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必須回歸憲政體制

諍社座談會紀錄


時 間:十一月十二日主持人:張麟徵(台大政治系教授)引言人:江炳倫(文大法學院長)  蘇永欽(政大法律系教授)  盧瑞鍾(台大政治系教授)  楊泰順(文大政研所所長)

 張麟徵:執政黨跟在野黨現在都強調要回歸憲政體制,但他們對所謂憲政體制的內涵,好像又各有不同的瞭解。

 就我們學界的同仁來說,民國八十六年修憲的時候,曾經由江炳倫教授振臂一呼,有一千多位學者對當時修憲的內容有過很多的意見反應,但並未獲重視。凍省我們就先不去談它,因為牽涉到意識型態,雖然主導修憲的人強調行政效率,但事實上大家知道行政效率包裹的是一個意識型態的問題。當時學者說,如果拿掉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以及其他的一些配套措施絕對發生憲政運作困難。

 當時我們就強調,主張統也好獨也好,都不能否定的民主價值觀就是憲政制衡原理。我們一再呼籲不能拿掉閣揆同意權,否則即便你說是倣傚法國的雙首長制,也會跟那個雙首長制有很大差距。當時我們就預見以後的憲政運作可能會有扞格的情形,果然在政黨輪替後,看到一個這麼混亂的局面。

 朝野都呼籲回歸憲政體制,但什麼樣的體制是憲政體制?這是今天開會的目的,為了釐清這個問題,先請江炳倫教授為我們談一談三年前發動的反修憲運動,到底精神是在哪裡?接著請蘇永欽等教授,進一步為當前的憲政問題把脈,提供建言。或只能寄望於憲政習慣了

 江炳倫:最近的亂象,仍是肇因於近年來的亂修憲。連戰說「阿扁不顧民進黨在立法院是少數黨,仍堅持當大總統。」我要對這位老朋友、老同學說,這都是你主持亂修憲法造成的,你老兄是自食惡果。三年前國民黨和民進黨聯手修憲,幅度比前幾次都大。第一是把立法院的同意權拿走;第二是取消立法院可透過否決行政院的法律案覆議,迫使行政院長接受或辭職之權。這是十分接近內閣制的制度設計。現在總統要任命誰當行政院長就任命誰,不必經過立法院同意。如果說「回歸憲政」是回歸到已修改過的憲法,陳總統任命張俊雄並不違憲。現在立法院制衡行政院的唯一途徑是提不信任倒閣案,但同時立法院也可能被解散,唯一不受影響者是總統。這當然是權責完全不符的大總統制。

 所以,學術界發動了反修憲的活動,有一千多位教授連署,台大行政會議也通過反修憲的提案,有四、五百名教授連署;天主教主教團也登報表達反對的意見。但國、民兩黨還是強力把修憲案通過,才造成今天的憲政危機。昨天在在野黨的高峰會議中,連戰一直呼籲回歸憲政體系,我們不知道他說的是那一個憲政體系。宋主席和郝主席則說等下次修憲時,再把立法院的同意權還回來。但他們知道修憲並非易事,所以他們提出要行政院長第一次來院報告時,馬上舉行信任投票,倣傚法國的辦法。但目前國民黨民民調正處低潮,那敢輕易倒閣。所以我們所能希望的,是陳總統能體恤人民求政局安定的殷切願望,在任命行政院長時,先考慮立法院的多數委員的感受和可能接受的程度,慢慢讓這種辦法成為一種憲政習慣。如果不清楚立法院的意向,不妨先舉行假投票供總統參考。倒閣和解散國會,至少在我們這個社會震撼性太大,我們希望它不要輕易發生。

 蘇永欽:這兩天執政黨跟在野聯盟都提到回歸憲政體制。我們若更往一個大方向看,今天世界上注意的焦點還不是我們,我們自己覺得很亂,世界注意的焦點是美國,美國總統大選現在還開不出票來,有可能現在議長來代行總統職權,可以想像會是一個怎麼樣的局面。修過的憲法是明明白白的雙首長制

 為什麼美國科技那麼發達,教育水準、民主素養各方面條件都是世界尖端的一個國家,會出現這樣一個情況?全世界怎麼會有這麼爛的選舉制度,說它是普選,顯然不是,說它是反映聯邦制,可是它的選舉人還是照人口多寡來分配。從一人一票的角度來看,它是一個很慢的設計。從投票程序、選務工作來看,它是一個很糟糕的制度,果然在兩個總統候選人實力接近的時候,出現選不出來的情況。

