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一個中國」的真正內涵

勿把兩岸關係帶進「敵我矛盾」狀態

余東周(紐約《僑報》副總編輯)


一、

統一的中國為所有炎黃子孫所熱切期待的一種狀態,而且以和平的手段來結束目前的分治狀態,更是海內外中國人所共同盼望的。然而,和平統一並不是必然會產生的一種現象。要想以和平的手段來達成統一的目標,或避免國土的分裂,雙方都不能作出放棄武力的承諾外,兩岸當局對「一個中國」的內涵必須取得共識,否則難能償願。不過,要達成這項共識,兩岸雙方更不得不尊重歷史和現實,而且在不違法理以及合乎邏輯推理的情況下來認識「一個中國」。在這樣的基礎下所認識的「一個中國」,其內涵才能算是真貨。

要想對「一個中國」的含義作出正確的界定,必先對下列幾個名詞概念性質加以辨明。

一、國家與政府不同

國家以人民、土地、政府和主權為組成要素。易言之,政府只是國家組成要素之一,並不等於國家;作為國家的代表,其所作所為等於國家本身作為,如此而已。

二、國名與國號有別

炎黃子孫擁有的國家組織叫做中國。中國是這個國家的唯一名稱,就是國名。至於稱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明清、漢唐一樣,都屬國號,也叫做朝代,是統治階級或集團,即政權的一種符號、稱號。中國歷史上,每遇王朝更易即改國號。中華民國,如同宋元明清,都是中國歷史長河中的一個階段,每一個階段就是一個朝代。然而朝代雖改,但中國作為國家實體,卻未曾更改變換。幾千年來始終以此為名存立於世。由此可知,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均非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另外一個國家。

國名與國號固然有別,但有時卻混合用之,如1912年到1949年這段期間,稱中華民國就是指稱中國而言,如今即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叫法來代替中國。如此混同通用的現象,不失為中國歷史的特殊現象。

不過兩者混同通用有個限制,即當一個政府有作為國家的代表資格時,才得混用,除此之外,即屬別有用心的的魚目混珠,如今把中華民國作為國家看待即屬之。

三、代表關係

通常一個國家只有一個政府,這個政府對外當然代表國家。所謂代表,在法律上的意義也是說,代表人所做的行為視為本人自己所做。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所作所為等於中國本身所作所為。但卻不能因此將代表人與本人畫上等號。觀念上仍有嚴格予以劃清的必要。

如果一個國家不幸發生分治狀態,對外也只能有一個政府代表國家,取得國家代表權的這個政府就是「合法政府」。

台灣當局大肆宣揚「中華民國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台灣應有一個合理的國際地位」、「台灣二千一百萬人民在聯合國應有代表」、「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把中國席位給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卻忽略了台灣人民的代表問題」、「中華民國在台灣有足夠的資格成為會員國」……等等理由作為其企圖參與聯合國的輿論基礎。

嚴格講,中國才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會,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不過作為中國的代表,參加締造而已,須知,中華民國是政權、朝代的符號,不是國名,「中華民國」不是獨立中國之外的另一個國家,已如前述,況且這項代表權已由新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原則繼承過來。

台灣二千一百萬人民被排除在聯合國之外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蓋中國代表權問題,亦即誰有資格作為中國代表,這是法律問題,且這項法律問題,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已毫不含糊地加以解決了。決議固然把中國的代表權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但並沒有把台灣人民的代表權排除在外。

蓋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其涵蓋面不僅包括大陸也及於台灣的同胞。只是這項代表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來行使而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行使這項中國代表權時,並沒有把作為中國一部分的台灣排除在外。台灣二千一百萬人民的利益,法律上並沒有排除在聯合國之外。台灣同胞如何體現在聯合國的權益,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事實問題,是中國內政問題,聯合國無權過問。要解決事實問題,只有同北京坐下來商談一途。

四、領土為全體人民所共有

包括台灣三萬六千平公里的近千萬平方公里的錦繡河山,為中國全體人民所共有,也就是屬於兩岸人民的共有地,且這種共有權性質法律上稱為公同共有(另稱共同共有)。所謂公同共有就是指兩岸人民對中國領土所擁有的所有權及於中國領土全部;不但大陸人民對台灣的三萬六千平方公里的土地可以主張權利,同理,二千一百萬的台灣同胞對於秋海棠的每寸山河,都可以主張所有權。

五、兩岸雖分治但並不分裂

李登輝最喜詭稱,因有分裂分治才有統一的必要。沒有分裂,何來統一。中國目前處於兩岸分治現象,固然是事實,但中國內戰狀態迄今仍未結束,更是事實。國家內戰既未結束,分治現象不能視為國家分裂。法律上依然是處於完整的狀態。

要想把國家一分為二,必須經過嚴謹的法律程序,就算戰敗被強權強加劃分也絕不是馬虎行事,依然要依國際法則來處理。以自願方式分家,更不必說了。一般情況下是以舉行公民投票的方式來定奪。絕不是少數幾個政治團體說了算數。中國至今未曾履行過這項程序,也沒被強權霸王硬上弓的方式加以分家。這種情況,那能說中國成為分裂的國家?

