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台列嶼主權爭議的回顧與展望

講於9月29日「愛盟」座談會(初稿)

馬英九(政大國際法兼任教授)


壹、爭議背景

一、遠 因

一、1885年(明治18年), 日本內務卿山縣有朋密令沖繩縣令(知事)西村舍三勘查釣魚台列嶼,以設立國標。同年9月22日西村以密函回報稱:此等島嶼為中國命名,使用多年,載之史冊,如在勘查後即樹立國標,恐未妥善,乃建議暫緩。10月21日,外務卿井上馨在答覆山縣有朋詢問的絕密函件中,亦指出「清國對各島已有命名」,且當時中國報紙報導(按:即上海《申報》1885年9月6日「台島警信」之一則報導),「日政府擬佔據台灣附近清國所屬島嶼」,促請清政府注意。為免「招致清國猜疑」,故對建立國標一事,認為「當以俟諸他日為宜」,並要求勘查之事「均不必在官報及報紙刊登」。因此內、外務卿會銜在12月5日發出批示,要求沖繩縣暫勿設立。對於福岡人古賀辰四郎開發釣魚台之申請,亦予批駁。此為日人意圖竊占釣魚台列嶼之始。

二、1894年中日爆發甲午之戰,至10月底中方海、陸軍皆已戰敗。 次年4月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澎湖及其屬島。簽約三個月前(即1895年1月21日),日本內閣以「今昔情況已殊」為由,核准沖繩縣設立國標於釣魚台。1895年5月27日,第一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海軍大將率艦隊前往台灣淡水港接收時,其集結地點即為釣魚台以南五海里處。當時樺山猶不知日本內閣之決定,仍稱此為「台灣淡水港附近之集合地」。日人之竊占,至此完成。

以上史實均參見日本外務省編纂之《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自明治18年〔1885年〕1月至12月及明治28年日本海軍省所撰之絕密文件《日清戰史稿本》、《別紀、台灣匪賊征討》。)

三、自1897年起, 古賀辰四郎、古賀善次父子先後曾在釣魚台上從事羽毛及鳥糞收集、標本製作、鰹魚罐頭工廠及農耕,前後二次,歷時約20、30年,終因成本過高及太平洋戰爭爆發而終止。

四、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領土限於四大島。 同年美軍托管琉球,將釣魚台列嶼亦列予納入。我國基於區域安全理由,未表異議。

二、近 因

一、1968年聯合國遠東經委會進行東海地區地質勘測, 發現釣魚台列嶼附近大陸架(礁層)可能有大油田。

二、1969年7月我國政府宣示對大陸礁層之權利, 並開始規劃海域石油探採,1970年8月批准聯合國《大陸礁層公約》,9月公佈《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並開始與七家外商簽約。

三、1970年7月, 日本向我國提出外交照會,否定我對海域礦區之權利,我政府予以嚴正反駁,爭端遂起。

四、1972年5月, 美國以日本對琉球仍有「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將琉球「歸還」予日本,並將釣魚台之「行政權」一併轉送,引起海內外華人強烈抗議。從此之後,日本實際控制釣魚台列嶼,並驅逐進入12海里之我漁民。

五、自1972年迄今年6月, 日本曾數次企圖在釣魚台建立直升機場、燈塔等,均未成功。

1978年4月發生大陸漁船二百艘圍繞進出釣魚台事件;

1990年發生高雄區運會聖火船企圖登陸事件;

1996年7月日本右翼「日本青年社」在島上建立無人看管燈塔,再度引起台、港、大陸及海外華人之普遍憤怒。

貳、我國論據

一、地 理

釣魚台列嶼由五個無人小島與三個巖礁組成,總面積6.5平方公里,最大島亦稱釣魚台,面積4.5平方公里,散佈在北緯25度40分到26度及東經123度到124度34分之間。列嶼位於台灣東北方的東海中,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沖繩首府那霸為230海里,距最近的中、日領土(含無人島)則各為90海里。該列嶼位於黑潮流經之處,並與台灣屬同一季風走廊,因此經台灣北部來此甚為方便,由琉球來此則甚為不便。此為明清兩朝赴琉球之冊封使何以必航經此列嶼,亦為釣魚台自古即為台灣漁民重要漁場之地理原因。