 可是美國並沒有亂,整個來講,有批評但沒有亂。評論者最主要的發言是:我們有憲法,有法律,有各種選舉辦法。也講將來或許會去改,但目前的問題不在於怎麼去改它,而是所有的候選人、所有的人民都要按照現在的制度去運作,否則我們的民主就會崩盤。我覺得最可貴的在這裡。

 如果學習美國,現在更重要的問題是我們已經有這個憲法,要怎麼樣遵守這個憲法、回歸這個憲法。憲法還沒修改前,大家應該照憲法運作,這是我們今天真正要學習的,否則憲法再怎麼修都是一樣。

 我們憲法到底是什麼一個體制?如果民國三十五年制定憲法在解讀上還有些困難的話,我想民國八十六年修改出來的憲法,是非常非常清楚的。包括今天諍社諸君子它提出來的證據,當時大家認定它就是雙首長制。包括了今天的執政黨民進黨和在野黨,民國八十六年有一些舊存的報紙都還可以翻出來,當時的共識是多強,這一點是彌足珍貴的。

 十一次修憲中,前面都是國民黨一手主導,因為國民黨控制了國民大會四分之三以上的席次。民國八十六年,是行憲以來第一次國民黨沒有辦法主導,而由主要的政治勢力妥協後修改憲法。

 今天的中央政府體制就是當年由國民黨與民進黨主導的修憲結果。整個體制是總統以外,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的組成,如果多數跟總統同一個政黨,則由總統指定同一個政黨的人組閣。如果立法院多數與總統不是同一政黨,由不同於總統的而在立法院居多數的政黨組閣,非常高的共識,文字都在,時間也不過是三年四年不到,所以要回歸憲政體制不難,是一個誠意的問題。

 今年總統選完這個問題就出現,當時陳總統基於很多考量,就想成立一個依照他意思組成的全民政府。一些民進黨的、以及支持民進黨的人就想把憲法詮釋成一個總統制。另外有些學者就拿出陳總統在競選時的憲政白皮書,裡頭講得很清楚,憲法現在已經修成雙首長制,他希望以後改成總統制。包括今天執政黨和在野黨,不管你喜歡或不喜歡,大家都知道它是一個雙首長制。

 所謂雙首長制,最重要的就是總統不能獨攬所有行政權,憲法很清楚保留了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和它對立法院負責,而且強化對立法院負責機制,從過去沒有倒閣到增加倒閣的制度,從刪掉行政院的復議只要有三分之一立法委員支持就不必被立法院所控制的機制,變成行政院對立法院絕對負責。這樣一個清楚的雙首長制是沒有辯論餘地的。

 民國八十五年有一個大法官解釋,當時民進黨的張俊雄如何的在解釋裡頭為行政院長是制衡總統的,因而堅持副總統不能兼行政院長,但今天全民政府演變成兩個版本。第二個版本其實是徹底的民進黨全民政府,如果今天這個少數政府的行政院可以執行總統的意志,那為什麼不可以安排副總統來兼任行政院長?這麼一來整個府院的問題都解決了。當年四一九號釋憲案時,立法委員的張俊雄堅持副總統不可以兼任行政院長。憲法都在那裡,只是觀念改了,他的做法就改了,他也可以為這樣的做法辯論,不可思議。

 陳水扁總統與張俊雄院長對憲法都有一個很大的誤解和扭曲。陳總統的誤判來自於他的台北經驗,他始終覺得他在台北市執政時,面對的也是在市議會的多數反對黨,而他可以相當成功的執政四年,這個經驗讓他確信他在中央也可以這麼做。是結構問題不是新舊民意問題

 台北市的體制與中央政府體制截然不同。台北市是首長制,那裡他可以選任不同的人,但他必須單獨負責。中央呢,總統只負責一小部分的行政,權力則有一個行政院和他相制衡,這在台北市是沒有的,而這個行政院必須對立法院絕對負責。台北市處理的政務很少涉及理念問題,台北市處理的事情大部分是委辦、委任的事務,甚至都不是自治式。更重要的是台北市有三分之二的復議權,陳水扁在台北市長任內曾經有一次復議了八個案子,把市議會通過的案子決議否決掉。今天這些在中央全都辦不到。

