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憲法的發展

湯紹成
(政大國關中心教授)


歐盟成敗所繫:憲法草約

不論是由經貿還是安全的角度觀之,中東歐國家加入歐盟乃大勢所趨。因為,歐盟已是當前世界最大的經濟聯合體,而目前正向一個政治聯合體發展,而東西歐新舊會員國在經貿方面具有高度的互補利益;同時,由於當前歐洲新的安全環境與以往迥異,比如核武器的擴散、難民、環保以及日益嚴重的恐怖活動等等,致使歐洲各國都認為有近一步積極合作的必要。

因此,為因應歐盟將於明年五月,由目前的十五個會員國擴大為二十五國的新情勢,在長達十六個月的密集研擬與談判之後,歐盟制憲會議(European Convention)的代表已於今年七月同意簽署歐盟憲法草約。此一含括三百三十八條條文的憲草,將明訂未來歐盟政策走向及組織架構,如此龐大的機制如何運作?此乃歐盟成敗之所繫,極為值得關注。

簡言之,歐盟憲草分為歐盟憲法、歐盟公民基本權利憲章、歐盟的政策和歐盟條約基本規定四部分,其中有幾項重點值得注意:(一)歐盟理事會將以有效多數表決(qualified majority)的方法選出常任主席,任期兩年半,以取代現行的半年輪值主席制度。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並對外代表歐盟的安全與外交政策;(二)歐盟委員會的組成由現在的二十名委員減少到十五名,並為確保成員國的平等,各國將輪流出任核心委員。委員會主席將由歐盟領導人通過有效多數表決制選舉產生。然而,主席候選人必須得到歐洲議會議員們的批准。如果沒有得到批准,必須在一月之內提名另一位候選人。(三)通過有效多數表決制,歐盟主席將任命一位歐盟外交部長,專職負責歐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他既要對歐盟各政府負責,還要承擔對歐盟委員會的其他對外關係事務義務;(四)在絕大多數領域的決策過程中採取有效多數表決制,但在敏感的防禦、對外政策和社會保障問題上,成員國仍然擁有否決權;(五)任何決定都要求至少有半數成員國投贊成票,並能夠代表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歐盟公民才能通過,此乃所謂的「雙重多數表決制」;(六)歐洲議會的權力將擴大,歐洲議會及歐盟各國政府必須聯手通過相關議案,其中包括運輸、環境、內部市場以及簽證和政治庇護政策等方面,同時它將在歐盟的預算方面有更多發言權;(七)成員國在遭到恐怖襲擊的情況下應相互援助;(八)歐盟將具有能夠簽署國際條約的「法人」地位;(九)成員國有權自願脫離歐盟等等。

為了加深會員國之間以及執委會與各會員國的協作,歐洲理事會設立常設主席,當極有意義。可是,理事會主席還必須與執委會主席合作,因而前者並非歐盟的全權代表,其實權有限。進而,歐盟還會設立一個外長的職位,他可在制定政策時提出意見,而在執行時卻是以理事會的名義為之。外長是由理事會認命,並兼具執委會副主席的職位。因此,未來歐盟外長的權限,將會超越當前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最高代表。他可以建議使用歐盟以及各會員國的資源,同時還可與歐盟新成立的外交使節團「歐洲聯合對外行動團」(Joint 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聯繫與合作。可是,歐盟理事會主席、外長與執委會主席這三者的權限劃分不清,時常可能產生相互牽制的結果。

歐盟小會員國的耽憂

此外,憲草還通過了多數投票制來強化決策的效力,特別是在司法、移民與歐盟年度預算等領域,首次引進有效多數表決制,同時還將人口規模作為重要的考慮因素,以確保各國在這些方面的自主權,以及防堵小國的聯合操縱。可是,草案接受了英國的立場,在外交、防務與稅收等重大決策方面,成員國仍維持其否決權。德國則對於此一致決的政策表示遺憾,因為這將對於政策制定的效率,產生重大的影響。

同時,憲草也擴大了歐安政策範圍的設定,除了原本維持和平、防止衝突與調解紛爭以外,還擴及到反恐以及支援其他國家反恐。在這方面,歐盟所涉及的地區,必將會相應擴大。另外,草案中還規定,只要幾個會員國就可以成立所謂的「建構合作」(structured co-operation)組織,來處理相關的問題,若其他會員國要加入,則必須經過這些國家的同意,若有需要,理事會還可以委託這個組織,來執行歐盟的歐安政策。

另外,歐盟還採納了北約集體聯防的政策,也就是若一會員國遭受外來攻擊,或是發生人為或自然的大災難,這就等同於整個歐盟受害,因而可以動員一切資源,採取集體行動,以為因應。由此可見,未來歐盟對於外界的動亂與紛爭,將可作出比較靈活的反應,而對於內部的自保與防衛,也將會比較有效率。

