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未涵蓋外蒙古

石文傑


阿扁在接受三立電視專訪時說「中華民國是什麼碗糕?難道中華民國領土包含中國大陸、外蒙古……嗎?」民進黨人士及親綠名嘴常說「《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領土包含中國大陸、外蒙古,卻沒有包括台灣……」這都是似是而非的說法,經不起事實檢驗的。

首先必須說明的是《中華民國憲法》是1946年12月25日制定完成,翌年(1947)年12月25日正式行憲。因此:

1.外蒙古是依1945年8月14日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決議,同意蒙古人民共和國(即外蒙古)獨立,同年10月20日舉行公民投票,以近100%同意獨立,中華民國政府隨即在1946年1月5日正式公告外蒙獨立(1953年中華民國政府宣佈廢除《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已經無法改變此一既成事實)。

2.台灣是1945年10月25日光復,主權治權回歸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台灣已經是中華民國的領土(35省之一),因此制憲時,台灣省還派了18位制憲國大代表參加。豈能說這部憲法未涵蓋台灣?(按:台灣省制憲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結果:在台灣省地區,有李萬居、顏欽賢、黃國書、林連宗、林璧輝、南志信、陳啟清、洪火煉、劉明朝、吳國信、簡文發、張七郎、鄭品聰、高恭、連震東、謝娥、紀秋水、余登發等18人。)

3.《中華民國憲法》條中,有關蒙古部份是指內蒙古(包括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而言,不是外蒙古,外蒙古根本未曾派代表參加制憲會議,不可張冠李戴,內、外蒙不分。

4.至於說當年35省的憲法,現在只在台灣實施,有如小孩穿大人衣服,格格不入。其實《美國憲法》是1787年制定通過,當年只有13州,如今已經50州,仍然適用當年那部憲法,難道不是大人穿小孩衣服?其實只要增修條文,應綽綽有餘,不必陷入制憲、修憲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