 如果他想把整個體制扭轉成台北市那樣的首長制,整個憲法要改過來,他做不到,但他勉力而為,造成了今天這個亂象。也就是說今天總統很辛苦,行政院很辛苦,但老百姓更辛苦,原因就是把體制弄錯了,扭曲掉了。如果明知道體制不是這樣,但因為權力的因素,或一意要把自己的少數政治理念強加於整個社會的話,那是更不可原諒了。

 我寧可認為這是一個很大很大的誤解。唐飛和張俊雄政府兩次的失敗證明,光是一個理想,光努力是不夠的,必須照規則來。美國今天不會亂,因為大家有一個憲政主義的觀念,照規則來。

 在規則認定上還有一種說法好像是滿動聽的。執政黨裡面有一種說法,認為雙首長制沒有錯,可是雙首長制不一定要任命多數的政府。在法國,沒錯從來都是多數政府,但這裡還有另外一個規則,總統要任命一個多數政府得依最新民意,民國八十七年底選出來的立法院已經變成舊民意了,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選出來的總統代表新民意。

 他認為在新的民意下,現在在立法院多數黨實際上是少數黨。我想即使朝這個方向解釋,今天這些所謂少數黨,在總統選舉時也有百分之六十的民意,民國八十七年底選出來的這些反對黨,加起來是百分之六十七、八。

 從另外一個角度看,這個解釋是非常危險的,今天法國會出現左右共治,到底是最新民意說呢,還是結構說?不管是翻法國教科書,或是去請教法國學者。密特朗總統一九八六年任命席哈克時,他一點都不喜歡這個人,他沒有辦法,他的法案及預算必須通過,這是百分之百的結構問題,不是新民意、舊民意的問題。

 執政者有意無意的把新民意、舊民意抬出來,是一種民意治國、民調治國論,推到極端的話,每一個機關的職權是隨著民意的高漲或掉落而早晚不同的,陳水扁總統在百分之八十民意支持的時候,他可以站在第一線,掉到百分之四十的時候,大家就叫他退居二線。世界上有哪一個民主國家是這樣運作的?行政與立法的關係,看民調支持總統多的時候,國會就要閉嘴,支持國會多的時候,總統就不能開口,這樣國家能不亂嗎?

 今天我們已經不是單一社會,而是多元社會,必須照制度來。人民選出來的代表有三年契約,就是三年裡頭沒有任何折扣可言。同樣的,陳總統第四年不見得一定是跛腳總統,如果照所謂新民意、舊民意這個理論發展下去,我們的國家改成什麼制都沒有用,這是一個代議制最基本的理解。

 所謂按照新民意來決定要不要產生一個多數國會、多數政府,已經是把雙首長制曲解到一個沒有辦法接受的程度。

 答案很簡單,回歸憲政體制就是回歸雙首長制,最基本的就是建立一個多數政府,不管總統喜不喜歡,它是一個一黨的政府,國民黨今天在立法院多數,可能是一個選擇,是一個所謂擴大的聯合政府,就是國民黨、親民黨再加新黨,所謂過大的聯合,甚至是第一大黨跟第二大黨,國民黨、民進黨所謂的大聯合政府;也可能是一個全政黨的政府。

 這裡是憲法保留給政治選擇的空間,我不認為憲法一定要求哪一種體制,做為一個教憲法的人也不適合提供建議,但從政治學的角度,大家都認為組聯合政府也是迫不得已。

 今天陳總統仍有很多選擇,他可以建立各種形式的政府,他就是不能再堅持他過去兩次所選擇的少數政府,那是使我們國家陷入混亂的一個最重要的因素。因為結構不穩,再如何努力、如何妥協都沒有用。放眼全世界,哪有一個體制,當行政必須對立法負責的時候,三分之二的多數黨在野還可以運作成功的。民主就是多數決

 在內閣制雙首長制一定是行政權去主導,但前提一定是要有國會多數支持,它體制運作才很順暢。但沒有國會多數支持的前提,一味的呼籲國會多數黨去支持政府,行政照雙首長制的規則運作,總統照總統制的規則運作,「一國兩制」,一定運作不了。

 最糟糕的是它違反了憲法最基本的原則,就是民主多數決,民主多數決是民主國家最基本、最沒有爭議的一個原則。多數決背後就是尊重,也就是每個人一票。多數決不僅是個案的多數決,也必須是結構的多數決,不管是總統制、雙首長內閣制,推到極致沒有一個民主國家體制不是建立在一個多數決的結構之上。

 今天美國總統沒辦法產生,就是因為它沒辦法找到多數,但是如果我們有一個少數的總統,他要建立一個少數的政府,你說他辛不辛苦?因為他是以少數的意志強加於多數!

