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法角度,為何台灣坦承「一個中國」對其自己有絕對之保障?

「全球華人反獨促統大會」發言稿

熊玠
(美國紐約大學終身正教授香港嶺南大學榮譽教授)


 本文不是社論性的文宣。也不是想當然的老生常談。完全是基於下列七點事實與分析得來之無法避免的結論。雖然本人是教國際法的,但在本文論述中,盡量不用術語。併力求保持學術中立性,以免個人主見偏頗,失其中肯與可信度。用詞遣字,亦力求中性,俾使台海兩岸均能接受,至少不以為忤。

 為了緊湊之故,這裡特別將一個原先極有爭議性的問題,用以下七點勾畫出來。以便使問題一目瞭然。但由於這以下各點一環扣一環,有極緊密的邏輯連貫關係,所以須請讀者特別注意與鑒識。

 在我開始前,先須解釋這裡說的「一個中國」,不是相對於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而言。而是指「一個整體中國」,是相對於「分裂的中國」或由任何一方代表的中國而言。說得更白話一點,即一個超越任何政權與任何時空的抽像的一個中國。 也是一個法律上的中國觀念。

 (一)無論有人如何爭論歷史上中國大陸與台灣間之主權關係為何,至少不能否認台灣是在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由中國手中割讓給日本的。所以,由國際法角度看,《馬關條約》足以證明台灣原屬「中國」領土無疑。這是無法否認的客觀事實。

 (二)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依照戰時盟邦的《開羅宣言》(一九四三)及《波茨坦宣言》(一九四五)將台灣歸還「中國」(這裡加用引號,是指整體的一個中國,非任何政權或個人的中國)名下,而是由那時蔣介石所領導的政府代表這個整體「中國」接收的。此舉,體現了並完成了戰時盟邦(包括美英蘇中各國在內;法國是流亡政府)在該兩次宣言中表明的共識與宿願。否則為何日本要放棄台灣?這個也是無可否認的事實。

 (三)也許有人認為在一九五一年各國對日和約中,以及一九五二年由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的雙邊和約中,僅有日本交出(surrender)台灣島的字樣,並沒有明定是交給何方接收。也許還有人認為戰時的《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雖然說是要日本於戰後將台灣島歸還中國,但僅是宣言,並非條約,故無拘束力。儘管如此,現在姑且冷靜分析一下:縱使不以該兩個宣言為依據,那麼既然在兩個對日和約中,分別宣示了日本交出(surrender)台灣;而又在沒有指明由誰接收的情況下,這個應該接收的當局,如果不是在一八九五年對日割讓台灣的宗主國「中國」,還能是誰呢?換句話說,在這種既無其他明確交代的狀況下,除了宗主國的「中 國」以外,還能有任何一方能更有權利與合法性取代中國來接收由日本交出的台灣嗎? 答案自明,無須多費唇舌。

 (四)既然日本確實交出了台灣,而蔣介石的政府也事實上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接收了台灣的歸還,那麼下一個問題是這與「中國」何干?這需要回顧一九四五年的政治客觀情境。蔣介石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是那時全世界所公認唯一代表全「中國」的政府。所以它當時的合法性,是一個無可否認的事實(就是因為如此,所以外國在中國的使領館,統統是駐中華民國的首都。接受日本投降,以及參加甫成立的聯合國等,均是中華民國政府出面代表「中國」)。 因此,既然是由當時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接收了台灣的歸還,那麼台灣是已經返回「中國」的懷抱,而「中國」對台灣恢復了主權,也是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

