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民主之權﹐無自決之權

台獨可以休矣!

傅昆成
(中國國際法學會秘書長)


東帝汶舉行「自決公投」﹐民進黨與若干台獨人士主張台灣也應援引辦理。事實上﹐這是不符合國際法﹐更不符合憲法的見解。

在目前聯合國體系下的所謂「自決權」(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專門為打破民族間之不平等﹐解除殖民地異族統治所造成之不公義﹐而創造出來的權利。1960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以及1970年10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都明白揭示了這項基本精神。

因此﹐我們可以說:除非在台灣居住的人民是處在「非自我統治」(non-self-governing)的狀態之下﹐否則無法主張國際法上的民族自決權。也沒有主張自決權之必要。

換言之﹐如果今天台灣仍在日本殖民統治之下﹐我們大可以主張自決權。由聯合國監督進行自決公投。目前在台灣地區並不存在異族統治之事實﹐因此﹐我們根本沒有主張自決權之餘地。

當然﹐這並不是說﹐台灣沒有自我決策的自求生存發展的權利。事實是﹐我們已經享有了依循民主程序﹐自我決策與自求生存發展的權利──何來「自決公投」之必要?只須繼續推行民主憲政即可。

次從憲法層次分析。中華民國因為戰勝了入侵的日本帝國﹐從日本接收了原本屬於中國之領土──台灣。日本殖民統治者獲得保護﹐全部送回了日本。在這塊中國人居住的土地上﹐實施了中華民國的憲法﹐且該憲法第四條所稱之「固有疆域」﹐主權領域在制憲會議中﹐自始即包括了台灣。這樣的事實﹐不是極少數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美國﹑日本人士﹐所能改變的。

因此﹐筆者願忠告台獨主張者:除非甘冒天下之大不韙﹐以武裝內亂行為奪取政權成功﹐各位實在沒有依照國際法或憲法﹐主張台獨之權利。台獨對台灣人民的短程﹑中程﹑長程的利益﹐都毫無正面意義﹐不應被追求﹐亦不能被合法地追求。

長久以來﹐若干對國際法一知半解的人士﹐傾向於假藉正確的民主概念﹐來包裝台獨的違憲主張。譬如:「世界各民主國家都是單一國會」──所以必要廢除國大不可(目的在改寫全部之憲法﹐重新制憲﹐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問題是﹐中華民國憲法原本就是單一國會(立法院)﹐國大從來就不是國會﹐何來追求單一國會之必要?

又譬如:「世界各民主國家都是主權獨立的」──所以要公投決定主權獨立(目的在永遠切斷與中國的關係﹐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問題是﹐中華民國自一九一二年以來﹐早已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過因內戰而形成分裂分治之局﹐迄今尚未改變﹐何來公投獨立之必要?

政治人物常說要建立共識。尊重中華民國憲法﹐就是必然的共識。不符合國際法﹐也不合乎憲法的「自決公投」﹐是違憲台獨的障眼法﹐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