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美國國會議員訪台

批駁李登輝「兩國論」的謊言

社論


1月15日,美國聯邦眾議員邵建隆等共和黨籍國會議員訪問團,經北京、上海、香港抵台。邵建隆在香港即發表談話,將在面見李登輝時建議李「在兩岸議題上謹言慎行,避免激化兩岸關係」。17日,邵建隆在離台記者會上也說,他曾當面請李登輝對兩岸關係議題「言詞要非常謹慎」。

對於邵建隆等美國國會議員,我們有兩個立場要表達,一是感謝的立場,一是抗議的立場。兩岸中國人不能和平解決兩岸關係,軍事對峙至今,時傳緊張情勢,而有勞美國國會議員來「關心」、來「建議」,這是我們要感謝的。但是,兩岸關係是中國的內政,任何的「關心」和「建議」能不是對中國內政的干涉嗎?好歹李登輝也是一個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亂講話,自有我們這些「頭家」和中國人來糾正他、批判他,邵建隆憑什麼身份教訓(即使用詞是非常的婉轉和外交)李登輝「言詞要非常謹慎」。這是一項極不禮貌的行為,也是對中國人國格的侮辱,我們能不抗議嗎?

據報導在接見時,李登輝仍堅持他的「兩國論」說:「兩岸關係的發展有一個相當重點的關鍵,即1991年宣佈終止動員戡亂、廢除臨時條款後,承認中共目前是有效地控制中國大陸,由這段歷史可以看到,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之後,是同時存在的。」「無論是從歷史、法律或事實層面看,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就是兩岸的現況。」

在這稍前,美國資深記者孟慕捷在《洛杉磯時報》發表給李登輝的公開信,直斥李登輝為「說謊者」。李登輝竟又以為可以用謊言來愚弄台灣人民一般的來愚弄美國國會議員。李登輝又再一次的為「兩國論」說謊。

為了澄清李登輝的謊言,我們也就歷史、法律和事實三個方面一一批駁。

就歷史而言

國際法上的「發現說」不論,16世紀之前,除了元代曾在澎湖設置巡檢司外,台灣確實是為各國覬覦之地,後為中國海盜顏思齊、鄭芝龍盤據。鄭芝龍歸順明朝後,1630年,閩中大亂,鄭芝龍建議將饑民移民台灣,這是中國政府對台灣本島的第一次主權行使。後鄭芝龍西渡,西班牙人、荷蘭人相繼侵佔台灣,但1662年2月1日,鄭成功與荷蘭行政長官揆一簽訂18項協議,台灣歸還鄭成功。鄭成功來台沿用明永歷年號,即代表中國政府收復台灣。以今視之,明鄭與荷蘭的協議,當為國際法上對台灣主權歸屬的有效承認。

明鄭失敗,兩岸統一。有清一代在台經營二百餘年,唯對原住民地區采放任政策,致發生1871年之「牡丹社事件」,琉球船隻海難,遭原住民殺害,美國國務卿費雪(Fish)和駐日公使迪龍(C. Delong)為挑撥中日兩國而對日本言:「友邦(日本)如擬擴張疆域,實行佔領他(中)國控制不到的地方(台灣),美國當樂觀其成。」但「牡丹社事件」終於在中日兩國政府談判下落幕,再度確立台灣為中國領土之主權地位。直至《馬關條約》,中國將台灣割讓日本。《馬關條約》之簽訂,亦確立1895年6月1日以前,中國擁有台灣之主權地位。至於1994年,在司馬遼太郎與李登輝對話中所言,在日據以前台灣原是個「無主之島」的說法,完全是昧於歷史的一派謊言。

也就是台灣主權原屬中國,雖然大清帝國後來遭推翻,但繼之為中華民國,所以,1943年《開羅宣言》才會聲明,戰後台灣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10月25日,台灣光復,亦即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收回了代表中國的大清帝國政府所割讓的台灣領土主權,台灣的領土主權重新歸屬中國。歸屬中國後的台灣,不僅是中國領土主權的一部分,而且明明是中國的一省,並不因李登輝「凍省」而改變台灣的主權地位。

從歷史發展來看,台灣明明是中國的一部分,是中國的一省,怎樣兩岸關係會變成「國與國」或「兩國」呢?這難道不又是李登輝的一派謊言嗎?

就法律而言

以人民主權論來說,1945年台灣光復之後,兩岸主權就屬於兩岸人民共同所有,亦即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所明文:「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1947年公佈中華民國憲法之時,台灣人民已恢復中國國籍,「國民全體」亦即兩岸之中國國民全體。

且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決議,不得變更之。」憲法公佈之時,台灣已經光復,當然在「固有疆域」之內。憲法是在南京公佈的,總不能說大陸不在「固有疆域」之內罷。兩岸都在同一個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之內,兩岸關係又如何是「國與國」的「兩國」關係呢?這是李登輝「頭殼歹去」,還是他又在說謊呢?

