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不可替代

解析江澤民十五大報告

葉毅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剛剛結束的中共十五大對國有企業改革的規劃主要是以下三點:

一、重申建立規範的公司製作為國企改革方向;要求國企成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

二、鼓勵國有企業採取多種形式,組織企業法人產權,並肯定了多年來有爭議的股份制;鼓勵股權結構多元化與非國有成份的滲入。

三、利用市場機制實行對國有經濟實行全面戰略性改組。政府實行「抓大放小」:支持企業透過聯合、兼併、收購等方式組成一批有國際競爭力的特大型企業集團;通過租賃、承包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方式「放開」量大面廣的小型國有企業。

十五大並作出兩個重要承諾:

一、在2010年前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二、力爭本世紀末在大多數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初步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經營狀況明顯改善,開創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新局面。十五大對國企改革的承諾用了許多諸如「力爭」「大多數」,「初步」等辭語表示了謹慎態度。

十五大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規劃是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以後國企改革實踐的繼續;是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向的改革;是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國有經濟主導地位的改革;也是最大限度吸收包括私有制為基礎的一切有利生產力發展的經營方式,組織形式乃至於制度的改革。十五大為國企改革確立的目的在於:構造充滿活力的國有企業新生代;在於強化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地位。

國有企業改革方向的兩次較量、兩度飛躍

從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到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確立國企公司化的改革方向,其間經歷兩次重大較量。國企公司化方向的確立,是兩次較量後的飛躍。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第一波改革高潮特點是政府主管部門向企業擴權讓利。擴權讓利是不必觸動計畫經濟體制的改革。政府給予企業的權限是完成國家計畫之後的產銷權;讓給企業的利,只是計畫外超額的利潤。而且這種支配權還必須按國家指定範圍支配。所以認真地說,擴權讓利只是恢復計畫經濟的撥亂反正行為。向企業擴權讓利的理論,毛澤東在1956年《論十大關係》一文中就已經提出了。

擴權讓利在恢復企業生機,擺脫企業在「文化大革命」遭受的破壞,確實起了正面的作用。但如果就此停步,就不免重蹈長期實踐中放權與收權的惡性循環,「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叫、一叫又放」如此的反覆。

突破放權讓利的改革是十二屆三中全會的《決定》。這個決定在國企改革問題上提了三條:即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適當分開;國有企業相對獨立;政府原則上不再直接管企業。這三條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畫的商品經濟」理論指導下作出的。其中影響比較大的是第一條,「兩權適當分開」。兩權分開的意義就在於:把擴權讓利中權與利在數量上分割轉移到分權性質的變化上,明示了給予企業經營權。這就是第一次較量引發的第一度飛躍。

第二次較量與第一度飛躍是共生的,其標誌是承包經營責任制的推行。本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開就應該有多種形式,股份制是其中的一種,承包經營也只是其中一種可行的形式而已。

甚麼是承包經營呢?政府對此有16字的解析,即「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很多人認為問題在於承包者行為短期化上。其實短期行為只是其中的一個問題。而不是根本性問題,比如將承包期從三年延長到十年,拚設備的現象就會大大減少。問題在於承包以經營業績為依據確定承包基數。(按:承包經營的做法是政府代表所有者,企業領導代表經營者生產者,依據企業前三年上交利潤水平,確定三年承包期逐年遞增的基數)。由此出現「鞭打快牛」,瞞產瞞報,政府與企業交相爭利等問題。

擴權讓利一窩蜂的高潮出現在1982年,當時,有80%企業被捲了進去,承包經營責任制高潮出現在1988年,被捲進去的企業超過90%。承包經營推行到第二輪,問題就暴露得很明顯了。由於物價上漲政府財政收入名義確保,實際也受到損害,一戶一個基數的確定更是難以達成協議。老闆(所有者)與僱傭(經營者),政府(上級)與企業(下級),為確定基數的爭執,越來越白熱化了起來,到第二輪承包時高峰很快就向下滑落。

第二次較量是從思想方法上是形式主義形而上學對辯證思維的較量。辯證思維要求統一性與多樣性的統一。市場經濟中經營方式多樣性和生產力高度發展的統一性,這二者構成辯證的統一。從政治上看這是政府層面改革(不是改革派,而是一種思潮)與反改革的較量。政府有沒有決心把它所掌握的所有權與政權分開,表示政府對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態度。

十五大強調加快推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便是第二次較量引發的第二度飛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決議的提法。

甚麼是現代企業制度,政策十六個字的概括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推敲這四組四言的駢句,不難看出它的嚴格順序及其相互依存關係,也不難看出其中第一組產權清晰,第三組政企分開正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難點,又是國企改革能不能開創新局面的關鍵點。聯繫到第二波的較量,還可以看出這正是較量結果得到飛躍的飛躍點。

