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政治爭議之評述(上)

楊開煌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教授)


一、前 言

2007年3月16日在「人大」終於以2799票贊成、52票反對、37票棄權的紀錄通過了惹起各方爭議,總共多達247條條文的《物權法》,此一法律的通過,像征中共把私有財產視為萬惡之源的意識型態徹底地拋棄,這也使得大陸境內外的投資者意識到,此後他們在中國大陸的投資多了一份法律的保障,自然對投資者而言是一個十分正面的消息。回顧中共的《物權法》自1993年提出開始迄今13年,從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法草案的《物權法》編進行了初次審議。迄今也已經是八次審議,才獲得通過,究竟中共這一部《物權法》的爭議何在,它的通過對中共政權代表的意義為何?頗值得關心。

「物權」按中共所稱:「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注1〕」在該法中「權利人」是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注2〕;所稱「物」是「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注3〕」而「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佔有人是該動產的權利人〔注4〕」,而中共制定該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注5〕」從以上的條文來看,就法律而言,似乎可議之處有限,這一點連發起爭議者都沒有異議〔注6〕。

二、「左派」的疑慮:

主要的爭議是起自北京大學法律系「博導」鞏獻田上書「人大」直言《物權法》的四大問題〔注7〕,而鞏教授的意見很快得到約200名學者和退休官員的聲援〔注8〕。在今年3月5日全國人大會議召開前夕,反對《物權法》草案的人聚集在一起,為阻止該草案通過做最後的努力。3000多名學者和退休官員聯名上書,要求全國人大否決《物權法》草案。據香港《明報》報導,其中一名上書者、前國家統計局局長李成瑞說,那些聯名上書的人包括30名退休的副部長級官員、10多名退役將軍和約50名中央黨校教授〔注9〕。大致歸納一下,我們可以發現爭議的焦點,比較集中在憲法精神、經濟發展及社會公平三個方面〔注10〕:

從憲法精神的角度論:草案是「在借保護個人物權的口號,鼓吹私有化,這與憲法中明載『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文是相違背的」。

從經濟發展的角度論:草案對「國有財產的保護則有缺位,將會導致國有資產進一步流失。」

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論: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護全國每個公民的物權,核心和重點卻是在保護極少數人的物權,是將富人的汽車洋房與乞丐的要飯棍平等地保護。」

而其核心則是「使得該草案迎合了資本主義民法原則和資本主義全球化以及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謬誤,在『奴隸般地抄襲資產階級民法』,背離了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主義立法原則和傳統,同西方資本主義的立法原則和傳統沒有什麼根本和原則區別。」指責一出,中共人大委員長立刻叫停了當年預備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物權法》,據云「當鞏及其支持者第一次提出反對依據(《物權法》草案可能違憲)時,當局非常重視他們的意見。〔注11〕」

三、中共的因應之道:

對中共的「人大」而言,原來在立法之初就設立了三個原則:「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立足於中國實際,決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基礎是公有制,這與西方資本主義私有制有著本質區別。〔注12〕」所以中共領導人對於來至左派的攻擊十分在意,因為這是中共政權合法的基礎,不過,據云「在與他們談話之後,中央領導人發現他們事實上有不可告人的動機。此人說,「他們要竭力否決的,並不是物權法草案,而是鄧小平制定的改革開放總方針。〔注13〕」因此,中共當局就開始一方面對原本的《物權法》草案進行必要的修正,另一方面也對反對者的意見給予有力的反駁。主要的論點是:

在意識型態方面:先是溫家寶在「兩會」之前,就罕見地以個人名義發表文章,首先溫以鄧小平的話重新詮釋了社會主義的本質,在「解放生產力」,而「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必須認識和把握好兩大任務:一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極大地增加全社會的物質財富;一是逐步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極大地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和促進社會和諧。上述兩大任務相互聯繫、相互促進,是統一的整體,並且貫穿於整個社會主義歷史時期一系列不同發展階段的長久進程中。」隨即表示中國仍將長時間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而「初級階段就是不發達的階段。這個『不發達』首先當然是指生產力的不發達。……但講初級階段,不光要講生產力的不發達,還要講社會主義制度的不夠完善和不夠成熟。」所以「要大膽吸收和借鏡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鏡當今世界一切反映現代社會化生產規律的先進經營方式、管理方法。只有這樣,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才能贏得同資本主義制度相比較的優勢。〔注14〕」這裡就已經回答了用法律保障合法所得的私有財產,並沒有「背離了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主義」的攻擊。其後王兆國在「人大」說明制定物權法時也指出:「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從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全面準確地體現和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注15〕」如此一來,物權法自然也沒有違憲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楊立新教授說「我國才確定了以公有制為主導,多種經濟形式並存發展的基本制度;也正因為如此,《憲法》才規定了保護私人所有權的基本原則。按照這樣的基本方針和基本原則制定《物權法》,就沒有違背憲法原則。〔注16〕」

在經濟發展方面:中國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呂世傑認為,在最本質的方面,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是統一的,甚至國家利益是建立在私人利益基礎上的。物權法不僅不會損害國家利益,而且通過法律形式,確定什麼是國家利益,什麼是集體利益和私人利益,能有效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注17〕。

