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歷史、立足現實、面向未來

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表五十週年

黃楠森、陳志尚 (北京大學)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公佈了《世界人權宣言》,至今有50年了。回顧以往50年的歷史,《世界人權宣言》作為第一個人權問題的專門性國際文件,為國際人權領域的實踐奠定了基礎,對世界各國人民為爭取人權和自由解放而鬥爭的事業起了鼓舞、推動和促進的進步作用,對維護和改善世界各國的人權狀況也具有積極意義。但人權領域的現狀仍然很不理想,人們對人權的認識有很多分歧,實踐也並不一致。人權領域的國際交流和合作不斷有所進展,但遺憾的是同時存在著另一種情況,人權這個崇高的概念往往被有的政府利用來作為在國際政治鬥爭中攻擊別國的實用手段。而面臨世紀之交,立足當代現實,展望未來50年,我們可以預期人類的活動將出現很多以往所沒有的新情況,人權領域也將出現很多新問題。因此,在《世界人權宣言》發表50週年之際,對《世界人權宣言》作出科學的評價,並探討推進人權的國際對話和合作所迫切需要解決的幾個重大問題,是必要的。

一、公正評價《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的通過和發表有深刻的時代背景。

一是當時(1948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不久,兩次世界大戰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給世界各國人民造成了極大的苦難,德義法西斯和日本軍國主義不僅發動侵略戰爭,而且所到之處肆意殘酷迫害和屠殺人民,燒殺姦淫無惡不作,血的教訓使各國人民和政府深刻認識到維護基本人權的極端重要性。

二是反法西斯人民戰爭的勝利,也使各國統治階級中壓迫和敵視人民的保守勢力遭到削弱,爭取自由、平等、民主、進步的群眾的力量得到加強,他們要求改變由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等差別所造成的社會歧視和立法上享有人權的不平等,要求政府維護、改善和擴大公民的基本權利。

三是帝國主義之間的戰爭客觀上削弱了老殖民主義,同時啟發、教育和鍛煉了人民,結果在戰後促進了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原殖民地附屬國人民要求國家獨立、民族解放的運動高漲,違背人權基本原則的世界殖民體系面臨瓦解的局面。

四是蘇聯建設社會主義的巨大成就,在反法西斯戰爭中所起的具有決定意義的重要作用,以及戰後東歐一批社會主義國家的產生,提供了一種不同於資本主義的新的社會制度,新的價值觀念和人權模式,在全世界產生了廣泛影響,出現了社會主義運動的高潮。

這些因素的綜合形成了這樣一種趨勢,即人們開始覺悟到,能否免於戰爭、暴力、貧困而享受基本人權,已不是一國政府和人民僅僅依靠自己內部努力就能保證的事。所以1948年聯合國討論並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絕不是偶然的,這是時代的呼聲,是社會發展的必然。《宣言》本身雖然不是法律,但是由於在它的序言中明確宣佈,聯合國大會「發佈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之後又與《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一起被譽為「國際人權憲章」,是對《聯合國憲章》有關人權問題的權威性解釋,實際上成為後來一系列國際人權公約、決議等文書的原始根據,因而理所當然得到所有國家的承認和尊重。《世界人權宣言》以其作為超越國別的第一個國際人權文書而確立了其在世界歷史上應有的地位。

對內容的分析可以看到,《世界人權宣言》是繼承、吸取了人類文化遺產中有關自由、平等、人權的一般觀念,特別是近現代西方國家有關人權的立法和實施經驗,基本上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世界人民和當時多數人的認識水平,與當時歐美各國人權立法中體現的人權概念相比,在具體規定上有所充實和擴大,應該說是前進了一大步。具體說,這些貢獻是:

一、《宣言》對人權主體的規定比過去明確和完全,真正貫徹了人人平等原則。在《宣言》的一系列條款中都強調「人人」,第一條是宣佈總的原則:「人人生而自由,在尊重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二條則明確規定:「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和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份。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系獨立、托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這是總結了以往各國人權實施的教訓,特別是法西斯主義、殖民主義壓制、侵犯和剝奪人民人權的慘痛教訓,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歐美各國人民在推翻封建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國之後,雖然在憲法上明確廢除封建特權,確立了人人平等的人權原則,但人民實際享受人權上仍然是不平等的,很多人由於受到財產、種族、性別等等各種限制,被部分甚至完全剝奪了人權。人人都有人權是應予肯定的國際人權的第一條共同標準。

二、《宣言》對權利的具體規定比過去更為廣泛,內容涉及到人們社會實踐、社會生活和社會關係的各個方面,與歐美人權的國內立法相比有些方面確實有所進步,因而可以說是代表了新的水平,豐富和發展了人權概念,提供了一個可資借鑒的範式,這對促進各國人權建設具有積極意義。展開來看,《世界人權宣言》共30條,其中27條是對具體人權的規定,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公民及政治權利。從第3條至第21條,主要是個人在社會和政治生活中應享有的各種自由和平等權利。

這類權利基本上是根據西方傳統的人權觀念和立法模式制定的,沒有什麼明顯的進步。另一類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即從第22條至第27條。其中第22條是宣佈基本原則:「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通過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其他五條是具體規定。宣言的這些內容是對西方那種把人權歸結為只是公民和政治權利的狹隘的傳統觀念的一個突破。正是以此為基礎,後來聯合國又進一步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個公約與《宣言》一起構成了公認的「國際人權憲章」。人權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福利等各方面的權利,是應予肯定的國際人權的第二條共同標準。

三、《宣言》把權利與義務聯繫起來,否定沒有義務、不要任何限制的絕對權利。第29條強調「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要「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要「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特別是強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這就是說,不存在什麼個人的「絕對權利」、「絕對自由」,真正的人權只能是權利和義務、自由和責任在法律和道德基礎上的統一。《宣言》在人權問題上明確主張權利和義務統一的原則,正是反對那種只講權利、不講義務的片面的人權觀,應該說這也是國際人權觀念的一大進步。權利與義務不可分割,是應予肯定的國際人權的第三條共同標準。

四、《宣言》要求建立一種使其所載的權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實現的「社會的國際的秩序」。這實際上是在批判發動侵略戰爭和嚴重壓制、侵犯、破壞和踐踏人權的法西斯主義,以及殖民主義等壓迫人民的暴政,指明國際人權事業的發展方向就是建立一種所有人(而不是少數人)都能享受真正自由、平等、人權的社會制度,建立一種使全世界所有人(而不是少數人)都能真正獲得「免於恐懼和匱乏自由」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這是從《宣言》可以得到啟迪的國際人權應該遵循的一條基本原則。

五、《宣言》注意到正確處理維護人權與尊重各國主權反對干涉國家內部事務的關係。第30條指出:「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宣言》當初制訂這一條是未雨綢繆,有先見之明。後來,總有少數國家的政府,出於某種利己的目的,藉口所謂「人權問題」攻擊別人,在國際關係上製造相互對抗的緊張局勢。任何人如果真心誠意促進國際人權事業,就應完整正確地理解《宣言》的原則和精神,就應承認,維護人權與尊重各國主權,反對干涉任何國家內部事務是完全一致的。這是研究《宣言》可以得到的啟示,是應予肯定的國際人權的又一條基本原則。

綜上分析可見,《宣言》的內容從總體上看是積極的進步的。作為第一個人權問題的國際文件,《宣言》為國際人權領域的實踐奠定了基礎,對後來世界人民爭取、維護、改善和發展自己的人權產生了深遠影響,對此必須充分肯定。

同時,必須指出,《宣言》也有它的歷史局限性。這些局限性大致有:

一、宣言在強調人權的普遍性、人權的共同標準時,忽視了人權的特殊性,忽視了共同標準的實現在不同國家具有不同特點。作為世界性的人權宣言,強調人權的普遍性是必要的、可以理解的,但整體宣言沒有一處說明人權的特殊性,即人權的實現不能脫離而必須充分考慮各國的特殊條件和特殊表現,好像世界各國、各民族都處在同一經濟、政治、文化水平上,問題和要求都相同,這顯然是不全面的,是一項嚴重的疏忽。

