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能淪為執政者的奴婢

論爭議不少、亮點不多的司改會議

諍言
(司法實務工作者)


司法改革是現階段台灣人民相當關切的議題,蔡政府為此特地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寄望建立一個屬於人民、回應人民需求、讓人民信賴的司法體系。有別於過去是由法律專業人士主導司改會議,這次會議廣泛徵集民意,納入政府部門、專業社群、民間社會的共同參與,希冀凝聚改革方向,形成有效共識。只是開了幾個月的會下來,除了爭論盈庭之外,並無多大實益。而且部分議題的結論或決議,還越發突顯出蔡政府有整肅異己和擴權侵蝕司法的態勢。

檢察官變成行政官 為打擊異己?

司改會議裡有委員主張因為司法權向來被動,故而於組織內有適用上命下從的「檢察一體」原則的檢察官,應改變成「行政官」的屬性,以利積極追訴犯罪。這種說法不無商榷之處,因為「檢察一體」原則是為了統一個案追訴標準,讓個別檢察官辦案與裁量能夠一致而設。有別於行政機關推動政策時,上命下從的「行政一體」原則。

從法律史的角度來看,早期歐陸法系國家的法官兼掌偵查與審判,因此權力甚大。為了防止法官濫用權力,才創設出檢察官來加以制衡。在檢察官享有「主動偵查權」、法官擁有「被動審判權」的情況下,來保障被告的人權。檢察官的角色在本質上與法官都應服從法律、追求實質正義,與行政權並無多大關係。

按先進外國立法例來說,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判決揭示檢察官歸屬於司法機關。法國《司法官身分法》明定檢察官與法官都是司法官。奧地利直接在《憲法》把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日本則是把關於檢察官定位的規定,列在《憲法》的「司法」章節裡。從以上所述可歸納出檢察官是具有司法官屬性的堅實基礎。

在台灣,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392號解釋》裡已確認檢察官為司法機關。《法官法》也明定檢察官執行職務與身分保障等事項均準用法官,更規定法務部長不得就個別案件對檢察官為具體指揮、命令,清楚地顯示出檢察官的司法獨立地位。

既然從法律史、外國立法例、台灣現況等多面向角度觀之,檢察官作為司法官並無不妥之處。那麼為何部分司改會議委員要主張,或是蔡政府也樂觀其成檢察官走向「行政化」呢?說穿了不過是想把檢察官拿來當整肅異己的工具罷了。

蔡政府深知行政官有服膺政策、依法行政的特性。一旦將檢察官改為行政官,蔡政府就可如臂使指般地指揮檢察官進行犯罪偵查、媒體搜索和金融檢查……等行動。屆時凡是不依從蔡政府執政步調、不服從政策指示的個人或團體,隨時有被檢察官搜索、調查、約談和起訴的可能。這種讓個人或團體隨時有大難臨頭的恐懼感,正是蔡政府對付異己的最佳利器。

關於檢察官的制度改革,應是著眼於人事制度的調整。例如建立檢察官輪調歷練制度,以及進一步完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產生方式。讓檢察官堅守客觀中立,只服膺法律,追求實質正義,成為法治人權的守護者。然而部分司改委員提倡檢察官變成行政官的倒行逆施之舉,恐會引起更大的政府濫權問題,個人期期以為不可。

總統任命終審法官 擴權侵蝕司法?

司改會議還就終審法院的成員、員額及選任程序等議題做出重大決議,欲將現行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員額94人,於實施新制後五年內,縮減為最高法院法官含院長共14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含院長共7人,由總統任命,不必經過國會審查同意。之所以要更改現制的理由是:「一、終審法院是落實人民藉由法律表達意志的重要憲政機關,要有一定的民意正當性;二、現行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對法官遷調案行使同意權的方式沒有不對,只是不符合民意要求;三、還有不少外國立法例也這樣做。」

由於法律是由國會來制定,所以讓終審法官如同大法官一般,由國會審查是否勝任,已合乎民主正當性的原則,何必由總統來直接任命呢?況且現行終審法官的選任制度,是由司法院長有提名權、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有通過或否決權,以及學者專家的意見所組成。除了有內部成員的審核考評之外,也有外部專家的專業意見參與其中,已算是相當嚴謹的選任制度。以要符合民意要求為理由,讓總統用一己之意來選任終審法官,真的會比集思廣益的人事審議委員會決定來得更好,不無疑義?還有司改會議所挑選的外國立法例,如馬爾他、蒙特內哥羅、俄羅斯等國,也令人質疑其代表性是否適切。畢竟台灣不曾繼受過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現在忽然就要參考適用,不免太過於唐突。

