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切莫作歷史的罪人

評賴澤涵主編《高中歷史》課本第一冊(草案)


折騰了四年的高中歷史教科書,經過課綱修訂,審查,再課本編寫,現在課本草案正在審查中,一共有七家出版社,準備今年秋天開學啟用,首先是高一上的第一冊台灣史,各出版社已將審查中的課本草案分送各高中作選定課本之用。我們赫然發現其荒唐、謬誤不但不亞於李、扁時期,並且,還有過之。

七個版本幾乎大同小異,可見編撰者皆沿襲李、扁時期皇民化台獨史觀,而置新修《課綱》於不顧。茲據賴澤涵擔任召集人兼主編和黃富三擔任總審訂的版本為例,僅舉八項如次:

一、有關原住民的敘述:

「南島民族(Austronesian)是指使用南島語的族群,其分佈範圍東達南美洲的復活島,西到非洲的馬達加斯加島,南抵紐西蘭,北至台灣。有學者認為,台灣可能是南島語族的發源地。

台灣各族原住民雖有許多傳說故事,但在十七世紀以前並沒有自己的文字記錄,所以必須透過其他文字來瞭解他們,其中包括荷蘭人、西班牙人以及早期來台漢人所留下來的文獻。」(P. 12)

但是,賴、黃只引述日本學者伊能嘉矩和鳥居龍藏。

原住民的來源除了南島語族外,還有其他不同學者的意見。且鳥居龍藏認為台灣原住民是與中國西南的苗族有關,為馬來系與苗人的混血,而不是南島語族,亦未見提及。台灣的南島語族何來,或為獨立自發的文化源頭?賴、黃均無交代。

連雅堂著《台灣通史》,始自隋代陳稜、張鎮周來台「撫諭」。中研院院士郭廷以著《台灣史事概說》,始自三國時代的「夷州」。

新修《課綱》則在「十六世紀中葉以前的台灣與原住民」的主題中,「說明」要求「探討台、澎早期歷史的文獻記錄」。

中研院院士曹永和著《台灣早期歷史研究》云:「黃龍二年(230年)孫權遣將軍衛溫、諸葛直,將士萬人浮海進征夷州,俘虜了數千人,見於《三國誌‧孫權傳》。日人市村瓚次郎、和田清兩博士皆利用《太平御覽》卷七八○所引《臨海水土志》中之記事與《隋書‧流求傳》互相比較,詳細論斷認為夷州即台灣。後凌純聲教授(按:亦中研院院士)更根據民族學的資料和古籍的記載,詳加論證,於是夷州為今台灣,殆為定案。」(P. 4)「《隋書》所載琉球人習俗,顯與《臨海水土志》所記夷州多有?合,亦大可與今日台灣土著民族古習俗相印證,因此學者對此雖有爭議,而大多說隋代琉求即今台灣。」(P. 5)

如此,「殆為定案」的文獻,賴、黃竟不及一辭,賴、黃是何居心必須迴避新修《課綱》,而抹殺歷史文獻的記載?

二、有關顏、鄭和荷蘭、西據台的敘述:

「從十五、十六世紀開始,西歐各國逐漸展開航海探險以及殖民擴張,海權時代來臨。」「葡萄牙人於1544年到達日本,船隻往來日本與東南亞大陸沿海時,望見台灣西海岸,發出『福爾摩沙』(IIha Formosa)的讚歎,意為『美麗之島』。」(P. 20)

「其中,顏思齊(?-1625)、鄭芝龍(1604-1661)等中國海盜勢力於魍港登陸,紮寨於魍港至諸羅山一帶(約今日雲林縣北港鎮、嘉義縣新港鄉一帶)。一方面統治當地原住民;一方面與中國的閩粵地區貿易。」(P. 21)

「1642年,統治南台灣的荷蘭人北上,取代從1626年以來統治北台灣的西班牙人,全台遂歸荷蘭人所有。」(P. 21)

「1662年,荷蘭人開城和談,總督揆一與鄭成功簽訂和約,結束了荷蘭在台灣共計三十八年的統治。」(P. 33)

茲將相關各方來台、澎時序表列如次:

1621年,顏思齊、鄭芝龍來台。

1622年,荷蘭人據澎湖。

1624年,荷蘭人遭逐,退居台灣。

1626年,西班牙人據台灣東北。

1628年,鄭芝龍降明,福建巡撫熊文燦募閩中饑民來台。

1642年,荷蘭人逐西班牙人。

1646年,鄭芝龍降清北上,全台唯荷蘭人。

1662年,鄭成功逐荷,簽訂18項協議。

1683年,鄭克塽降清。

1885年,台灣建省。

隋、唐後,中國文獻屢屢出現有關台、澎的記載。唐憲宗(806-820年)時,有施肩吾《島夷行》記述澎湖。尤其至宋,汪大猷知泉州郡(1171年),「郡實瀕海,中有沙洲數萬畝,號平湖」,趙汝適《諸番志》(1225年),「泉有海島,曰彭胡」。又,元於澎湖置巡檢司(1335-1340年)。甚至明成祖時,鄭和下西洋。賴、黃均不置一辭,即進入葡萄牙人及荷、西,台灣才被「發現」。這完全是歐洲人的殖民史觀作祟,抹殺歐洲人「發現」台灣之前的一切台灣與中國的關係。

為了捏造殖民史觀,賴、黃不但不指明顏、鄭和荷、西來台的年代,並且抹殺熊文燦移民台灣的史實,也含混從1624年~1646年,其實是鄭、荷、西分別佔領台灣的事實,而言1642年「全台遂歸荷蘭人所有」,及「荷蘭人在台灣共計三十八年的統治」。其實「全台遂歸荷蘭人所有」,只有從1646年至1662年共16年而已。但賴、黃卻獨鍾荷蘭殖民統治三十八年!

中國固有的主權領土,固不必現代國際法之承認,但1648年歐洲簽訂西伐利亞公約,確立近代國家主權領土觀念。故1662年的鄭、荷十八項協議,也應具有現代國際法的意義。

1661年,雖滿清入關建國,但鄭氏在台仍奉明正朔,使用「永歷」年號,代表大明帝國,亦是中國代表。荷蘭人根據十八項協議將台灣歸還鄭成功,亦即歸還中國。

所以,新修《課綱》在「鄭氏統治時期」的主題下,要求說明「鄭成功從事反清復明運動及攻取台灣的經過,進而敘述鄭氏三代奉明永歷為正朔」,及「說明鄭氏的對外關係,如與荷、英所訂條約的內容,並述及其與清朝的談判」,而賴、黃一概不予理會,這又如何是「一綱多本」的教科書原則。

三、有關「噍吧哖事件」的敘述:

「余清芳一行人敗走遁入山區,並襲擊噍吧哖派出所,(今台南市玉井區),總督府大為震驚,旋即派遣軍警進行鎮壓。叛亂平定後,余清芳等八百餘人被判除(處)死刑,一時引起國內外的震動。後因大正天皇即位大典予以特赦,前後僅九十五人伏法,此事件被稱為『西來庵事件』或『余清芳事件』。」(P. 114)

賴、黃不但掩飾了日軍屠村(傳說達三萬人)的罪行,且整個事件,死刑866人,15年徒刑18人,12年徒刑63人,9年徒刑372人。後雖特赦死刑,但被捕後死亡7人(經常是酷刑而死),已執行死刑95人。連被捕後死亡7人,都要替日本殖民統治脫罪,真是「善解人意」!

另外,「引起國內外震動」的「國」是哪個國,賴、黃也得講清楚罷。又,「前後僅九十五人伏法」,「伏法」是「伏」誰的「法」,九十五人不夠嗎?為什麼還要「僅」?這完全是站在殖民統治當局講話,沒有任何台灣人民的主體性,更是違反人性、人權的普世價值。賴、黃能不是台奸嗎?還能是人嗎?

在日據時期都「引起國內外震動」的「噍吧哖事件」暴政,竟在台灣光復後,台灣人自己寫的歷史教科書裡,還出現嫌「前後僅九十五人伏法」殺得不夠的惋惜,賴、黃的心態豈不連兩手沾滿台灣人民血腥的殖民統治當局都不如!