二、把人權限於個人的權利和自由而忽視了人民、群眾、民族、國家的權利,即集體人權。最後投票決定《宣言》文本的多數官員們信奉的是西方以個人為本位的個人主義價值觀,所以他們在起草和通過《宣言》時,只是強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忽略了群體國家、民族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對兩者關係的正確規定。與此有聯繫的是這個缺點也表現在權利義務關係的處理上。整個《宣言》主要部分是講個人的權利,很具體,雖然也談到了對社會的義務問題(這點我們在上面已經充分肯定),可是只有一條原則,相比之下結構上是嚴重失衡。

三、正是由於當時西方仍然佔有眾多殖民地和附屬國的老牌帝國主義強國代表的作用,《世界人權宣言》沒有像公開譴責法西斯主義那樣譴責殖民主義,明確宣告支持民族自決權和種族平等權,而這正是廣大亞、非、拉殖民地附屬國人民強烈要求的首要人權。後來,只是隨著世界非殖民化運動的蓬勃發展,在社會主義國家和許多取得獨立的新興國家的努力下,聯合國才在一系列人權文書中對這缺陷有所彌補。

當然,《宣言》的上述這些缺陷和不足與它的巨大貢獻相比,是次要的、佔第二位的內容。但事實畢竟是事實,正視它對於推進國際人權事業是必需的。我們認為,根據事實,客觀地全面地分析《宣言》,給予《宣言》以應有的歷史地位和公正評價,才是尊重《宣言》、尊重歷史的科學態度。

二、世界人權要立足現實面向21世紀

紀念《世界人權宣言》,是為了尊重歷史,總結以往世界人權的成就、經驗和教訓;更是為了實現人類美好的理想,創造美好的未來。所以,對於世界人權問題的研究,必須立足現實,面向21世紀。

50年來,全世界的人權狀況比上世紀前進了一大步。現在,以下兩點已經成為世界人民的共識:一、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個人都應該平等的享有人權。種族和民族歧視,宗教和信仰歧視,性別歧視,以及藉口各種社會差別來壓制人權的思想和行為都是違背人權的基本原則的,是完全錯誤的。二、維護人權和尊重主權是一致的。人權表現在國際關係上,就是尊重所有國家的獨立和主權,實現大小國家一律平等。因此,霸權主義、強權政治以及其他侵犯國家主權的行為都是違背人權的基本原則的,是完全錯誤的。這一切為下世紀人權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

當今世界面臨世紀之交,人類社會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我們認為,只有首先對世界情況有一個清醒的切實的認識,才有可能對即將到來的21世紀世界人權事業的發展提供有價值的、行之有效的理論和對策。

當前,世界人權事業的發展具有很多有利條件:

一、人類已經具備全面實現人權的必要的物質基礎。即將過去的一百年裡,幾次科學和技術革命使世界生產呈現出一種以幾何級數上升的態勢。從總體上說廿世紀人類在經濟文化建設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超過了以往全部歷史的總和,開始形成真正的全球化的大生產和大交往的格局,其成果已經達到可以為地球上所有人都能享有基本權利和自由而提供必要的物質前提的水平;

二、本世紀人類在社會發展方面獲得的巨大成就,將成為21世紀世界人權發展的基礎。一百年來雖然發生過多次全球或地區性的經濟、政治危機,兩次世界大戰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巨大災難,但最終是正義戰勝邪惡,法西斯主義滅亡,殖民體系瓦解,很多壓迫人民的反民主的獨裁統治被推翻,佔人類將近四分之一人口的中國和其他國家建立並鞏固了由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亞、非、拉一大批新興的民族獨立國家誕生了;50年前聯合國成立時會員國才51個,現在已增加到近190個。這些事實說明,國家要獨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作主,是20世紀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民族自決權、國家獨立和自主權、所有國家在國際事務中的平等權,這些最重要的集體人權已經得到廣泛承認和實施。在此基礎上,各國人民的個人人權也得到了保障和不同程度的改善。再者,二戰後兩個超級大國爭奪世界霸權的冷戰現在已經結束,全球多極化趨勢和各種區域性、洲際性的合作迅速發展,要生存、要發展、要和平、要合作,是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和需要。它不僅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而且已經發展成為任何力量都無法阻擋的時代主流,這些積極因素將成為21世紀推動世界人權事業健康發展的強大動力。