如果終審法官由總統任命,將導致總統擴權侵蝕司法,因而容易產生以下弊端:例如透過選舉勝出的總統,同時掌握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在權力擴大且制衡變小的情況下,行事獨斷甚至獨裁的機會大增;再則是終審法官改成政治任命後,總統面對自身或其同黨人士的違法案件,就有干預司法的現成途徑,總統可以順勢把手伸進司法領域,影響判決導向對其有利的結果;還有就是法官必須與政治當權勢力交好,才有望升任終審法官。當法官得跟黨政要人交際應酬始得升官時,司法獨立更顯遙不可及。

所謂的法官獨立審判,並非指法官能我行我素。相反地,法官的判決仍須儘量貼近社會生活實況,但再怎麼樣也不能受到政治、政黨的干涉或掌控。當終審法官由總統政治任命時,政治勢力將披著民主外衣藉機入侵司法,使得公平審判、司法獨立和法律正義受到嚴峻的挑戰。這個「終審法官由總統政治任命」的司改決議,顛覆現有制度與人民的觀感,實應予廢棄。

毒品法庭 司改會議的亮點

台灣的毒品氾濫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縱然檢警調人員加重緝毒的力道,仍有抓不勝抓的困擾。目前檢警調人員負責前端的緝毒工作,毒犯戒毒的工作交由後端的衛福醫療人員。惟分段式的處理,並未顯著降低吸毒人口。反毒工作面臨瓶頸,突顯目前的「觀察勒戒」、「緩起訴配合戒癮治療」和「起訴判刑」的直線型處理模式須改弦更張。司改會議提出新設專責「毒品法庭」的構想,欲結合司法、醫療和社工等領域,建構以治療為本、處罰為輔的多元性處分機制,堪稱本次司改會議少見的亮點。

美國佛羅里達州法院於1989年創立第一個專責的毒品法庭,運作方式是先由檢察官篩選戒治動機較高的非暴力、非毒販的毒品使用犯,再由法官邀集觀護人、醫生、諮商師、社工師及檢察官來一起專案研商,做出最適合受處遇者戒除毒癮的處分,交由觀護人執行並定期向法院陳報治療結果,而且法官還可以隨時加重或減輕處分,是相當有彈性與效率的機制。在毒品法庭的監督下,吸毒者完成為期12到18個月的治療方案後,據統計一年內再犯率由60-80%降低至5-30%,因此被認為是有效降低吸毒再犯率的最佳方法之一。

美國聯邦政府自1994年起,每年至少補助10億美元在支持毒品法庭的設立和運作上。據統計,75%完成毒品法庭處遇計畫的吸毒者,至少兩年內未再因犯罪而被逮捕;每投資1美元在毒品法庭計畫上,可為國庫節省3.5美元的刑事司法費用,比如降低了監獄管理支出、減少了逮捕、偵查和審判的司法成本,也減少受害者的補償費用。由於美國的毒品法庭制度運作成果斐然,諸如英國、加拿大等歐美各國競相採用並推廣設立,台灣也應順此潮流予以跟進。

結 語

蔡政府所主導的司改會議自召開以來爭議不斷,由於該會議的設置並無法律授權,充其量不過是臨時性的任務組織。因此其所為的決議,對行政、司法機關無拘束力,僅能給立法機關做參考,無怪乎連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成員都說不會照單全收司改決議。

另外,司改會議討論的議題包山包海,看似很想有所作為,但卻不敢碰觸社會大眾關注的「判死刑的標準在哪裡」、「以可教化為理由判免死刑是否合宜」等問題,更顯得蔡政府無心處理人民真正關切的司改議題。

最後,對於「檢察官變成行政官」、「總統政治任命終審法官」的司改決議,不管是普羅大眾還是社會賢達,皆應透過各樣的管道表達強烈反對之意,讓蔡政府有所忌憚而不敢運作立法院來強行通過,以免司法淪為替執政者服務的奴婢。蔡政府也當懸崖勒馬,並表態不擴張權力、不跨越權力分立的紅線,讓台灣得來不易的司法獨立與民主體制能繼續正常運作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