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制訂《反分裂國家法》之意義與玄機

熊玠
(美國紐約大學終身教授)


編者按:本文系根據一篇論壇發言加以整理與引申而來。

為何需要訂立此法?

很多人質疑中共此時制訂《反分裂國家法》,用意何在?甚至有人緊張兮兮地認為其中有須加提防之詭計,是為武力進攻台灣鋪路。個人以為在無謂緊張之前,不妨以一個比方來反思一下。譬如一個立法機構正在訂立一個「反偷竊法」,試問社會上除了盜竊犯或有盜竊企圖的份子以外,其他人會有需要因此而起恐懼或者提出抗議嗎?同樣的,假如心中不懷搞分裂國土的人們,對北京的制訂反分裂法,照理是應該坦蕩自如的。可見我們須要用理智(而非情緒)來分析一下為什麼全國人大要制訂這樣一個法律。

因為美國國會立有《對台灣關係法》(TRA),故美國行政部門在與中國打交道時,每每以有法律的拘束,表示美國沒有辦法不關注台灣之安全。雖然最近副國務卿阿米塔吉解說美國在TRA之下並無義務保護台灣,意即無義務出兵為台灣打仗;但事實上美國在TRA之下有義務出售武器給台灣自衛,是無法否認的。可是,中國大陸在其與台灣關係上迄今並無任何相關的法律。北京儘管重複強調反對台灣獨立是中國既有政策,但聽者難免會覺得「政策」隨時可以修正(尤其搞台獨的份子有需要來鼓勵美國人如此想)。但有了《反分裂法》以後,北京講話的堅決性就不一樣了。正如美國政府一樣,北京也因有法律的約束,在逢到中國境內發生分裂事故時(並不一定僅限於台灣),非義無反顧地按照法律規定嚴厲對付不可。雖然目前我們尚不知究竟這個反分裂法規定什麼樣的反應與對付的辦法;不過猜想當不會排除武力行動。但縱使如此,此法既然叫做反分裂法,那麼在沒有分裂事故發生時,北京是無法用它來對台灣(或者中國任何地區)動用武力的。所以訂立此法,也等於在告示天下有另外一重更深的意義。即:這個法形同汽車的備胎,是防而不備的。只要台灣不搞分裂,大陸既無需要、也無法理根據來啟用這個法律為它對台灣使用武力的藉口。

有人自以為聰明,說中共解放西藏與收取海南,從不需任何法律;為什麼對台灣要如此小題大作。個人認為,說此話的人不懂以上道理,但憑瞎借用不相稱的例子來試圖理解,難怪文不對題。

為何是《反分裂法》而非《統一法》?

如果中國有一個對台灣的「統一法」,那就一定要有統一時間表。而如超過這時間表,只要一天中國沒有統一,則一天就在犯法。可是《反分裂法》,則完全不一樣。因為縱使在《反分裂法》生效後,只要一天沒有分裂事故發生,則一天該法沒有適用的可能。所以,《反分裂法》除了對企圖搞分裂份子起得赫阻與警戒作用外,對北京並沒有時間約束之累贅。對別人也不起得什麼威脅作用。換句話說,這效果等於宣佈北京對台灣並沒有一個必得使用武力的時間表。相反地,大陸對台灣何時使用武力,已不操之於北京;而是完全由台灣當局決定何時實現分裂而定。

而且,在台灣的老百姓,絕大多數(80%)均不願急統急獨,只要維持現狀。對這些人來說,《反分裂法》之接受率,想必要遠高過「統一法」的接受率多多。再加上《反分裂法》,不僅適用於台灣,也可適用於西藏、新疆以及中國境內任何地方。所以反分裂法並不是「統一法」的代替。縱使反對統一的人,在邏輯上也並不一定須要反對「反分裂法」。

立法後的兩岸關係與中美關係如何?

