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干涉台灣「法律」持論的商榷

鮑紹霖
(香港浸會書院歷史系主任)


本文摘自本社出版鮑紹霖博士新著《「台獨」幕後--美國人的倡議與政策》一書第五章。-編者。

儘管一般美國干涉主義者常常採取道義或觀念上的理由,但是美國政府處理台灣問題的基本立場(或觀點)卻立足於所謂法律理由之上。學者如丘宏達等已對這方面有深入的討論。珠玉在前,這裡並不作法學上的細微的、觀點的討論,而只集中審視美國如何利用西方國際間極重視的法律,以各種手法諸如條約、法律詞彙、或技術、程序上的末節小問題製造各種法理藉口,以「合法」挑戰中國對台灣主權,以及干涉台灣。

「戰利品」論:法律技術末節與台灣主權的爭論

簡括地說,美國的基本立場是:中國在1894年中日戰爭戰敗之後,將台灣割讓給日本,便已失去其對台灣的主權。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打敗了日本的是同盟國而不是中國。由於日本被迫放棄它在該島的所有權利,台灣便成為「戰利品」的一部分,其前途應由同盟國與日本簽署的一項正式條約來決定。因此,台灣地位「迄今未有定論」。美國遲至韓戰爆發之後才表示出這種基本的法律立場,但它卻從此堅定地堅持這一主張。美國的這一立場,也體現在它處理諸如琉球群島和釣魚台島等日占中國領土的問題上。儘管在香港、台灣和海外出現巨大的激烈抗議和示威,美國卻並沒有將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任何一個政府。不過,為了避免激怒中國或使國民黨政府為難,美國對此問題經常保持著一種低姿態。但是,儘管中國不斷施加壓力,美國從來沒有動搖其對台的立場。這種堅持法律上的技術上的末節問題的態度與中國人的道義的立場是背道而馳的,中國人認為,台灣先前曾被侵略者奪占,收復它是理所應然的事。上述討論已經指出這一點。〔註1〕直至美國在台灣問題上的立場有基本的改變之前,中美兩國早晚肯定會因此而發生爭執。

在中國人看來;台灣在1895年被日本割佔之前,一直是中國的組成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日本戰敗,中國有權收復其領土,因此並無所謂主權或法律地位的問題。關心的中國學者,包括一些著名的國際法專家,都一直為中國的立場辯護,例如當中國在1937年對日參戰之時,它已宣佈廢除1895年給予日本的一切領土割讓。而且,《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及正式聲明,其有關日占中國領土的處理條款,對簽署國列強都有約束力。他們指出,當中國人在1945年收復台灣,正式宣佈將它定為中國的一個行省的時候,美國及至任何一個同盟國都不曾提出異議。實際上,即使一位親台獨的美國學者也承認,美國在朝鮮戰爭之前「對於台灣最終歸還中華民國的歸宿及其國際地位並無懷疑」。〔註2〕因此,介乎於完全恢復主權與否之間,只是一個法律上例行公事的手續--簽訂一項正式條約。正如杜勒斯在1954年12月1日對記者所說,美國據以挑戰中國對台主權的,不過是從「技術」上來說,台、澎的主權未定。〔註3〕而美國竟以此為理由,突然在韓戰爆發之時,提出台灣地位「尚未確定」的聲明。當時台灣回歸中國政府管轄已有四年之久,在此期間中國主權並未受到任何挑戰或抗議。美國的聲明對中國人來說,當然是令人氣憤和荒謬絕倫的。即使是本來的緘默的台灣學者,在中美即將建交時也忍不住質問。

「台灣未來地位為什麼要須俟該地安全恢復及對日和約簽訂後再行決定或由聯合國予以考慮?〔註4〕

「台灣前途未定論」與對日和約的關係

中國學者列舉了各種詳盡的法律論點與證據,證明中國擁有台灣的主權,在此毋庸贅述。必須注意的是,美國曾以各種外交手法及至「超法律」的方法,確保中國兩方政府及其盟友在聯合國關係台灣命運的問題的會議上沒有發言權。首先,對台灣法律地位有深入研究的國際法專家丘宏達明確地分析了美國尋求甚至製造台灣主權未定論的原因如下:

「韓戰使美國決定這個戰略性島嶼不能由一敵對的政權所控制,因此,美國須為它的干涉阻撓中共『解放』台灣製造一個法律根據。從美國的角度看來,如果台灣的地位能被稱作『未定』,則它較易在法理上找尋派海軍入台灣海峽的理由。基於這個考慮,美國便草擬了對日和約中有關台灣地位的條文。」〔註5〕引號為原作者所加,著重號為作者所加