 盧瑞鍾:首先,我們來檢視一下,六次修憲之後,我們的台灣民不民主?這可以從七個指標來看,就是民主七問。

 一、 少數統治:違反少數服從多數,也就是剛才兩位教授所闡述的多數統治的民主原則。民主嗎?

 二、 行政權優越:高於立法權、高於司法權,這種情況之下,違反人民主權,民主嗎?

 三、 司法不獨立,自白有效,也常常有刑求,這種情況,民主嗎?

 四、總統權力極大化責任極小化,違反責任政治,民主嗎?

 五、黑金政治:黑道治縣,還有很多黑道還停留在中央跟地方議會,民主嗎?

 六、賄選普遍,黑道恫嚇,違反自由選舉原則。民主嗎?

 七、人權紀錄年年不及格,民主嗎?

 從七個指標來看,前面第一和第二指標--少數統治以及行政權高於立法權,是阿扁總統違反民主的地方;指標二到七,大部分是李登輝(假民主先生)遺下來的毒害。

 今天的民主政治其實不及格,是威權統治,並不是民主國家。

 今天的憲政制度,在經過六次修憲之後,表面上是雙首長制,實際上是李鴻禧教授所講的混水摸魚制──既不是三種總統制、內閣制或委員制,也不是第四種雙首長制。這種不三不四的憲政體制,違反權責相符的原則。而今天的亂源,主要自於剛剛幾位教授所闡述的,就是少數統治。「三更貓咬四更老鼠」

 陳水扁總統雖然是律師出身,閩南話說:「四書讀透透,不識三元龜變鱉」,陳總統當然是很有學問,但是他不認識什麼叫做過半數,什麼叫做多數決,這是他字典裡沒有的,造成我們今天社會的一個亂源。這種無法形成多數統治的情況就變成閩南話所講的「三更貓咬四更老鼠」,於是這貓就被老鼠追著跑,這是今天亂象之所在。

 今天的陳總統只看到權力或者權力的分配,所以來搞這個少數的政府,這個才是社會真正的亂源。

 從五二○阿扁當選以來,每週一亂,永無寧日,不但社會堪憂,其實對民進黨也不好,影響到民進黨明年的選舉。目前我們能夠做的第一個治標的方法,就是在不修憲的原則下,遵守多數統治的原則,這樣才符合民主競賽的規則。

 要符合多數統治的原則,可以有以下幾種選擇:首先,可以由立法院組織執政聯盟,或者是組織聯合政府,或是由國民黨組閣。這時,只要是多數政治,就可以化解亂局。

 其次,閣揆的人選,最好由立法院黨團來推動政黨的協商,以表示尊重國會。

 第三,閣揆的提名人選,應該請立法院給予信任投票。這是法國的慣例,其憲法並沒有這樣規定,但法國的閣揆提名人為了要試探一下國會態度(就好像我們洗澡的時候要探一下水溫的冷燙),所以會要求國會給予信任投票。在免修憲的情況下,用這種方式可以取代我們日前所取消的同意權,並藉由建立憲政慣例,化解今天的問題。

 當然以長治久安來考量,不修憲恐怕不行。今天的憲政制度,已經相當拙劣,加以執政者又不肯遵守已經夠爛的憲政體制,那就變成爛上加爛,這是非常要不得的現象。

 為了長治久安,將來應該以長遠的角度來考量修憲問題。而修憲最好的方法,應參考德國的模式。比方說內閣制、聯邦主義、兩票制,還有建設性的不信任投票等,建立這四個制度,才能夠正本清源,讓今天的局勢撥亂反正。不然,往後還是會很多的波折。憲政主義的兩個重要精神

 楊泰順:今天談回歸憲政,是不是也容許我稍微對憲政主義的概念作一個簡短的釐清:

 什麼叫憲政主義,憲政主義的內涵到底是什麼?

