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正名!台灣要正什麼名?

楊志誠
(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所教授)


「正名」在幫中共「收復台灣」

近來,台北街頭熙熙攘攘,李登輝激勵了將近十萬人吵著「台灣正名」。其實,四百年來,台灣不是一直都叫台灣嗎?還要正什麼名呢?難道李登輝是要台灣改名為「福爾摩沙」?當然不是!擺明的說,不是台灣要正名,而是要把「中華民國」改為「台灣共和國」;簡單的說,就是要在台灣建立一個國家。李登輝既然汲汲營營想要在台灣建立一個國家,而且阿扁也公開表達了「私下支持」的態度,那麼是否表示台灣在過去一直都不是一個國家呢?果若如此,阿扁總統一直宣稱「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是不是都在騙人!?

李登輝為了要促動在台灣建國,於是就先要否定「中華民國」的存在,讓台灣這塊土地不屬於任何國家,然後自然而然地再透過「公民自決」,由台灣居民佔據台灣這塊土地,建立「台灣共和國」。殊不知,不管是從歷史的角度或是從國際法的角度,甚至從政治現實的角度來看,台灣這塊土地都是屬於中國的領土,中華民國之所以能夠擁有台灣,也正因為她在不同的時間以不同程度「能夠」代表中國;就如當年的滿清皇朝之所以能夠割讓台灣給日本,也是因為她實質代表了中國。同樣地,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將台灣歸還給中國,也一樣必須「能夠」代表中國的政權或政府,才能接收或佔有台灣這塊土地;任何「不能夠」代表中國的政權或政府佔用台灣,就等於「侵略」了中國的領土,「中國」將有權也有責任打一場「護土」的反侵略戰爭,而目前這個「能夠」代表中國的政權或政府,包括了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而現實上是由中華民國所佔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只好暫時無話可說。但是,一旦中華民國被李登輝或台獨人士否定而不存在,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成了惟一能夠代表中國,甚至是得以「完全繼承」中國的政權,護土更是責無旁貸,這一場戰爭勢難避免了。看來李登輝的「台灣正名」運動並不是在愛台灣,反而是在幫中共「完全繼承」中國,取得「收復台灣」的正當性,將陷台灣人民於不義及戰禍的痛苦深淵。或許,會有些人硬要拗,認定台灣的人民應該能夠透過「民族自決」的和平方式建立自己的國家。那麼他們就不能不認清「國家的建立」必須依附於「足以排除任何外力(包括正當性外力及非正當性外力)介入的強大武力」或是依附於國際社會共同支持及承認的「不可抵禦的國際支持力」。

台灣人民何虧於李登輝

顯然地,包括那些主張台灣獨立建國的大部分台灣人民,基本上並沒有準備為了台灣的獨立建國與中共的護土決心打一場戰爭;換言之,儘管李登輝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想盡辦法要拖台灣人民下水(反正李登輝也已近八十歲了,心臟又不好,nothing to lose),但是關鍵時刻,台灣人民還是會知道應該做怎麼樣的理性抉擇。顯然地,台灣之所以還會有那麼多的人沉醉於獨立建國的夢幻,主要是受到「民族自決」的蠱惑,以為只要上街叫叫,表達一下獨立建國的意願,美國、日本及國際社會就會支持,可以「兵不血刃」地達成建國的目的。而事實上,民族自決權是否能夠具體體現在獨立建國的目標上,將取決於國際法上的正當性及國際現實上(權力結構內)的自我實力,這二者缺一不可;當然,如果有「國際社會認同」(非自我認知)的法律正當性支持,那麼所需要的武力就可以相對減少,否則獨立戰爭將更為艱苦。問題是,至目前為止,國際社會基本上很清楚,為了世界秩序的穩定,幾乎已達到了一項共識,那就是「民族自決權」並不等於「分離權」;任何試圖與祖國分離的政治運動都不會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儘管美國基於其國家利益,歷來有促就台獨的企圖,終究也不敢冒這種大不韙,更何況要面對中共堅定護土的正當性及強大的抵抗力和決心,也不能不曖昧地表達不支持台獨的態度及維持一個中國的政策;或許美國還在等待著中國國力衰弱的一天,以便有機可乘,但卻沒想到中國不但沒有國力衰弱,反而逐漸成了「美國霸權」的威脅者;儘管美國對台灣是愛不釋手,但終究不是自己的,要偷、要強都必然會付出慘痛的代價,而且還會在國際社會上遭到人人喊打,早晚還是會死心的。一旦美國缺乏支持台獨的正當性,「台灣正名」運動豈不等於是要台灣人民「自殺」。李登輝何其狠心,以其政治野心為刀俎,而卻要台灣人民當魚肉;台灣人民給了李登輝十二年的執政權,又何虧於李登輝呢?

