的黑人都知道「根」的重要,何況我們。這就是余登發所說「背祖」的問題。另外,台灣要發展,必須工業化,需要資源,也需要市場。如果台灣未來的前途只是靠農產品和加工品的輸出,那和當年「工業日本,農業台灣」及「資本日本,勞動台灣」又有什麼不同?台灣要擺脫這個公式、當然還有一個辦法,那就是到外實行帝國主義,但這行得通嗎?因此,台灣要有前途必須中國統一,大陸有資源,也有市場,同民族相互提攜,這是整個中國民族利益之所在。

在客觀上,三百年來的台灣歷史,經荷蘭、鄭成功、滿清、日本到現在,台灣的命運和大陸是分不開的。尤其是19世紀以後,台灣與大陸的離合只是中國與帝國主義勢力的消長而已。滿清如能對抗日本,則不會割台;國民政府如能對抗蘇俄,則政府不會遷台;共產主義如能真的適用於中國,集九億人之力,也沒有今天的情勢。除非九億人永遠不能振作而受共產黨蹂躪,否則中國必然會從共產主義的壓制下得到解放。一旦擺脫共產主義,中國民族必能雄飛於世界,誰又能阻止中國的統一?當年蔣渭水先生就是持此信念而奮鬥的,雖然當時中國紛亂,可是,一旦抗戰勝利而為世界四強之一,台灣也就回到祖國懷抱。蔣先生雖未親見台灣光復,但後來的歴史發展,證明了他的遠見。

一些短視的「有力者」,在奧會通過「兩個中國」案之後,最近又在報紙上鼓吹重新加入聯合國的論調。「兩個中國」實質上就是「台灣獨立」。重新加入聯合國的說法,不但缺乏國際政治的常識,貽笑中外,並且,實質上是「兩個中國」或「台灣獨立」的運動,必為未來歷史的笑柄。據說最近「黨外人士」在「有力者」的影響下,亦有此主張,也是不應該的。

可怪這些「有力者」卻還反過來說「和平統一中國」是中共的統戰。我們為什麼不問問中共,以武力破壞中國和平統一的,究竟是民主憲政還是武裝叛亂?「有力者」竟忘記了蔣故總統所說的反攻大陸是以和平之師弔民伐罪的!中共憑什麼配說「和平統一中國」?以中共為中國和平的統一者難道不是受中共統戰嗎?

記得民國13年底,我們在台聽說孫中山先生為和平統一中國而北上,真是無限的期望,以為中國從此可以結束紛爭,統一壯大,台灣光復也有了指望。不幸孫先生到北平就病倒了,我們台胞內心真是焦急。民國14年3月12日,孫先生逝世,消息傳來,大家真是如喪考妣。若無親身經歷,誰又能理解我們當時心中的悲痛。為了表達我們的悲痛,當時每年都有孫先生逝世紀念會。雖有日本人百般阻撓和壓迫,但舉行得比現在還要隆重。在民國16年的紀念會上,主持人蔣渭水先生最後還激動的呼籲大家--

「孫先生臨終時,尚連呼和平、奮鬥、救中國數十聲,希望今夜出席的人,深深接納先生最後的呼聲:和平、奮鬥、救中國。」

老朽是蔣先生的追隨者,今已屆80,對國家之事自愧有心無力,唯可告慰蔣先生於地下者,就是光復後正式參加了國民黨,至今未忘總理最後遺言:和平、奮鬥、救中國。

當年我們反抗日本,以期光復台灣,就是要大陸和台灣統一。但光復後,中共稱亂,國家至今仍未統一。人生自古誰無死,老朽已無所憾,唯一希望不要有「死去原知萬事空,但悲不見九州同」的遺憾。

至於要如何和平統一中國。老朽依稀記得,當年《台灣民報》在孫中山先生北上之時,曾刊出孫先生的《北上宣言》,乃是主張以召開「國民會議」和平統一中國的。「國民會議」就是將國事決之於國民的民主。這也就是以民主的方式統一中國。帝國主義是不能對抗共產主義的,獨裁也是不能克服獨裁的。民主不但是今天世界的潮流、並且今天也只有以九億同胞的民主力量才能使中國民族解脫於共產主義,以恢復中國人正常的智能。整個中國的前途有希望了,這就是台灣的前途和希望。

現在一些「有力者」為了「不做難民」,要做寓公,紛紛到外國去「置產設籍」,對內則不負責任的自暴自棄。但我要告訴同胞,台灣必有前途,因為九億的中國民族決不可能永遠雌伏於帝國主義和共產主義之下,所以大家還是要努力,由台灣的民主之進步,促進大陸之民主,促使中國復歸於統一,才算盡民族一分子的責任。這也是為台灣後代子孫的幸福盡責任。

原載《中華雜誌》,1979年5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