 (五)下一個問題是:一九四九年以後中國內部情況起了革命性的重大改變,這對「中國」與對台灣的主權有什麼樣的影響?首先,簡單地說,中國國內的轉變,是國內問題。但從國際法上來看,「中國」與台灣間的法律關係(一個整體中國對於台灣的主權),並沒有改變。由於一九四九年國內的改變,造成蔣介石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退居台灣一隅。大陸上出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原先中國內戰中的兩個對等的「交戰團體」,變成了台海兩岸一水相隔的兩個土地大小不成比例的並存政體。這個雖然是內政問題,但它對於原先一個「中國」觀念與台灣間的法律關係,卻是一個僅能由國際法上才能找到答案的問題。因為在大陸統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RC)迄今並沒有擁有台灣本島,更未有對其行使主權。故它雖然在大陸興起替代了原來由蔣介石領導的政府,可是事實上僅繼承了這個整體「中國」在大陸的部分。所以,是不完全繼承。另外一方面,當時由蔣介石領導的政府於一九四九年以後播遷至台灣島,繼續沿用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ROC)的稱號。繼續在台灣存在迄今,也繼續由歷年數目不等的若干外國政府所承認。所以,這個自稱中華民國的法體,雖然自一九四九年以來喪失了大陸的主權,但因它仍有效擁有台灣(仍然是一個整體「中國」的一部分),故其喪失主權之實,僅能說是不完全喪失。

 (六)在台海兩岸之兩個並存的法體,儘管他們之間土地大小不成比例,但由於一個是不完全繼承,另一方是不完全喪失,那麼二者加起來,就是一個整體「中國」的主權。這是沿用國際法淺進原則,再加以邏輯推演出來的無法否認的結論之一。另外的一個同樣重要的結論,是有關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之合法性。因為只有在「不完全喪失」的原則(已如上述)下,才能建立。而要維持這個原則,其先絕條件是非先確立一個整體「中國」的大前提不可。因為只有先有一個整體的「中國」,才能有不完全的喪失與不完全繼承。假如台灣現存的政體,不接受這一個大前提,則它勢將無法主張與享受在(因不完全喪失而剩存的)台灣島行使統治權。更糟的是,它將是在台灣島上一個「鳩佔鵲巢」的非法強佔份子(squatter)。

 (七)如果目前坐落台北的政權甘願定位為是在台灣島上的「非法強佔份子」,那麼它的後果是,第一,中華民國在法理上,將完全喪失其在一個整體「中國」中所剩餘的主權(包括台灣島)。第二,在法理上,既然中華民國(ROC)繼而喪失了它剩餘在台灣島的主權,那麼它原先的「不完全喪失」的主張,即將不成立。在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將由以前的不完全繼承,在法理上變為完全繼承了。第三,既然如此,則一個既已完全繼承了「中國」主權的政權(坐落於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法理上,將有絕對權出兵跨海,像一個合法的房東一樣,強將仍霸佔台灣島的「非法強佔」的房客驅逐出去。這一點,也是由法理演繹,再加邏輯推斷所達到之無法否定的結論。

 總結論:鑒諸以上各點,對於坐落台北的政體,從基本理性上來看,最起碼,是不能將自己淪為在台灣島上的「非法強佔份子」。而如若不要淪落到那樣的厄運,則必須能夠堅持申述以上的「不完全喪失」論。即中華民國雖然已在一九四九喪失了對大陸的主權(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但在法理上仍繼續擁有對台灣島的主權。但這又必須在一個整體「中國」架構之下,才能成立。所以,接受這一個整體「中國」是繼續維護中華民國未完全喪失「中國」的主權之先絕條件。也是對座落在台灣的政權(無論是由何政黨領導)及兩千三百萬人民之絕對保障。所以,從法理角度觀之,維護一個「中國」(即整體中國)原則,對台灣有絕對利益。對海峽的和平與寧靜,也是一個不可或缺的保證。其道理,已在以上的七點中交代無遺。

 再重複說一次,以上各點的最終結論是:台灣接受一個(整體)中國原則,在法理上,是自衛自愛的先絕條件。本文不涉其他(包括政治與談判之考慮),僅從法理上看問題。最後的答案是:唯有一個中國原則,才能保障中華民國繼續申述其在台灣島上仍存留主權之主張。也唯有一個中國原則,在法理上,才能確實奠定兩岸和平共存與共處之基石。因兩岸五十年來沒有發生新的戰爭(除了一九五○年代在前線外島的局部衝突以及近來偶爾發生的海事糾紛以外),正是由於兩岸間的一個長期共識,即:兩岸的一方是不完全地繼承「中國」主權(僅限於大陸),另一方則是不完全喪失一個「中國」的主權(尚留存了台灣)。職是故,如果否定了一個中國整體的原則,那麼這個共識就不存在了,那麼兩岸和平共存的基礎也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