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撞機事件之我見

楊開煌
(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


一、 前 言

今年四月一日中美的軍機在南中國海發生了擦撞事件,有許多媒體,許多官員在描述此一事件時,使用了「意外」兩字,似乎暗示了事件的偶然性,然而我們如果從一個長期的角度來審視此一事件時,其實可以發現撞機的偶然是建立在衝突的必然性之上發生的,更清楚地說此次的意外是建立在美國長期以來不可一世的霸權擴張的心態和中國長期反霸心態必然衝突的結果。

二、 反霸心態看霸權行徑

從上一世紀九○年代冷戰體系瓦解之後,美國先是驕傲於在冷戰中瓦解了蘇聯,繼而發現冷戰的消失隨之是全球各地美國駐軍的合理性、合法性遭受質疑面臨裁撤壓力,美國開始轉而憂慮美國利益因此受損,美國安全因此受害,因此塑造種種不撤海外基地的理由,「中國威脅論」便是此一背景的產物,於是有北約東擴和美日安保防衛新指針的出爐,再進一步則是牢牢鞏固霸權超強的地位,因而有TMD、NMD以「天幕」的戰略構想,因此處處要偵察他人,瞭解他人,慢慢養成美國在國際上一種高人一等,控制一切,指揮一切的傲慢心態和不能忍受他人強大、進步的自大心態。而小布希上台以後,美國的資產階級的霸權心態表現的更加露骨,特別是以下的幾件事:

(1)二次無預警地轟炸伊拉克。

(2)不與歐洲國家、俄羅斯協商之下,執意擴建NMD。

(3)美國潛艇硬撞日本佐沿保市。

(4)悍然阻止南、北韓進一回合的和談。

(5)以美國國家利益為藉口,公然推翻一九九二年的京都議定書(有關管制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協定)。

這都是小布希在上任不滿三個月的作為,因此可見由小布希所代表的美國資產階級的霸權心態,可以說是比原先民主黨的柯林頓所代表的美國霸權心態更加急躁,更加粗魯,也更具侵略性。

其次從中國國家利益的角度去感受美國的霸權主義心態則又更加真切,自冷戰結束之後,美國對中國主權的直接侵權行為就有多次,如一九九三年的銀和號事件、一九九九年的貝爾格勒大使館被炸事件以及自從九六年開始,尤其公元二○○○年年底高度頻繁地在中國的經濟水域中從事的非法偵察行動,都是一再挑釁,一再侵犯,更不必說有關人權問題的攻擊,西藏問題、台灣問題的挑戰,軍事科技的出口管制等,美國作為在中國人看來也都是對中國主權的干預,中國為了捍衛自己的主權和國家尊嚴,自然是有所反應,在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自衛的原則,中國政府和人民對美國的霸權心態是必然有所回應的。

因此撞機事機發生在二○○一年四月一日,發生在南中國海的上空,這是一種偶然,然而中、美之間可能爆發衝突,這又是美國不斷擴張其霸權心態,特別是小布希代表的資產階級霸權主義的必然結果,如果美國不能反省和自製此一心態,美國不但會與中國發生衝突,也將與其他國家發生衝突。

三、 不同心態下之事件解讀:

在上述的民族心理使促成的民族心態逐漸內化成為中、美兩國理解事物發生、發展的基本認知基礎,進而更異化成為判斷事實、價值、是非的標準。以撞機事件為例:

爭執項\立場 美方認知 中方認知
(1)自由航權 南中國海是國際航道,美機有權飛行。 在中國專屬的經濟領域上空,美國以情報偵察為任務的軍事飛機無權自由飛行。
(2)偵察權 美國及盟邦的安全,美國飛機從事合法偵察。 美軍無權在距離美國幾萬公里之外非法偵察,聲稱保衛自己的國家安全。
(3)撞機原因 美機當時在自動駕駛狀態,撞機是由於中共的戰機過度挑釁。 美國偵察機突然左轉,導致撞機,責任完全在美方。
(4)降落權 美機受傷後曾發出信號彈,因飛機受損而中方未能收到。 美機在未經許可下侵入中國領空。
(5)善後處理 美相信錯不在美方,因此中方必須人、機一起歸還。 事件過錯完全在美方,因此中方在偵察終結後,依中國法律處理美機。(人已歸還)

