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氏遺孤的血淚控訴
段氏遺孤的血淚控訴
敬請依據事實真相,更正50年代白色恐怖案件中,前台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段澐及其胞兄段復不實案情資料,並請註銷虛構捏造之罪狀以申沉冤,俾還被害人之清白,還歷史真貌。
說明:
一、立法委員林正杰於82年10月15日在立法院總質詢中,要求行政院應盡速平反50年代政治案件的冤、錯及假案;並要求對一切冤錯假案一經查明,政府應恢復其名譽,向家屬後人及社會謝罪,並對受難家屬金錢賠償。行政院連院長在答覆質詢時表示,行政院將要求國防部就50年代的白色恐怖案件做個清理和處理,由國防部代表政府對該案做個交代。國防部長孫震在答詢時亦表示,如果外界對個別案情的處理有疑慮,國防部願加以檢討,將依照連院長指示,對這些案件加以清理。
二、段澐將軍忠黨愛國,戰功彪炳歷歷可鑒,僅舉三事即可概全。
(一)抗日戰爭勝利,奉命代表政府及盟軍在河內接受日軍投降,表現優異,甚受越南政府與民眾推崇。榮獲美國政府頒贈自由勳章,在國際上為國增光。
(二)36年華北勝芳、固安戰役,率所部獨立第95師,擊敗來犯共軍三個縱隊(相當三個軍兵力),擄獲大批武器,使華北轉危為安,榮獲政府頒發甲等一級光華勳章在案。
(三)37年冬平津大會戰,當時華北有國軍50萬,全部戰敗投共,僅段澐率所屬(軍警部隊五萬餘人),苦戰月餘,奮勇突圍,將全部人員及裝備安全撤退至舟山,歸還政府建制。輾轉來到台灣,對穩定當時台海情勢有卓越之貢獻。
三、50年代白色恐怖案件中最悲慘、最無人道之「段澐將軍冤案」時間已逾40載,冤情至今莫白。據國防部42度廉庸起字第042號起訴書,及國家安全局檔案文號77447、3113311331所載,段澐、段復、謝小球、段徽楷等四人,因「叛亂罪」於43年2月3日執行死刑。判決文號及日期為43年元月30日廉度字第65號令核定。根據上述案情資料所載,與事實完全不符,顯系原辦案單位羅織欲加之罪,且從審訊判決至死刑執行僅僅短短三天時間,就連起碼應備之判決書都未曾見到;家屬最後見面之機會都不給;亦不允許當事人聘請律師或法律輔佐人作案情瞭解、辯護或申訴;任憑辦案人員為所欲為、酷刑逼供、秘審處決。所謂,民主、法治政府竟存如此醜陋黑暗之暴行,實為天理所不容。
受難人簡歷
(一)段澐,46歲,湖南衡陽人,黃埔軍校五期畢業,陸軍大學將官班三期,革命實踐研究院第一期深造(與蔣經國同班)。歷任國軍團、旅、師、軍長、代兵團司令,及台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等職。曾參加抗日,剿共諸重大戰役,驍勇善戰,贏得「華北趙子龍」之稱譽。戰功彪炳,獲頒軍人最高榮譽之「甲種一等光華勳章」一枚,及美國政府頒贈之「自由勳章」一枚。
(二)段復(段澐胞兄),54歲,湖南美術專科學校及黃埔軍校六期畢業(與戴笠將軍同期),後因戴先生之引介加入軍統局情報行列。曾入洪公祠特警班深造,歷任軍統局湖南站站長、中國新社會事業建設協會湖南分會書記長、軍統局少將科長、交通部平漢鐵路警務處副處長、交通部專門委員等職。一生廉潔,出生入死盡瘁黨國,作無名英雄。
(三)謝小球(段澐妹婿),52歲,黃埔軍校四期畢,曾任國軍上校團長、政訓主任、衡陽縣民選議員。忠黨愛國,熱心公益。
