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烈士羅福星的歷史意義

戚嘉林
(國際關係學博士)


甲午之役,馬關條約割台,那是我國近代史上最悲慘的一頁。我台灣先人奮起抵抗,武裝抗日與非武裝抗日,英勇與侵略的日本殖民者鬥爭五十年。前期的武裝抗日中,1895年台灣義軍與祖國的黑旗軍、新楚軍,並肩作戰,以性命相許,抗日衛國,血染台灣大地,草木同悲。雖然遭日本殖民者殘酷鎮壓,犧牲數以萬計,但抗日志士視死如歸,一波又一波,前仆後繼地從事壯烈的武裝抗日,時間長達二十年之久。在這二十年的武裝抗日鬥爭中,羅福星乙案有其特殊的歷史意義。

羅福星

羅福星,別名東亞、國權,廣東鎮平縣客家人,1886年生於印尼巴達維亞(今雅加達),具荷蘭與印尼人血統,相貌酷似西方人。羅福星週歲便返回廣東故鄉,10歲時隨祖父復至印尼,就讀於爪哇的學校,兼習荷英語文。中學畢業後次(1903)年,羅福星即隨其祖父抵台,居於苗栗一堡牛欄湖莊134 號(今苗栗縣造橋鄉豐湖村桃仔窩),1907年夏方離台返鄉,其間曾就讀於苗栗公學校。

1907年夏,羅福星離台返粵路經廈門時,宣誓加入「中國同盟會」,次年受同鄉先進廣東教育總會會長丘逢甲的賞識,奉派至印尼爪哇一帶視察僑校,後曾任新加坡中華學校校長半年,另至緬甸任該地同盟會分會書報社書記工作,續至印尼巴達維亞任中華學校校長。1911年3月,羅福星返回祖國參加廣州三二九黃花崗之役,倖免於難,旋逃往香港、印尼,11月時復率其於印尼巴達維亞所募民軍至廣州,與朱玉廷同率民軍二千餘人赴上海及蘇州。俟南北議和,1912年1月孫中山先生於南京就任臨時大總統,羅福星乃解散民軍,續滯滬,約5月後返回廣東,任家鄉村學校長。

羅福星組建抗日組織

1912年8月,羅福星應北伐軍聯團百長劉士明之邀,前往台灣從事抗日革命。是年12月,羅福星與其它11位志士,於一同遊歷祖國山川後,分別先後抵達台灣,齊聚台北。

羅福星抵台後,即與其他11位志士分頭招募會員。羅福星負責專於台北與苗栗地方展開同盟會黨員的招募工作。為安全起見,羅福星系采縱式組織方式以吸收黨員,並將之納入軍隊化組織中,例如江亮能即被授予正部司令軍長乙職。當時四會(福、廣、閩、林季商四黨)聯合,稱為「華民聯絡會館」,會員總數六萬餘人,其中林季商(即霧峰林家之林祖密)之會,1913年2月羅福星視察台南一帶地方時,該會已有二萬會員。羅福星領導的組織是「華民聯絡會館」的十二系之一,他本人所招募的同志,當在1,500人或更多。

1913年底,因情勢緊張,羅福星密謀偷渡出境,但卻在淡水被陳金枝及其舅李煙山向日警告密,而於12月19日清晨兩點被捕,旋於1914年3月3日在台北監獄絞首處決,時年28歲。當時,本案被捕共412人,其中被判死刑者還有江亮能、黃光樞、謝德香、傅清鳳、黃員敬等五人,餘者分別被判處15年至4年半不等,其中遭處5年徒刑者達135人,不起訴者153人。

羅福星案的歷史意義

首先,羅福星案雖然在起事前,就遭日人偵破,功敗垂成。但羅福星卻是辛亥革命成功後,中國派遣革命黨人跨海,在台灣本島從事有組織的抗日行動。在意識型態上,則是接承孫中山先生的民族救國理念。羅福星在台灣招募同志時,除介紹個人經歷,祖國革命成功的進步,具體事例說明日本暴政,對同志曉以民族大義外,尤其是旗幟鮮明地向同志再三說清楚,講明白,革命黨的目的是驅逐在台灣的侵略者日本人,使台灣復歸中國,願中土如斯更富強。誠如台灣總督府臨時法院宣告羅福星的判決書中所稱「羅氏等以台灣原為中國的領土,台民原為中國的人民,故組織革命黨,謀行驅逐日本於本島之外,光復台灣」,故連辦案的日本人檢察官也承認,本案「其目的非詐欺取財,乃真摯以革命不羈為目的者」。這是自清王朝覆亡後,中國菁英以行動昭示「收復台灣」的決心。