 就西方學者的論點,憲政主義其實包含兩個很重要的精神在裡面:一個就是有限政府的概念。任何在政治上享有權力的人,權力都不可以是絕對的,必須受到某些機關或者是民意的制衡。所謂制衡是在制度上的制衡,而不是像剛剛蘇教授所講的民調的總統,不是這個樣子,必須要有一個在制度上的制衡設計。

 另外一個憲政主義的概念是說,整個政府的決策最後必須要回歸到民意,必須要有組織民意的表達,統治者必須要向被統治者來負責。這個在政治學界裡面,已經獲得大家的共識。

 如果拿這兩個憲政主義的內涵來探討現在的憲政危機,問題就滿明確的。比如說,今天民進黨在談說希望能夠回歸到總統制的設計,他們所談的總統制,其實是一個帝王總統,是一個有實權的總統。就政治學者來講,我們所瞭解的總統制,真正意涵並不在於總統所享有的絕對權力,而是一個在制衡上制度的設計。總統的任何決策,都必須受到像國會、或者司法體系來催發這種決策。在總統制的設計裡面,總統的權力其實非常小,而且受到非常大的限制。立法機關對行政體系還有多少制衡能力

 曾經有西方學者針對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一些直選總統國家的總統權力指標作評估。研究之後發現,美國總統的權力其實是非常小的,而我們中華民國總統的權力反而非常大。我們的總統甚至可以干預經濟市場的一些運作,這個是美國總統想都不敢想的。我們的總統從中央到地方,很多事情都可以鉅細靡遺,一條鞭的管到。美國在聯邦制的體制之下,有很多地方的事情,包括像現在總統選舉制度的設計,總統就管不到,這是憲法明定屬於州的權力。

 如果以這樣的一個角度來思考總統制,回過頭來看現在一些憲法的爭議,以有限政府的概念來說,今天的一些爭議就滿無謂的。

 比如說,到底立法院所通過的預算,行政體系是不是一定要執行,是不是有拒不執行的空間?如果從剛剛講的有限政府的概念來看,立法體系所通過的預算等於對行政體系某種程度的約束。張俊雄院長列舉憲法釋憲案第三九一號的解釋,說明預算案跟法律案不一樣,行政體系沒有必然遵守的義務,這是滿荒謬的一種說法。

 如果以目前我們立法機關的預算審核權來跟民主國家作比較,其實是滿可憐的。

 美國的預算案要經過一整年的審核,我們只有兩個月的審核;美國立法機關可以加減預算、增加預算,我們是增加預算的權力也沒有;美國的預算案通過之後,美國總統如果要動用一筆錢,還要經過授權跟撥款兩個程序,我們只要兩個月的時間預算案通過之後,立法機關幾乎對行政體系的動支完全沒有制衡的能力;甚至我們的立法機關也沒有決算權,美國的立法機關還有決算權。

 我們立法機關的預算審核權已經少得這麼可憐了,尤有甚者,立法機關所通過的預算,行政體系可以考慮不執行。在這種情況下,相當令人不解的是,立法機關到底對行政體系還有多少制衡的能力?

 國會制度代議民主的發展,其實就是建立在為老百姓看緊荷包的一個很簡單的概念,如果連這個概念都沒有辦法落實,今天還要不要這個代議民主?我們可以看得很清楚,今天其實就像很多人所講的,民進黨其實就是供奉神主牌,為了要實現這個神主牌,整個憲法秩序、整個法治觀念,他們都認為是可以被扭曲的,這點是讓我們感到遺憾的。

 憲政主義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在我們對政策或是行政、立法的爭執過程當中,如果期間產生疑義或衝突,始終要回歸到人民主權,由人民來做一個裁判。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我個人認為,今天罷免案提出,其實就是滿好的一個試驗機會。

 憲法既然寫了罷免案這樣一個條例在裡面,我們今天卻不准立法機關來使用,或者由在野黨來發動(今天的在野黨甚至還控制三分之二的國會多數),那麼如果將來因為執政黨利用執政優勢,使得在野黨沒有辦法在改選之後,繼續維持三分之二的優勢,那麼罷免案可能永遠再也沒有辦法提出來,我們也就不了解說,憲法裡面寫的這麼一個條款,是不是只是妝點門面用,是不是永遠都不可以使用?