三、聯合國等國際人權組織經過半個世紀的工作,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它們的指導思想和工作機制正在逐步趨於完善成熟,可以對促進國際人權事業的進步發揮更大的積極作用。

四、經過世界上愛好和平與正義力量的長期鬥爭,在國際人權領域,藉口所謂「人權問題」製造對抗,干涉別國內政的霸權主義行徑,開始得到遏制。要對話與合作,不要對抗,已經成為國際輿論特別是有責任心的政治家們的共識。

另一方面,還存在著一些不利的因素:

一、戰爭、武裝衝突和各種形式的暴力仍然嚴重地威脅著國家的獨立、社會的穩定和廣大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雖然由於各種因素的相互作用,估計在相當長時間裡,新的世界大戰可以避免,但是世界並不安寧。從二戰結束至今半個世紀,局部戰爭此起彼伏從來沒有停止過,各種武裝衝突、暴力行動,以及與此有直接聯繫的國際恐怖主義組織的活動更是頻繁發生。

二、不公正、不合理的國際經濟舊秩序還在嚴重地損害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世界貧富差距仍在不斷擴大;由於經濟文化落後,大多數國家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得不到完全的實施和保障。半個世紀以來,雖然世界生產力不斷發展,社會物質財富不斷增加,但生活在不同國家和不同階層的人們生存發展條件改善極不平衡。從全世界看,人口佔少數的發達國家同人口佔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在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方面的差距不是在縮小而是在擴大;許多國家貧富兩極分化越來越嚴重。壟斷資本和跨國集團憑借其雄厚經濟實力和先進技術的優勢,採取各種合法和非法手段、操縱市場、投機經營,特別是利用南北發展不平衡所造成的貿易不平等,大肆掠奪落後國家的資源,獲取天文數字的超額利潤。結果一方是財富急劇積聚,另一方是債台高築。即便在發達國家,也總有一部分人生活在貧困線以下,得不到在現代社會中過正常社會生活所必需的起碼條件。人權對於生存都得不到保障的人來說不過是句空話。儘管從《世界人權宣言》開始國際社會就開始關注人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問題,50年來又不斷通過一系列國際人權文書反覆強調這個問題,但是人權領域的情況沒有多大改變,形勢依然嚴峻。

三、由於人類不能完全預計自己行動的全部後果,加上人們出於私利的動機往往不計後果,或者盲目地誇大自己的能力,以為人是無所不能,可以統治自然,任意為所欲為。結果一系列新的矛盾事實同時嚴酷地出現在人類面前。諸如全球性的不可再生自然資源危機、生態環境的惡化、人口爆炸、各種自然災害和疾病依然嚴重地威脅著人類的安全的健康,等等。

因此,在人權領域也和整個國際形勢一樣,是機遇和挑戰並存。但從發展的觀點來看,總的說來是機遇大於挑戰,希望多於困難,有利條件勝於不利因素。只要我們認清時代發展的主流,把握機遇,努力工作,就有可能使世界人權狀況,在下個世紀取得比本世紀更大的改善和進步。

作為學者,我們的能力有限。為了積極推進國際人權事業,我們願意提出如下看法,供各國人權專家和政治家們研究參考:

一、聯合國、各會員國和個人,都應該立足現實,根據當今時代特點和人類實踐發展所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更新人權概念,確定面向21世紀國際人權的戰略重點。50年前討論和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時,人們已經開始認識到西方傳統人權概念的狹隘和片面,《世界人權宣言》的一個重要貢獻就是對原有的人權概念有所突破和更新。1977年聯大根據一些不結盟國家提議通過的著名的《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更是進一步修正和向前發展了《世界人權宣言》的人權概念。這是正常的。同世界上一切事物一樣,人權概念不是凝固不變的,而是隨著它所反映的人們社會關係以及人們社會實踐和生活的需要的變化而變化的。從上面我們對當今世界的實際情況的分析,可以考慮,與世界經濟、文化、社會生活日益全球化相適應,面向21世紀的人權觀念也應該予以更新,這就是超越傳統的那種偏重於甚至歸結為「個人權利」的狹隘眼界,把著重點轉移、擴大到事關全人類生存發展的前途和命運的重大問題上來。既然和平與發展是當今時代的主題,既然環境、資源、人口與發展的矛盾已經發展到十分尖銳的地步,而這兩類問題都是人類社會在即將到來的21世紀能否持續生存和發展下去的關鍵,也是各項人權能否在世界各國得到實施和保障的關鍵,那麼,理所當然,應該把人們在和平、發展、環境和資源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列為基本人權增加到人權的概念中去,並把它們確定為面向21世紀國際人權事業的戰略重點和聯合國人權機構的優先事項。這是完全符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世界人權宣言》等一系列國際人權文書的精神和原則的。

如關於和平權,我們認為,國際社會應進一步重申世界和平是當今時代的主題,是關係人類生死存亡的首要問題,是進入21世紀國際社會必須首先維護的人民的基本權利;對二戰結束以來世界上發生的各種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戰爭、暴力、武裝衝突事件應作出科學分析,明確反對當今世界和平的主要威脅──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軍備競賽;明確宣佈和平共處等已為國際社會所公認的國家行為規範為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進一步具體規定維護國際和平和安全的措施。

又如關於發展權,我們認為,真正關心世界人權的國際人權組織和個人就應把注意力放在發展權上,推動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積極採取有效措施,盡快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使所有國家和人民都能共享人類所創造的現代文明成果,都能平等地獲得發展的機會和條件。這是面向21世紀國際人權的一項根本任務。

展望未來,人權領域需要研討的新問題絕不止這些。當前人類社會,在以新的科技革命為先導和動力引發出來的現代生產力高速發展的基礎上,正在發展一個從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社會制度、價值觀念、意識形態等等社會全面進步的歷史過程。這場變革的深刻及其後果現在還很難完全預料。就拿所謂「經濟全球化」來說,這是社會生產力發展之必然,似乎「全球化」既能形成各方的共同利益,又有利於各種寶貴資源的合理利用。然而現實是,在少數壟斷資本和金融巨頭的控制下,國際經濟、貿易、金融等領域的競爭更加激烈、殘酷,「全球化」並沒有帶來各國的共同富裕,而是發達國力和發展中國家的差距更加擴大。「經濟全球化」也影響到政治和文化領域,產生各種新的矛盾,與此同時,各種地區性、洲際性的合作組織空前活躍,這方面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國家之間、國家內部各階層之間經濟關係和物質利益的變化,隨之而來的政治、文化關係及社會生活各方面的變化,必然會涉及到人的權利和責任的變化,影響到人們的價值觀和人權觀。那麼即將到來的新世紀除了我們在上面指出那些值得重視的人權問題之外,還將會發生那些新的人權問題呢?或者那些人權問題將突出出來,成為人們關注的新的熱點或爭論的焦點呢?只能密切關注形勢的發展,認真觀察和研究了。我們深信,用發展的觀點考慮國際人權的問題,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也符合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願望,也會是國際上真誠關心維護人民權利和人類社會進步的人士的共識。