雖然「江八點」中已承諾「中國人不打中國人」,但可能有人擔心那只是個別領導人的保證,並非法律之保障。而現在的《反分裂法》則是個斬釘截鐵的保證,因為只要台灣不搞分裂,則絕對無須擔心大陸動武。所以對台灣的居民來說,他們有理由覺得因此而有了安全感;也更有決心與膽量來反對任何領導人企圖「改變現狀」的分裂行動。

對於美國來說,如果北京制訂的是「統一法」,那麼多半會認為它意味著北京動機乃在企圖改變目前台海兩岸分別存在之現狀(因為武統即是用武力改變台海現狀之舉)。但,現在制訂的是《反分裂法》,美國人沒有必要擔心北京在企圖改變目前台海現狀。因為反分裂法,顧名思義,正好是要防止任何以分裂途徑來改變目前台海兩岸之現狀。

防範台灣當局改變現狀,是美國政府近幾年來極為擔心的問題。正是因為如此,所以2003年12月9日,布希總統在白宮會見溫家寶時,才忍不住公開斥責「台灣的領導人所作所為均在企圖改變現狀」。因此可知:《反分裂法》之用意,正好與美國官方的意願,洽相符合。這也是為什麼儘管搞台獨的人士希望美國對北京制訂《反分裂法》會出面加以阻繞,而美國迄今不但沒有表示異議,反而有阿米塔吉的「地雷」之說。這也很自然,因為美國知道在大陸反分裂法存在之下,台灣的安全與前途完全操之於台灣領導人自己。正如以上所說,只要台灣一天不搞分裂,它將一天沒有安全的問題。美國也不須因《台灣關係法》對台灣安全的承諾而擔心憂慮。所以美國更有理由重複布希總統已明說的「台灣如搞台獨而惹來一場戰爭,美國將不介入」的那句警告。在這種情況下,美國與中國大陸的關係,理應不會再因台灣問題而複雜化。甚至台灣如真走向分裂之道,美國已說明了到那時美國對台灣已無任何義務可言了。所以阿米塔吉「地雷」之說,實際等於是在傳達一個「地雷信管應予拆除」的信息。如何拆除法?顯然由美國看來,其答案是北京制訂的《反分裂法》。

國際法與國際社會可能如何看待《反分裂法》?

現代國際法雖然自1960以來絕對支持民族自決。但它支持的是「民族」自決(即指一切生存在他國殖民統治下的民族),而非「居民」自決。而任何一個現存國家的一部份「居民」若以「自決」之名行企圖達到獨立之實,就等於是分裂國家。這是國際法向來不允許的,至今亦如此。有人統計過,自1945以來,國際上在現存國家由部份地區居民企圖以分裂手段達到獨立(分離)的案例,有19件之多。這19個例子,分佈於歐、亞、非三洲。而且還有另外10個地區(分散在10個歐洲國家,包括法、英、意、西、比等國)也有潛在的分裂勢力存在。譬如今年(2005年)開年的第二日,西班牙境內的巴斯克地區(Basque)宣稱它有權利自西班牙國境分裂出去。一時不僅造成西班牙國內政治危機,而且國際上也為之嘩然。如果國際法容許諸如此類的分裂舉動的話,那豈不將是天下大亂?以上19個分離案例中,最有名的當推非洲奈及利亞(Nigeria)國內的比亞府拉(Biafra)地區於1967宣佈脫離其母國而獨立(即分裂之一例)。結果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給予外交承認。甚至非洲境內的OAU(泛非洲聯合組織)公開譴責其分裂行徑。結果在1970年比亞府拉走投無路,只好「投降」再回歸其母國奈及利亞。

