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應採之標準

呂亞力
(台大政治系教授)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將於今年九月底屆滿,總統已經依憲法規定提名十五位新任大法官人選,即將送交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司法院大法官對我國憲政之維護與人權之保障,具有甚為重要的影響力,近年來各類爭議性頗大的憲政問題,諸如副總統可否兼任行政院長,行政院長是否有權停建核四,國大能否自行決定延任,台北市政府因健保與里長延選與中央之爭執,檢察官有無羈押權,及言論自由與誹謗罪名之衝突權衡,均賴大法官加以解釋定案,因此,未來大法官之良莠,對我國民主憲政的發展關係至為鉅大。立法院同意權之行使,對大法官品質的維持,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我們期望立委諸公不要輕率使用憲法賦予他們的這項神聖使命。

我國國會在行使總統提名之重要人事案的同意權上一向不夠慎重,而且缺乏適當的判准。以往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之荒腔走板,早成人們茶餘飯後的笑譚,立法院之表現雖然略勝於國大,但仍待大大改進。

國會行使同意權之缺失,原因不一,國會議員中有些知識不足,見解不夠,以致不能判斷被提名者之優劣,僅是其中最小的原因。因為國會議員,尤其立委,如此的人並不多,不致產生太大的惡劣作用;國會同意權不當行使的主要原因仍有兩項:其一是我國這些總統提名,國會同意的重要公職人員,諸如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都是全體同時就任,同時任滿,不像有些民主國家,一個機關的成員任期交錯重疊,總統僅能在同一時間提名少數人員,我國「包裹」作業的結果是總統交給國會審查的人數過多,在有限的時間內,它就不能對每一個人仔細查核,這次大法官提官,被提名人就有十五位,我很懷疑立院能對這麼多人一一查核清楚。(從下屆起,立院必須就七、八個人同時審查,也許可略為改善這一情形。)同意權行使不當的另一原因是缺乏適當標準。我國國會議員在行使同意權時,判別的標準不外乎學養豐富、品德良好等籠統的標準,只要一個被提名人看起來符合這些標準,大概都會通過,偶爾有少數人被擋下來,往往是「藍」、「綠」對決的犧牲品,其實並不是說這些人比其他獲得通過的人色彩更濃,而是他們包裝的功夫略差而已。

為了改進這種不理想的情況,立委們應該依據更適當、更具體的判准來審查每位被提名人。所謂「適當」與「具體」則應隨公職的性質與職掌而異。就司法院大法官而論,我認為有三項判准,是相當重要的,茲陳述如後,供立委諸公參考:

第一:被提名人對憲法與政憲政體制的忠誠:司法院大法官是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設置的職位,就職時他們必須宣誓恪遵憲法,其職責更是維護憲法與詮釋憲法以利憲政體制之順利運作,既然如此,大法官的首要條件應是對中華民國憲法與憲政體制之忠誠。目前國內盛行「制憲」的聲音,法學家中也不乏主張制訂新憲法之「毀憲」人士,除非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名實俱亡,依憲法產生的大法官中,決不容許有這種「毀憲」的人,我認為立院應嚴格把關,絕對不能讓這種主張制訂新憲,實則努力摧毀現有憲法與憲政體制之人士成為大法官。

第二:被提名人對維護人權之決心:司法院大法官的重要任務之一,應是維護人權。一個社會人權上面臨的挑戰是隨時間而不同的。就台灣而論,在一黨獨大的威權時期,人權的最大挑戰是獲致人民參政權的平等與政治犯的開釋;在目前,人權的挑戰有幾方面,其一是台灣地區居民在享受政府之服務與保障上之平等待遇,這點現在仍未達成,譬如台灣人民之大陸籍配偶、娶大陸女子為妻的公務員仍受差別待遇;其二是媒體的報導自由,不久前,媒體遭搜索與遭政府官員控告威脅時,均顯示其自由遭壓制,我認為大法官提名人對這類情況應有具體的態度與立場。第三,被提名人個人品格與風範,司法院大法官地位崇高,職掌尊榮,其品格與風範不能僅以消極的不曾幹犯法紀,不曾貪墨瀆職,不曾私德不良……等為已足,而必須表現出積極地獨立行使職權(也即不受最高行政當局的政治影響來行使職權),中立於黨派之爭。(也即大法官本人即使具有黨籍,但其對憲政問題與其他的問題的立場超脫其自身黨籍之主場,不畏權勢,不隨眾意飄搖之志節。)

我希望立委諸公本乎寧缺勿濫的態度,慎重行使同意權,使我國下屆大法官的素質能大幅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