二、地 質

釣魚台位於東海大陸礁層之邊緣,為一貫穿第三紀岩層噴出之火山島,是台灣北部大屯山、觀音山脈延伸入海底之凸出部分,在地質上與台灣東北方三小島(彭佳嶼、棉花嶼、花瓶嶼)一脈相承。釣魚台附近水深不足二百公尺,但往東即與琉球群島以沖繩海槽(Okinawa Trough)相隔。海槽水深最深可達2,717公尺,水色深黑,歷史文獻稱之為「黑水溝」,海槽的地質構造傾向於「海洋塊」(Oceanic Crust),與東海之大陸礁層之屬於「大陸塊」(Continental Crust)顯然不同。

三、歷 史

一、中國人最早發現釣魚台列嶼,為之命名並認定為領土。

中國人發現釣魚台,當在1372年(明洪武五年)左右。但留存之文獻中,最早為1403年之《順風相送》。其後明朝多次派遣赴琉球之冊封使,均確認釣魚台為領土,其中最早者為陳侃之《使琉球錄》(1534年)。明代奉使日本的鄭舜功,在《日本一鑒》(1556年)中亦肯定「釣魚嶼,小東(指台灣)小嶼也」。明嘉靖以後其他冊封使(或副使)曾提及釣魚台為中國領土者包括明代郭汝霖(1561)、蕭崇業(1579)、夏子陽(1606)、杜三策(1633),清代之汪楫(1683)、徐葆光(1719)、周煌(1756)、趙文楷(1800)、齊錕(1808)及趙新(1866)等。

二、明清兩朝均將釣魚台列嶼正式納入海防區域之內。

1561年(明嘉靖四十年)鄭若曾之《萬里海防圖》首度將釣魚台列嶼三島列入;

1562年(明嘉靖四十一年)明朝抗倭最高統帥胡宗憲在《籌海圖編、沿海山沙圖》中將釣魚台納入海防區;

1621年(明天啟元年)茅元儀之《武備志》中《海防、福建沿海山沙圖》亦翻刻《籌海圖編》,列入釣魚台列嶼;

1645年(?)施永圖編《武備秘書》亦同;

1722年(清康熙六十一年)巡視台灣御使黃淑璥《台灣使槎錄》卷二《武備》列出台灣府水師船艇的巡邏航線,並稱「山後大洋北,有山名釣魚台,可泊大船十餘」。

1747年(乾隆十二年)范鹹《重修台灣府志》及1764年餘文儀《續修台灣府志》均全文轉錄黃淑璥之記載。

三、中國、日本及琉球地圖均將釣魚台列嶼列入中國領土或不列入琉球領土。

(一)1701年(康熙四十年)琉球遣使蔡鐸《中山世語》及所附地圖詳列之三十六島名稱,均無釣魚台列嶼;

(二)1767年(乾隆三十二年)法國傳教士蔣友仁(MichaelBenoist)之《坤輿全圖》;

(三)1785年(乾隆五十年)日本人林子平之《三國通覽圖說、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

(四)1863年(同治二年)湖北巡撫官修之《皇朝中外一統輿圖》。

四、中、日、琉外交文書中均認琉球領域不含釣魚台列嶼。

1879年(光緒五年)日本廢琉球蕃為沖繩縣前夕,琉球紫金大夫向德宏在復日本外務卿寺島函中,確認琉球為三十六島、久米島與福州之間「相綿亙」的島嶼為中國所有;

