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二十六日《自由時報》報導,「針對『非常報導』光碟事件持續發酵,副總統呂秀蓮昨天發表評論指出,『非常報導』光碟不是政黨和政府所為,而是一群人對媒體霸權無可奈何的尖銳反彈。」
「呂秀蓮表示,她想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奉勸大家,擁有媒體發言權的人經常信口開河,不加審視就公然批判一個人,造成傷害以前都不覺得,等到變成光碟對象,才知道多麼難過,情何以堪。台灣是民主、人權和法治國家,希望大家一切回歸法律面,能夠尊重人權,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果如呂秀蓮所說,台灣是個法治國家,擁有媒體發言權的人,如果「經常信口開河」,「不加審視就公然批判一個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當年呂與《新新聞週報》的「嘿嘿嘿」誹謗官司,呂自己就循法律途徑解決。這是一個法治國家的當然之義,哪容得擁有媒體發言權的人撒野,「經常信口開河」。呂秀蓮當還記得去年《中國時報》因為頭版說阿扁的基金會接受什麼捐款而向她直屬長官公開道歉的事,有媒體發言權的人,「信口開河」就得道歉,否則就得面對一場誹謗
官司。
俗話說,大丈夫坐不改名,行不改性。市面上流傳的非常光碟,除了幾位在光碟中的演員,哪個人看到光碟就知道是誰出版、是誰製作,不管內容有無「經常信口開河」,請問與黑函何異。請問呂秀蓮,「嘿嘿嘿」事件的報導如果出自「非常報導」,呂秀蓮要告誰去。
呂秀蓮說非常光碟是「一群對媒體霸權無可奈何的尖銳反彈」。對「媒體霸權無可奈何」的人很多,要「尖銳反彈」的也不少,可有幾個人出得起那樣的價錢找演員,有幾個人有辦法調電視公司的資料?有幾個人有這樣的製作、行銷管道?「非常報導」光碟還沒面市就能夠透過媒體散佈部分內容,做不要錢的廣告,對「媒體霸權無可奈何」的市井小民有這份能耐嗎?「非常報導」本身不是「媒體霸權」是什麼。
在台灣,李扁前後主政十幾年,一方面成天給人扣「賣台、不愛台、不本土化」的帽子,營造肅殺氛圍;另方面,陳水扁祭出誹謗官司,他的法務部長陳定南屬下檢察官公然到媒體辦公室搜查,媒體早在寒蟬效應下「自我審查」,除了御用媒體,誰又敢「經常信口開河」呢?
「非常報導」,的確「非常」,而所謂非常,說穿了不過是扁李在政壇「朝野通吃」伎倆的翻版,扁在朝,李在野,什麼在朝不敢說或不方便說的都由在野的李信口開河;在媒體,憑其政治霸權,檯面上檯面下通吃:御用媒體或使不上力或說出會影響其利益的不堪入目內容,就交給檯面下的「非常報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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