李登輝口口聲聲要北京尊重現實,承認分治分裂現狀,其意不外是要北京點頭同意把一個完整的中國一分為二,予以永久化、固定化。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經全體人民的同意那敢、那會答應李登輝的乞求?又,民進黨想以台灣人民投票決定與中國脫離關係,這種單方意見表示的公民投票,不發生法律效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毫無拘束力可言。

再以土地劃分為例,目前中國這塊土地乃由「台灣人民」和「大陸人民」分別佔據使用,這種情況就像一塊共有地,分別由兩位共有人佔用。這共有地未經法律程序分割之前,在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冊上,依然是一筆土地,只有一個所有權。佔用部分土地的共有人,都不能以實際佔用為由對外主張部分土地的所有權。對國家領土主權,在法理上亦如此看。

六、統一的性質

中國統一的性質是結束內戰分治狀態,亦即恢復中央政府行使國家統治權的獨佔性,並不是兩個國家的合併。德國的統一性質就是兩個對等國家的合併,中國的統一性質與之全然有別。

七、領土受到歷史因素制約

任何統治團體都必須依附人民和土地而存在,而土地更受到歷史因素的制約,土地上的人民可以隨意遷移,或變更國籍,但土地卻永遠固定在一個地方,而且領土主權歸屬的改變,更非經全體人民的同意不可。

台灣自古以來就是屬於中國的領土,中間雖被日本佔據50年,但戰後也回歸祖國。它不是從公海中浮出來的新生島嶼或無主地,這塊土地籍屬中國,歷歷可考。因此任何政治團體要想在這塊土地上樹旗稱王,就不能不考慮到它的歸屬,即它的所有權狀態──領土主權狀態。

八、此「中華民國」非彼「中華民國」

孫中山先生領導革命創建於1912年的中華民國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中華民國在法律性質和地位,均大異其趣。前者在國際間作為中國的合法代表周旋於列國之間,當時,稱中國就是指中華民國,叫中華民國也就是指中國,兩者通用,並無軒輊。此際「中華民國」除有國號的意義外,也有國名的作用。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現後,這項稱號的特權就立即喪失,乃由北京的新政府取而代之。蓋新政府繼承了舊政府各項權利之故。此後的中華民國遂淪為中國領土上的一個沒有主權的政治實體,這時的「中華民國」再無國名的作用,只屬政權的符號而已。

目前,台灣當局昧於1949年後中華民國在性質上所起的變化,仍堅稱中華民國已經存在了84年,更以具體的行動搞分裂活動。顯然它把自己視為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另一個國家,這就是不折不扣的「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主張。

但如果一方面宣稱「中華民國」是獨立國家,另方面又以積極手段進行分裂活動,在國際間推銷兩個中國的話,就是一項大是大非的問題了。這也就是李氏中華民國和蔣氏中華民國不同的地方。

事實上,李登輝一撮人已不避諱「兩個中國」主張,他們怕的是被劃為分裂主義者。主張「兩個中國」,又不認為是分裂主義者,世上那有這樣的邏輯?不過從李登輝不厭其煩地呼籲北京要面對、承認兩岸「分裂分治」的事實的這項動作來看,他確暗藏玄機,想引誘對方一起下海,共同承擔「分裂」責任。這個算盤他撥錯了。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曾放棄對主權主張

台灣方面經常指北京未曾有效統治過台澎金馬並以此作為聲稱「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台灣」或台灣為獨立主權國家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中國的新政權,從舊政權的中華民國繼承了它所擁有的屬於中國的全部權利,這些權利當包括對台澎金馬的領土主權和領土上的人民行使統治權。這項繼承就法律上來說已經履行完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其成立後不久就聲明:「本政府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前國民黨政府已完全喪失了代表中國人民的任何法律和事實的根據。」

台灣既然為中國的一部分,中國主權效力當然及於台澎金馬。至於作為中國的代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無或能否進行有效統治,即屬事實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事實問題的存在,並不是於排除北京政府對台澎金馬的主權主張,況且作為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未放棄對台澎金馬的主權主張,更無同李登輝合流搞「分裂」活動。

十、一個國家只能有一主權,且不能分割分享

中國作為一個國家,只能擁有一個主權,而且這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人民來行使。目前台灣當局在台澎金馬地區所行使的統治權不能視同主權。除非經十二億中國人民的同意切斷同中國的關係。這就是為什麼台獨人士主張宣佈切斷同大陸的紐帶聯繫的道理。迄今為止,台灣同大陸的臍帶聯繫並未被切斷,怎能算是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