1880年(光緒六年)日本駐華公使宍戶璣向清朝總理衙門提出之「兩分琉球」擬案中,證明中、琉之間並無「無主地」存在。

四、使 用

一、漁民

我國台灣漁民自古即在釣魚台水域捕鰹魚(見1915年日本台灣總督府編《台灣之水產》)或避風,已有數百年歷史。

二、藥師

我國大陸及台灣藥師(如盛承楠)均曾在釣魚台採集石蓯蓉(又名海芙蓉,學名Statice arbuscula),據稱可治高血壓及風濕。

三、工人

我國龍門工程實業公司曾雇工在島嶼附近打撈沉船。

4、軍人

民國40年代國軍自舟山群島(大陳)撤退時,曾一度駐紮釣魚台。

五、國際法

先占及有效統治

釣魚台列嶼為我國五百年來固有之領土,從以上所列歷史事實可知,我國對釣魚台主權的依據自然是先占及有效統治(自明代即納入海防,清代並有台灣府水師巡邏該島海域),史實斑斑可考,不容日人否認。

參、日本論據

1.先 占

(即1895年日本內閣之決議,惟並未公佈,因此連接收台灣之日本首任總督樺山資紀海軍大將都不知道)

問題是:先佔之對像必須是無主地(Terra Nullius), 而釣魚台列嶼在日本1895年「先占」數百年之前,即已為中國領土,屬於台灣之附屬島嶼(詳「歷史」),而非琉球之一部,而且此一史實為日本人與琉球人所共認。

2.時效

日本認為「明治28年(1895年)迄今(1971年),尚未受到世界上任何國家之抗議而平穩地使用該列島」。

問題是:一,日本是趁甲午之戰中國戰敗之際竊占釣魚台列嶼, 而釣魚台列嶼本屬台灣之一部,台灣割讓予日本,釣魚台列嶼亦然。此為《馬關條約》第二條所明定。但二次世界大戰後,1951年之《舊金山和約》與1952年之《中日和約》,均明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中日和約尚在第四條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固戰爭結果,而歸於無效」,故釣魚台列嶼自應回歸中國領土的地位。

二、自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釣魚台期間, 釣魚台與台灣俱為日本領土。日本人使用該島自無他人抗議,此亦可解釋民國九年我國駐長崎總領事馮冕何以在感謝狀中承認「尖閣群島」為日本領土。

三、自1945至1972年美軍托管期間, 釣魚台列嶼不在日本統治之下,我國人民,尤其是漁民,即經常使用該島,直到1968年後才受到琉球炮艇驅離。

肆、第一次、第二次

保釣運動成效評估

一、1970至1972年的第一次保釣運動,雖未爭回釣魚台主權,但在政府與海內外人民同心協力下, 達成二項成就:(一)日本放棄在釣魚台建立無人看管之氣象台; (二)美國修正其原支持日本之立場,改稱只將釣魚台列嶼「行政權」交給日本,對主權問題則采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

二、1978年的第二次保釣運動,規模較小,僅限北美地區,唯尚能凸顯中共無意積極爭回釣魚台主權之心態。

伍、此次保釣運動應有的原則、目標與策略

一、原則:(一)堅持主權;(二)和平解決;(三)S不與中共合作;(四)優先維護漁權。

二、目標:拆除燈塔,確保漁權。

三、策略

政府:積極、持續交涉主權及漁權問題,不宜僅抗議而無交涉行動。

民間:長期、堅定而理性抗議,作為政府後盾。

陸、爭端解決之展望

一、和平方式

(一)交涉談判

(二)調解

(三)仲裁或訴訟

二、非和平方式

柒、結 語

從長遠來看,除不斷向日本抗議與交涉外,我國政府與民間均應加強對釣魚台問題之研究與宣導。目前台灣地區的研究似尚未超出1970年之範疇,而二十多年來香港、大陸,尤其是日本均有學者持續在研究相關問題。因此,歷史、地理、地質及國際法學界,應對釣魚台問題進行有系統的研究。此外,目前中小學地理教科書已有「釣魚台列嶼為我國領土」之記載,政府亦已在民國60年間將該列嶼納入台灣省宜蘭縣頭城鎮大溪裡。今後應進一步強化以「釣魚台為我國領土、台灣屬島」為核心的教育宣導,使國民充分瞭解,釣魚台列嶼自古以來就是台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像澎湖之於台灣一樣,這樣才能化解各政黨間不必要的心結,避免原本已不足的力量相互抵銷,也才能凝聚共識,一致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