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白人格不容污衊

控告《中央日報》涉嫌誹謗自訴狀

梁肅戎
(和統會會長)


自訴人:海峽兩岸和平統一促進會
梁肅戎(法定代理人)
被 告:《中央日報》
黃輝珍(發行人、社長、總主筆)
徐抗宗(董事長)
江偉碩(總編輯)

被告《中央日報》於5月5日、9日連續兩天社論強調政治偵防與國家安全之重要性,其中若干論點與言辭,已對自訴人「海峽兩岸和平統一促進會」(簡稱「和統會」)及肅戎構成誹謗,對本人一生清白從政之人格,造成毀損,基於維護「和統會」之名譽,並為確保今後「和統會」之正常運作,特向《中央日報》董事長、發行人、社長、總編輯提出自訴。謹將自訴之事實理由及證據陳述如左:

甲.犯罪事實

一、《中央日報》5月5日社論《政治偵防萬萬不可輕忽》一文,提及「對於民意代表、卸任官員、卸任將領等知悉國家機密者與中共當局接觸時,課以適當而必要的限制與法律責任,即系值得重視的國家安全工作之一」、「國家安全情報與偵防工作便是消除內部威脅的手段」,「部份國人的國家意識以及國家目標趨於模糊而分歧,甚至於出現與中共相同語調的言論現象,混淆社會視聽,製造民心不安因子,危及國家安全利益」等語。均有暗指或影射「和統會」與兩岸交流,已危及國家安全,並有和中共相互唱和之嫌。

二、《中央日報》5月9日社論《國家不可一日無安全警惕》一文,提及「中共對台灣的滲透分化亦隨著台灣的解嚴及兩岸交流而擴大」、「某些媒體及政治人物即使言行危害了國家安全,故意或非故意的迎合中共統戰策略,他們也打著自由及人權的旗幟振振有辭」、「曾經擔任政府高官的特定人,近年頻繁往來海峽兩岸之間,最近又籌組諸如促進海峽兩岸和平統一的機構,正式對外活動」、「該人士在數天後召開記者會,抗議遭到所謂『新白色恐怖』威脅」等語,則已明白點出「和統會」和本人有故意迎合中共統戰策略,深化台灣內部矛盾,以致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對於這項指控「和統會」和本人均無法接受。

三、查「和統會」於4月19日正式宣佈成立,其宗旨在「和平.統一.救中國」,並呼籲兩岸當局及人民,共同推動「和平統一三原則」,可謂宗旨明確,立場堅定,並無不可告人之處。成立當日,台北主要媒體均派員到現場採訪,翌日並有相當篇幅的報導。黨政要人包括前行政院長李煥、郝柏村、現任監察院長王作榮、僑委會委員長焦仁和等人親臨致賀,均對「和統會」之成立給予肯定和支持,顯見本會宗旨已獲朝野廣泛的認同。《中央日報》社論卻誣指「和統會」迎合中共統戰策略,危害國家安全,對「和統會」之會譽已構成嚴重誹謗,並影響「和統會」今後之正常運作。

四、本人一生反共、反台獨,從事政治活動近六十年,報效國家,無怨無悔。民國33年,還因從事地下抗日活動,為日寇拘禁,判刑12年,在獄中備嘗人間疾苦,忠黨愛國情操,無可置疑。38年來台後,廁身立法院擔任立法委員,40年來,為民主、自由、人權、法治而努力,有紀錄可查。曾為異議人士雷震、彭明敏擔任辯護律師,並曾苦勸施明德終止絕食,挽回施之性命。長期從事在野黨派之協調,為民主政治略盡棉薄,一生清白從政為民主法治、人權奮鬥之事跡,昭昭在目,載入史冊。晚年為促進兩岸和平統一,確保兩岸世代永久和平,領銜成立「和統會」,卻橫遭《中央日報》莫須有之指控與污衊,嚴重損及本人清白之聲譽和名節,是可忍,孰不可忍?

五、查本案絕非誤解或故誣為「白色恐怖」。事實發生原因,系根據李總統於4月23日及國家安全局為「政治偵防」之指示而來(見三、四號證《中國時報》及《台灣日報》),先有調查局之訪問,及《中央日報》兩篇社論誹謗之一系列行動,故為誣陷。按偵查犯罪乃檢察官之專屬職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司法警察官亦僅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權(刑訴第二百二十九條),因此即或總統、行政院長、國家安全局之官員亦無偵查犯罪之指揮權,豈可先預設立場,對政治團體或政治人物列為偵防對象,此一違憲、違法及侵害人權行為,必須立即停止。「政治偵防」乃共產或獨裁國家,為「整肅異己」,政治迫害之手段,即將邁入21世紀的關鍵時刻,台灣的民主不容倒退,人權不容踐踏,白色恐怖更是不容重現。

基於上述各項理由被告顯然觸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意圖散佈於眾,散佈文字,而指摘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誹謗罪行。謹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三百二十條之規定提出自訴,科以被告等應有之罪行,以正視聽,而保人權。

乙.犯罪證據(從略)

19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