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開的教室 本質上就是不平等的

論方言教學與講學自由

傅昆成
(立法委員)


195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華倫(Justice E. Warren)在著名的布朗案判決書中寫道:「我們的結論是:分開但是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原則,在教育的領域中是不可能的,分開的學校在本質上就是不平等的。」

在日據時代的台灣,日本人也曾以殖民者的優越心態,將台灣子弟的學校與真正日本人子弟的學校分開。50年後的今日台灣,又有少數對憲政概念模糊不清的人士,想在校園內製造分開的教室。這對極須團結、融合的台灣而言,是潛在但明顯的嚴重傷害。應該及時糾正。即使是台獨的主張者,也應該瞭解此一可貴的價值,進而支持以國語教學的「原則」。(此一原則的例外是很明顯的。例如為教語文而使用特定語言上課;為專業需求或客觀不能,而使用特定語言甚至外國語言上課。)

筆者在台大法律系專任教職時,曾收到學生的當面陳情,指責教刑法的林山田教授用台語上課,使他聽不太懂。因此,筆者曾在教室走廊上遇到林教授時當面問他情況。林山田教授不愧是個法律人,瞭解此事的法律性質。他立即告訴我說,並無此事,只是偶然說幾句台語。筆者也就釋然地表示:「我也偶然說幾句台語。」林教授後來成為建國黨的創黨黨工之一。這是大家都已知曉的事。

楊維哲教授則不同,他在上學年開的通識課程說明上明白規定:「限以台語上課。」我當時初任立法委員,知道此事後,即已電話與楊教授聯繫,希望他放棄此種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影響學生平等受教機會的做法。但在近30分鐘的對談中,他不但完全不能瞭解其違憲之處,並且自始至終不說一句國語:更在我每次用「抹輪轉」的台語說到:「閩南語」時,立刻糾正我說:「是台語,不是閩南語。」當我說到「國語」時,立刻糾正我說:「是華語,不是國語。」其立場之偏執,已經昭然若揭。因此,我不但當時即向教育部吳部長提出了質詢,並且又陸續向台大陳校長、教育部楊次長等人表達了我對此事的違憲顧慮與反對立場。

這個會期開始時,又有一位中興大學的教授告訴我,該校也有一位教授貼佈告表明「限用台語教學」。我乃再度於立法院向教育部吳部長提出質詢。吳部長也認為不妥。惟其認為各大學應自己管理自己,不要事事等教育部出面來管。他也允諾去調查瞭解一下各校以方言教學的狀況。此事引發了社會媒體的討論,但是論者或對憲法的瞭解有限,或誤以為此事無關重要,爰不揣淺陋,再做一些說明如下:

有人認為:憲法並無明文規定講學應用國語,反而有講學自由的規定,因此,用閩南語教學絕不違憲。其實,憲法並不需要(也不可能)將一切憲法意旨用明文寫盡。譬如,總統、副總統不能兼任閣揆或台大校長,這並不需要憲法明文規定,兼任自然違憲。美國憲法僅34條,其中並未寫出「講學自由」。英國憲法沒有任何條文,當然更談不到「講學自由」的條文,您能說他們沒有講學自由嗎?但是,講學的自由遇到了社會分隔的問題時,這項自由就變得不是漫無限制了。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了人民的平等權。中華民國任何人民不論其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有何不同,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中雖然沒有明文寫到「家庭來源」(Family Origin),但是任何基於家庭來源不同,造成因母語不同,而不能進入同一間教室上課,或同一家公司上班的事實,這就是一種歧視,違反平等受教權、平等就業權,當然違憲。

1896年,美國最高法院曾經在Plessy v. Ferguson一案中,允許一州合理立法,將白人與有色人分別坐入不同的火車車廂,以避免衝突,只要車廂的設備大體相同即可。但這種「分開但是平等」的原則,如今已經是十九世紀的陳跡。在美國已經沒有人再想辯論了。

