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倫堡審判之成功與東京審判之失敗

吳天威
(南伊利諾大學教授)


第二次世界大戰在歐洲結束不及半載,盟軍即在紐倫堡設立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納粹戰犯。今值其50週年紀念,美國報章頗多刊載其審判成功之論述,遂引起我們想到「東京審判」的失敗,審判德國納粹戰犯選在紐倫堡最為恰當。德國對猶太人的迫害始於1935年的紐倫堡法案(限制猶太人與德國人通婚;猶太人外出時必須要戴「黃星」徽章等),至1938年11月9日之「水晶玻璃之夜」(以德國駐巴黎一名外交官被一猶太青年刺殺為由,納粹發動在全德各大城破壞猶太教會堂及商店)而加劇,當時西方各國震驚,但未采任何行動加以阻止。

紐倫堡法庭之設立與審判

二次大戰初,納粹德國於1941年夏入侵蘇聯後,開始大批屠殺猶太人(1942年1月更決定了「最後解決」,根絕猶太人),引起1942年1月九國宣言,將懲處戰爭暴行作為戰爭主要目的之一,翌年11月,英、美、蘇三國更發表莫斯科宣言,作出戰後審判戰犯之決定。1945年8月國際軍事法庭成立,並制定《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章程》。紐倫堡法庭於11月開庭,首席法官為英國勞倫斯公爵,英國副法官為波爾開特,美、法、蘇各派法官與副法官一人。首席檢察官為美國之羅伯特.傑克生,實為審判之總負責人;各國派檢察官副之。

審判原則系根據《紐倫堡國際法庭憲章》所規定之四種罪行:(一)違反和平罪;(二)違反人道罪;(三)戰爭罪行,包括陰謀犯罪的觀念;(四)集體犯罪。除第三項「戰爭罪行」外,其餘三項皆為首創,開國際公法之先例。以後美國又舉行「醫生審判」,制定了《人體實驗法規十條》,為聯合國所採用,亦為美國及西方國家所沿用。

紐倫堡法庭審判歷時十月半,於1946年9月30日宣判,將21名戰犯(原為22名,納粹黨書記包爾門始終未得捕獲)分處死刑、徒刑及三名無罪釋放,納粹第二號人物,空軍英雄戈林等11人被判死刑;納粹黨副黨魁,於1941年4月駕機飛英國求和之赫斯等三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四人,包括希特拉親密戰友,主管戰時生產的斯皮爾,三名被宣告無罪者有1933-38年德國經濟部長蕭希特。

隨後在英、美、法、蘇各在德佔領區分別舉行對次要戰犯審判,惟僅美國仍堅守紐倫堡審判的原則,共設12個軍事法庭,包括上述「醫生審判」,審判150案件之570名戰犯,至1949年4月始告結束。

審判成果

紐倫堡審判樹立了無人超出於國際法之外和人類共同之法律原則,並伸張了正義與道德,對納綷德國的醜惡歷史給予公正的判決,儘管紐倫堡審判的高尚理想和原則,並沒有制止今日仍不斷發生的戰爭和暴行,50年來其影響在德國已根深柢固。第一,根絕納粹思想,德國尊重聯合國1968年的決議,納粹戰犯不受國際法上通用之30年時效的限制,而繼續追捕納粹戰犯。國內制定法律防範納粹主義復活。第二,德國人從總統到百姓對於納粹罪行暴行深切懺悔認罪,西德總理布蘭德於1969年訪問波蘭首府華沙,於猶太人公墓前下跪獻花認罪;西德總統魏茨澤克於1985年在聯邦議院上作反省戰爭罪行的演講,兩者均淋漓盡致的表現了在民主政制下成長的西德民意。第三,為納粹的戰爭罪行和暴行,特別是迫害猶太人的暴行,負起歷史的責任。即使尚未統一的共產黨東德,素以共產黨為希特拉所仇恨和迫害為托詞,亦公然願意承擔納粹罪行的歷史責任。第四,西德自1951年即對納粹暴行的受害者,主要是猶太人作出金錢補償,迄今仍在進行,使受害者能享其天年。

東京審判

紐倫堡審判之四項法律原則直接影響較遲舉行之「東京審判」。關於日本在中日第二次戰爭和太平洋戰爭中所犯的罪行和暴行,1943年12月之英、美、中三國公佈的《開羅宣言》已經指出,將設國際軍事法庭審訊日本戰犯,以後1945年7月的英、美、中《波茨坦宣言》重申此議;同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書上特予提出,是年12月中、英、美、蘇的莫斯科會議決定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其章程於翌年1月經送遠東盟軍統帥麥克阿瑟批准,法庭遂正式成立,法官由組成遠東委員會之11國(中、英、美、法、蘇、荷、加、菲、紐、澳、印度)各派一人由麥帥核准出任。首席法官為澳洲之韋伯,中國法官為芝加哥大學出身之梅汝傲;首席檢察官為美國之肯寧,其他十國各派一檢察官副之,中國檢察官為向哲浚。

由於麥帥不僅有遴選法官之權,並「有權批准減輕及改變法庭之判決,但不能增加刑罰」,「東京審判」直接受到美國對日政策之影響,惟仍根據紐倫堡樹立之戰爭罪行觀念進行審判。首席檢察官肯寧為來自俄亥俄州民主黨政客,與麥帥密切合作,於1946年5月開審日本主要戰犯,即「甲級」戰犯28人,至1948年11月始告結。在漫長的審判期間,中國內戰急轉直下,美蘇交惡日急,冷戰揭幕,結果「東京審判」僅對28名「甲級」戰犯判決後,草率結束。