(四)段徽楷(段澐堂兄),49歲,曾任兵工署上校科長,負責各戰區械彈補給任務。曾追隨俞大維(時任兵工署長)十餘年,是名兵工專家。
案情起緣:
(一)遠因:民國36年元月間天津陷共後,段澐時任青年軍87軍軍長,兼代第17兵團司令。率領該軍及獨立第95師(曾任該師師長)及交警第九總隊,鹽警大隊共五萬餘人員及裝備,由海上撤離塘沽、大沽港口,經上海至浙東寧波駐防,兼保護總統蔣公安全。當時正值蔣公引退,青黃不接,全軍無彈無糧,官兵每日以蕃薯果腹,情緒低落,痛苦不堪。經求援於廣州國防部及總統府俞濟時局長均無結果,無法之下遂致函李宗仁代總統,請撥發軍糧或調廣東參戰,以解困境。其時221師師長王永樹正好在場,乃托他趁事假之便交李宗仁,未料他卻將此信交給了俞濟時局長,再轉給了蔣公。這封信卻產生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效果,給王永樹的是高官厚祿,給段澐的卻是種下殺身之惡因。
(二)近因:當時台灣防衛總司令為孫立人上將,段澐為其副總司令,兩人合作無間,這與當局方面口味不能調和。是故為了整孫,勢必先將段澐除掉。段澐為一標準職業軍人,個性坦率,不懂政治權謀,終於成為高層政治鬥爭下的犧牲者。
(三)導火線:段澐將軍的這枚定時炸彈,終於在民國43年引爆。適有段徽楷、謝小球二人,逃離大陸,於40年3月經香港來台。保密局情報人員認為該二人係銜命前來為共黨工作(根據起訴書所指陳),當段徽楷於民國41年6月前往自首時,保密局乃趁機以匪諜罪名扣押。隨後並將段澐、段復兄弟以掩護匪諜、知情不報,及謝小球匪諜之罪名一併入獄。更用酷刑拷打,迫使認罪,終於43年2月將段澐等四人同時槍決。
對起訴書之反駁:
起訴書充滿太多無恥荒謬的指控,本陳情書僅就段澐等被控有罪之重要部分提出申訴。
(一)關於槍枝部分:
起訴書指段澐在任87軍軍長時,以招募新兵之名,私運槍枝交其堂弟段政(實為胞弟)成立新軍,作為政治資本。此處論斷荒謬絕倫,事實是當時段澐正在石甫指揮作戰,傷亡過重,招募新兵之事乃由副軍長易謙所提出,並事先經呈准國防部在湖南招募有案。且所招募之新兵又奉國防部令全數撥歸華中長官公署,後改為該署新兵訓練處。經白崇禧將軍命令任易謙副軍長為訓練處長,募兵之事自始至終均系易副軍長主持經手,此其一。87軍撥給易副軍長往湖南招募新兵之槍枝,系軍部參謀長汪祥吉所批示撥發,當時段澐正在前方石甫作戰,僅於事後獲報備,此其二。又段政成立之新七軍第二師,是奉華中長官公署白崇禧長官命令成立,由白將軍指揮,並非段澐所屬之第87軍。此事與段澐何干?何能成為「政治資本」?此其三。
(二)關於親函李代總統部分:
起訴書指「段澐命副軍長王永樹持其親函謁李代總統,請求調駐廣東因故未果」。此點在前述遠因中已有交代,不再重複。
(三)關於意志動搖部分:
起訴書指段澐、段復38年來台後見國軍戰事挫敗,竟意志動搖。查民國36年華北勝芳、固安之役,段澐率獨立第95師,擊敗來犯共軍三個縱隊之兵力,榮獲政府頒發「光華甲等一級勳章」在案。民國37年冬平津戰役,當時華北有國軍50萬部隊,結果全部戰敗投共。包括傅作義。僅段澐將軍率領所屬五萬餘軍警健兒,於塘沽苦戰月餘突出重圍,全部安全撤離,歸還政府建制。並隨護蔣公於寧波,平定交警總隊之叛變,護衛元首之安全,繼而主持舟山群島防務。爾後部隊行動全系奉蔣公之指示。大陸失陷後這批國軍精英全都撤來台灣,對穩定當時台海情勢具有極大之貢獻。而起訴書竟公然妄指段澐意志動搖。對如此忠心耿耿之戰將,亦施此種卑劣之故技,誠乃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實令人髮指。(關於段復指控部分,將於另行駁斥。)
