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政黨財產處理:以台灣的中國國民黨個案分析為例

劉性仁
(台灣聯合大學兼任講師)


一、前 言

每逢選舉中國國民黨的政黨競爭者民主進步黨總是攻擊中國國民黨所擁有的財產及其處理的情況,民進黨企圖將黨產問題固定成為選舉時的永遠包袱,不准合法轉讓,而且要以溯及既往的方式,企圖以訂立特別條例來實施清算鬥爭,逼迫國民黨宣佈政黨破產,這是政治運用上的策略,然問題的背後是中國國民黨到底是如何處理黨產?處理的程序如何?而政黨的財產又該如何以法律來加以規範?本文藉由一場中國國民黨行政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哲琛先生的演講所引發的問題意識,以平實的態度來說明及探討中國國民黨的財產處理情況,希望能讓外界更加真實地瞭解。

政黨是一個社團法人,必須受到現有的法律規範,然在政黨法缺乏規範的情況下,更彰顯出法制化的重要性,當然黨產問題有許多書面資料早已付之闕如,主其事者多半已經不在其位或已仙逝,更添加許多在民進黨要求下中國國民黨舉證責任的困難,這是黨產問題研究的最大限制,並且目前尚有許多司法官司正在進行中,這都是本文的研究限制。

二、中國國民黨黨產取得的歷史因素與階段性分類

中國國民黨黨產究竟從何而來?許多人不加思索地說從大陸帶到台灣的,但問題的本質有那麼簡單化約成帶過來的嗎?國民黨擁有財產彷彿成為歷史的原罪與選舉時甩不掉的包袱,平心來說,國民黨黨產正是因為國共兩黨戰亂的歷史遺緒所造成的,來自當初革命時期海內外華人的捐獻贊助,國民黨播遷來台後,兩蔣主政時期黨國一體化,從早期的軍政歷經訓政、憲政時期,這一個時期是國民黨黨產之主要取得期,配合當時台灣經濟的發展,土改政策的成功,所帶來的財富,使得國民黨的財產也迅速累積,到了2000年國民黨在政黨輪替後,黨產問題因為政治權力的喪失,使得黨產問題更成為民進黨鬥爭批判清算的工具,處分中央黨部還惹來賤賣的惡名,民進黨不斷假借轉型正義來區別自己與不公義國民黨的差別。黨產問題有複雜的歷史問題、法律問題、政治問題及經濟問題,要說清楚講明白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依照中國國民黨在說帖《面對歷史向全民交代中國國民黨黨產總說明》中,依時間的序列分成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1950-1988)兩蔣主政黨國一體便宜行事時期

在此階段,當時台灣主政的國民黨為了促進台灣的經濟建設、便於黨國一體的決策方便、協助民眾解決問題,因此黨機器便輔助公權力,使其便於推行政令及各項宣傳工作,當時國民黨的黨產便透過行政程序,完全依法處理,當時主要取得黨產的管道有轉帳撥用、地方政府贈與及撥歸日產戲院,從今日的眼光來看這些取得途徑,具有合法性,或許合理性尚存爭議,但當時的時代背景,必須是今日處理黨產問題所不能忽略的,國民黨參與台灣眾多大企業的投資,也快速累積自己的資本。

〈二〉第二階段:(1988-2000)李登輝主政黨政一元政商合作時期

在此階段正是國民黨投資最活躍的時期,當時的國民黨,承續經濟發展的成果,伴隨民主化發展,國民黨開始積極介入股市、房市,產生了一些弊病,也引發國民黨與民爭利的抱怨聲,國民黨更紓困不善企業因此產生龐大的虧損,黨產實質資產不停地減少,當時的國民黨,為了保存政治上的權力,必須和地方派系勢力結合,也給外界不好的觀感,後來李登輝離開國民黨,所有的責任一概推掉。

〈三〉第三階段:(2000-2007)連馬吳主政清理黨產誠實面對時期

因應下野後民進黨不斷地批評與炒作,國民黨開始正視面對黨產問題,包括所有的歷史問題與法律問題,一系列的處置動作,透過律師及會計師工會等社會公權力之進行全面的檢視,以昭公信,但是民進黨等仍舊沒放過國民黨,不斷地攻擊國民黨黨產,從連主席開始至馬主席、吳主席,都認為應該有決心地誠實面對,中國國民黨行政管理委員會在主席交代下,努力地加快黨產處理的腳步。

綜上,便是中國國民黨黨產取得的歷史因素與階段性分類說明。

三、中國國民黨黨產的處理原則及方式

依《面對歷史向全民交代中國國民黨黨產總說明》一書,中國國民黨處理黨產秉持之原則為合法性、合理性、公益性及公開性四大原則。筆者認為過去的國民黨黨產取得有合法性但合理性不足,但今日處理則兼具合法性、合理性及真實性,國民黨為了符合民主潮流對政黨期待及民意的期待,將以回贈的方式來處理,惟希望不溯及既往,若發生任何爭議可透過司法機關來審理,若有法制不完備之處則交由立法機關來處理。

四、黨產問題所帶來的法律啟示與省思

從上討論,我們可以知道黨產問題是一個制度性問題,是一個法律規範問題,也是一個政黨必須坦誠面對人民的道德問題,黨產問題不可避免其政治敏感性,但也不可規避其監督,筆者認為它所帶來的法律啟示是:

(1) 制度規範化:對於國民黨黨產,不需要個別立法特別處理,民進黨與其推政黨不當財產取得條例,不如落實政黨法的規範,只要健全政黨法,對於政黨組織、經費及活動都加以明確的規範,那麼民進黨也不必擔心外界批評為了清算鬥爭國民黨而不擇手段。

(2) 分權化:對於國民黨黨產的裁判與調查權,不應由行政機關來處理,而應該以司法機關來處理,以避免行政干預司法之不良觀感。

(3) 持續化監督:對於任何一個政黨,司法機關及人民都應該持續地監督,如發現不法之處應以司法來處置,以健全政黨發展。

(4) 公開透明化:對於任何一個政黨黨產的處理,都應該公開透明化,以便人民判斷瞭解,勿流於黑箱作業,誠實面對是黨產問題處理最好辦法。

從國民黨的黨產處理中省思:

(1) 政黨能否擁有財產?政黨當然可以擁有財產,否則日常開銷如何解決,政黨所擁有的財產應限於個人及團體一定金額的捐贈、黨費收入、補助收入,政黨絕不能經營事業,要做到利益迴避,避免利益輸送,畢竟政黨是以公益為目的,而非以營利為目的。

(2) 政黨清算是否該溯及既往?這要考慮財產取得的來源及時代背景,要回到法律關於時效的規定,有關民刑法及行政法規之規定,另外舉證責任部分也應回歸一般法律的規定。

(3) 政黨財產及相關資訊是否公開?政黨財產的總額及相關資訊必須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更要上網接受全民的檢驗。

(4) 政黨財產是否應該與政府財產分開?黨政財產必須分開,以杜絕日後的爭議。

總之,上述是筆者對於政黨財產處理的一些粗淺看法,希望由國民黨的個案討論中,少一些政治清算的影子,多一些法律制度的規範,以便能夠理性討論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