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國家法》應有高遠之境界

印鐵林
(旅美學人、工程師)


自從去年(二○○四)十二月上旬北京正式宣佈人大常委會將審議《反分裂國家法》以來,兩岸、國際以及凡是關心台灣海峽兩岸前途的人,不論民間或官方,都有極大的反應。顯然地,這是因為此法之訂立,可說是數十年來大陸對台政策的一個最明確具體的措施。然而目前常委會雖已正式審議通過,將交付三月間人民代表大會正式表決,其內容條文等等卻隻字未公佈,吾人可視為其慎重將事,視各方之反應,有可能大幅度修改其內容,故有本文之執筆也。

一、《反分裂國家法》之可能意義及其對應之可能內容

《反分裂法》(簡稱)之意義,可以分為消極的意義,積極的意義,以及意義不明確三種可能性,主要取決於此法訂立之總綱大意以及條文內容如何而定。本文將略述其意,而著重論述其積極的意義方面,亦即本文題目所揭示:《反分裂國家法》應有其高遠之境界,方能達此積極之意義。

《反分裂法》之消極意義,正如此法之名稱,將國家反對台灣分裂於祖國之外之一切活動(甚至立場),明定成法律,堅定統一其反對之決心,對從事分裂活動者施以法律威懾作用,其理自是十分明顯,是此法之最起碼與基本之作用,稱其為消極之意義及作用。積極意義與作用乃是《反分裂法》能提出──即使簡單方向性地提出使兩岸人民鼓舞,消除兩岸敵視,增加兩岸共同感,認同感,因此能促進兩岸走向使中華民族最終和平統一的道路的方案或理論。此外,意義與作用不明確的可能是:如果《反分裂法》只是極低調地重述過去大陸對台政策,與對台當局與人民的寄望,只是將其綜合再寫成法律形式,則台灣當局與人民的反應,由於過去數十年的經驗,可以說是可預料的,其新的,尤其是根本性與長期性的效果,卻是難以達到的。

二、《反分裂國家法》之積極內容與意義──高遠之境界

這應該有兩個方面:

(一)《反分裂法》應該首先說明並強調:中華民族的統一國家即中國之主權從未分裂,從未像東西德與南北韓在國際上被分裂為兩個國家,因此《反分裂法》方能有邏輯上之成立,不然如果大陸與台灣已經分裂成兩個國家,則邏輯上只能有堅定統一意志的「統一法」,則無法有《反分裂法》之制定。因此,一九四九年以來之兩岸狀況,乃是治理權之分離,即孫中山所定義的「治權」之分離。筆者以為《反分裂法》應該強調此點,並且應該明確提出孫中山的「治權」的概念,以為思想之號召,更不只是邏輯上所必需而已。

(二)《反分裂法》應該提出如下高遠的未來兩岸統一的理想,以激動兩岸人民的親和力,在共同理想中取得共識,在為共識奮鬥中培養感情,然後和平統一方會水到渠成,也就唯有在這樣的過程中,台獨分裂意識與力量才會消亡。換個角度言之,《反分裂法》之能否真正有效與成功,就在於是否有促進兩岸和平統一的,吸引人民的高遠的和平統一的號召與藍圖。這應該有如下三個方面。

(甲)中華文化民族主義的號召

(乙)政治上人民權利,即民權制度建立的號召

(丙)經濟公平與社會正義制度建立的號召

以上三方面,是與孫中山的民族主義,民權主義與民生主義的理想是相一致的,雖然在一些細節上可能未必與之完全相同。孫中山是一代偉大思想家與革命家,學問之淵博,謀國之忠誠,思想體系之超越以及其中外思想之結合,為近代中國人民與國共兩黨先輩所景仰,筆者以為是中國未來建國之資產,亦為反分裂之最大武器。

三、《反分裂國家法》之積極意義,消極意義等之相互關係

於此再進一步略論文前所言之《反分裂法》之積極意義與消極意義,以及其相互關係。

(一)消極意義即《反分裂法》不談任何與統一有關之理論與理想,當然更不談其藍圖,專門著重「反分裂」,希冀以法律之威攝,以遏制台獨分裂主義之進一步發展,這對分裂主義有嚇阻力量,是有意義的。然而其所以能產生此嚇阻力量,在於有下面兩個假設條件:

(甲)北京對中國統一有堅定的決心,與《反分裂法》以後表現此決心的後續措施,使台灣分裂主義者感到統一就會逐漸到來,因此不敢於進一步走分裂主義的道路。

(乙)北京於《反分裂法》後,能提出使台灣人民向心的統一理論與統一的美好遠景,則既能使人民唾棄分裂主義的當局走向,因此搞台獨者就失去發展的溫床,並且也能使國際干涉中國統一的努力望而卻步。

如果沒有了上面兩個假設,則《反分裂法》,只能使嚇阻台獨分裂勢力發展的鎮懾力量趨於十分有限。

(二)積極意義,即文前所談,在《反分裂法》制定時,即提出高瞻遠囑的統一理論與藍圖,並隨《反分裂法》後開展促進和平統一的號召與行動。在這樣的態勢下,《反分裂法》的對台獨分裂的活動與進一步發展則有最大的鎮懾作用;台獨分裂主義者將感到和平統一號召將吸引了台灣人民,繼續走台獨道路將毫無前途,國際支援力量也會因為人民的傾向統一而無能為力,感到《反分裂法》的法律制裁力量將加諸其身,因此也就會放棄台獨分裂主張,甚至走向統一的道路了。

(三)另外一種情況:《反分裂法》是一種採取較低調的文字,因此缺乏氣勢,基本上只是重述或總結過去北京對台政策。筆者以為如此制定之《反分裂法》,其遏阻台獨分裂的力量當可預見,必屬最低,因為過去幾十年的歷史就是台灣與國際的反應,鑒往而知來也。同樣,引起的島內與國際的各種反彈也會較大,亦就常理可知也。

四、積極與消極意義等之關係

台灣問題在本質上是中華民族如何進一步發展,並在其中兩岸統一的問題。它是一個整體而無法分割的。因此,《反分裂法》如能達到本文所謂「積極意義」的高遠境界,則「消極意義」必在其中。如果不能達到此積極的高遠境界,則「消極意義」亦極難達成,沒有了大腦心臟,四肢亦不易存活,更勿論其運動鍛練了。解決台灣分裂傾向與統一是個整體的生命,是據有歷史、現在與未來的生命體,此為本文之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