進一步說「國有資產的流失,很大程度上是官商勾結造成的,而不是因為缺乏法律保護。事實上,中國已有保護國有資產以及嚴懲侵吞國有資產罪的法規。打個比喻,如果香港一家銀行被劫,會有人說這裡的銀行業缺乏法律保護嗎?」〔注18〕第一位對鞏獻田的公開信進行回應的學者鍾凱則說「沒有私權的保護就沒有公權的合法性,而且私權比公權更容易受到侵犯,對於私權的保護是無條件的。」「《物權法》的任務就在於保護好已經合法確立的私人財產。」另一方面,人大的發言人也補充「實現憲法關於『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規定,是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共同任務。物權法草案從民法的角度,針對現實生活中國有財產受到嚴重侵害的突出問題,從五個方面強化了對國有財產的保護。〔注19〕」

在社會公平方面:中共學者認為造成社會的貧富差距完全與物權法無關,「它是經濟社會發展和政策制度的問題,需要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最大限度地給更多的人平等的機會,但人的能力永遠是不會平等的。《物權法》的任務就是保護不同能力的人獲得的合法財產,只要是合法財產,不管是勞動、技術還是資本所得,都應受到法律保護。〔注20〕」所以,貧富不均問題,顯然不能僅指望依靠物權法來解決。至於如何識別是否合法所得,這也不是應由物權法來解決的問題。至於「貧富不均」的問題,學者認為一般而言,「在現代國家都是通過國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來完成的。國民收入的一次分配,是激勵創造財富;國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則是通過稅收和社會福利制度等手段,來實現財富分配的相對公平。中國目前尤其不能退回到『不患寡,患不均』的老路上去。〔注21〕」

四、對爭論之評述:

中共對《物權法》的辯護固有其道理,然而,熟悉馬克思理論的人都知道,馬克思對資本主義的批判對共產主義社會的建構,是建立在「反對私有制,消滅私有財產」這一個命題之上〔注22〕,而如今的中共已經不再視「私有制」為萬惡之源,而且立法加以保護,所以中共內部的「左派」會出面攻擊,其實「左派」的攻擊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只是並沒有真正觸及要害,因此在沒權力的形勢下,自然就只能以失敗作收。

恩格斯在《共產主義原理》乙文中的「第十七個問題」講得很清楚,「只能逐步改造現社會,並且只有在廢除私有制所必須的大量生產資料創造出來之後才能廢除私有制〔注23〕」,但是恩格斯並沒有說明是該由誰「來創造廢除私有制所必須的大量生產資料」,按歷史唯物主義的進程,顯然是資產階級的任務,所以所謂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論斷,就是要無產階級執政之後,去補資本主義的課,從經濟基礎來討論,可以說在此一階段是多種經濟所有制並存,固而在上層建築的領域,去平等地保護多種所有制的合法財產,這是合理的。

問題在於從政治領域來看既是補資本主義的課,那堅持共黨的領導就沒有必然的合法性,換言之,真正的左派就必須提出類似的疑慮,才能掀起理論層次的論辯,然而中共內部的「左派」是執政之後的「左派」,當然不會從這裡去質疑《物權法》的問題,否則就否定了共黨政權唯一的合法性。

不過,撇開上述純理論的爭辯,中共當局此次願意將「左、右」兩派的爭論公諸於世,而且願意在沒有共識之前,不強行通過,反而公開討論的作法,應該顯示了兩點重要的意義:一是對中共的作為,如果能從社會主義的角度加以質疑,中共當局的反應是會比較慎重,但如果只是從對立的意識型態立場去質疑或否定,中共當局則多半不會回應,因為從對立的立場,很難真正擊中要害;二是目前中共當局的權威大不如昔,是以面對「左」的質疑,不是以極權壓制,反而是以半透明的方式,公開兩方的論點,訴公意,斷是非,以息紛爭,特別是在與反對者交談之後,將反對者的說詞,成功地導向「文革式」的語言和反對「改革、開放」政策,勝負之間也就早有定數。這可以看出中共這一代領導的鬥爭技巧。

至於在經濟發展方面,其實真正的實情是,中國大陸當前的經濟發展主要的依賴支柱,已經從原來的公有制轉向私有制:根據由民營企業家和商人組成的非政府商會組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主編的《2006年民營經濟藍皮書》統計,截止2005年底,私有部門在中國GDP中所佔比重已達到50%。如果把外資也計算在內,廣義上的私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高達65%。而在國家稅收方面根據《2006年民營經濟藍皮書》,到2005年底,民營企業所交的稅已超過國有企業所上繳的。在有些地區,地方政府70-80%的收入都來自民營企業〔注24〕。

在此形勢,國家再不立法保護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則健全的市場經濟就無法孕育成熟,則將有害於大陸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從此一意義上說,中共的改革開放政策必將持續,而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也必然日趨成熟,不過在中國與世界趨同的同時,如今的中國也越來越重視自己的特色,《物權法》的立法完成,中國的學者就自豪地強調「它就是一部社會主義的《物權法》,對此,沒有任何懷疑。〔注25〕」這種在全球化趨勢下一種健康、開放的態度面對,是有助於大陸人民培養自己面對世界的心態。

