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金不怕火煉:論「正名」與台灣誰屬

兼論舊金山和約、對日和約併入國中教材

熊玠
(紐約大學終身教授:主教國際法與國際政治)


導 論

台灣鬧「正名」趣劇之際,又有報導稱明年國一下學期社會學教材,擬將《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加入,與《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並列於其中。某些愛國志士,擔心這可能將誤陷台獨份子搞「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陷阱,故一時有激烈之應。其實個人認為真金不怕火。只要下一代學子與群眾對真相知道的越多,那企圖顛倒黑白、蒙蔽世人的將越不得逞。反而會有更多人信服台灣與中華民國是一而二、二而一不可分的道理。這是一刀兩刃的玩意:設如中華民國不存在了,那在法理上最大的受惠者將是座落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中的微妙邏輯,本文將一一加以闡述。用簡單地話說,這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現象,是同一道理。只是後果更為嚴重而已。

台灣、中國、與中華民國

眾所周知,中日甲午戰後,中國被迫簽訂一八九五的《馬關條約》,將台灣與澎湖割讓予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盟國(包括中國在內)所簽訂的《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均規定日本自中國「竊取」與霸佔的土地(包括東北、台灣、澎湖),均須歸還原主的中國。一九四五年八月十日,日本按照《波茨坦公告》之限定接受無條件投降。以後在十月二十五日將台灣歸還中國,並由那時統治全中國(大陸)的中華民國政府代替全體中國人民接受台灣的光復。中華民國政府雖然於一九四九年後失去大陸而播遷台灣,但並不更改台灣仍為(整個)中國一部份的事實。中華民國仍對其所在地的台灣繼續行使治權。因此,中華民國繼續存在之事實,也未更改。現在有人狂言「中華民國已不存在」,更罔稱「中華民國僅是國號」。試問這與罔稱「巖理正男」不是人、僅是空名的說法又有何異?這其中暗藏甚麼玄機,須要仔細推敲一下。

要解刨這問題之內含複雜性,我們必須明確面對幾點可能有人認為已是陳腔濫調的簡單事實:(一)台灣是(整個)中國的一部份;是在一八九五年由清廷代表之(整個)中國手中割讓給日本的;(二)台灣於戰後一九四五年歸還給中國,恢復了它是(整個)中國的一部份;(三)那在一九四五年十月十日代表(整個)中國接受台灣歸來的政府,是國號叫「中華民國」的政府(它那時在法律意義上統治全中國)。(四)這個國號叫中華民國的政府,於一九四九年失去了對大陸管轄權而遷都台灣(這個整體中國的一部份領土)。但它對台灣主權之主張(claim),面臨了在大陸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競爭與挑戰。(五)在中國有這兩個政權競爭擁有台灣主權之情況下,中華民國政府佔優先的是兩個原因:第一,當初一九四五年代表全中國收復台灣回歸祖國的,是中華民國政府。第二,中華民國政府自一九四五年光復以來對台灣有效行使治權的事實從未中斷。

我們必須認識如果中華民國不存在的後果將是甚麼:設若中華民國真的不存在了,那麼在法理上來說,目前座落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主權之主張(claim),將百分之百無法拒擋。李登輝可以口不擇言地轉移給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這是因為在中華民國不存在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當然的資格代表整體中國接收台灣的主權。在國際法上,這叫國家繼承或轉移的devolution。另外,附帶的一點,即凡現居台灣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的,一概俱無權認台灣是自己的了。因為台灣在一九四五年是回歸了(整個)中國的(見下)。如不是中國人,就無權主張他擁有對台灣之所有權,其理自明。