四、有關「大東亞共榮圈」的敘述:

「位於帝國南端的台灣,負有建設南洋,提供戰爭資源的使命,皇民化運動則使台灣各角落感染激昂氣氛,日本在戰線不斷拉長、兵源分散及經濟枯竭的壓力下,台人也以人力、資源投入『聖戰』。」(P. 131)

戰後,朝鮮人和台灣人未受戰爭處分,因其為殖民地是被迫介入戰爭的,但日耳曼民族和大和民族身為戰爭的共犯結構,就必須接受處分,除了發動戰爭的戰犯必須處刑外,德國為盟軍分別佔領,日本由美軍佔領,故至今德國、日本都不能是主權獨立的正常國家。台人若是主動投入「聖戰」,台人亦戰爭的共犯結構。賴、黃認同日本軍國主義,不能認同到令全體台灣人民都成為「聖戰」的共犯結構,去背負戰爭責任罷。

在戰爭體制下,雷厲風行「皇民奉公」,台人能不被迫「也以人力、資源投入『聖戰』」嗎?所以,賴、黃不但是陷台灣人民於日本軍國主義的共犯結構,並且,根本不是歷史的事實,而是日本軍國主義餘孽編造的謊言!

五、有關「志願兵」的敘述:

「志願兵制因為鎖定青年階層,在激發年輕人的熱血愛國情操得到成效。」(p. 136)

「日本在台灣軍事動員,曾出現台灣年輕人寫『血書志願』從軍的熱潮現象。除了受同儕、英雄主義鼓舞,也有被重視及認同台灣歸屬日本人的心理。」(P. 139)

這是戰前日本軍國主義煽動無知青年去當炮灰的宣傳,這樣露骨赤裸的軍國主義宣傳都已不見於日本右翼歷史教科書了,卻在台灣的高中歷史教科書出現,毋寧是歷史時序的倒錯?這也是陷台灣人民於日本軍國主義共犯結構的不義。

這樣的「志願兵」的敘述,我們看過陳火泉、王昶雄等「皇民文學」的敘述。當年日本殖民統治下的「皇民文學」竟成了今日台灣的歷史教科書。這是台灣人的悲哀,還是台灣人的「出頭天」?

在戰爭時期,日本在台徵募台籍日本兵共二十多萬,受到各種歧視和虐待,犧牲達三萬多人,至今得不到和日本兵一樣的補償,理由是「台灣人不是日本國民」,這又何嘗是公平的?但賴、黃一字不提。未為台籍日本兵做任何的不平之鳴。

在「戰爭時期的台灣」主題下,新修《課綱》要求說明的「台人在台或赴中國大陸的抗日運動」,則又隻字未提。

六、有關「慰安婦」的敘述:

「台籍慰安婦的動員始自中日戰爭時期。慰安婦的來源除風塵女子外,也有自願到海外從事慰安工作的婦女,及軍部透過役場(公所)在各轄區以抽籤方式徵調的民間婦女,或以『奉公』名義抽調的年輕女性,另外還有被騙而至海外從事軍妓工作的女性。」(P.140)

「慰安婦」是馬英九答應慰安婦老阿嬤將之列入歷史教科書的。

我們不排除有「風塵女子」和「自願」的婦女。神棍都可以迷信勾引良家婦女,騙財騙色,何況日本軍國主義的魔咒和社會壓力。但,是誰?有多少人?我們敢斷言,絕對無法構成當時慰安婦人數的重要比率。而只是當時日本軍國主義的宣傳,和戰後日本軍國主義的卸責之辭。

日本軍國主義餘孽為掩飾日本軍國主義的罪行,而竄改歷史教科書,我們反對,但能理解。可是,台灣的史學界為日本軍國主義對台灣人民犯下的罪行掩飾,而竄改台灣史教科書至此地步,令人不能理解。即使在後籐新平的繼承人李登輝專政下,台灣史家也應有中國史家董狐筆的精神,但賴、黃的民族精神之墮落,實令人歎為觀止。

七、有關「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敘述:

「1943年11月,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1887-1975)與美國總統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 1882-1945)、英國首相邱吉爾(Winston L. Churchill, 1874-1965)在開羅舉行會議,商討戰後重大問題。會後三國發表新聞公報,主張日本應放棄中國東北、台灣以及澎湖群島,即《開羅宣言》。」(P. 168)

