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釣魚台群島嗎?

鄭海麟
(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


據東京共同社2月27日電,剛從美國訪問歸來的日本首相麻生太郎說,美日安保條約適合用於釣魚台群島。對此,美國國務院官員表示,釣魚台群島與琉球列島一起在1972年歸還日本之後,就一直處於日本政府的行政管轄之下,而1960年簽署的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款規定,這個條約適用於「日本政府行政管轄的所有地區」。這位官員還表示,關於釣魚台群島的最終主權歸屬,美國不持立場,美國期待主張擁有主權的各方能以和平方式化解分歧。對於美國政府官員的上述言論,日本外相中曾根弘文作出高調應和,指稱「美方也認為尖閣群島(即我釣魚台群島)在日本施政權下,因此適用於日美安保條約。」同時還表示,「依據安保條約,奧巴馬總統對日本有包括核威懾力在內的防衛承諾。」

針對美日官員指稱釣魚台群島適用於日美安保條約的言論,中國外交部再次向日方提出嚴正交涉,並要求美方就相關報導作出澄清。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馬朝旭說,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就是中國固有領土,中國對此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日美安保條約作為雙邊安排,不應損害包括中國在內第三方的利益。任何把釣魚島納入該條約適用範圍的言論都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接受的。

以上美、日官方和中國官員針鋒相對的言論,使釣魚台群島海域再起波瀾,釣魚台的主權問題又一次牽動了美國、日本、中國三方關係的敏感神經,如何妥善處理將考驗奧巴馬政府的智慧。

按美、日官員的說法,似乎1960年簽署的《美日安保條約》有明文規定釣魚台群島屬該條約涵蓋範圍,實際上並無此事。查《美日安保條約》共五條,其中第一條規定:「在《和平條約》生效的同時,經日本國許可、美國接受,美國的陸、海、空軍有在日本國內及其領海駐紮的權利,因這些軍隊有助於維持遠東國際和平與安全。並且,當外部武力攻擊危及日本國的安全以及鎮壓由一或二個外國干涉、煽動而引起在日本國的大規模內亂及騷擾時,日本國政府有理由明確請求美國駐軍之援助。」〔注1〕

上引第一條為《日本國與美國之間的安全保障條約》(簡稱《美日安保條約》)的主要內容,其餘四條為第一條的附加及解釋條款。該條約正文用英語、日語作成,由美、日雙方於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簽字,1960年再度修訂確認。很明顯,《美日安保條約》是附屬在《舊金山和約》之下,並與該條約同時生效的。因此,欲明瞭《美日安保條約》是否適用於釣魚台群島,首先又必須弄清楚《舊金山和約》中是否有明文規定釣魚台群島屬日本的領土。查1951年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全文共七章二十七條,正文用英語、法語、西班牙語、日語作成,在條約上簽字的國家包括荷蘭、法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美國、日本等四十九個國家(中國被排除在外),其中第二章「領域」部分涉及中日疆界問題,明確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章第三條(西南諸島及南方諸島)部分又規定:「日本國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所作任何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西南諸島(包括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孀婦巖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及琉璜列島),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其唯一管理當局之建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項建議並就此項建議採取確定性之行動以前,美國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包括水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島嶼之領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司法及管轄之權力。」〔注2〕

以上條約於1951年9月8日簽字,次年4月28日生效。但根據以上條約,並無涉及釣魚台群島或「尖閣群島」。當年,日本政府對該條約作了極為詳細的「解說」,其中在解釋該「條約第三條的地域」時,明確指出:「歷史上的北緯二十九度以南的西南群島,大體是指舊琉球王朝的勢力所及範圍。」〔注3〕其中亦無涉及釣魚台群島。這一「解說」清楚地表明,《舊金山和約》規定交由美軍托管的範圍,不含釣魚台群島,因為大家知道,釣魚台群島並非「舊琉球王朝的勢力所及範圍」。相反,有大量史籍證明,釣魚台群島屬舊中國明、清王朝的勢力所及範圍(包括舊中國的明、清王朝《冊封使錄》、琉球王朝的《琉球歷代寶案》、日本林子平著《三國通覽圖說》)。〔注4〕對此,日本政府當局也是清楚的。

既然《舊金山和約》無涉釣魚台群島,《美日安保條約》無疑不適用於釣魚台群島。日本聲稱擁有對釣魚台群島的主權,如按《三藩市和約》規定,必須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釣魚台群島自古以來即屬於「舊琉球王朝的勢力所及範圍」。否則,日本聲稱擁有該群島主權在國際法上不能成立。至於美國官員指稱《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釣魚台群島,則是對條約過度引伸和不熟悉歷史的結果。美、日官員必須對自己不負責任的發言作出澄清。

〔注1〕〔注2〕〔注3〕每日新聞社刊《對日平和條約》,1952年5月(東京)。 〔注4〕參看拙著《釣魚台列嶼之歷史與法理研究》,中華書局,2007年4月(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