我們不難看出搞「正名」諸公的內涵邏輯:第一,如要以台灣(未來的「台灣共和國」)代替中華民國,一定要先將台灣與中華民國脫鉤。第二,除此之外,一個釜底抽薪的辦法,即重彈「台灣地位未定論」舊調。而如要證明台灣地位未定,就有必要渲染以下幾點論據:(一)一九五一年由美國帶頭的四十八個國家與日本簽訂的《舊金山和約》沒有中國參加,該約第二條(乙)款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但並沒有交代在放棄以後竟歸誰屬。(二)按照一九五二年中華民國與日本簽約「中日和約」第二條,日本「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規定「業已放棄」對於台灣、澎湖、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同樣地,也沒有明文交代在放棄之後它們究竟歸還了何方。所以,李登輝才在「正名」大會上似是而非地聲稱「中華民國從未擁有台灣;台灣的真正身份,應該是國際地位未定,是無主土地,不是中華民國原有土地。」

除此以外,一貫炒「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人士,還習慣的加上一個似是而非的論點,即《開羅宣言》與《坡次坦公告》僅戰時盟國彼此間表達的期望,並非正式協議,故無法律拘束力。所以,按照這樣說法,《開羅宣言》有關日本必須將台灣、澎湖等地歸還中國之說詞,並無法律意義。持這論點的,竟然俱是台獨份子中自命為國際法學專家。現在讓我們來仔細觀察一下,究竟國際法上答案是甚麼,以免魚目混珠、以訛傳訛。

我們不妨將這些戰時文件與兩個和約(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攤開在面前,由國際法角度再來對照地審查一次。正如真金不怕火一樣,真理是不怕檢驗的。

由國際法看台灣地位定耶、未定耶?

第一,眾所周知,二戰期間的盟國文件中,最早指明要日本將台灣、澎湖歸還中國的,當推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雖然它是以「宣言」方式公佈,但按照習慣國際法與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一條甲款),一個協定(條約)之所以成為有拘束力之協定,乃決定於其簽字當事國之意願,而不拘泥於其形式。《開羅宣言》的規定,在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告》第八條又重複出現。後者除了明文規定《開羅宣言》之所有條件必須執行兌現以外,並規定日本的主權必須限制至日本本土四島嶼。因此,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乙款,引述《波茨坦公告》第九條,規定所有日軍必須退回至日本的本土。可見按照戰時盟國的意願,《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告》均是有法律約束力的。何況,按《舊金山和約》第四條規定,日本承認盟國自一九三九年九月一日開始因戰爭狀態而締結(或今後締結)的「一切條約以及盟國為恢復和平或關於和平而訂之任何其他協定之完全效力」。此中的「關於和平而訂之任何其他協定」即包括《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告》。

第二,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和約,中國雖非簽字國,但其緣由系戰時的盟邦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後已失去大陸而退居台灣;而在大陸取代而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沒有對全體中國剩餘的領土(台灣)控制並行使主權。由美國看來,時局既然仍在動盪中,故無法決定邀請何者代表中國參加舊金山對日和會。但是,儘管如此,很少被人注意的一點是:《舊金山和約》並非沒有照顧到中國(整體中國)的利益。譬如第二十一條特別規定「中國享有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甲款二項所規定的利益」。這第十條的規定是:「日本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權與利益,包括……。」第十四條甲款二項則規定「每一盟國」均有權「扣押、扣留、清算、或以其他方法處置」一連串「下列」財產、權利及利益(本文省去這些「下列」的各點)。故知,雖然中國並沒有參加締結《舊金山和約》,但中國(整體的中國)的權益仍然被照顧到了。