「1951年,二次大戰同盟國對日作戰的國家舉行『舊金山和會』,會中籤訂《舊金山和約》,結束二次大戰。日本在該和約中表示,願放棄自《馬關條約》以來所取得台灣與澎湖之主權,但並未表明轉讓給任何國家,成為『台灣地位未定論』之理論基礎。接著,1952年,我國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正式終結兩國的戰爭關係。」(P. 180-181)

在「從戒嚴到解嚴」的主題下,新修《課綱》要求「說明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中央政府遷台及台灣國際地位確立的過程」。但賴、黃卻以《舊金山和約》為「台灣地位未定論之理論基礎」。

2006年,馬英九在《紀念抗日戰爭勝利暨台灣光復65週年特展專輯》序文中說:

「以上三份文件──《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與《日本降書》──構成中華民國光復台灣的法律基礎。美國一向將此三項文件視為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條約或協定,而非僅僅是戰時政策性的聲明而已,因為這些文件的內容,都是盟國國家元首彼此或與日本天皇共同在他們職權範圍內代表國家對重大議題所作的具體承諾,在國際法與外交實務上,對他們的國家當然具有拘束力。因此美國將《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與《日本降書》分別列入《1776-1949美國條約與國際協定彙編》(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美國法規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日本降書》也編入《聯合國條約集》(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對參與或簽署的國家(即中、美、英、蘇、日),甚至世界其他國家均具有法律拘束力。我國當然也將這些文件視為國際條約,對中華民國與日本都有拘束力。有些人以為這些文件只是『新聞公報』,是相當嚴重的誤解。

民國40年(1951)9月盟國在舊金山舉行和會,簽署『對日和約』,日本同意放棄過去侵佔的外國領土。由於中國內戰因素,中華民國政府並未受邀與會。因此,該約第26條規定:未參與和會的盟國,應個別與日本簽署和約。民國41年(1952)4月28日(即《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我國乃依據《舊金山和約》第26條的規定,與日本在台北簽訂《中日和約》,其中規定中日兩國終止戰爭狀態(第1條),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第2條),呼應中華民國對日宣戰公告內容,溯及廢止民國30年(1941)12月9日以前中日雙方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協定(當然包括割讓台灣澎湖的馬關條約在內)(第4條),並確認台澎地區人民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事實(第10條),以國際條約的形式接受了台灣、澎湖屬於中華民國。」

如果賴、黃的歷史教科書核定發行,試問究竟是馬英九總統說得對,還是馬政府核定的歷史教科書說得對呢?屆時,不是一團混亂才怪。

八、有關「保釣運動」的敘述:

去年,日本的歷史教科書已將釣魚台列入《課綱》,我們的新修《課綱》在「從戒嚴到解嚴」的主題下,也要求「述及為捍衛釣魚台主權而引發的保釣運動」。

賴、黃除了附註的「歷史小辭典」外,在課本正文的「述及」則為「1970年代台灣的外交困局還不僅於此,如1971年的釣魚台事件也是令政府棘手的事件」(p. 181)。既不及「捍衛釣魚台主權」,也沒談「保釣運動」,而只有「釣魚台事件」和「令政府棘手」而已。請問這是那一國的歷史教科書啊!

馬英九當年是熱血的「保釣青年」,博士論文也是保釣,數十年來,有保釣學術研討會從未缺席,去年保釣四十年,還接見釣魚台學術研討會與會學者。這樣的歷史教科書如核定發行,馬英九豈不是自己否定自己?

結 語

教育部課本審查委員會和教育部長,如果讓這樣的歷史教科書通過出版,能不成為共犯結構,而被唾棄為歷史的罪人乎?

如果這樣的歷史教科書可以由馬政府核准出版,馬英九總統當然必須概括承受,屆時,馬英九如何再面對慰安婦阿嬤?如何面對千千萬萬支持他當選的愛鄉愛國同胞?馬英九就不必去追求什麼歷史評價了,馬英九唯一的歷史評價將是:繼李、扁之後,台灣又出了一個歷史罪人馬英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