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受難人抗爭有理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立法始末及依據

謝聰敏
(前立法委員)


白色恐怖受難人又要向行政院抗議了。抗議的日期是9月9日。去年6月17日總統公佈立法院通過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行政院不但尚未依法執行﹐而且即將縮小補償的金額。白色恐怖的受難人抗議行政院違法刁難。

白色恐怖受難人要求比照二二八事件補償標準辦理。這個法案是由我邀請70位委員共同提案的。提案案由明白指出﹕爰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之精神」﹐特提議制定《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補償條例草案》(見院總第1582號﹐委員提案第1742號)。立法院司法國防委員會致秘書處函中﹐特別指出﹕補償原則皆比照二二八事件補償條例規定(見台87司法發字第02號)。這就是白色恐怖受難人請願的法律依據。

補償基金會由蘇友辰律師發表文章﹐主張政府處理「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補償的認知立場與立法設定均有所不同﹐而拒絕適用「二二八事件」補償原則。他的依據就是白色恐怖補償條例中「叛亂或匪諜確有實據」者﹐法律有「排除條款」﹐遂否定「二二八事件」補償原則的適用。本人在提案審查過程中全程參與﹐願說明本條例立法有關爭論。

在本條例提出之前﹐本人曾經提案刪除國安法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恢復人民在戒嚴期間受軍事審判得依戒嚴法第十條所定「得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之權利。此案在二讀會中受到否決。

當時﹐白色恐怖受難人家屬曾梅蘭發現他的亡兄徐慶蘭和其他受難人的屍體被棄葬在三張犁公墓的荒草下。戴獨行的《白色角落》記載﹕1993年10月15日﹐立委林正杰在立法院的總質詢中﹐要求行政院盡速平反50年代政治案件的冤﹑錯﹑假案。行政院長連戰則在答詢時一口否認表示﹐政府絕無白色恐怖案件的檔案﹐行政院也不適合成立專案小組﹐應由國防部對這些案件作清理和處理(見第236頁)。

我曾經參加國防委員會﹐參觀由警備總司令部演變的海防部。我詢問我過去兩次被捕的資料﹐海防部回答﹕政治案件已經毀棄。因此﹐我在國防委員會質詢國防部長孫震﹐他答覆時說﹕白色恐怖檔案已經毀棄。經過調查﹐我終於在台北近郊發現儲藏白色恐怖檔案的倉庫。我再次質詢孫部長﹐孫部長仍然堅持原來的答覆。

孫部長離職以後﹐在《聯合報》副刊寫了一篇文章﹐敘述他閱讀山東流亡學生遭受逼害檔案以後內心的痛苦與掙扎。我遂向繼任的蔣仲苓部長質詢。蔣部長仍然堅持國防部已銷毀白色恐怖檔案﹐我舉出孫部長文章中的悔恨之情﹐勉勵蔣部長﹕做官好積德﹐行善須及時。

1996年10月3日﹐謝長廷律師和我聯合舉辦為孫立人案平反記者會。蔣緯國寫了《千山獨行》﹐書中誹謗孫立人兵變﹐孫將軍的兒子孫安平提出控訴。謝長廷律師建議﹐比照《二二八事件補償條例》尋求白色恐怖受難人的補償。因此﹐我一方面再次提出國安法第九條第二款修正案﹐他方面仿《二二八事件補償條例》另擬《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補償條例》。

二二八事件補償條例是立法院各政黨都能接受的補償原則。為了比照《二二八事件補償條例》﹐白色恐怖補償條例刪除二二八事件補償條例中不符白色恐怖情況之文字﹐保留其餘文字。國民黨籍的立委葛雨琴逐字審酌﹐惟恐審查中遭受阻撓﹐令人深為她的工作熱忱所感動。草案也送請新黨的高惠宇委員同意﹐然後展開連署。

現在行政院已經成立白色恐怖補償基金會。它所面對的問題是補償標準應否適用《二二八事件補償條例》的標準?本條例提案案由特別聲明依《二二八事件補償條例》的精神。在審查過程中﹐沒有人反對適用二二八事件補償標準。白色恐怖補償基金會蘇友辰律師所舉出的「排除條款」並沒有改變二二八事件補償原則的適用。司法國防兩委員會在送秘書處移送院會審查的公函中特別舉出我在委員會的發言﹕補償原則皆比照二二八補償條例規定。

我在委員會審查中看到「排除條款」﹐顯然政府必須提出犯罪證據﹐我立刻想到國防部軍法局已經忘掉連行政院長﹑孫部長和蔣部長在立院答覆委員質詢時所說﹕白色恐怖檔案已經銷毀。人世間沒有完全犯罪。說謊的人永遠無法自圓其說。所有的委員都樂於看到行政院翻出舊檔案﹐執行「排除條款」。

蘇友辰律師所提「行政院版」只是整理審查會所通過的條文﹐為「排除條款」增加配套條文﹐沒有推翻二二八事件補償原則。「行政院版」又刪除沒收財產的發還。理由是這些沒收財產已經被辦案人員瓜分一部分﹐政府不能討回。有原則必有例外﹐刪除發還財產﹐也沒有推翻二二八事件補償原則。何況在1998年5月25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中﹐附帶決議﹕請行政院研議戒嚴時期叛亂匪諜案件受裁判者沒收財產發還的可行性。

蘇友辰律師訴諸人民的情緒﹐指出補償基金來自納稅人的錢。國會可以調查政府發動白色恐怖﹐沒收人民財產﹐究竟淨賺多少錢?黨營事業的裕台公司財產即沒收自台灣火柴公司股東吳性栽等的財產。這些股東持股約佔有台灣火柴公司76.1%的股份。辜濂松的媽媽辜顏碧霞被沒收龐大的財產。其中高砂鐵工廠的工廠用地現值已在20億新台幣以上。華南銀行大股東劉明被沒收的延平南路的樓房和仁愛路二段的住宅以及股票也值新台幣幾十億元以上。台大醫師郭秀琮的父親是彰化銀行總經理郭坤木。他是彰化銀行大股東﹐在其子名義下的股票都被沒收。補償基金還要用到納稅人的錢嗎?何況那些被濫捕槍斃的屍體都移送國防醫學院提供解剖和實驗﹐公權力如此濫用﹐難道政府可以不負賠償之責嗎?

蘇友辰主張由李敖來追緝始作俑者。在本條例審查前﹐蔡明憲委員曾在1997年8月28日召開公聽會﹐由海外人權團體主張﹕追查製造白色恐怖案件機構﹑官員的責任。蔡委員沒有將這次公聽會紀錄移送司法和國防委員會﹐也沒有相關提案。蘇律師的主張只是轉移補償的焦點。

我曾經向前司法院長施啟揚請教﹐如果白色恐怖受難人向法院提出訴訟﹐是否可以成立。他回答﹕如果立法院有「比照二二八事件補償條例補償原則」文字﹐則可以成立。在彩券發行條例立法後﹐行政院曾經公然告訴記者﹔行政院不予執行。行政院執行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常常因人而異﹐如果行政院用人不當﹐良法美意受到扭曲﹐常常弄得焦頭爛額﹐激發人民的憤怒。或許在請願的過程中﹐人民可以發現立法院通過的法案如何被行政院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