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錫堃六月十二日作態「轟」立院,說拚經濟要有制度作基礎,朝小野大的結局,就是立法延宕、經濟停滯、法案蒙塵,他不但痛心還傷腦筋,「委屈不能求全,如果再不說話就是失職!」此因「行政院『拚經濟』,卯足全力推一○六個優先法案,但這會期卻僅通過十七個,完成率百分之十六,『這叫我怎麼做事?』」
對游錫堃之動怒,各界反駁及批評已多,此無庸多贅;唯其既言「制度」,正本清源,必須嚴肅以對:一、 根據現行憲法精神,總統若為國會多數黨領袖,則為總統制,行政院長只是幕僚長;但若總統非多數黨領袖,則為內閣制,行政院長得由多數黨領袖為之,是擁有實權的「最高行政長官」;又若國會無任何過半數席位的多數黨,則由國會政黨聯盟組成聯合政府──此政黨聯盟含有兩種可能:其一是執政黨包含在內,其二是執政黨不包含在內。
二、但阿扁政府只能代表兩種少數:一是總統少數,其百分之三十九點三的得票率,不具有代表過半數民意的道德正當性;二是國會少數,民進黨不是國會足資有效運作的過半多數黨。如是,以民主常規言,阿扁實無理由採行總統制,只能採行內閣制,或是組成政黨聯盟的聯合政府。退言之,為求國會有效運作,亦當如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所言於國會籌組執政聯盟,所謂「招降納叛」,即挖走國民黨李登輝殘餘人馬立委加入,使席次過半即成。孰謂阿扁一切不顧,堅持「少數統治」的總統制,而非合乎民主定律、希臘文之「民主」為「多數統治」義,遂使扁政府於總統個人既無法代表多數,「執政黨」於國會亦只是少數,兩皆不符民主基本原則,又何能奢求有效運作邪?此亦阿扁政府四年來政局動盪的必然之理,「這叫我怎麼做事」,其實理所當然。
三、民主的政黨政治,本來即是現實權力的競爭,因此在野黨自許為「忠誠的反對黨」,在野反對是其天職也;但反對之依據是制度以及法律,而非私人之好惡,否則即是人治了。簡言之,反對黨於制度上本來即應依法扯執政黨的後腿,並且「彼可取而代之也」,否則豈非如昔年黃信介譏民社、青年二黨為「廁所裡的花瓶」了?
四、游錫堃應所知足,以民進黨於國會之實力,能通過百分之十六法案已經不錯,反對黨真要用心「杯葛」,恐怕連百分之一也通不過亦未可知。當然,游錫坤有生氣的權力,但請搞清楚生氣的對象,曰:民進黨與李登輝合力竄改的現行四不像憲法,曰:阿扁不肯一本民主真義,依法組成聯合內閣,曰:游錫堃自己笨到甘作阿扁獨裁反民主的馬前卒,因而吃鱉於國會,可謂咎由自取,豈非活該?又何必怨天尤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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