上表之(1)、(2)兩項是事件發生的法律原因,而中、美雙方均是各依自己的心態來強化自己所認知的事實,因為這是處理善後,處理事件的法理依據。至於(3)、(4)兩項則是事件的直接原因和結果,在此兩個問題上必定有一方是說謊,而說謊的原因又是為了維護,特別是分別在自己的國人面前來維護自己的價值觀,因此除非有令對方無可抵賴的證據,否則事實真像將無法還原。至於最後一項則是依據前面四次討論的結論才能有客觀的依據,由此我們可以發現中、美雙方對撞機事件發生之後,是依心態解讀事實的情況是十分嚴重的,尤以美方為甚,因為在事件發生之後,中方在十幾小時內一直是保持低調,進行真像的釐清,並尋求私下的管道來解決問題,化解衝突;而美方未瞭解事實真像的情況下則一開口就指責中方,強硬要求中方立即歸還人員、飛機,甚至美軍方建議動用海上武力進行威脅的行動,這是標準的只講力量,不問事實的霸道作風。等待事實真相不斷浮現之後,美方的態度才有所軟化,有所調整,以致最後不得不由美國大使代表美國政府以正式的書面信函表示歉意之後,美國的二十四名軍人才獲釋放。不過一旦釋放,小布希的霸道心態再起,又將整個美國導至美國受辱的心態中,因此態度轉趨強硬,從而在中美的談判中出現美方以法律事實對抗中方的道德事實的爭執之中。

四、 道德事實對抗法律事實:

任何事實的「真」只有一種,但是對真事實的解釋則是隨著不同的立場而有無窮的解釋,因為事實也就隨解釋者的立場而出現不同的事實,因此除了是說謊之外,不論是法律事實或是道德事實,就不存在那一種事實更事實的問題。道德事實討論的重點是應不應該做,法律事實討論的重點是做了有沒有違法。以此次撞機事件為例:

美國固然可以辯稱他們是在公海飛行並不違法,這是事實,因為是在法律之內,所以依法所做的一切也都合法,何況美國並未簽署經濟專屬區的法律,所以美國自認為自己沒有理由去履行自己不承認的法律,乍聽之下是振振有詞,頗有道理,但是對中國而言,事實只是美偵察機在中國的經濟專屬區從事間諜偵察活動,這也是事實,美國是否有權這樣做,就不是事實的問題,而是立場和價值判斷的問題,也就是道德的問題。如果說我們沒有闖入他人的家中,但是我總是持槍在你家附近你可以看到的地方,對你懷有不友善的巡邏,或是我們一直持望遠鏡來窺探你家,這是允許的事嗎?如果人有隱私權,那麼國家是否也可以有隱私權?如果國家沒有隱私權,則美國的經濟水域是否也允許他國從事相同的行為呢?所以兩者都是事實,而且是立場決定了事實,在國際社會中原本就有許多是國際法尚未制定出規範的國家行為,因此在國際便不乏以道德事實,最後變成法律事實的條例,如:經濟專屬區、九二京都協議等都是明證。

因此中方如果只是企圖在談判桌上以道德法律要求美方道歉、賠償那是絕不可能,而必須將國與國的糾紛國際化,換言之,中方應將事件告上國際法庭,將美國的這種自私的霸權行徑訴諸國際法庭,一切的談判等待國際法庭裁示之後再行決定,在此情況下,一方面可能塑造負責的大國依法行動,守法行為的形象,另一方面也可以依此判例為日後的國與國之間的類似偵察行動立下規範,則不論成敗,其結果都能將現代的道德事實轉為法律事實,這既是對國際法的規範的有形貢獻,也是利用西方世界的規範來建立國際新秩序的文明辦法。假如中共企圖將撞機事件局限在中、美之間,只是要求道歉,要求美方道德自制,不再偵察中國的行動,則不但無效,而且失去在國際法中爭取建立合理的國際政、經新秩序的機會。

五、 結 論

此一事件依目前的認知來看是很難有共識,自然無法獲得解決的辦法,不過我們可以發現,美方只要求中國歸還EP-3偵察機,而中國方面要求瞭解真象,停止偵察,道歉賠償,所以美方的要求比較簡單,中方的要價比較高,但是中方不論實力或目前的法律規範都是相對弱勢的一方,因此從戰略上也必須將事件轉移到美方是否有權在另一個主權國家的經濟專屬區偵察,也就是轉移事件到國際法庭去解決,逼使美國在此一國際法上表態,逼使美國作一個所謂負責大國的榜樣,也逼使國際正視美國自以為不簽署,就可以為所欲為的霸道作風。如此不但有利於中國,有利於第三世界,更有利於全世界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