二、為了順利地推進世界人權事業,盡可能的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分歧和爭論,在人權領域應當提倡科學的思想方法,主張全面性,反對片面性;尋求真理,達到共識。人權是一個多層次、多方面的複雜系統,包含一系列具體的規定。人權的主體是人,而人是社會存在物。人們的社會實踐和社會生活領域是多層次多方面的,人的社會關係也是多層次的多方面的,而且這些不同的層次和方面在人生的全過程中都是既有各自的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彼此之間又緊密聯繫構成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因而人權作為個人和社會之間、以及各個體、群體彼此之間相互關係的規定,也必然是一個多層次多方面的統一體。所以,我們研究和處理人權問題,必須注意運用辯證思維的方法,從整體上把握人權的結構和全部規定,注意各項人權的相互聯繫和相互制約。切忌脫離各項人權的內在聯繫,片面地突出強調某項人權,甚至把整個人權歸結為就是某項人權(如歸結為就是政治權利、個人權利),而忽視其他人權(如經濟文化權利、集體人權)。否則就會導致以偏概全,導致犯歪曲事實真相的片面性錯誤。回顧半世紀來國際人權領域的活動,既有很多有價值的成就,如發表了《世界人權宣言》等70多件國際人權文書,普及並提高了人們的人權意識,促進了人權事業的發展;也有挫折,不成功的甚至錯誤的行動。眾所周知,無論是聯合國人權機構、非政府的人權組織,還是學術界,在一些重大的人權問題上各國代表往往爭論不休,甚至發生嚴重的分歧。之所以如此,除了人們的政治立場、價值觀念不同外,思想方法的片面性是一個重要原因。

如關於人權普遍性和特殊性問題,為什麼有人往往強調普遍性而否認特殊性,在認識根源上就是因為他們不懂得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辯證關係,主觀地把兩者割裂開來對立起來的緣故。其實,現實的人權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統一。各種人權模式都是人權普遍性的特殊表現,都為人權普遍性的充實和發展提供了經驗。承認這一點就是尊重歷史和客觀事實,也是對各國人民權利的真正尊重。肯定普遍性否定特殊性或者相反,都是錯誤的。由於現在人權問題上發生的爭論,主要是一些發達國家總想把他們所信奉和實行的西方傳統價值觀念和人權模式,當作人權的普遍性和共同標準強加於人,否認人權的特殊性,即否認廣大發展中國家有權選擇自己的價值觀念和人權模式,因此,當前人權研討主要應當防止否認人權特殊性的傾向。

再如在政治權利與經濟、文化權利的關係問題上,在個人權利和集體(即國家、民族)權利的關係問題上,在權利與義務、自由與責任的關係問題上,在人權與主權、人權的國際干預與國內管轄的關係問題上,也都存在著運用辯證思維方法全面地認識對象,防止片面性的問題,限於篇幅本文不再一一詳述了。

三、為了推進國際人權事業的健康發展,應當排除狹隘的政治利益和意識形態的干擾,提倡人權領域的廣泛對話和合作,消除對抗。我們主張維護、保障人權,最基本的一條就是平等待人,尊重每個人的人格和自由,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別人。對一個人是如此,對一群人也是如此,對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也是如此。因此,平等是國際關係的一條基本原則。從這個意義來說,霸權主義、強權政治、為了本國的利益不擇手段地侵略、壓迫、剝削、欺侮、控制別的國家,本身就是對人權的嚴重侵犯,就是反人道主義的。利用「人權」問題搞對抗是出於某種政治的需要,而這種做法本身就是對人權的最大諷刺!只有對話和合作才是體現了平等的精神,才是維護、保障人權唯一可取的正確政策。早在50年前,聯合國之所以能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是各國代表堅持對話和合作,經過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召開了81次會議,詳細討論了168項對草案的修正決議之後才獲得的。今天我們對《宣言》的最好紀念,就是繼承並發揚制訂《宣言》的這一成功經驗。對話和合作也是當今實踐所證明的唯一正確可行的政策。美國等西方少數國家的代表,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上連續七次提出攻擊中國的議案,均遭多數代表反對而失敗的事實;中美兩國

首腦互訪期間就人權問題坦率對話,增進了彼此的瞭解,彼此終於認識到人權問題上不能繼續對抗,只有接觸、對話的事實,就是新的最有力的證據。我們相信,只要有責任心的政治家們都能立足現實、面向未來,採取平等對話和合作的政策,那就一定會使國際人權事業得到健康的發展,而這對全世界人民來說才是真正有利的,才是他們所真正希望的。

1998年9月5日修改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