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涉主義」能成為國際法規範嗎?
「新干涉主義」能成為國際法規範嗎?
常任理事國的特權否決權
「干涉主義」是「主權完整」的對立面。1648年結束30年戰爭的《西菲利亞和平條約》初次建立了主權的概念。英文「主權」這個字,譯成中文可以是「朕即天下」。按照原定義當然是不容外人干涉的權利。拿破侖戰爭以後,1815年的《維也納會議》重申了「主權完整」的概念。「主權完整」當然等於「主權平等」。當時的法學家不少認為:只要「主權平等」,就可以有持久的和平。人們不難理解,「主權不可侵犯」是傳統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不久人們就發現,「主權完整」和「主權平等」,並不自動產生「力量均勢」。國力有大小之別是客觀存在的。國際政治中的合縱連橫,幾乎是瞬息萬變的。因此,以「力量均勢」為基礎的國際和平從來就不是天長地久的。1919年的《凡爾賽條約》因此更上層樓,設法建立一個維持國際和平的機構,以調節力量均勢,「國際聯盟」於是應運而生。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將國際集體安全制度進一步完美化,規定在國家之上成立維持和平的機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誰知國際維持和平體制的出現,卻是對嚴格的主權完整原則的減損。朝鮮戰爭的交戰雙方就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定派出的聯合國部隊,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部隊以及中國的援朝志願軍。聯合國部隊在朝鮮半島出現,基本上還是「舊干涉主義」的體現。起草《聯合國憲章》的人,在擬訂《憲章》第七章的條款時,所要防止的是類似德國侵佔波蘭事件的重演。換句話說,只有在跨國界軍事行動發生時,維持國際和平的集體安全機器才有理由發動。聯合國部隊所以能夠介入朝鮮戰爭,是因為聯合國自始沒有把朝鮮戰爭視為內戰,同時因為蘇聯沒有在決定出兵的安全理事會會議上使用否決權。
傳統的「干涉主義」所體現的法律原則是:
★國家不論大小,享有平等主權;
★任何國家的內政均不容干涉;
★非自衛性的使用武力需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同意,並以一定條件為限。
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實際上使《聯合國憲章》中的集體安全體系名存實亡了。美軍進入越南,以及蘇聯坦克開進阿富汗,聯合國都徒呼負負,無可奈何,其根本原因是:美、蘇兩國在安全理事會中都有否決權。負責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實際上敲響了「舊干涉主義」的喪鐘。夠讓人啼笑皆非了。
新干涉主義非從科索沃起
當海地、索馬里和盧旺達發生危機時,國際社會的干涉實際上沒有根據國際法或《聯合國憲章》。儘管這些介入都有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決議作根據,但有關決議的作成卻是違反《聯合國憲章》的。因為,聯合國自從成立以來,對於內戰和一國內部的動盪不安,都視為一國的內政。只有當事國有管轄權。《聯合國憲章》的內存問題,加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對否決權的濫用,遂使蘇聯可以干涉匈牙利、捷克或阿富汗;美國能夠干涉多米尼加、格林納達和巴拿馬。「新干涉主義」其實並不是從科索沃開始的。
北約插手科索沃問題正式體現出「新干涉主義」,實際上否推翻了「國家不論大小主權一律平等」的原則。「新干涉主義」認為主權平等原則是個空架子。「新干涉主義」注意到《憲章》忽略的一些問題:對世界和平與安定的威脅,其來自跨國界爭端的可能性,並不大於來自一國的內部動亂。國際法有理由對兩者同時加以制止。儘管「新干涉主義」仍然承認內部動亂主要是當事國的問題和責任,但如內部動亂涉及種族滅絕問題,國際社會就不能不理。因為這是影響到世道人心的根本大事。人們不難看出,在經濟全球化的影子底下,還有一個人權標準全球化的動態。不以跨國界爭端為進行干涉的條件,正是新舊干涉主義的差別。但是,對於政、經體系與自己不一樣的國家,捏造藉口進行干涉,以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仍然是不得人心的行動,也仍然在國際法禁止之例。
「有能力的干涉,沒能力的被干涉」
分析到最後,如果沒有「信息時代工具」形成的透明度,科索沃問題也許至今尚未為人所知。干涉問題根本不會發生。通訊的發達與透明度的擴大,使地球在急切地縮小之中。違反人類基本規範的行為,已經不屬「各人自掃門前雪」的領域了。但「信息時代」的透明度到底是陽光普照的,科索沃的種族清洗固然無法遮掩,其他國家建立在種族主義之上的極端保守主義也無法遁形。
北約在科索沃的軍事行動,即使如西方媒體所說的那麼動機純正,也沒有辦法使關心世界和平的人從此高枕無憂。誰也不能保證「新干涉主義」必然是師出有名的,也難保證強者不會仗勢欺人,更難保證的是,壓力恰如其分,解決問題,適可而止。在沒有這些保證的情況下,「新干涉主義」還沒有條件成為「放之四海而皆准,垂萬世而不朽」的法律原則。在現存情況下,干涉行動基本上還是遵循千百年來的老規矩:「有能力的干涉,沒能力的被干涉」。所幸北約是一個集體,進行干涉的決定通常不是一國獨行其是的行動。
中國反對北約在南斯拉夫用兵,主要理由是以美國為首的北約破壞了聯合國一個會員國的主權。所根據的當然是「主權不可侵犯」的原則。但援引新舊干涉主義所根據的是被干涉國家的行為,舊干涉主義適用於跨國界爭端,而新干涉主義則適用於違反人類基本規範的行為。對被干涉國家主權的尊重,不是主要考慮。這是國際社會的現實。
中國對科索沃危機敏感,有人說實際上是因為中國有西藏和台灣問題。這種敏感與現實似有很大的差距。中國對西藏的少數民族政策與中國和平統一的策略,同南斯拉夫塞族和回族冤冤相報的歷史性關係,顯然是南轅北轍的。就此看來,中國的敏感也許沒有充分的根據。但對於干涉行動有嚴正表態,是在國際上負責任的態度。因為,干涉主義不論新舊,到底有以力服人的成分。第三者的觀察和監督,是國際民主政治所必不可少的。中國所要注意的,是如何制訂並落實政策,以應付透明度不斷擴大所帶來的國內和國際新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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