戰時首相東條英機,關東軍特務機關長土肥原賢二,陸相板垣征四郎,「南京大屠殺」罪魁中國派遣軍總司令松井石根,中國派遣軍副參謀長武籐章,緬甸方面軍司令官木村兵太郎,及戰爭初期首相廣田弘毅等七人處以死刑。

被判無期徒刑者為荒木貞夫、橋本欣五郎、畑俊六、梅津美治郎、鈴木真一、木戶幸一、小磯國昭、平沼騏一郎、南次郎、岡敬純、賀屋興室、里野真樹、大島浩、佐籐賢了、嶋田繁太郎、白鳥敏夫等16人。

外相東鄉茂德被判20年有期徒刑,代表日本在米蘇里艦受降的外相重光葵七年徒刑,外相松岡洋右及海相永野修身先後病死獄中,大川周明瘋狂獲釋。

回顧「東京審判」不能不令人深感遺憾者,乃在此第一批28名戰犯之外,尚有在東京巢鴨監獄在押待審之第二批和第三批「甲級」戰犯。第一批「甲級」戰犯皆為軍事政治、外交界之首要,發動侵華戰爭之元兇巨魁。第二、三批「甲級」戰犯多為日本工商業鉅子,為侵華和發動太平洋戰爭之後盾,如岸信介、久原房之助、鮎川義介,但亦不乏惡名昭彰之外交及軍事人員,如中國派遣軍總司令西尾壽造、天羽英二、須磨彌吉郎、笹川良一等。第二、三批「甲級」戰犯未予起訴,經麥帥先後釋放,1947年秋釋放23人,1949年底19名。其中應值一提者為岸信介出獄不久即兩度任日本首相。另一位今年7月逝世之今日世界最大之慈善家笹川良一。笹川為日本黑社會領袖,法西斯主義先驅,私建軍隊數萬人在馬來亞屠殺華僑三萬人。同時第一批未判死刑之「甲級」戰犯亦於1954-55年全部釋放。此大批日本軍國主義領袖多不久即重返日本政治舞台。其後果可想而知。

「頭號戰犯」受審問題

「東京審判」一大污點為「頭號戰犯」日皇裕仁竟逍遙法外,致使審判之意義與價值大減,中國及澳大利亞雖強調審判日皇之必要,但美國為便利其在日統治,終於剔除日皇為戰犯。惟在審判的整個過程當中,裕仁應否出庭受審和作證的爭議和揣測,一直籠罩著法庭和日本社會。

關於日本偷襲珍珠港問題,永野海軍參謀總長及東條首相皆承認與裕仁磋商,而裕仁相信任務會圓滿達成。澳籍的「東京審判」首席法官韋伯說:「事實上,如果犯罪的主謀所建議的是一種罪行,其罪過仍比下命令實行罪行的兇手為輕。」同時東條承認:「皇帝雖然勉強,但是同意這次戰爭,我們沒有人敢違皇帝的意志來採取行動。」

從戰後日本防衛廳發表的戰時大本營的文件中,不難得到下列的結論:(一)任何最重要戰役,「八一三」滬戰、武漢會戰、長沙會戰、緬甸戰役、「一號作戰」等,無不經日皇裕仁親自縝密的研究批准後,始可付諸實行;(二)任何師團長(日本每師團人數由一萬六千至二萬二千餘人不等)的任免必須經裕仁批准,並通常召見後始行發表;(三)任何師團以上兵力的調動及一新師團之建立必須經裕仁批准後實施,裕仁統御海陸軍之權威超過希特拉當無疑義。

「人體實驗」殺人犯全部漏網

但是,「東京審判」還鑄成另一大錯,即美國政府及麥帥為獲得以活人作細菌實驗資料,及防範該項資料落入蘇聯人之手為由,豁免對日軍「731」細菌部隊長石井四郎中將及其全體人員按戰犯追究為交換,而未能將石井及其部屬提起公訴於「東京審判」。石井本人之罪惡遠超過納粹以人體作細菌實驗稱著的孟蓋爾醫生(戰後逃往阿根廷,前幾年故去)為甚,但其細菌部隊殺害的中國人數勢必高於納粹醫生們所殺害的猶太人、吉普賽人、波蘭人及俄國人的若干倍!在紐倫堡法庭於1946年12月9日正式開庭審判納粹醫生之前,以人體實驗的次要戰犯31人已在布臣瓦得(Buchwald)集中營遭受審判,其中22人判處絞刑。「醫生審判」於1947年2月20日結束,判決23名被告中七人處以絞刑,包括希特拉的私人醫生布蘭德(Brandt);五人無期徒刑,二人20年有期徒刑,一人15年徒刑,一人10年徒刑,餘者無罪釋放,這次「醫生審判」所制定之10條《紐倫堡法規》為聯合國及西方國家所採用。《法規》的第一款:「受實驗人的自願同意是絕對必要的。」第四款:「實驗應該避免(受實驗者)任何身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和傷害。」第九款:「實驗進行當中,受實驗者在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無法忍受實驗的繼續時,應隨時停止實驗。」因此,不僅日軍的731部隊的成員違反了《紐倫堡法》,而日本從事細菌武器的製造和發動細菌戰更違反了日本是簽字國之一的1925年廢止化學與細菌戰的條約。

今天千百名的前731部隊的醫生們還在執業,或息隱家園,我們盼望他們在有生之年,對當年所犯之暴行作個交代,向他們的受害者及其家屬懺悔認罪,懇求饒恕並提出賠償。能如此作不但自己的靈魂會得到安息,同時也對子孫及人類社會作出最低的貢獻──維護歷史和申張公理正義。若不然,只有受害者及其家屬,以所有的中國人和亞洲人為後盾,根據聯合國的規章和國際公法提起公訴,以示人間尚有法律和道德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