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主權和治權的關係看「一個中國」原則

兼論中國統一模式

李家泉(社科院台灣研究所研究員)


中共中央江澤民總書記在今年新春茶話會上的講話中說:「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前提」什麼是「一個中國」原則?他緊接著說:「中國的主權和領土決不容許分割。」我看,此即「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內涵。「一個中國」原則集中表現在主權和領土的不可分割性。任何捨棄國家主權和領土的完整而妄談統一,都是不真實的,是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的。

至於治權與主權的關係,江總書記在講話中說,「統一以後」,「台灣作為特別行政區有高度的自治權,擁有立法權和司法權(包括終審權),可以有自己的軍隊,黨、政、軍等系統都由自己管理」。這裡所說的「統一以後」,自然是指按照「一個中國」原則進行的統一,亦即是在不分割主權和領土前提下的統一。在這樣前提下所實現的統一,台灣將擁有上面談到的種種高度自治權。這就是主權和治權的統一。

一個國家的統一,必須是主權和治權的統一。主權和治權既有區別,又有聯繫,主權不等於治權,也不能代替治權,同樣治權不能脫離主權,也不能代替主權,更不能超越主權。治權只能在統一的主權之下行使,並且有責任維護和鞏固主權。絕不可以把主權和治權隔離開來,離開主權而空談治權。

根據主權和治權關係的原則,我們可以用以考察和鑒別目前各方關於兩岸關係所提出的各種統一模式的真偽及其可行性。

早在50年代,美國曾醞釀過「兩個中國」,後來又曾企圖搞「一中一台」,但都失敗了。70年代中期,有人曾提出採用「兩德模式」為台灣謀求出路,然而和者甚少。進入80年代以來,隨著中共「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各方關於中國統一模式之探討日趨熱絡,相繼提出的模式約80種左右。由於提出者的立場、背景和意圖不一,各種模式本身的政治傾向也迥異。有的是為了反制中共「一國兩制」,有的則圖謀對「一國兩制」有所修正或「改良」,有的名為統一模式而實際則是分裂模式。最具代表性者大體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主權和治權都統一。大體有三種:一是實行社會主義的「一國一制」。主張者對中共「一國兩制」中仍保留台灣的資本主義制度不滿,認為「一國兩制」並未改變「資本家統治台灣人民」的現狀,應該建造一個「有主體性」、「比較幸福、團結、有正義和友愛的社會」。二是實行資本主義的「一國一制」。即一些人所主張的「一國良制」,或所謂「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台灣島內有些學界人士還提出所謂「台灣模式」、「一制多元」、「大陸台灣化」等,均與上述主張大體相同。三是「民族主義統一中國」。提出者主張按孫中山提出的「國民會議」辦法實現統一。第一步:兩岸加強民間交流;第二步:結束敵對狀態;第三步:實行國共談判。核心是通過政治協商,建立聯合政府。在統一的國家內,軍隊「國家化」,政治「民主化」,經濟「混合化」。

(二)主權和治權都分開。大體也是三種:一是「兩國兩制」。系台灣島內一學者所提出。其構想是,先「兩國」、後「一國」。即今後一百年內,都大體上保持「兩國兩制」,然後再過渡到「一國兩制」。二是「兩個中國」。主張者認為「一國兩制」與「一國兩府」都不符合事實,也行不通,不如「乾脆就提『兩個中國』」,長期「分裂分治」。三是「一中一台」。諸如「新加坡模式」、「台灣中立化」、「台灣共和國」等。民進黨即稱,其大陸政策將遵循黨的基本綱領原則,以「一中一台為基本架構」。

(三)主權統一,治權分開。最具代表性和權威性的是「一國兩制」。此外還有以下幾種:一是「國中之國模式」。提出者主張將未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特別行政區」個案處理,定義為「國內區域性中央政府」,保留「總統制」、「五院制」等一整套現行體制。二是「中國和平統一方案」。提出者主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設「台灣人民民主自治區」,國旗仍為五星紅旗,外加「滿地紅一圈」;軍隊由自治區總統統帥,可以向外購買武器;「原大使館一律改為領事館,自治區僑民同時持國家和自治區護照」。總的是「主權歸中央,治權歸地方」。三是「聯邦制」。提出者甚多,內容大同小異。大都主張只有一個國家和代表國家主權的中央政府,但強調各邦或區域性政府必須享有在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權。