十一、李氏「主權在民」或「人民主權」論就是分裂主張

李登輝最喜歡強調「主權在民」觀念作為他主張「中華民國在台灣」是獨立主權國家的理論根據,認為住在台灣的人民就是台灣這塊土地的主人翁,是這塊土地的所有人,是這塊領土主權的擁有者。

國家「主權在民」不容否認,台灣人民享有主權理所當然,但他們享有主權不是獨立中國之外的主權,而是同大陸12億同胞一道擁有的中國這個國家的主權。

須知,主權依附國家而存在。沒有國家或不是國家,就無所謂「主權」這項玩意兒。「中華民國在台灣」或「台灣」,哪算國家?

再者,一國之內的所謂「人民」是集合體,並且作為一個單位、單數來看待。因此這個集合體擁有的主權也只有一個。要把這個集合體分割,就同分割領土一樣,非經全體人民的同意不可。

中國內戰狀態尚未結束。國家內戰狀態既未結束,國家就是尚未分裂為二。既未分裂,台灣仍然是中國的一部分,生存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仍然是中國人民的一部分,仍然是這個集合體的組成部分;他們享有的主權是同大陸一起來享有中國這個國家的主權,如果刻意在國際間強調台灣人民或「中華民國在台灣」擁有獨立主權的話,就是與祖國分道揚鑣的宣示。

二、

從上面所列概念,可以把「一個中國」的內涵歸納為:

(一)「一個中國」系指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此乃就空間的角度來觀察。

(二)就時間的層次來看,自古以來中國只有一個,現在只有一個,將來也只有一個。

(三)就性質看,「一個中國」是實在的、現存的、不是抽像的、不是擬制的、更不是模糊的;既屬於歷史的、文化的、傳統的,也是地理的、政治的、更是法律的。

「一個中國」的內涵也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這個國家,五千年來,經歷不少朝代政權的更迭,但作為國家的實體未曾變更。目前代表這個實體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因此稱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分,法律上並無疑義。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1949年成立以來,到蔣經國去世這段期間,兩岸之間對於「一個中國」原則未曾有過齟齬,但自從李登輝掌權之後,情勢大變,他刻意界定「一個中國」的含義,甚至否認它的存在。其意圖不言可喻。

李登輝上台之後,採行務實外交政策,實行雙重承認策略,費盡心思,用盡手段,積極開展推行參與聯合國活動,逐漸脫離「一個中國」的軌跡。使得兩岸之間的矛盾激化,尤以六月間他的美國康大之行,使這項矛盾到達了新高點。

為了避免惡化,北京遂採取斷然措施,發佈四評進行抨擊。並且進行兩次飛彈射擊演習,警告台灣當局,勿走過頭。兩岸關係陷入最低潮,大家憂心忡忡。

須知,兩岸關係穩定發展攸關雙方人民利益,對台灣影響更大,然而能否穩定持續發展,取決於台灣當局對「一個中國」內涵如何看待,也就是能否回到真正的「一個中國」的基礎上,也就是兩岸雙方能否就「一個中國」內涵達成共識而定。不過此之所謂共識絕非指一九九二年雙方所達成的「自我表述的共識」。唯有基於上述所謂「一個中國」的內涵,所達成的共識,兩岸才有恢復談判的可能,雙方關係才不至於再動盪、對抗、倒退,而是穩定、合作、發展。也只有在這樣的共識基礎下,「一切問題」才「都可以談」,國土才不會有分裂之虞。

可以這麼說,要想對兩岸關係定位,「一個中國」原則是一把不可或缺的標尺。兩岸關係究竟屬於敵我對抗狀態或處於人民內部矛盾,乃以對「一個中國」原則的信奉程度作為衡量標準。如果台灣當局能堅守「一個中國」原則,兩岸之間的關係就是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因為「一個中國」原則為炎黃子孫、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雙方在此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解決矛盾就採取民主的方法,有商有量來處理,反之就是敵我對抗矛盾,就要採取專政暴力鎮壓強制的方式解決。

目前,台灣當局雖背離了「一個中國」原則,但尚未宣佈脫離中國,或宣佈獨立,或改變「國號」,亦即分裂行為未達既遂狀態,因此兩岸關係既不是「人民內部矛盾」,也非屬「敵我矛盾」,而是由「人民內部矛盾」向「敵我對抗矛盾」轉化之中。如果台灣當局懸崖勒馬,回到「一個中國」基礎上──「人民內部矛盾」,那麼兩岸關係的穩定發展必可期。

兩岸關係穩定發展,台灣社會與經濟才能持續安定,而社會持續安定與經濟的持續發展,才是台灣安全的最佳保障,也就是台灣人民的最大需要。需要才是政治的根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