美國自己也有波多利哥(PuertoRico)問題的隱憂。波多利哥原是西班牙的(殖民)屬地。由於1898美、西戰爭中西班牙打敗了,才將波多利哥(再加菲律賓群島)割讓給美國。聯合國大會為了監督其1960有關(殖民地與半殖民地)「民族自決」之決議案執行的進度,成立了一個特別委員會,負責收取與監督聯合國會員國對於實施該1960決議案之切實努力與方針。美國論理應每年向此特別委員會提供有關波多利哥行使其「民族自決」權利的進度。但從美國的眼裡看來,如果波多利哥果真行使其「民族自決」權,則將對美國現有領土造成「分裂」。因此,自1992年起,美國毅然與聯合國該特別委員會斷絕關係;從此不再向其遞交每年有關波多利哥進度的報告。由此,可以看出美國自己反對任何可能分裂其國家領土機會的決心。這也是符合國際潮流與國際法規定的。顯然搞台獨的人士不明瞭此中底細,難怪他們殷盼美國能出面反對中國大陸的反分裂法制訂而徒勞無功。

雖然中國的《反分裂法》是國內法,但如能得到國際法(與國際實例)在反分裂問題上之認同,則其在國際上的正當性(合法性)將更加強。也就是表示它在國際上將受到普遍一致的支持。這是客觀的條件,並非主觀可以改變的。

加拿大應付境內魁北克搞分裂之處理堪作參考

加拿大境內的魁北克省(Quebec),人口相當於全加拿大的四分之一。是當初法國殖民的後裔,故說法文;與加拿大其他地區說英文的族裔在文化與價值問題上有很大差異。魁北克醞釀分裂與獨立多年,與加拿大聯邦政府間糾纏,迄今仍是懸案。加拿大也有類似反分裂法的ClarityAct(可勉強譯作「境內主權關係明確交代法」)。雖然加拿大的國情與魁北克的背景均與中國境內反分裂狀況不一樣,但有一點可以提供吾人參考。加拿大在1992年曾經在全國舉行了一次普遍公投,來決定是否加拿大應該修改其憲法,以便授予魁北克一個「特殊社會」地位(相當於一個特別行政區)。結果遭到否決。我們需要問為什麼那次加拿大的公投是在全國境內舉行的,而不僅是魁北克一省舉行。這是因為魁北克與加拿大其餘各省加起來,才能算是整體的加拿大這一個國家。

同樣地,中國由於1940年代內戰的延長,產生了以後一直延襲至今日的大陸與台灣的兩邊互不相連、並且大小不成比例的行政管轄區。但法理上的中國從來沒有分裂為兩個國家。台灣加上大陸才是整體的中國。所以,有關解決台灣的分裂問題,由於如加拿大的魁北克問題之先例,在法理上如果有人主張應由全中國各省同步來舉行公投才算適合國際潮流,將勢難駁斥。所以,如全國人大在完成《反分裂法》制訂過程中,卒將這樣的國際「行規」納入其中,也不是不可思議的。

結 論

有兩點值得一提,作為總結;

(一)全國人大制訂的《反分裂國家法》,不能說是要改變現狀;而是要防止與禁止改變現狀。所以得到美國的積極支持,亦並非怪事。最近發展(包括阿米塔吉的「地雷」說)已顯示:有了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美國已覺得較為放心。另外,因為國際社會普遍地反對在任何現存國家境內搞分裂,而這點已為國際法所肯定,所以中國訂立的《反分裂國家法》,想必難以不受到國際社會普遍的接受。僅台灣島內諸如李登輝之流激烈反對,在國際上難能得到共鳴與聲援(也許日本的極右派除外),是可以預料的。

(二)也許還有人擔心:是否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定案後,會造成大陸對台灣動用武力的一個法律後盾?這點我在前面分析已有交代。我們應該記住一點,即在任何情況下台灣如果宣佈獨立,大陸對之用武是不須要有什麼特別法律來作依據的。所以,若北京訂立《反分裂國家法》只是為了給大陸提供動武之法律依據的話,那豈不是多此一舉?何況,如果目前審慎制訂的《反分裂國家法》最後採納了以上所論及的加拿大經驗(包括1992舉行全加拿大的公投來處理魁北克之分裂問題),那在用相同理智的辦法可以解決中國境內分裂問題之前提下,武力還不一定派得上用場。如果還有人要杞人憂天,那豈不是庸人自擾,作繭自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