在社會公平方面,我們以為辯論的勝利不等於問題的化解,左派的指責容或有將現象與法律混淆之嫌,但是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幹部貪腐,中共當局必定要更努力地解決,否則,可能會有越來越多人加入「左派」,質疑改革開放的目的。公眾的這種不滿情緒如果得不到緩解,發展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形成一股反鄧小平改革路線的力量;雖然中共完全不能走回「不患寡,只患不均」的年代,但是,在大陸許多老一輩近年來越發懷念毛澤東時代的生活,那時雖然生活艱苦,但社會平等,官員沒那麼腐敗,這種懷舊情緒不啻是一種嚴肅警告〔注26〕。

我們綜合中共在「改革、開放」的趨勢下,社會主義的內涵不斷出現變化,從鄧小平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之後,再到江澤民的「三個代表」,到如今的《物權法》,從環境的營造,到提供資本家平等的政治權利,再到私人財產的平等保障;客觀而論,這些都是參與世界體系的經濟發展必然的趨勢,用馬克思主義的話,就是「經濟決定論」;如果大陸的「左派」只看到這一條線的發展,則肯定會有重大的失落感;但如果我們以現實主義的觀點來分析,我們就可以看到中共的領導者是如何小心翼翼地在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論辯中,尋找一個穩健的政策,推動中國,在發展中走出自己的特色,走出「中國特色」的一面。

五、結 語:

如今《物權法》已經通過,大陸人民合法的私有財物是否從此得以保障,特別是以往人民的土地、住宅常常遭到地方政權無理地加以沒收,或是給予少量的補償,造成人民流離失所,無處可棲,以致上訪北京的現象,此法通過之後,民怨能否減少,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幹部是否依法辦事,相信就是大家要拭目以待的事;坦白說《物權法》雖然確訂,但其後各省仍須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而這些都還只是開始,真正的困難在執行、在貫徹。

〔注1〕《物權法》,第一章第二條。
〔注2〕《物權法》,第一章第四條。
〔注3〕《物權法》,第一章第二條。
〔注4〕《物權法》,第一章第四條。
〔注5〕《物權法》,第一章第一條。
〔注6〕「我反對整部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並不反對98%的條款。」鞏獻田說,《物權法(草案)》中的絕大多數條款(要素)和具體原則是對的和好的,但是一旦納入整部法律(系統)後就發生質的變化了。周雪松,《我國物權法草案突然被擱置引發各方學者大辯論》,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60222/0941562870.shtml,2006年02月22日,《中國經濟時報》。作者按:當然鞏獻田所稱之法律,乃05年之草案,對此草案與《物權法》,差別很大,如第一章第一條草案版為「為明確物的歸屬,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制定本法。」正式通過之版本為「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因此,應該說鞏獻田對正式通過的《物權法》更沒有反對的理由。
〔注7〕同上注。
〔注8〕吳忠,《中國領導人疑左派藉反對〈物權法〉否定鄧小平改革》,http://www.atchinese.com/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0745&Itemid=110
〔注9〕同上注。
〔注10〕樂安,兩會觀察:《物權法》生不逢時,2007年03月05日,http://news.bbc.co.uk/chinese/simp/hi/newsid_6410000/newsid_6419200/6419227.stm
〔注11〕吳忠,《中國領導人疑左派藉反對〈物權法〉否定鄧小平改革》,2007年03月14日,http://www.atchinese.com/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0745&Itemid=110
〔注12〕楊立新:《物權法草案是經得起檢驗的》,周雪松,2006年02月22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60222/0941562852.shtml
〔注13〕同〔注10〕。
〔注14〕溫家寶:《關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歷史任務和我國對外政策的幾個問題》,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2/26/content_5775212.htm
〔注15〕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2007年03月09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5453832.html
〔注16〕周雪松,楊立新:《物權法草案是經得起檢驗的》,《中國經濟時報》,2006年02月22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60222/0941562852.shtml
〔注17〕章劍鋒,《物權法草案在學者對壘中觸礁本報記說》,《中國經濟時報》,2006年02月22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60222/0941562872.shtml
〔注18〕同〔注10〕。
〔注19〕大會新聞發言人姜恩柱就物權法草案有關問題答問,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misc/2007-03/04/content_5799619.htm
〔注20〕謝光飛,《物權法草案是否違憲》,2006年02月22日,《中國經濟時報》,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60222/0941562875.shtml
〔注21〕張慎思,《透視:中國物權法的一波三折》,2007年03月20日,http://news.bbc.co.uk/chinese/simp/hi/newsid_4850000/newsid_4851100/4851106.stm
〔注22〕馬克思,《共產黨宣言》,《馬恩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p265。
〔注23〕恩格斯:,《共產主義問題》,《馬恩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p219。
〔注24〕同〔注10〕。
〔注25〕同〔注15〕。
〔注26〕同〔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