楊教授在報端說,這只是一門選修課,學生可以不修這堂課。他也說,來上課的學生都很喜歡他的課。這使我不得不想到當年美國白人的經驗,當白人師生在一起上學時,他們都很喜歡;並且從未阻止其他有色人家庭的子弟選擇其他任何學校。不是嗎?前述華倫大法官在布朗案判決書中說到:「分開但是平等的原則,在教育領域中是不可能的。分開的學校本質上就是不平等的。」今天在台灣,用閩南人的母語,將非此母語的同齡學生推入「分開的教室」,這本身就是不平等的表現,更是社會分隔、猜忌、動亂的起源。做為一個真正愛台灣的公法學者、立法委員,我有必須反對的義務,決不怕做少數。

也有人提到過去在台灣推行國語太過,將其他方言幾乎消滅了。另有人提到過去在學校也有一些外省口音太重的老師,教課讓人「聽無」。因此主張可以用閩南語、客家話、原住民語,或任何語言教學。這顯然是將情緒和法律制度混淆的結果。「報復全體外省人」的心理固然可以休矣。從社會成本與國際經驗來看,毫無疑問的,單一的國語加上對地方傳統語言的尊重,才是我們唯一的選擇。

1982年,加拿大終於以憲法將法文同列為國語。但15年來,加拿大的問題並未解決;且其社會花費的成本極大。(加拿大籍的政大法研所碩士丘才廉先生的論文,有很清楚的描述。)其國力與臨接的美國不能相提並論。原因之一,也和美國當年以六票之差決定以英語,而非德語,為唯一國語,有密切關係。

楊維哲教授在電視上又說,他定義的「國語」是:台語(即閩南語)、客語及「華語」三種。這更令人無法接受。「國語」是當年中華民國建國之初,有鑒於各省方言發音不同,難以團結民眾,政府立即於民國二年邀集各省音韻專家開會,尋找最多發音共通之處,編訂出來的一套發音方法。曾任美國加州大學教授、清大教授、中研院院士的江蘇籍哈佛博士趙元任,和胡適、王照、黎錦熙……等人均曾參與其事。民國7年政府終於公佈了一套39個國音字母。民國9年再增加一個為40個。民國17年又公佈了一套國語羅馬字拼音法式。民國19年再度刪修,放棄三個方言常用的符號,並改名為「國語注音符號」37個沿用至今。教育部前幾年又修改了上述羅馬字拼音法式,稱為「國語注音第二代」。這是已經使用了80年的用語,無法任由楊教授自己另做定義。

到過北京觀光的人都知道,國語和北京話(京片子)大有差別。今天在台灣,有些台獨主張者將「國語」稱為「北京話」,多少有一點想要利用民眾厭惡共產政府的心態,來污衊國語的用心。至於將國語稱為「華語」,與台語、客語並列,罔顧閩南人和客家人的方言也是華語的事實;其情緒性、反科學的政治立場,就更不用說了。這決不是理性的心態,更不是一個數學教授應有的客觀心態。

閩南語是一個重要、優美、古典的方言。但是,原住民的母語、客家話、上海話、潮州話、蘇州話、福州話、廣東話、四川話、蒙古話、西藏話、滿洲話……等其他人的母語,也很重要,也很能豐富我們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們真正應該做的,不是堅持使用閩南語或其他任何人的母語來教「數學原理」,而是應該一面共通使用國語於各個公共事務的場合,另方面加強對各種地方傳統語文的研究、保護,以共享祖先最大的文化遺產,並且發揮最大的文化創造力量。這也就是為何筆者早在民國81年、83年修憲時,就提出下列修憲提案的理由:「國家應促進使用統一的語文,並尊重保護地方傳統語文。」

我們的開國先賢有此智慧,在民國二年就開始研訂國語發音。這是我們的資產,絕非負債。即使是台獨的主張者,也應善用此一資產,以加強台灣內部的團結、和諧與整體競爭力;而非藉由「分開的教室」,來滿足自我的政治立場,破壞憲法平等權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