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亞洲人民為敵的「台獨」謬論

駁「殖民統治合法論」與「《開羅宣言》無效論」

晏明聲


日本在一百年前強迫清政府簽訂的《馬關條約》,是中華民族的國恥、災難,它尤其給台灣人民造成了深重創痛。今年是《馬關條約》一百週年,海內外炎黃子孫在各地舉行嚴肅的紀念活動,共撫歷史創傷,並為早日結束兩岸分離狀態、實現國家統一、振興中華民族而相互砥礪。然而,「台獨」分子卻利用這樣一個機會,舉行研討會、大遊行,並有計畫地拋出「紀念《馬關條約》一百年系列專文」,挖空心思地尋找「台獨」的理論根據。

「台獨」分子所販賣的貨色,無非還是他們以往所鼓吹的「台獨」謬論,本不值一駁。但不同的是,其中一些內容不但肆意歪曲歷史和罔顧國際法常識,而且公然為日本殖民統治叫好,侮辱台灣抗日先烈。對於這些荒唐的「台獨」論調,則不能不進行校誤和批駁。

「台獨」分子聲稱,「任何國際條約有效與否,應以當時的國際法原則作為判斷基準,不可以後來才形成的原則來加以否定,此即國際法中的『時際法』原則。因此,1895年簽署的《馬關條約》,依當時的國際法是完全有效的,台灣主權移轉日本也屬完全合法」。這是「台獨」分子在《馬關條約》百週年時炮製的「《馬關條約》有效論」,實際上也就是日本對台灣的「殖民統治合法論」。

眾所周知,國際間所簽訂的條約,是有平等條約與不平等條約之分的,特別是在帝國主義殖民統治時代,更是充斥著諸如割地賠款等維護帝國主義「殖民性權利」的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是日本帝國主義為推展其殖民統治,在發動侵略戰爭打敗中國後,強迫當時的中國政府簽訂的「城下之盟」,攫取了巨額戰爭賠款和台灣、澎湖等大片中國領土,這是一個地道的不平等條約。儘管《馬關條約》在當時發生了「效力」,而且也在事實上被「實際履行」了,但作為一個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並非是「締約方共同意思的一致」,而且,按照國際法中關於「以武力的威脅或使用而獲得締結的條約無效」的規定,不能認為它是一個「有效的條約」。

「台獨」分子為了說明《馬關條約》的有效性和日本對台灣的殖民統治合法性,搬出了國際法上的「時際法原則」。瞭解國際法的人都知道,時際法本來是在國內法上被使用,是為了解決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條約法上的時際法原則只不過是國內法的引伸,它意味著一個條約不應當與條約簽訂時的國際法原則相牴觸。但是,並非所有的國際法原則都包含在「時際法原則」的範圍內,「時際法原則」所要求的國際法原則只能是國際法中的「強行法」。所謂「強行法」,是指「列國國際社會作為整體接受並承認為不得違背」的規則,如「國家主權平等」、「侵略戰爭是非法的」、「條約的締結必須是締約方共同意思的一致」等等。在國際法理論中,「強行法」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法律事實都不能與之相牴觸。條約作為一個法律事實,其有效性固然要符合「時際法原則」,但更要符合「強行法」的要求。

「台獨」分子引用「時際法原則」來說明《馬關條約》的有效性,其根據無非是流行於19世紀的、所謂「侵略戰爭是合法的」這樣一條國際法原則。這條國際法原則是帝國主義國家為了給自己恃強凌弱的殖民侵略行徑製造合法依據,以及為了約束彼此之間瘋狂的爭奪殖民地戰爭而炮製的,它只體現了少數帝國主義殖民者的意志,而且也被後來的一系列國際法文件所明確否定,因而它並不是一般國際法上的「強行法」,因而也就不能適用於「時際法原則」。「台獨」分子借國際法中的「時際法原則」來說《馬關條約》有效,其實是對這一原則的濫用,他們如果不是無知,就是在睜著眼睛說瞎話。

