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國家法》的意義

成功


自從去年底《反分裂國家法》(後簡稱《反分裂法》)提出討論之後,引起各方關注,雖然其內容不詳,可是意義重大。

首先,反分法的前提與曾經也一度引起討論的「國家統一法」的前提不同,因為前者乃以國家的主權仍舊是統一,而只是治權分離為出發點,在此基礎上來反制台獨。而後者則視國家的主權都已經分裂了,而在這個基礎上來追求統一。因而,前者比較沒有時間的壓力,而後者則勢難迴避時間表。這也與北京近來將「反獨」與「促統」分開來處理的策略相同,若沒有成功的反獨政策,日後如何才能統一?此乃一改以往雙管齊下的策略,是一種政策更為細緻的表現。

再者,《反分裂法》還有「擺出陣仗」的重要意義。由於自1995/96年以來至今,北京曾多次以各種方式警告台獨,可是都適得其反。如今,這個態勢擺出來了,尤其是行政部門還將立法部門作為後盾,這種威嚇的實力大增。未來如何界定所謂的紅線問題,以及什麼行動是跨越紅線,都要由全國人大或是其常委會做出決定,之後再交行政機關執行,充分展現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的緊密結合。如此,行政部門將與立法部門共同分攤風險與責任,這也將增加前者的活動空間而沒有後顧之憂,此乃可以看出北京展現對付台獨的決心。

此外,該法亦將會有明確的針對性,意即「鎖定台獨」。該法必將明訂台獨的主要人士為叛國罪犯,如訂有50年追溯期,日後,就算這些人下台後出國,也還是會有被引渡回國以及受審判罪的可能,只要該國與大陸簽有引渡條約。還有,這對於在大陸的台商,也會產生相當的嚇阻作用,一面在大陸賺錢,一面回台灣支援台獨的情況可能會被控制。

最後,則是「以法製法」。易言之,這就是以大法(《反分裂法》)制小法(公投法)、以合法(《反分裂法》)制非法(《台灣關係法》)。當美台兩方都已有相關的法律,為何大陸獨無?當前兩者都可以依法台獨,為何大陸不可依法反獨?由此可見,這次的情況非同小可。主張建立台灣共和國的台獨政客,會否發揮審時度勢的政客習性,改弦更張,關注台海形勢者不仿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