據說毛澤東在平津大會戰之後,曾在某次軍事會議中,公開指責林彪不聽話,讓國民黨從海上跑掉五萬部隊。這五萬大軍正是段澐將軍為國軍保全之實力,一項具有歷史意義的偉大公勳。起訴書竟指「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試問證據何在?行為何在?這種天大的謊言竟也敢印出來流傳後世,真不知人間還有羞恥和良知。
(四)關於段徽楷、謝小球來台部分:
起訴書指兩人來台系段澐向段萬鈞及陳瑩請托,偽稱直系親屬申請來台。查段徽楷與段萬鈞系堂叔侄關係,乃段徽楷本人直接致函段萬鈞代為申請,與段澐毫無關係。至於謝小球與陳瑩兩人原為舊識,並具遠親關係,為謝小球申請入台乃其個人行為,段澐絕無請托之事。且謝小球根本未負有任何共黨指令,更非匪諜,這點擬於另段中提出反駁。有關這部分段萬鈞(現住台北內湖)及謝自雄(現住嘉義市)均否認受段澐教唆申請入台(如有必要可提供詳細住址及電話供查詢)。又據段萬鈞稱,他在保密局回答法官張西林偵詢時曾明白表示,段徽楷對他有養育之恩,是他自願為其申請入台。當時張西林曾授意要他咬定是段澐教唆,但為段萬鈞所拒,曾受到嚴刑毒打,事隔40年,至今腿部仍酸痛纏身。段萬鈞認為,保密局是有計畫的陷害段澐,欲置他於死地,乃無可置疑之事實。
(五)關於掩護匪諜部分:
起訴書指段澐、段復兄弟明知段徽楷、謝小球是匪諜,不但不予檢舉,還讓二人住在家中,有庇護匪諜之罪嫌。按段、謝二人與段澐兄弟均系親屬,以往均為國軍忠貞幹部,際此大難當頭,投奔自由來台,暫時收留在家解決其生活,亦人情之常。且他們與外界無任何關係接觸,縱使負有策反任務,乃受共黨所迫,來台後並未為其工作。如當事者沒有行動,又不開口表露,雖同處一屋亦根本無從得知。而預定策反之對象絲毫不知策反者暗藏之玄機,即據以治罪,實乃對法律尊嚴與人權之公然蹂躪。
(六)關於段徽楷自首部分:
起訴書指段徽楷向保密局投案為偽裝,系經由段澐、段復兄弟之安排。由段澐兄弟之說服與安排是不錯,但決非「偽裝」。根據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自首」定義之界說,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的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自首」乃是一種自我揭密行為,試問自首何能偽裝,就連文字都不通,誠滑天下之大稽也。
段徽楷身份之揭露最先是由段復察覺出來的。以其情報單位工作多年之經驗,見段徽楷悶悶不樂神色有異,經過盤問始吐露實情,時間約在41年6月間。而段澐是在當月22日於視察18軍返家時始獲悉上情,當即將此事告知陸軍總部情報署長張揚明將軍,張為段復軍統局老同事。三人商量決定立即將段徽楷送保密局依法辦理,適段徽楷不在家,遂一同往保密局長毛人鳳家。是日正逢週日毛局長外出,段澐乃留下名片略陳來意。因其需繼續視察部隊,無法親自督辦,乃請張揚明與段復二人負責面告毛人鳳,請其依法《自首條例》辦理,由此可知段徽楷之特殊身份,段澐與段復兄弟事前絕不知情,一經獲悉,即出面向有關官員報備,同時面飭當事人速向政府自首,由段復陪同段徽楷往保密局投案。此一經過張揚明將軍自始至終最清楚,他為了段澐兄弟被押之事曾三訪毛局長,最後毛人鳳警告他不要插手此事,否則將會惹禍上身。可見當局早已決定非置段澐於死地不可。張將軍現仍住台北新店,他表示,如有必要可為段澐、段復之清白作證。
