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後兩岸關係之展望

李炳南(台彎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一、入會之前兩岸經貿交流的互動與互補

當前國際經濟的迅速變化,區域經濟的整合趨勢越來越明顯,全球經濟逐漸形成東亞、歐洲和北美三足鼎立的局面。兩岸三地因為經貿交流的頻繁,逐漸形成分工互益,促進彼此的經濟成長,已成為東亞地區經濟整合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此國際環境之下,有學者提出「大中華經濟共同體」、「華人經濟圈」的概念,認為台灣、香港和中國大陸三個地區的人民具有共同的血統、歷史、文化、語言及生活習慣等背景,民族的認同更為三個地區經濟整合的自然基礎。此外,認為兩岸三地的經濟合作,能夠發揮經濟資源的互補性,形成強大的經濟集團力量,而得以應付其他國家和經濟體的壓力。

就資源互補性來說,台灣地區擁有較充裕的資金、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應用科技,而大陸地區則相對擁有廣大的土地、充沛的勞動力與消費人口以及豐富的天然資源。若能建立緊密的經貿合作關係,在資源、資金、技術及市場等方面相互彌補,必能促進區域的發展。

兩岸自一九七九年開始透過香港轉口達成雙邊貿易,彼此的貿易依存度越來越大。由原先的商品間接貿易,到逐漸赴大陸投資,並促成兩岸間零配件、原材料、半成品及製成品的相互需求。兩岸間已形成比較利益的互補關係,原本可透過商品及生產要素的自由移動,促進產業分工和專業化。但由於兩岸之間人員往來的限制與商品無法直接貿易,雙方當局者在「三通」議題上遲遲不能達成共識,使得台商紛紛攜帶資金和技術到大陸投資。

台商赴大陸的投資規模逐漸地由小變大,區域由沿海到內陸,投資行業由勞力密集型產業提升為資本與技術密集的高附加價值型產業。兩岸經貿交流的持續質量的提升,系由於兩岸經貿交流的互補互利。

二、兩岸加入WTO時是否使用排除條款問題

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的宗旨在於追求全球貿易自由化,所有締約成員都必須恪遵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互惠、市場准入(包含關稅減讓、取消非關稅貿易障礙、服務貿易市場開放等)、公平競爭等基本規範。兩岸即將加入WTO,根據德國基爾世界經濟研究院(Kiel Institute of World Economics)於一九九六年公佈大陸加入WTO後的經濟效益研究報告中指出,大陸入會後不只是其自身有益外,對於和大陸有密切貿易往來的國家及地區,也能夠促進其實質國民所得的增長。

目前依照美方排定的時程,台灣與大陸被安排在同一個議程上先後入會,此一安排有助於台灣盡可能減少中共比台灣先入會後,發生阻止台灣入會或要求台灣必須與大陸直接進行類似美中雙邊入會諮商談判。中共已於最近明白表態,台灣當局若要堅持既定的兩岸經貿政策不變,則必須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提出對大陸採用排除條款,入會之時對部隊大陸採用排除條款,是台灣當局必須慎重考慮的問題。

台灣入會不對大陸適用WTO第十三條排除條款的結果,必然衍生兩岸適用最惠國待遇(MFN)與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 Treatment)等國際經濟法的入會義務。換言之,台灣不能對大陸的貨品、服務業與相關商務人員的進出、資金的往來等,有任何的歧視性待遇。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律面而言,由於該條例的設計,基本上大多是限制或禁止的條款,不符合WTO的規範與精神,因此將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第二章行政篇有關人員、資金、機構等往來的限制或禁止與第七十條法律行為之禁止等,必須面臨全盤性的檢討。

兩岸經貿關係難以迴避,只是戰場的選擇問題,台灣若選擇對大陸使用排除條款,換言之大陸也可以相對主張對台灣援用排除條款,換言之,兩岸的經貿關係將不適用WTO規則,屆時反而吃虧的可能是台灣這個小經濟體,而非大陸這個佔盡優勢的大經濟體。

三、台灣大陸政策的調整

台灣政府一貫以「戒急用忍」為大陸經貿政策的基本原則,希望降低對大陸地區的依賴和投資風險,其實施以來,各界意見表達不一。有從經濟利益考量者,亦有從國家利益考量者。從經貿政策的角度來看,應該尊重市場自由法則,以追求最大的經濟效益,但若從整體的大陸政策來看,為了維護國家利益與全民福祉,經貿政策也必須一定程度的配合大陸政策。而台灣方面在因應兩岸加入WTO的情況下,也必須在兩岸關係上,作出適當的調整,使其符合現實環境的需要。