接下來,有許多人可能對台獨的正當性還存在著幻想,這當中的關鍵顯然就是「民族自決權」與「分離權」之間的弔詭,如果不加釐清,很容易被扭曲和誤用。其實,「民族自決」的理念被提出及普遍被接受,主要是對帝國主義的反動,也因為這個動機,所以才樹立了它的正當性。這整個概念中,主要是以「一個種族」或「一個民族」為單一主體,為了擺脫被殖民的既有事實,賦予「自決」的權利。台灣在中日甲午戰爭後,被割讓給日本,台灣總督也由日本天皇直接任命,遂行殖民統治,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歸還中國;這段期間,台灣確實是處於殖民地的地位。然而,戰後台灣為何不被國際社會認為應適用「民族自決」的方式呢?姑且不論台灣居民本身根本並不成為「一個民族」或「一個種族」(簡言之,世界上從來就沒有一個「台灣民族」被承認過,所以就根本沒有「民族」自決的適用問題),儘管台灣作為一個殖民地的事實,真要想「自決」,也應該就在日本殖民政府退出台灣的那一個時期來「自決」。而事實上,那一時期台灣人民的「自決」也已經明確的向國際社會表達過了,那就是「台灣光復的歡騰」,而不是像朝鮮半島模式的「追求獨立」(亦即「朝鮮族」的「民族自決」)。就算有些人硬拗「台灣地位未定」,也不能硬拗說「台灣的殖民地地位一直未改變」,然後可以無限期保留「民族自決權」吧!

台灣人民能不懸崖勒馬?

「民族自決」的概念轉化成法律意義是在聯合國成立之後。在聯合國憲章中意圖納入「自決權」時,立即遭遇了一項困境:「一旦承認自決權的存在,那麼對於一個主權國家內部的民族或種族追求獨立,而與原有的中央政府對抗時,聯合國的會員國是否應當依照聯合國憲章中的友好原則協助主權國的政府掃平內亂呢?還是應該負擔義務,對主張自決的民族或種族提供協助來對抗主權國的政府呢?」顯然地,承認自決權的存在,無異的變成直接或間接鼓勵分離運動,將破壞既有的國際秩序,造成真正的「天下」大亂。於是,儘管自決原則依然受到聯合國的重視,但卻對自決權的行使做更為限制性的規範:聯合國的成立及其憲章的目的,乃在維持國家主權平等及維護世界和平,雖然自決權的工具性效用應當受到重視,但是一旦自決權的行使違背了維護世界和平及主權平等的目的時,自決權即應遭根本否定;自決權並不等同於分離權;自決並非指獨立,而只是指自治;對於人民得自由選擇其領導人,仍是屬於自治層次;不承認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內的不同民族具有建立獨立國家的權利。隨後,雖然又有一九六○年的一五一四決議案及一九七○年的二六二五決議案,分別對各民族的自決權進一步具體落實為法律權利,揭示出:「一切民族均有自決權,且憑此權利得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其實,當年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的內容,儘管台灣人民還無法接受,但也正符合了這一個準則。其次,在這十年期間還有一項重要的國際盟約,就是一九六六年所達成的、一般所稱的《人權盟約》(全名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這一個國際性的《人權盟約》所關注的是偏重個人的自由及權利,而民族自決權卻是屬於集體人權,一旦實踐起來將很難避免變質成為分離權,徒增國家領土疆界間的衝突,反而傷害了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南斯拉夫的內戰就是明顯的例子,因而也不能不回歸到聯合國憲章中對自決權的限制性規範。

最後回頭再來看兩岸的情形,從既有的情勢來看,主張台獨的人只能援引自決權來作為獨立建國的有力訴求,高倡「台灣人有權決定自己的前途」,認定只要透過公民投票,台灣就自然擁有自決的正當性。然而,從以上的分析,自決原則的使用,所牽涉的不僅僅是一個民族尋求獨立的自主意願而已,它有很大的程度必然牽動到國際社會的層面;畢竟自決原則還是與國際秩序的維持互相衝突。以兩岸的情形而言,不管是正式的文件,或是當前國際政治權力的現實,台灣追求自決的任何行動都將被國際社會視為分離運動,而分離運動剛好又是國際法中自決原則所不能適用的部分;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這個事實並不會因為李登輝的蠻幹而改變,蠻幹所造成的後果將是台灣人民的災難,這是我們都不願見到的結果。我們也深知已無法期望李登輝能夠懸崖勒馬,但是台灣人民能不懸崖勒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