又根據地方法院檢察署明文規定「自首之方式可以口頭,如打電話或書面,自行前往或托人代理為之」。由此看來段徽楷自首不只一次,而是兩次才對。為此刑法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依其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綜上述可知所謂「包庇匪諜」、「偽裝自首」,只不過是那些黑心的特務習慣上,用來整人的詞句罷了。而在50年代白色恐怖時期,只要看誰不順眼,最簡單最有效的辦法,便是給對方訂製一頂紅帽子,使他永無翻身之日。後來之孫立人案、雷震案、較早之孫將軍兩名女秘書黃正與黃娟小姐、孫之舊屬李紅將軍(無期徒刑死在獄中),還有那四千多名50年代政治死難者冤魂,幾乎都是沿用此萬無一失之「紅帽子模式」。
(七)關於段復與謝小球部分:
起訴書還指控段復為共黨搜集政府情報。查段復來台前任交通部專門委員,來台後尚在待命復職中,復因車禍腿傷,行動不便,每天在家繪畫理佛,與外界甚少往來。且半生戎馬大部盡瘁於地下情報工作,一向廉潔不苟,盡忠職守,因與戴笠將軍於軍校有同窗之誼,受其鼓勵始加入軍統局工作,成為一名優異的情報人員,而保密局為了整段澐,不惜對這麼一位資深的老同志也扣上一頂紅帽子。起訴書中所羅列一串串偵察、通訊、聯絡等文字,均屬無恥捏造之產品,故漏洞百出,稍加分析,即可窺見其陰毒之用心,蓋如此方可將他兄弟倆一併送入鬼門關,永絕翻案之後患,此種冷血之政治謀殺,怎不令忠貞謀國之士泣血而心寒呢!檢討起來,段復之最大失策乃是錯投了鬼門關,害在對保密局那份天真的感情上,當初若將段徽楷送去保安司令部,按照一般正常之程序投案自首,結果可能不致如此悲慘。
至於謝小球部分,起訴書也指謝是受共軍派來台灣策反段澐投共的。僅舉一例即可將起訴書之謊言刺破。謝小球並未至保密局自首,因為他是清白的。當段徽楷投案遭押後,到派人將段復帶去偵訊問話前,他都是自由的,後來之所以遭難,是他好心要求陪段復同去保密局而被押的。民國80年4月,陳情人之一返鄉祭祖。謝小球之女謝培華曾當面告知,她父親是逃避共黨清算鬥爭才逃往香港的,中共有關部門均否認謝小球是共方派來台灣工作者。
(八)關於自白書部分:
起訴書稱被告前在保密局對各項指控均供認不諱。根據段澐、段復兩人在獄中親筆寫就之血書(歿後於遺物中發現,可資佐證)指保密局中校法官張西林意圖貪功得獎,一味嚴刑逼供,趁痛昏過去神志不清時,強迫於其不知所寫為何物之自白口供上簽字,審訊時亦不給被告辯說之機會。據一位現場目擊者透露,段澐將軍在判決前,審判長蔣鼎文上將曾往軍法局看守所作最後之問話,蔣問段澐怎會有這等事(指認罪之事)?段澐當即解開上衣說:「報告主任(蔣鼎文曾任西北行營主任,時段澐尚為團長),你看我身上這些傷」。當時蔣曾面露驚訝之色,旁邊一位軍官隨即上前對蔣說:「此案不用再問,上面已經決定了,長官只需簽個字就夠了」。有說蔣鼎文在段案判決之後,已拒絕擔任任何刑案之審判,此舉應可視為一種沉默的抗議,而張西林法官卻於第二年突然暴斃,看來因果報應一點不爽。