月前,歐盟十五國外長已在九月份在義大利集會,就新舊會員國政府對歐盟憲法草約中的歧見行進行討論。根據歐盟計劃,歐盟憲草仍需經十月份起為期半年的歐盟政府間會議(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進一步討論。如一切順利,歐盟國家將於明年五月歐洲議會舉行大選前簽署新憲法。

對此,包括法國、德國與歐盟輪值主席義大利在內等歐盟大國,都不希望對已達致協議的憲草內容重啟協商大門,他們認為,既使要修改草約內容,也應是小幅度的修改,否則歐盟憲法將無法制定。但是,英國與西班牙等其他重要歐盟國家卻認為有重新談判的必要,尤其一個歐盟小國,其中也包括新任會員國在內,深懼權益受損,曾於九月份在布拉格決議,要更動憲法草約的內容,其中包括歐盟未來的架構以及決策過程等。因為,這些小國認為,憲草多半對於英、法、德等歐盟大國有利,其中包括減少歐盟執委會執委人數,以及在某些議題的投票方式上引進上述有效多數表決制,意即廢除各單一會員國的否決權。因而「一致決」還是「有效多數決」,也一直是各方爭執的焦點之一。繼之,若歐盟理事會採行常設主席制,小國將無緣擔任,也令他們憂心。

是歐洲合眾國還是鬆散的邦聯

除此歐盟大國與小國之間的矛盾外,歐盟國家對歐盟未來走向的認知也值得注意。比如德國與比利時支援歐盟應逐漸走向穩定統合之途,並最終達到建立歐洲合眾國的目標。但是,英國、瑞典及其它一些歐盟國家卻有懼於國家主權被挑戰,比如英國女王的最高權限與英國議會的最終決議權等等,故僅認為歐盟應是一個較為鬆散的邦聯式體制,而非以政治統合為主的政治結合體,因而各方暗中較勁激烈。西班牙也認為歐盟憲法草案有失公平,違背了兩百年《尼斯條約》確定的權力分配原則。根據該條約,西班牙在歐盟理事會中應擁有與德、法、英、意歐洲四強同樣的權力,但按照歐盟憲法草案,歐盟將實行上述雙重多數表決機制,即半數成員國再加上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歐盟公民數就算通過,這就意味著西班牙將失去已爭得的權益,有被邊緣化的危機。由於統一的歐元貨幣制度已經施行,共同預算政策勢在必行,可是在這方面沒有任何真正的規定,同時,在稅收制度和歐盟財源方面也沒有任何有效的規定,在這些方面,仍還有許多可以改善的空間。

此外,宗教的問題也是爭執之一。由於歐盟憲草中提及文化、宗教和人文傳統,但是卻沒有提及基督教,因而教皇向歐洲教會發表了一份長篇的《勸喻書》,他敦促那些起草憲法的人要提及歐洲的基督教傳統。支援此遊說活動的還有希臘的東正教會以及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和波蘭的中間偏右政黨,他們希望憲法提到歐洲「大多數人口為基督教徒」或有「猶太教-基督教」文化根基。但遭到法國總統席拉克的批評,並認為未來的歐盟憲法不應含有任何宗教內容。因為,法國現有五百萬回教人口,其中包括大量北非移民,宗教問題一直是法國社會敏感的問題。同時,回教國家如土耳其、波士尼亞與阿爾巴尼亞也將申請入會。

為主權的讓度爭執不下

近來,由於歐盟新舊會員國對於美國攻擊伊拉克事件的意見分歧,德、法等國積極反對,而波、捷、匈等中東歐國家則大力支持,而此歧見持續惡化至今。以波蘭為例觀之,德國的人口是波蘭的兩倍,再加上它的聲望,很容易影響歐盟今後的走向,因而波蘭堅持最起碼在執委會每國應有一席。和英國一樣,波蘭對有關歐盟共同的外交和防務政策的規定也表示不滿,擔心這可能會削弱北約的功能。同時,波蘭明確反對歐盟的雙重多數表決制,並將要求歐盟政府間會議對此條款予以修改。

波蘭政府還認為,歐盟沒有必要設立外交部長一職,設立外交代表即可,此舉顯然意在削弱歐盟對外用一個聲音講話的力度。在此一問題上,英國也反對使用「部長」一稱謂。北歐國家丹麥則提出,希望按照一九九三年丹麥與歐盟達成的協定,在歐洲貨幣聯盟、司法合作和共同防務領域內保留自己的特權。

因此,以目前情勢觀之,各方意見仍然分歧,德、英、法三個主要國家就因為主權的讓渡,而爭執不下,德國希望歐盟的主權集中,英國則希望分散,而法國正好在兩方遊走。此外,東歐最大國波蘭將可能會否決歐盟憲草,這將是對於歐盟統合進程的一大打擊,此乃為歐盟憲法能否在今年底敲定,以及在二○○四年六月順利制定,憑添了一大變數,期後續發展,仍需繼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