台灣領導人陳水扁總統於二○○○年十月,對於企業界所高度關切的「戒急用忍」政策,提出檢討三原則,指出在國家安全的大前提下,依照市場法則,秉持比例原則、互惠原則來全面檢討目前台灣對於中國大陸的財經政策。這顯示,台灣當局以瞭解過去政府與企業之間認知的差距,使得國家安全與企業利益間,無法取得平衡。無法形成一致對外的力量,造成台灣在兩岸關係上的經濟籌碼逐漸弱化。陳水扁總統所指出的市場法則,應為解決此問題而提出。

最惠國待遇原則(MFN)與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 Treatment)是WTO的兩大原則,如果台灣不選擇對中共使用排除條款,在最惠國待遇原則之下,給A國的好處,基本上要無條件給B國。在台灣的例子,如果給美國的待遇與好處,也要無條件的給中共。而在國民待遇原則之下,基本上是在貿易與相關投資與智產權等議題,應給予外國人與本國人同樣的待遇與條件,因此將來大陸人民來台的貿易與相關投資待遇,不應該有歧視性的原則。中共在入會以後,與台灣均成為WTO的會員,因此台灣必須依照國際規範對大陸開放市場,由於台灣是以已開發國家的身份入會,又基於政治困難不能使用排除條款,因此對大陸要求開放市場、人員、資金入境等問題,將成為國際規範下的義務。

四、以「公同共有」中國主權之模式,形成政治統合架構,以促進兩岸雙贏。

「三通」並不完全等於入會的義務,但二者是有相當重疊的部份,若台灣加入WTO而不使用排除條款,必然觸及政府關於兩岸「三通」的議題。關於兩岸協定牽涉到主權問題時可參考《兩德基本關係條約》,該條約第六條即規定:「雙方任何一國之最高權力只限於在其領土內」,它們不用「主權」一詞,而取「最高權力」一詞,就是為了迴避主權爭議。就此而言,在處理兩岸問題時應當更細緻地以「內外有別」的思維提出其論述,即對外而言,兩岸皆為最高權力獨立完整的國際法人,但「公同共有」一個中國主權;對國內而言,則依國民主權或主權在民原理,在國家權力所及區域建立自己的憲法秩序,而且兩個最高權力互不隸屬。

所謂「公同共有」主權,乃引自民法上有關公同共有財產之「公同共有」的概念。公同共有中國主權,乃謂兩岸基於其生存期間共同持有中國主權,具體言之,須符合下列四條件:

一、 主權之佔有須為不可分,

二、 主權之處分須同時為之,

三、 主權之移轉須共同為之,

四、 雙方須各有相等之利益。

在此新架構下,一旦兩岸簽訂停戰協議,台灣對大陸的法理主權即應告終止,法理主權狀態應回歸到以統治事實為基礎的完全主權,此乃因兩岸交戰狀態已告終止,大陸已取得台灣法制的承認,反之亦然,故任一方皆不得主張對他方擁有主權,而只能聲稱「公同共有」中國主權,並代為於部份地區行使,這個特殊的一個中國主權,雙方如非以各自認定的方式自行解決,則應由兩岸在和平協議基礎上創設新的中國國家法人。

中華經濟研究院於去年(二○○○年)曾利用GTAP1995年多國貿易模型資料,模擬評估兩岸加入WTO之後,對台灣總體經濟與各產業進出口貿易和生產的影響。模擬估計結果顯示,台灣與大陸若能在公元二○○○年加入WTO,不援用排除適用條款,則短期內(指一年)將使台灣的實質GDP增長率提高百分之零點五;在二○○○至二○○四年間,台灣每年的實質GDP增長率平均將增加百分之零點六九。就當前兩岸頻繁的經貿交流觀之,彼此的相互依賴越來越高,兩岸共榮共存已成事實,台灣當局者在經濟利益的考量下,應不至於對大陸援引WTO排除適用條款;再者,大陸加入WTO之後,大陸投資環境特別是在法治環境的改善,市場化程度提高,並且使經貿政策更為透明化,對於外商的投資的保障會更加確立,尤其對於已赴大陸投資的台商人身安全更是具有吸引力。所以,若兩岸領導人能發揮政治智慧,以更務實的思惟解決政治層次的問題,或如上文所言者以開創性的角度引進民法「公同共有」的概念處理兩岸主權爭議,進而促成兩岸之統合。當政治問題得到初步解決後,兩岸在同文同種的文化民族認同下,在加入WTO後以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彼此之間的經貿合作,當可創造出一結合台灣之資金、技術與大陸之天然及人力資源之大中華經濟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