其次是羅福星案的涉案者,在第一次遭審判的169人中,有家眷者占73.4%,這反映參加此一秘密武裝抗日組織的成員,多是有家室的良民。此外,169人中,能讀書者高達42.2%,遠高於當時台灣人的平均教育水準,其中包括地方上有學識、有資產與有名望的上層菁英。例如遭處死的黃光樞與謝德香,前者是廣東鎮平縣人的前清秀才,後者是苗栗地方富有人家。遭判處十五年徒刑的葉水全,也是大湖地方富有人家。遭判處九年徒刑的吳頌賢,則家學淵源深厚,祖父吳海烈為進士出身、父親為私塾老師。也就是說,羅福星所領導的秘密武裝抗日組織,可說是以高級知識份子為核心,成員具有「台灣回歸祖國」使命感的高度理想性。

第三是日本報紙《台灣日日新報》的描述,這些有學識、有資產與有名望的革命志士被捕後,心中泰然自若,毫無狼狽之情,態度傲慢,多無悔改之色,因為他們心中先以死自我期許也。羅福星一案的發生,對日本殖民者而言,這時日本佔領台灣已經十八年。也就是說,在日人佔據台灣近二十年後,在中國本土居然仍有熟讀中國詩書、通曉外國語文、曾接受現代西洋教育往返東南亞,與曾參加三二九黃花岡之役,如此優秀的中國菁英,願獻身於民族的振興,領導台灣的民族抗日運動,使台灣重返祖國;在台灣本島,於歷經日本強大國家機器血腥鎮壓近二十年之久後,仍然有如此多的台灣人,冒著身家性命危險,參加如此秘密的武裝抗日組織,其核心菁英更是以視死如歸的豪氣,認同祖國中國,這令日本殖民當局十分震驚。

三十年後台灣回歸祖國

羅福星於台灣招募黨員時,幾均告以明(1914)年革命黨與中國軍隊將共同佔領台灣,驅逐在台日人,以使台灣歸復中國等語。然而回首當時1913與1914年的情勢,斯時起源於我國南方的革命,雖因緣際會地於1911年迅速推翻清朝,建立民國,但祖國也因此而中央權威瓦解,中原內地陷於南北對峙。1913年夏,「中國國民黨」發動二次革命,討伐袁世凱,一時間南方的江西、江蘇、安徽、上海、廣東、福建、重慶等地,先後宣佈獨立,事雖於二個月內為北方袁世凱主力部隊所平,但內戰消耗我國自身力量。

就外患而言,1913年日本力圖侵略南滿與東蒙,並旋於次年出兵山東。蘇聯則於1913年迫使我國承認外蒙自治,不駐兵、不設官、不殖民。英國則加速侵略西藏,操縱中藏英於1913年11月於印度北部的西姆拉(Simla)舉行會議,英方旋於1914年7月提出西姆拉條約草案,以我國青海南部及四川西部為內藏,由中藏共管,金沙江以西為外藏,劃為自治區,且中國不得駐兵西藏,西藏內政由印度政府監督。

在此內憂外患的情勢下,以1913年當時的中國國力,尤其是南方局部的革命力量,是無能力反攻台灣,自日本手中收復台灣。故就羅福星等人及其同志,或許因處南方一隅,難以窺見瞭解祖國內憂外患的險峻整體處境,而於中日當時各自綜合國力,估計不足。本案日人大田律師就稱「本案在台灣起革命,與日本人戰爭,使台灣復歸為中國之領土。然而彼輩一無武器子彈,毫不思前顧後,鹵莽言戰,直如三歲孩童,揮以空拳,向武裝士兵挑戰」。因此,羅福星當時欲驅逐在台日人的熱愛祖國赤誠,雖豪氣干雲,但結果是功敗垂成,壯烈犧牲。惟三十年後,1945年台灣終於回歸祖國。

歷史不應被遺忘,歷史也不應以成敗論英雄,羅福星領導的抗日事跡,體現台灣先賢以性命相許的熱愛祖國赤誠,故羅福星及參與此一事件的台灣志士,在我國的歷史長河中,永垂不朽。

(本文有關羅福星事跡部份主要參引自莊金德、賀嗣章編譯,《羅福星烈士全檔》、和覃怡輝,《羅福星抗日革命事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