第三,瞭解了上一點,我們應知儘管因為特殊情況中國未參加締結《舊金山和約》,但該條約並沒有對中國這個戰時盟國有差別待遇。在這個基礎上,才能瞭解我現在要說的另一點。即須要將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乙款與丙款比較一下。在第二條乙款確實僅言日本須「放棄」台灣與澎湖,但並未明言將之歸還中國(已如上述)。同樣的,在第二條的丙款亦類似地言稱日本須「放棄」奪自俄國的千島群島等領土。同樣地也沒有說明這些領土歸還給何方。但事實證明被日本「放棄」的千島群島等領土,依然歸還了俄國無誤。這是因為千島群島這些領土原先是日本取自俄國,當然在戰敗的日本「放棄」後,條約既然沒有相反的規定,自然僅有物歸原主一途。同樣地,同屬第二條的乙項中所涉及日本「放棄」的台灣、澎湖,在條約沒有別樣規定之下,也同樣物歸原主。問題是,千島群島被日本按《舊金山和約》「放棄」後,沒有人說它是「無主土地」,而日本按照同樣條約「放棄」的台灣、澎湖,為甚麼李登輝與其同路人偏偏說是「無主土地」呢?對同一條約中各條款之解釋必須公平一致,而且須要參照訂約背後的用意與基礎,也是國際法中的條約法清楚規定的(除了習慣法外,可參考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十一與三十二條的明文規定)。難道李登輝的國際法老師與顧問就不知道嗎?第四,現在來看一九五二年簽訂的中日和約。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簽訂後的翌年與中華民國簽訂中日和約,是在美國督促下發生的。其中第四條明載日本承認它與中國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這表示一八九五年的中日《馬關條約》亦在這些廢除的「一切」條約之中。既然作為割讓台灣、澎湖依據的馬關條約已「歸無效」,那在理上台灣與澎湖列島就等於沒有割讓日本。既然如此,還能說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嗎?

所以,單此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的第四條,就足以證明台灣絕非「無主土地」,而是中國的領土。我們須要注意:既然這個中日和約是日本和座落台北的中華民國代表簽訂的,當然條約指的「中國」,是由中華民國代表的。正是因為如此,所以在一九七二年日本再和北京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時,雙方發表了一個聯合聲明,其中第三條涉及台灣問題。第一句稱中方「重申」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緊接著下一句說「日本國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立場」。這是外交詞令,表示日本已按照中國的要求(但是已還給了一九四五年接收時代表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有鑒於這個聯合聲明下一條(即第四條)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建交的決定,我們可知北京對於日本在第三條有關台灣問題的巧妙答覆是完全默認的。既然如此,只要台灣在中華民國的管轄下,台灣主權的議題,不是它屬不屬於中國的問題,而是誰(北京或是台北)來代表這個中國的問題。所以,李登輝與他同路人否定中華民國存在,最大的受惠者當是北京。因為這樣的否定,等於宣判中華民國的「消失」。在法理上,這等於承認另一方代表中國的政權(即北京)在「中華民國消失」後當仁不讓地承襲(整個中國)對台灣擁有的主權。

結 論

李登輝搞「正名」運動,自以為乖巧,認為只要刻意將台灣說成「無主土地」、再將中華民國說成幻滅,即可為「台灣獨立國」鋪路。孰料在法理與邏輯上並非如此。按照以上分析,台灣不但不是「無主土地」,而且它屬於中國的法理根基,顛撲不破。中華民國政府在一九四五年代表全中國接收台灣的回歸,而嗣後對之行使有效管轄權,也是無法抹滅的事實。其中法理上的錯縱複雜道理,本文不憚其煩地已有交代。固然,在一九四九年以後,中華民國喪失大陸而退居台灣。中國大陸出現的另一政權,與中華民國形成了爭取台灣主權誰屬的抗爭局面,吾人之所以能辯稱中華民國對台灣主權的主張(claim)有優先者,乃是基於它自一九四五年以來繼續在台灣行使管轄權從未間斷過。但若

按照李登輝所說中華民國已不存在,在那種情形下,那自一九四九年以來即有競爭性亦代表中國人民的政權(北京),將是唯一合理「繼承」中華民國(代替整個中國)在台灣曾享有之主權的客體。所以,李登輝嚷嚷的「正名」運動,有人說他是瞎鬧,更有人說他是出賣台灣。其實,按照本文分析的邏輯,說李登輝是為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豈非更為恰當?這不是戴紅帽子。而是法理推斷的必然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