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繞不過憲法這一關

試論中華民國領土與主權的問題

湯紹成
(政大國關中心副研究員)


依照國際法的規範,舉凡一個國家的構成,都必須具備三項要素,那就是人民、主權與領土。而我中華民國自一九一二年成立以來,經歷了數度的內憂與外患,導致一九四九年政府播遷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這也使得我們的國家構成三要素,都產生了巨大的變化。如今,兩岸已分治逾半個世紀,我們的領土與主權問題正面臨嚴峻的考驗,這對於我們的安危存續,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必須加以深入探討。

依照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的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復決同意,不得變更之。」此條文前項規定領土之範圍,後項則規定領土的變更方式。以領土範圍而言,凡國家統治範圍內所支配的土地,就是領土,而國家可在其領土上行使主權。易言之,除領海與領空之外,領土也是主權行使的界限,而且,在同一領土上,不能容許兩個主權的存在,這也是主權的特質。

綜觀世界各國憲法,其中關於領土的規範,有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而當時我國的制憲先賢,也都曾經使用過這兩種方式。早在民國二十五年《五五憲草》制定之初,因當時正值九一八事變後不久,我國東北的領土被日本佔領,因此有列舉領土之必要,以宣示國家領土主權不容分割的立場,因而該憲草第四條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等固有之疆域。」此列舉式之優點,乃在於可以增強國民的國家民族意識與認同感,對外則可更加博得國際社會的重視,並防杜他國對於我國領土的覬覦,以便日後收復失土。相對的,其缺點則是容易漏列與修改困難,比如省的轄域更動時,是否需要修憲予以配合?

之後,在抗戰勝利結束制定現行憲法時,日本勢力已退出中國,但是,有鑒於當時我國仍有失而未復的領土,比如外國的殖民地香港與澳門,以及有爭議的問題如外蒙等,若一一列舉,反而不便,俟日後收回,雖實質上是領土變更,且名正言順,但若因而必須經由國民大會決議通過,實有過當。因此,為避免治絲益棼,在多方協議之後,決定在憲法中採取上述所謂「固有疆域」的概括方式,而這種方式則賦予了很大的解釋空間。

不久,一九四九年兩岸分治,至今為止,雙方內戰尚未正式結束。有關於領土的問題,依照大法官(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三二八號的解釋,「……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由此可知,我們的領土問題確實是一個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到底我們如何界定國土?這就牽涉到我們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問題。

在李登輝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提出所謂的「兩國論」之前,雖然他偶有脫線的言論與看法,但是,國民黨政府大體上還一直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民國八十年《國家統一綱領》的制定,以及後續政府多次有關一個中國的說明,就是最明確的例證。而這裡所稱的一個中國,就是指一九一二年所建立的中華民國,其主權範圍包括大陸與台灣。

這裡可能有人要問,那麼對於外蒙的立場如何?在行政院張俊雄院長上任後不久,就將外蒙稱為一個與我無邦交的國家,以及近日行政院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將外蒙古自大陸地區排除,使大陸地區的定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控制的地區相同,都有違憲之虞。因為,我立法院早在五○年代就已廢止了一九四五年與蘇聯所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其中雙方同意外蒙經由公民投票來決定其前途,因此,我政府並不承認外蒙的獨立;而一九五○年毛澤東與史達林所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中,同樣的也承認了外蒙的獨立,此乃當時促使我方廢約的重要原因之一。

雖然外蒙早已獨立而且也廣獲國際承認,而北京也早與外蒙建立外交關係,因而也不會涉及統獨的問題,承認外蒙應該不會引起太大的爭議,可是有關於主權與領土的問題,行政機關絕對無法自行決定,必須依照上述的修憲程序,經由立法院提案,再由國民大會復決同意,然後依此修憲的結果來修法,最後依法行政,才是憲政國家應有的正道,否則行政機關凌駕憲法之上,豈不無法無天?上樑不正下樑歪,必將導致國家的亂象叢生,不可輕忽。

雖然,此舉並不直接涉及統獨問題,可是這種偷渡式的越憲行為,更為兩岸關係埋下惡性循環的種子。明眼人都可以看得出來,此乃民進黨政府在護照加注台灣,以及將我外交部駐外單位改名為「台灣代表處」的同時,進一步地公開挑戰中華民國憲法一個中國原則的做法。歸納而言之,這些都是行政機關的作為,實際並未涉及修憲,但是這種小步滑向台獨的策略,企圖積沙成塔,積羽沉舟,以量變求質變的手段與目的,造成事實,路人皆知,而在野黨也似乎有心無力,任其發展,兩岸的和平堪慮。

依照上述中華民國憲法一個中國的原則,自一九四九年兩岸分治以來,中華民國的治權,也就是所謂我國憲法實際有效範圍,就只及於台、澎、金、馬,此乃類似德國在分裂期間所提出的「國家縮減論」(Schrumpfaatheorie),也就是由二次戰前德國的治權縮減到當時的西德,但是西德政府對於東德以及其他的失土,始終未放棄其主權的訴求。同樣的,在法理上(de jure),我們的領土仍舊包含大陸與台灣,因為我們並未放棄對全中國主權的訴求,但是,在實際上(de facto),目前我方所有效控制的領土,則只限於台、澎、金、馬,這是不爭的事實。

這種主張最重要的意義,就在於為國家的統一預留空間,這也就是保留了國家未來統一的權利,俟日後時機成熟,統一的方式與最終的目標則可一切順理成章。反之,若要放棄對於中國大陸的主權訴求,則不但國家的統一無望,而且必將引發兩岸的衝突,德國之所以能夠順利統一,就是最好的例證。

同時,也就是因為這種主張,為兩岸預留了一些創造性的模糊空間,也保持了兩岸之間冷和的局面,因為,北京的統一政策至今未變也未曾稍歇,對岸所堅持的一個中國,一如《國統綱領》所言,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雖然兩岸所主張的中國內涵不同,這也就是自一九九二年辜汪新加坡會談之後,雙方所建立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默契;但是,堅持一個中國的法統與國家統一的最終目標,則是雙方的共識,也是維持兩岸和平的最重要基礎,一九九九年的「兩國論」則將此基礎破壞殆盡,導致兩岸瀕臨戰爭邊緣,險些釀成巨災,乃是最好的反面教材。

由此可知,在目前兩岸僵局的情況之下,我們必須堅持回復到「兩國論」之前有關於中華民國主權與領土的共識,並保持法理與實際情況之間的差異,維持兩岸之間一定的模糊與迴旋空間。也只有如此,才能換取更多的時間與空間,俟兩岸之間差距日漸縮小,互信日漸建立之後,在和平的基礎之上,再來處理我國主權與領土的問題不遲,如此,國家幸甚!人民幸甚!否則,若以小步台獨的方式導向兩岸關係的惡性循環,屆時必將自食惡果,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