(四)主權分享,治權獨立。大體有以下幾種:一是「一國兩府」。即「一個中國,兩個對等政府」。類似「一國兩府」者有「一國兩治」、「一國兩體」、「一國兩區」、「一國兩席」、「一國兩權」、「一國兩國」、「一國兩府兩制」、「一國兩區一體」「一國兩府四區」等。其共同特點是,「一個象徵性的主權,兩個或多個實質性的治權」。二是「德國模式」。認為原東西德雙方簽訂的「基礎條約」值得「借鏡」,雙方均承認「對方之主權行使範圍」,「尊重對方之內政與外交事務之獨立自立」,「並在平等權利基礎上發展正常與善鄰之間關係」。認為「一個中國」是指未來,而現在是「一個分裂的中國」。有人提出的「一族兩國」模式,內容與此大致相同。三是「雙體制國家」。認為兩岸是「一個國家事實上分成兩個截然不同體制國家的實體」,「不僅在其所控制的領土上行使有效的管轄權,同時也獲得相當數目國家的承認」,因而屬「雙體制國家」。有人先後於80年代和九○年代提出的「多體制國家」、「多體系國家」理論,與此大同小異。四是「中華邦聯」。主要有「中國國聯」、「中華邦聯」、「中華共同體」,以及「大中華政合國」等。其共同特點是刻意將國家概念虛化,由若干個相互獨立的主權實體組成一個鬆散的、並無實質意義的議會式聯合體。五是「奧運會模式」。主張在「一個中國」的象徵性名義下,把奧運會採用的「一國兩隊」、「一國兩席」普遍化,允許台灣作為中國的另一個主權實體,以「中華台北」或「中國台灣」名義參加包括政府間的各種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並參加聯合國。也有人稱其為「一個半中國」模式。

其他屬於分享或虛懸主權、將國家統一的概念只定在歷史的、未來的、地理的、民族的、法律的、文化的、經濟的意義上的各種模式也很多。就文化方面說,有所謂「文化統一中國」論、「文化統一」論、「文化中國」論等。就經濟方面說,有所謂「中國經濟圈」、「亞太經濟社區」、「中華經濟共同體」、「大中華經濟共同體」、「亞洲華人共同市場」等。

在以上四類中,第一類主權和治權都統一,基本上是實行「一國一制」,或者是社會主義的「一國一制」,或者是資本主義的「一國一制」。這就必然要一方吃掉另一方,或者是社會主義吃掉資本主義,或者是資本主義吃掉社會主義。這自然是不可取的。第二類主權和治權都分開,所提出的幾種方案,都是以分割中國主權和領土為前提,根本談不上統一,顯然是違背全中國絕大多數人民的意願的,不可能為他們所接受。第三類主權統一、治權分開,在已提出的幾種方案中,以「一國兩制」為最具代表性和最完善。不過,其他一些方案中凡是有積極意義的亦應考慮加以吸取,以使「一國兩制」方案更臻於完善。第四類主權分享、治權獨立,本質上與第二類的主權和治權都分開沒有什麼不同。其中所說的「主權分享」,實為「分割主權」;所說的「治權獨立」,實為「分裂國土」。歸根結蒂還是主權和治權都分開,成為另外一個國家。

總之,縱觀現有各種解決兩岸關係的模式或方案,以「一國兩制」最理想。它是以單一制國家權力結構為主,同時吸收了復合制國家權力結構中必要的和合理的部分。其中,特別是它科學的處理了「主權」和「治權」的不可分割的聯繫。在「一國兩制」構想中,主權和治權的統一主要體現在「一個中國」架構中實行的高度自治。一方面,台灣作為特別行政區,它的治權是中央政府授予的,是作為地方政府來治理台灣地區的。另一方面,它在中央政府授權下,又在許多方面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與一般的地方政府的治權有很大的不同。在不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它將擁有一般省區以至一般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沒有的許多特權,包括處理必要的防務和外事活動。這個特別行政區內的一切政務都將由區內的人民自己管理。這和台灣島內人民所期望的「出頭天」以及實行「民主政治」的要求是相一致的。台灣地區人民這種高度自治的權利在統一後一定會獲得國家法律的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