 今天執政黨反對罷免案,就我們憲法裡面的規定來講,我覺得是滿沒有道理的。

 舊民意跟新民意之間的爭執,其實從某個角度來講,我個人也滿同情新政府。儘管說在法理上,沒有所謂新舊民意的問題,不過事實上,它的確是有時間上的落差。法國所謂的雙首長制,也允許總統可以解散國會,以作為新民意的呈現。反觀我們現在的制度裡面,並沒有這樣的設計,必須經由在野黨提出倒閣案,才可以解散國會。如此對於新選上的總統來講,的確是滿大的困擾,這是個事實。

 美國在一九八六年的時候,由美國政治學會組成的Committee of

   Constitutional Reform,針對美國憲法兩百年的實施,曾經做了一個總體檢,用以檢討美國的憲政體制。其中發現,在美國行憲兩百年的過程當中,有很多行政跟立法上面的一些僵局,對於僵局的解決,美國政治學會的研究委員會提出建議,應該讓總統跟國會可以有同時全面改選的機會。這種設計主要有兩個的方向:一是把眾議院的任期改為四年,跟總統任期一致,另外將參議院的任期改為八年,每四年改選一半。

 除了這些規定之外,他們同時建議賦與總統解散國會的權力,不過解散國會之後,總統就必須跟國會一起進行改選,使得行政跟立法僵局產生的時候,可以有一個比較明確的主流民意呈現出來。分贓政治是一個現實

 我們現在的憲法設計,其實已經隱含了這樣一種機制,今天在野黨要罷免總統,如果忽略行政院院長這部分的責任,我覺得也說不通。我認為罷免案提出的同時,或在罷免案通過之後,同時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然後讓總統來解散國會,使得總統跟立法院可以同時進行改選,讓主流民意能夠更為明確,我想這倒不失為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

 個人非常希望,我們憲法這些機制都能夠有一個機會來試驗、來證明本身的合理性及憲政理論上的基礎,如果今天不踏出這一步的話,我們繼續和稀泥,繼績透過協商方式解決,使得我們很多解決僵局的方式,不能夠有一個試驗的機會的話,我個人是覺得滿可惜的。

 談到少數政府,跟今天我們所談的憲政體制比較沒有關係。不過我們也願意就美國的行憲經驗,來為我們的新政府提出一些建議。

 美國從一九五二年安聖奧當選總統開始到現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時間,總統都是屬於國會的少數政黨,尤其在一九八○年之後,有超過八成以上的時間,總統都是屬於少數政黨,尤其是在柯林頓當選總統的階段裡面,更都是少數政府的情況。可是我們也看到柯林頓在任期內,創造了美國經濟的繁榮跟成長,為什麼美國人可以做得到?我想裡面很重要的是美國利用三種方式來跟國會進行一種互動:

 第一就是我們剛剛所提到的直接訴諸民意。

 美國總統會在僵局發生的時候,直接以民意為訴求,希望以民意的壓力來使國會讓步,所以美國總統往往在電視演說裡一定會講一句話:希望選民打電話給你們的國會議員,讓他能夠支持總統的政策。就這一點來說,我們新政府做得似乎並不是很圓滿,常常會有一些情緒性的對抗,並不是一種理性的訴求,這一點倒是希望說陳總統自己能夠作一些調整。

 另外一個作法是,如果總統是屬於少數政黨,往往總統最重要的政策代言人,不是副總統,也不是他的國務卿,而是國會的少數黨領袖。

 於是美國國會的少數黨領袖就成了在美國政策形成過程當中第二號最重要的政策發言人,這一點,跟我們現在所瞭解的少數政府的運作也不太一樣,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在很多場合裡都一直抱怨他們根本就沒有被邀請參與整個決策的過程,所以會造成這種僵局。新政府的一些作法也必須作一些檢討。

 另外,美國總統也必須要釋放出一些行政利益來換取立法體系對其政策的支持,講偏激一點,這可能是一種分贓政治。這是一個現實,美國總統從兩百多年前傑克遜當選之後,這個分贓制度就一直在美國政治體系裡揮之不去。

 以上這些都是美國人在整個行政與立法運作上所累積出來的一些經驗。我們新政府不該只學美國的帝王總統,而不學美國在協調行政跟立法衝突上的經驗,這樣容易造成一些僵局,沒辦法解決一些問題獲得,所以不論從憲政體制,或是實際政府運作上來看,新政府的確是有很多必須調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