事實上,「侵略戰爭是非法的」這一國際法原則才是合乎國際秩序的基本原則,它符合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屬於「強行法」的範圍。正是基於這一原則,中國政府在1937年對日宣戰時即佈告天下,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關係者,一律廢止,中國「將收復台灣、澎湖、東北四省土地」。也是基於這一原則,亞非拉各洲的殖民地在二戰後才紛紛獲得了獨立,被壓迫被奴役的民族才得到解放。照「台獨」分子的邏輯,不平等條約是有效的,殖民統治是合法的,那麼,不僅中國,包括朝鮮、印支以及東南亞一系列國家的擺脫日本殖民統治都成為「非法」,中國也不能收回香港和澳門,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嗎?「台獨」分子的這一論調顯然是以與亞洲和世界上一切被侵略、被殖民的國家與人民為敵的,這不僅在中國人民中,而且在一切被奴役的國家與民族中是不得人心的。

「台獨」分子又稱,「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開羅宣言》只是國際會議後所發表的首腦宣言,並非有約束力的條約」,而且「條約的效力亦不及於未參加簽署的無關國家,日本既未參與訂約,因而《開羅宣言》中有關台灣主權轉移的部分,不具有國際法效果」,而對台灣的主權歸屬「真正有效的文件應為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這是「台獨」分子在《馬關條約》百週年時再次鼓吹的「《開羅宣言》無效論」。

《開羅宣言》是中、美、英等同盟國在二戰期間對德、日、義法西斯侵略者發表的一個莊嚴的聲明,後來中、美、英、蘇四國在戰爭即將結束時所發表的《波茨坦公告》又再次重申了《開羅宣言》的內容。按國際法的有關規定,條約可以採用各種各樣的名稱,其本質是它表現著締約方的協議。英國條約法權威學者在《條約法》一書中指出,所謂條約是「具有各種名稱的文件的總稱」,「宣言是一個宣示現行法律或創立新法律的條約」。旅美國際法學者丘宏達在《現代國際法》一書中也指出,條約採用何種名稱「原則上在國際法上並無法律上的差異」。由此可知,《開羅宣言》完全是一個正式的國際條約,它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是毋庸質疑的。

那麼,是不是日本沒有參與《開羅宣言》的訂約,《開羅宣言》就對日本沒有效力,亦即日本不應當承擔《開羅宣言》的義務,也就是說,《開羅宣言》中關於「日本將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所有土地」、「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這些內容都不具「國際法效果」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5條明確規定:「如果條約當事各方有意以該條約的一項規定作為為第三國確立一項義務的方法,且該項義務經該第三國以書面明示接受時,從該條約規定即對該第三國發生義務」。《開羅宣言》是中、美、英三國(到《波茨坦公告》時變為中、美、英、蘇四國)有意為日本設定的義務,這項義務在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無條件投降書時也以書面形式進行了確認。投降書明文載示:「我們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與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並代表他們茲接受中美英三國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我們茲為日本天皇、日本政府與他們的繼任者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這表明,雖然日本沒有參與訂定《開羅宣言》(事實上日本也不可能參與),但日本同樣承擔了《開羅宣言》所規定的義務,日本必須按照宣言的規定,把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主權交還給中國。正因如此,1945年10月25日,在同盟國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儀式上,受降主官鄭重宣佈:自即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置於中國主權之下。這些國際法實踐充分地證明,《開羅宣言》是完全有效的國際條約,其內容是完全具備國際法效果的。