綜上所陳吾人當可發現「供認不諱」之自白是怎麼回事了。國家之需要政府,首在保護人民之生命財產,增進人民福祉。任何政府均應尊重生命,重視人權。審理案件尤應公正嚴明,罪行認定必須明確,不可使用「意圖」等模糊字句。法律需講求證據,無行為事實者不可據以入罪,更不可以酷刑逼供所得之口供來定罪。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示誠意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及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反之以嚴刑逼供所取得之口供應屬無效」。
聲明與請求:
從以上所舉各例,已可看出段案之冤情十分明顯。此外,這裡尚可列舉兩名有力之人證。據當年參與辦案之關係人,前保密局督察室主任谷正文將軍面告陳情人,段澐、段復兄弟為百分之百冤枉,他們絕不符《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任何條款。之所以落得此一悲慘結局乃是犯了兩項大忌;其一為曾向代總統李宗仁親書致候信件。其二為曾任孫立人將軍副手,未依當局指令行事,反而與孫合作無間。最後他並斷言,50年代凡經國民黨情治單位斷然執行而未付判決書者,均屬冤案無疑。谷將軍作此言是在其台北市永康街寓所,在場者尚有新聞記者及立法委員助理等多人可資佐證(如有必要可提供人名及電話查詢)。另外一名為前面提到的前陸軍總部情報署署長張揚明將軍,他也與谷將軍執同一論斷看法。
翻開中國歷史,每個朝代都不乏忠貞謀國正義之士,但卻也不少私心誤國,弄權陷害忠良之鼠輩。《三國誌》中便有「一計害三傑」之故事。中共對段澐將軍將五萬國軍精英帶來台灣自然恨之入骨,是故乃千方百計欲除之而後快。其本身做不到的便假敵人之刀而殺之,誠是高招。50年代政府中少數當權者,明知此為共軍所設之一招毒計,卻甘願將計就計,以莫須有之罪名來剷除異己,不惜為虎作倀,實令人痛心至極。
段澐將軍冤獄至今逾40年,而台灣社會也經歷了40年長期的嚴苛桎梏,已使人們對社會正義與是非產生了根本的動搖。在那個恐怖的年代,在那個極權政治壓迫下,誰敢申雪?誰敢言非?只能含悲淚以度歲月。所幸這個長久以來之恐怖惡夢終成過去,自戒嚴令解除、懲治叛亂條例廢止,到今天三黨政治的崛起,民主、法治、人權之光已高懸於斯民斯土。這股沛然之民主潮流無人可以抗拒。任何視民如草芥之獨裁政權,必將為人民所棄絕,終必受到歷史與全體人民的審判。
往者已矣!段氏一門沉冤不只是他們本人與其家屬之大悲劇,實也屬我們國家與時代之不幸。如何吸取這白色恐怖時代的慘痛教訓,撫平這歷史傷痕,使冤假錯案永不再現,讓死者得以瞑目於九泉,沉冤得以昭雲,生者40年來的傷痛悲慼得到化解寬慰,讓國家的民主、法治與人權更向前跨進一步,應是國民黨現任政府必要的作為與職責。
請求事項:
(一)請先補發段案判決書,天下那有對國家百戰功臣,沒有判決書就執行槍決的道理。
(二)公佈辦理段案的詳細經過,透過法律救濟程序對此冤案徹底調查,予以平反,並恢復愛國將領之名譽。
(三)賠償受害人家屬精神及經濟損失,並請從速發還被保密局抄家時強行取走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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