十二屆三中全會是1993年召開的,之前的1992年7月,(鄧小平南巡講話後),國務院頒布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這緊接著的先後兩個文件,企業界把它稱為「轉機建制」。

「經營機制」出現於1985年,當時對這個提法有六種不同解釋。其實,機制講的是外部環境條件和行為主體之間的互動關係。企業運行中若有完善機制,可以達到用最少控制代價實現最大控制效果。所以機制轉換,簡要而言,包括企業經營環境的變動與行為主體(企業)行為模式的轉換。前者主要的是體制改革(含經濟體制與管理體制);後者指企業行為要從「等靠要」模式,轉換為「自主決策、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這種轉換不是沒有條件的。政企不分開,政府干預企業,企業領導仍然是政府一級官員如此等等,企業自主決策的行為就很難到位;產權界限不清晰、資產不明、產權無主、自負盈虧同樣無法實現。

自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被提出來,轉換機制的內涵側重在主體行為的轉換,同時建制則側重於體制改革。但是企業為了進入市場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企業內部就必須進行改革,並創造條件使企業內部經營者、生產者,所有者的代表都能夠適應改革之後的新環境的約束與引導,實現各自的行為轉變,因此可見轉換經營機制又有推動體制改的一方面。企業內部改革與企業內部主體行為轉換,通常稱為企業運行機制的轉換。

這些大體就是第二波較量之後國有企業改革的第二次飛躍。也可以說十二屆三中全會提出,並在十五大重申的公司制改革方向,是十幾年企業改革實踐的經驗總結,這個改革的成果將是國有企業新生代的誕生。

國有經濟戰略性重組 國企改革總體目標

實行按公司制模式的改革是對所有現存國有企業而言的改革。換言之國有企業在可預見到的未來(大多數大中型骨幹企業兩三年內,其它在十二、三年內都會)建成為各種類型的公司。都應該具備以下四個特徵「一、產權清晰──企業法人資本規模明晰,資本歸屬所有者明確的界定;所有者以董事會方式進入企業,填補了企業法人產權主體空位;二、權責明確──企業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各行其權、各司其責;三、政企分開──政府作為國家資本所有者與作為政府對國有經濟的管理者已經分開;四、管理科學──有比較完善、比較進步的管理制度,足以推動管理行為的效率化」。但是如果以為國企改革會達到所有現存企業都由此而生氣勃勃、充滿活力,那是對國有企業改革的誤解。國有企業改革的前途不是「搞活」所有國有企業,恰恰相反,它是要促使一部份企業用不同的方式「死」去,而使整體國有經濟生機勃勃,發揮主導總體國民經濟的作用。這就是國有企業更深層的改革。即立足於增強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而對國有經濟進行戰略性的重組。戰略性的重組目的在求總體結構的完善。

十五大關於國有經濟結構性調整主要有兩個內容:

一、由國有企業股權單一性(國有獨資)調整為股權結構的多元化。

十五大政治報告明確指出:「只要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國家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國有經濟控制力競爭力得到增強,在這個前提下,國有經濟比重減少一些,不會影響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按照十五大這個思路國有經濟股權結構多元化有以下四種形式:

(一)相對縮小國有單一主體(產權歸屬於中央政府、一個地方政府、一個部門)國有企業在國有企業總數量的比重;

(二)發展國有多元為特徵的主體交叉持股的國有企業;

(三)發展多種所有制多元主體國有控股的國有企業;

(四)用國有法人股東名義向非國有企業參股。

從總體國有經濟來看,也可以說相對縮小國有法人獨資之比重,使之處於控股、參股的地位,從而給非國有出資者包括集體所有製法人,(私營經濟法人、外資經濟法人或各種混合經濟法人),個人(企業職工和居民)與其它國有法人以投資的機會和空間。

二、利用資本流通市場,以原國有企業產權為基礎,將過度分散的國有資本,集中為少數特大型的企業集團;讓分佈於低效率企業、或處於競爭中劣勢地位的企業,向高效益、優勢的企業集中,在現存國有資本總量不變的條件下,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這種調整不是用行政手段,由政府各產業主管部門、各層級地方政府進行;而是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應用聯合、參股、股權轉讓、擴股融資、兼併、租賃、承包經營、股份合作出售企業破產清算、債權換股權等等方式進行。調整中政府的作用將集中於產業政策的引導,信息的提供,以及必要的財政支持。調整的目標和結局將形成一批數量較少的,但具有強大國內外市場競爭力的、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跨國的大企業集團,國有資本將不再分散於數量眾多,遍佈於各產業部門、地區的小型企業。

縱上所論,可以說國企改革的方向不是私有化,企業法人產權組織不是單一的股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