與此相反,所謂《舊金山和約》才真正是一紙不具「國際法效果」的條約。《奧本海國際法》清楚地指出,國家「有義務不締結與原先的條約義務不合的條約。締結這種條約是一種違法行為,不能夠產生對違法者有利的法律後果」。《舊金山和約》是美國為製造侵佔台灣的藉口,公然違反1942年的《聯合國宣言》中關於不單獨媾和的規定和《開羅宣言》中關於台灣澎湖應歸還中國的規定而一手策劃的,完全是一種違法行為。在《舊金山和約》出籠前後,中國政府多次發表聲明,指出《開羅宣言》、《雅爾塔協定》、《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文件「乃是對日和約的主要基礎」,《舊金山和約》破壞上述國際文件中的協議,只規定日本放棄台灣和澎湖列島的主權,而隻字不提將其交還給中國,中國政府認為,這個沒有中國代表參加的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以國際法理論來檢視《舊金山和約》,美國違法在先,排斥中國參加準備、擬定、簽署在後,而且中國作為當事國也沒有以書面明示承認與接受,因而它完全是一個毫無法律效力的文件,更不能對中國有所約束。「台獨」分子在否認《開羅宣言》是一個有效的條約的同時,又鼓吹《舊金山和約》所謂有效性,所彈的仍然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老調,是不能成立的。

「台獨」分子還稱,「《馬關條約》之後,日本是唯一統治和佔領台灣達50年者,台灣在日本佔領下,比起中國的統治期間要強得多」,因而台灣在一百年前能夠脫離中國的統治,「是《馬關條約》台灣悲劇命運不幸中的大幸」。這種「不幸中的大幸論」是「台獨」分子在《馬關條約》百週年時拋出的「最具特色的論調」,是一個新發明。

馬關割台,是中華民族的不幸,更是台灣人民的不幸,台灣人民對此感受最深。當時,割台的消息一傳出,全島嘩然,「哭聲達於四野」,「閭巷婦孺莫不欲食倭人之肉,各懷一不共戴天之仇」,全省民眾憤而組成義軍抗擊日本佔領,表示「願人人戰死而失台,決不願拱手而讓台」。除了極個別的漢奸之外,同仇敵愾的台灣民眾是沒有人為淪入日本的殖民統治而感到榮幸的。「台獨」分子在一百年後卻說出台灣淪入日本的殖民統治是「不幸中的大幸」,真是對當時奮而抗日的台灣同胞的侮辱。日本佔據台灣的50年中,台灣民眾從來沒有屈服,先後有六十五萬人在抗日鬥爭中獻出了生命,如果他們地下有知,聽到「台獨」分子的這種怪論又該作何感想呢?

翻開台灣地區的歷史,在反對外國侵略勢力,維護國家領土主權的鬥爭中,台灣同胞始終與祖國大陸人民並肩戰鬥,體現了台灣同胞崇高的愛國主義精神和凜然的民族正氣。但「台獨」分子卻全無民族氣節,專做媚日賣國的勾當,鼓吹所謂「不幸中之大幸論」,露骨地為日本殖民者歌功頌德,他們漠視帝國主義殖民統治的本質,認為日本統治台灣,使台灣教育普及,經濟發展,吸收了西方文明,奠定了現代化的基礎,因而台灣同胞應「感謝」日本的殖民統治。然而事實上,殖民者對殖民地的投入是以從殖民地掠奪更多的財富、搾取殖民地人民更多的血汗為目的的,殖民地獲得某種程度的發展也完全是受制於殖民母國的政治目的,且依附於殖民母國自身發展的,這是所有殖民統治的鐵律。日本經營台灣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從台灣攫取更大的利益。日本人引進蓬萊米、化肥和先進的生產技術,提高台灣米、糖的生產能力,從而大量地掠奪台灣的米、糖到日本,使東京的米、糖價格比台灣還便宜,這就是日本殖民統治本質的典型體現。台灣在日據時期獲得的發展,絕不是日本帝國主義的「賜予」,而是台灣同胞付出超常的辛勤勞動換來的,台灣同胞根本用不著為此對日本殖民者心存感激。「台獨」分子為殖民統治叫好,鼓吹「不幸中之大幸論」,完全是一種「皇民化心態」。難怪日本人聽到這種論調也感到愕然地說:「日本佔領台灣,把台灣變成殖民地,應該說這是台灣不幸中的不幸,現在突然聽到這是不幸中的大幸,頗感好奇和感動。」

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