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現狀就是「一國兩制」

論有關台灣主權問題

吳瓊恩
(政大公行系教授兼主任)


據《聯合報》11月8日頭版頭條新聞報導,中共已完成「辜汪會晤」總結報告。江澤民向辜振甫的談話內容,主要有四點。

一、大陸實施適合社會主義的民主制度,兩岸統一不是制度問題,而是統一與台獨之爭;

二、中共將以「和平統一」解決台灣問題,但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

三、兩岸統一後,台灣實施「一國兩制」,大陸不派軍隊到台灣,台灣也可派人到北京中央任職,但國家主席當然不能給台灣人做;

四、兩岸領導人會面是中國內部的事,不需在國際場合見面。

報告指出,辜振甫轉達台灣當局三點堅持:一、大陸先民主化,兩岸才談統一問題。二、兩岸政治談判基礎在一個分治的中國。三、台灣要求國際空間。江澤民表示,兩岸問題是中國內政問題,是國共戰爭留下的歷史問題,不是「分治的中國」。因此解決台灣問題,就是實行「一國兩制」。

兩岸有共識有分歧

從以上的報導,突出了幾個問題重點,兩岸之間有共識,也有分歧之處。

首先,中共強調兩岸統一後,台灣實施「一國兩制」。此在邏輯上即強調兩岸先「和平統一」,再實施「一國兩制」,事實上這樣的提法,與前幾個月錢其琛和唐樹備兩人所言:「一國兩制即維持現狀」有所不同。

如果現狀即是「一國兩制」,所剩下的工作只是「和平統一」而已,亦即就地合法化,兩岸共同制訂一部「統一的憲法」,這就是先「一國兩制」後「和平統一」的說法,有別於先「和平統一」再「一國兩制」,後者的提法給台灣人一種感覺,即「一國兩制」乃北京政府強加給台灣人接受的「鴨霸作風」,使台灣口不服心也不服。而前者就地合法化的提法,將使台灣人無話可說。

然而,所謂現狀就是一國兩制,這樣的論述仍不清楚,應從三個層次加以分析說明。

第一個層次是:所謂一國即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各有邦交國,所有邦交國都聲明只有一個中國,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份。但這「一個中國」有兩個國號同時並存,主權的領土重疊,包括台灣加大陸。中華民國在1971年以前代表全中國領土主權完整的中國,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全中國領土主權完整的中國。現在聯合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一個中國,領土主權包括台灣加大陸。在台灣未分離中國以前,談「加入聯合國」這是不合邏輯的事,除非「台灣共和國」成立,但它要加入聯合國,必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否決,而無法加入聯合國。

所以,可見中華民國在1912年繼承滿清的中國,是完全的繼承,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繼承中華民國的中國,則是不完全的繼承,這是「國家繼承」(State Succession)的問題,乃就領土主權的移轉而言。而中華民國現在仍在「一個中國」的主權意義下,其政府仍有效的統治台澎金馬等地區,「台灣共和國」尚未成立,中華民國主權仍及於全中國大陸,其憲法第四條尚未修改,中華民國政府現在台灣所實行的制度,乃有別於中國大陸,而為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在此意義下即是「一國兩制」,只不過國號不同,中華民國還有二十七個邦交國承認她的存在,此即一國兩制即是維持現狀的第一個層次。

第二個層次是:中國只有一個,即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非中華民國,而是兩岸中國人共同努力締造的一個統一的中國。此即汪道涵的主要觀念。一個統一的中國,那就是承認現狀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號可以改,「中華民國」的國號也別假裝還存在,大陸可以改國號,台灣為何不能改呢?這是最公平的待遇。

這種統一後新中國的國號變成只有一個兩岸共同認可的國號,也不過是前述所謂的「就地合法化」,但這需要一個統一的憲法來合法化,也就是經由政治談判,決定由雙方共同召開國民會議制訂統一的憲法,或由雙方互派具有代表身份的人員組成會議制訂統一的憲法。

在統一的憲法中,有專章明列「台灣與中國大陸的關係」,即雙方各自保有現狀,誰也不吃掉誰,祇不過國號是相同的。這種就地合法化,當然先要「結束敵對狀態」再來「和平統一」。換言之,「一國兩制」在先,「和平統一」在後。此所謂統一者,只是國號統一,其餘大致不變。

在以上第一個和第二個層次的「一國兩制」,由於「主權共享」和「治權分治」的結果,台灣人不能當國家主席,正如大陸中國人不能當台灣地區的行政首長,各有其權利義務的限制,十分公平。但當台灣人遷居上海或北京各地居住,盡其公民應盡的權利義務後,那當然也應享有擔任國家主席的權利,正如同1947年二二八事變後,嚮往「紅色祖國」的台灣人,從台灣逃到大陸,定居了五十多年,難道他們也不能當國家主席嗎?這些法律問題,是必須先加以認真研究的,不能籠統地說,國家主席當然不能給台灣人做。