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蔣介石退居台灣,在法律上,也絕沒有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同時存在的」。在蔣介石「漢賊不兩立」的政策下,從來沒有在法律上承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只有《檢肅匪諜條例》的「共匪」。為了維持全中國的架構,而背負「萬年國會」的法統,被譏為「老賊」。

殊不知,從來沒有統治過台灣一天的中華民國政府可以收復台灣主權,是因為中華民國政府繼承了大清帝國政府的中國代表權,政府並不擁有國家主權,而只能代表人民行政主權,如果中華民國政府不能代表中國,就無權在屬於中國領土的台灣行使主權。中華民國政府雖然已經失去了對大陸的有效統治,並不表示中華民國失去了對大陸的主權。例如,抗戰時期,中華民國政府也失去對淪陷區的有效統治,但中華民國也仍保有淪陷區的主權。但如果中華民國政府放棄了中國主權政府的代表權,那就不能代表中國在台灣行使主權了,那就變成了對中國領土主 權的割據,中國主權的代表政府就有權討伐之,亦如今日俄羅斯之於車臣。所以,中華民國政府雖有效統治地區僅及台澎金馬,但絕不能放棄大陸主權,放棄大陸主權即自我否認中國代表政府,亦即喪失在台行使主權之合法性。蔣介石治台殘暴,但還懂這個道理,「中華民國」不管有多少人承認,這塊招牌還能維持至今,就是根據著這個法律基礎的。

91年中止「動員戡亂時期」,也只是中止「武力統一」,並非中止擁有大陸主權而有的國家統一之義務,只是國家統一之方式由「戡亂」(武力)改為和平之方式而已。故因應中止「動員戡亂時期」後的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即明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涉及兩岸關係定位者為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增修條文並未涉及憲法本文第二條之主權,也未涉及第四條之領土,而只是把全國分為「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而已,所以,兩岸關係只有在「一個中國」內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區與區」的「兩區關係」,而沒有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國與國」的「兩國關係」。

就是因為現行的憲法和法律沒有「兩國論」的根據,所以,當李登輝拋出「兩國論」來了之後,才有一些馬屁精和台獨份子,秉承旨意叫囂「兩國論」入憲。在法律上已是兩岸兩國,又何必還要「兩國論」入憲呢?

自1949年至今,在法律上,有那一條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之後,是同時存在的」?這難道不是李登輝公然說謊嗎?由於李登輝在國際上公然說謊,自取其辱,而受到孟慕捷指責為「說謊者」,中華民國的國格何在?台灣人民的尊嚴何在?

就兩岸關係和國際政治的事實而言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有如大清帝國和中華民國一樣,是一種國家政府的繼承與被繼承的關係。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未能接收中華民國政府在台、澎、金、馬的主權行使權,和中華民國政府還擁有的29國邦交國的外交權。這是一種未完成的繼承,或曰「不完全繼承」。

兩岸的主權屬於兩岸人民全體,只有兩岸全體人民或人民代表的公決,才能分割兩岸主權,從1949年至今,兩岸人民並未分割兩岸主權。在兩國論未入憲之前,在法律上,甚至連單方宣佈主權分割亦未曾有過。政府代表人民擁有主權的行使權,49年之後的事實只是兩岸由兩個政府各自在兩岸代表中國行使主權而已。

從1949年以來,中國的主權沒有分割,世界上仍然只有「一個中國」,兩岸一國,只是兩岸的政府不同;由於兩岸不同的政府實行不同的制度,當然兩岸兩制。所以,從四九年以來,兩岸的事實就是「一國兩制」,而從來沒有「國與國」的「兩國」關係。

在國際政治上,雖然曾經出現過1952年《舊金山和約》的「台灣地位未定論」,但是,《舊金山和約》沒有任何兩岸的政府代表簽字,並且,當時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的外交部長葉公超和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外交部長周恩來都前後異口同聲的聲明反對和不接受《舊金山和約》,所以,《舊金山和約》對兩岸中國政府都不具有約束力。沒有中國代表簽字的《舊金山和約》,也要中國接受,雖道以為今天的中國還是和1919年《巴黎和約》的中國一樣嗎?

以目前的國際政治現實而論,一百六十多個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均承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的「一個中國」;29個與中華民國建交的國家也只能承認「一個中國」中華民國政府,至今未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有兩岸政府的「雙重承認」,但這也不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兩國」,而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自「一個中國」的表述而不並存,而從未出現過兩岸「兩國」或「兩個中國」。李登輝的「兩國論」在國際政治上也不是事實。

中華民國對大清帝國的繼承是以武力革命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繼承也是以武力革命的方式。只是到了1979年元旦,中共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放棄了武力革命的繼承,而主張和平統一;至1991年,台灣中止「動員戡亂時期」也放棄了以武力「反繼承」,後來還公佈《國家統一綱領》主張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分三階段的和平統一,也沒有「兩國論」。

兩岸從未有過「國與國」的「兩國」,國際上也從來沒有出現過兩岸兩國的事實,所以,才有前幾年李登輝叫囂的「向不可能挑戰」、「打破虛假的國際體制」。如果「國與國」是事實的話,他又何必「向不可能挑戰」和「打破虛假的國際體制」呢?

李登輝掩耳盜鈴,難道真的以為謊言說一百遍就可以成為真理嗎?真的能以謊言欺騙得了美國國會議員嗎?其結果恐怕也只能再次的自取其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