第三個層次是:中國只有一個,兩岸共用一個國號,不但主權共享,治權也統一了。這時候,無論中國大陸或是台灣的中國人,都應有當國家主席的權利,當然,這不是絕對的意思,法律上也應有擔任國家元首條件的限制,例如規定40歲以上,無心神喪失狀況者等等限制。也就是說,此時主權和治權合一,所有中國人成為國家的主人地位,只要合乎法律上的要件,人人都有資格擔任國家主席,但是國家必須重新設計國家元首產生的制度過程,以召大信。

由以上的論述,可見辜振甫所提一個分治的中國即是「一國兩制」或「一國兩治」嘛,北京應該歡迎才是,只是要讓台灣從第一層次的「一個兩制」走向第二層次的「一國兩制」,使台灣覺悟到「台獨」也好、「戒急用忍」也好,都走不出去,只有困死小島,此一趨勢從兩岸經貿發展趨勢,及國際政治的演變架構來看,都很清楚台灣如果繼續走「自閉症」的路子,其結果是死路一條。由此可見,台灣剩下的最後一個籌碼,只好要求大陸民主化了。

國家統一先於民主化

但是,台灣須知,民主化必須在國家統一無敵國外患侵凌下,才能實施。而且實施民主必須截長補短,不能變成美國式「少數人的民主」(Democracy for the Few),也不能變成台灣式的「民粹威權主義」(Populist Authoritarianism)的不成熟民主。光是空講民主,並以此要求大陸先民主化,如果變成了蘇聯戈巴契夫式的民主改革,國家完了,分裂成各共和國,同時經濟也民不聊生,這樣的結果對整個中華民族而言都是一種災難,延緩了民族復興的時程,難道台灣要幸災樂禍,歡迎這樣的結局?所以,民主是要漸進地,不能「一步到位」,要「軟著陸」,不能採用「震盪療法」。就此而言,「一國兩制」即是承認兩岸各有各的制度問題,彼此尊重,承認現狀,兩岸統一問題無疑的就是統一與台獨之爭,江澤民此論並無不是。台灣的選擇不是要求人家先民主化,而是要和平統一呢?還是獨立戰爭呢?

當然,中共亦要對未來國家的民主進程,提出可行的制度設計,有如孫中山提出軍政、訓政、憲政那樣階段性的過程,但方法、步驟、名稱皆可創新。必須提出中華民族未來的共同願景,逐步努力實施,才是國家真正統一的根源。

辜振甫先生赴北京時提及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證明日本戰敗後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這只能證明中華民國擁有台灣和中國大陸的主權,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完全繼承」了台灣和中國大陸共同組成的「一個中國」的主權,並不能證明中華民國的主權只及於台灣。

至於1951年9月8日盟國在美國舊金山締結對日和約,其中第二條乙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並未明文台灣歸還中國,因而產生了「台灣地位未定」問題。

台灣地位並無未定

其實根據國際法來說〔註〕,台灣地位並無未定問題,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份,法理清楚,茲綜合以下各點理由如下:

一、1941年12月9九日中國對日宣戰時,就宣告廢除了中日間一切條約,包括《馬關條約》在內,使日本統治台灣的根據自此失效,台灣自應恢復其在《馬關條約》前的地位,即恢復為中國領土。

二、《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均系有關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會議後產生的文件,其中關於台澎問題,均明確規定歸還中國,依國際法理,兩項文件均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三、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澎湖早已在法律上執行許多主權的行為,如改為行省,恢復當地居民的中國國籍等,均無國家提出異議。

四、國家之間發生戰爭後,並不是只有根據和約才能變更領土。國際法上所謂「保持佔有主義」及「先占」和「時效」原則,使台灣自1945年以後即由中華民國和平而有效的佔領。

從以上的分析可知,台灣屬於中國的領土無可置疑,不因日本未明文台灣歸還中國而失效。何況當年代表日本政府向中國戰區投降的岡村寧次,在1945年9月9日上午9時在南京中央軍校大禮堂已把代表統治權的「台灣總督之印」及「台灣總督府印」兩枚官章及關防交給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何應欽(陸軍總司令),象徵台灣主權的轉移,此一歷史事實,毋庸置疑,不必再做無謂的爭論。

筆者希望兩岸在承認「一國兩制」的現狀後能夠進一步和平統一,並在民族統一、國家統一的前提下,發揮經貿互補,學術文化交流,再促進國家的民主化,共創民族的繁榮昌盛,換言之,先統一再民主,而非先民主再統一,後者有蘇聯的前車之鑒,千萬不可大意。

〔註〕:以下四點摘自丘宏達著《現代國際法》乙書,台北三民書局出版,1995年,頁53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