丘引述杜勒斯安慰台灣大使顧維鈞的說話證明這點,杜勒斯說:

「如果美國把台灣單純地看作中國領土……美國派遣第七艦隊入台灣海峽便師出無名……」〔註6〕著重號為作者所加

杜勒斯的「解釋」事實上亦是一種威嚇,如果台灣當時不對這「未定論」妥協,它就可能失去美國的支持和保護,仰息於人的國民政府只能勉強啞忍,並盡量低調地處理此事。其次,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製造一西方諸國尊重的法律根據,美國除了幕後的拉攏、唆擺及(對台)威逼外,更不惜用不光明的途徑和手法。這種造成的「堂而皇哉」的「法律」藉口和它的手法成極尖銳的諷刺性的對照。

在中國學者的著述中已有這件事的報導。最新而饒有興味的,是當時幕後出力不少的美國助理國務卿甸.魯斯克(Dean Rusk)自傳中的說話。他在回憶錄中得意洋洋地誇耀說,他和他的美國國務院同事曾「發明」一種「會議策略」,即在聯合國大會考慮接受中國大陸政府時,強塞進「延期一年」再論的提案,以此阻撓大陸中國取得聯合國的席位。〔註7〕魯斯克也許十分希望保持台灣在聯合國中代表中國的地位。然而,這也就剝奪了中國大陸政府對「對日和約」的發言權,因為它不能出席1951年在舊金山舉行的聯合國會議,簽訂對日和約。魯斯克還誇耀說,他想出一些他自己認為是「蠻橫」的、特別的會議程序規則,阻止蘇聯及其盟友對對日和約施加影響。他寫道:

「(這些程序規則使蘇聯及其盟友不能行使其否決權。)在會議期間,蘇聯及其盟友提議修改的任何努力都會被作為東道國外交部長主持會議的甸.艾奇遜否決,艾奇遜主持的第一項決議就是決定議事日程。此項完成後,蘇聯的修改提議不被接納。因為程序規則表明,本次會議的目的只是通過和平條約。蘇聯人花了三天時間,才弄清發生了什麼事,最後他們退出會場,……我不責備他們,這些程序規則是『蠻橫』的。想起我自己在這些會議策略中所扮演的角色,使我臉紅。」〔註8〕著重點為作者所加

由於大陸沒有在聯合國中取得席位,而台灣又未被邀請列席於對日和約會議中,中國就沒有任何代表參與制訂此和約。因而,此和約只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但卻並無規定要歸還中國。往後美國便據此而振振有詞地聲稱台灣法律地位未定了。〔註9〕兩岸的中國學者都注意到美國排除兩個中國政府與制訂對日和約的行動與目的,>〔註10〕而美國學者裡察.摩斯廷(Richard Moorsteen)及摩爾敦.阿佈雷莫維茲(Morton Abramowitz)更一針見血地指出,對日和約否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使台灣在美國或日本保護下獨立成為可能。」〔註11〕這樣,美國採用的手法雖然大有問題,但卻把「台灣前途未定論」的法律根據種籽放進對日和約這份國際公文內,使兩個中國政府都無法反對,為它日後向中國對台主權的挑戰植下了文獻上的根據。美國的外交人員顯然深知這苦心經營的兩個中國人政府都被排於定制過程之外的和約的作用。本書曾詳細駁斥的前美國駐台人員莉蓮.哈里絲鼓吹台獨的一篇文章,劈頭第一段便以此和約「證實」台灣的地位未定:

「(中共和國民黨都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然而,是嗎?根據一九五二年由五十一個同盟國家與日本簽訂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規定,台灣的歸屬地位尚未確定,仍有待未來國際間的解決。〔註12〕

《台灣關係法》:把武力統一「非法化」的美國法律

如上所述,由於1954年的台美防衛條約明白地阻嚇台灣不許進攻大陸,它也可視為美國為阻止台灣與中國其他地區尋求統一所用的「法律」手段之一,1979年美國與中國大陸建立外交關係之後。美國在法律上的招數又變換了一個新花式。儘管中國人大概以為美國已經接受他們關於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立場,以為1979年1月1日的《中美聯合公報》以及1972年2月28日的《上海公報》已經使中國宣佈的對台灣的主權毋庸置疑;但是,他們卻驚訝地看到美國在1979年4月通過《台灣關係法案》,使台灣這一與美國毫不相干的領土,成為受美國國內法律「約束」的問題。正如學者拉沙特曾為保守的美國傳統基金會撰書,對美國政府的對華政策提出建議。他聲稱,該項國內法案給美國政府干涉台灣事務提供了合理的法律基礎。〔註13〕1982年發行的另一本研討有關《台灣關係法案》的立法過程的著作,尖銳地將這一法案與當年俄國人企圖分割中國外蒙古以建立新國家的行徑等同起來:

「《台灣關係法》中最重要的部分(第四款)允許美國法律像對待一個主權國家一樣對待台灣。……第四款帶有濃厚的舊俄對待外蒙古政策的意味。當時俄國人宣稱:『我們承認這共和國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但是我們也承認它享有充分的自治,足以排除中國對蒙古的內部事務的干涉,並允許它在外交政策上獨立。』」〔註14〕

前述的一位美國學者約翰.F.科波也肯定了這種觀點。他指出,國會通過這一法案,以「改變卡特的一個中國的政策」,因為「法案實質上重新確認台灣的地位是一個主權的民族國家」,而且「肯定不將它視為(中國的)一個省」。〔註15〕

實際上,與中國人所相信迥然各異,1972年2月28日公佈的《上海公報》和1979年1月發表的聯合公報只是,美國「認識到」(acknowledge)中國認為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立場。美國人自己並沒有接受或者承認(recognize)這一主張的合理性或法律效用。且看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戴偉.羅賓遜(David Robinson)在一1982年9月27日如何向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報告:

「(《上海公報》)不是一個國際協議,因此,國際法的觀點看來,它沒有給任何一方加以予任何義務。它在國內法的地位,是總統打算施行的一種政策的聲明。……《台灣關係法案》在國會加以修改之前,將一直是國家的法律。(中美)聯合公報中沒有什麼規定強制總統採取違反『台灣關係法案』的行動,或從另一方面說,使他無法履行他對法案的職責。」〔註16〕

在爭當中國的合法代表的激烈鬥爭中,許多中國人容易忘卻一個重要的事實,即美國並沒有承諾須承認中國乃至任何一個中國政府在台灣的主權。實際上,從1970年到1985年間,在86個與大陸中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當中,只有10個國家承認中國在台灣的主權。其餘的國家,包括日本和美國等重要國家,只說它們「認識到」或者「注意到」中國的立場,有些國家乾脆對此完全避而不論。〔註17〕儘管中國大陸不斷施加壓力,美國仍然小心謹慎地維護自身的立場。例如,由於大陸抗議美國出售武器給台灣,美國就與中國在1982年8月17日再次發表聯合公報。它只是重申它「認識到」,而不是「承認」中國的對台立場。可以理解的是,美國極少提起它這個「法律觀點」。然而,美國也從來沒有放棄這一論點。因為當美國與中國的任何一個政府在貿易、外交方面發生衝突的時候、或者當台灣分離主義者在適當時機發出呼籲的時候,它似乎可以提供一個常備的「法律」理由,來造成台灣與中國政府的分離。

結 論

以上的討論顯示出,沿用西方國際中爭霸的「遊戲規則」,美國苦心孤詣地「泡製」了據以干涉台灣的所謂法律理由。對於中國人來說,這樣不光明手法製造的法律藉口並無說服力,也無約束力,真正「神聖不可侵犯」的,卻是中國人保土衛國的意願。再說,這些「苦心孤詣地經營」得來的藉口,即使以西方的「遊戲規則」角度審視之,也是大有問題的。如上所述,正所謂的「戰利品」的宣稱,構成了美國法律論的基石。然而,儘管「戰爭贓物」是一個很方便的藉口,但是這種法律上的理由卻諷刺性地除了以堅定的軍事行動支持之外,是無法執行的。如果單以一場戰爭的結果,而無視道義上的理由,就能重新界定台灣地位的話,那麼任何不願或不能以武力支持其主張的一方,都將最終失去其發言權。在上一章中,我們曾經討論了美國前外交官莉蓮.克雷格.哈里絲在1988年發表的一篇文章的觀點。她認為,中國大陸會對使用武力對付台灣獨立猶疑,因為台獨分子能夠指望國民黨以及美國軍隊的支持。〔註18〕這說法為其他漠視中國保衛領土完整的決心的美國台灣分離論者所贊同。例如,前論的科波認為TRA令迫使美政府以武力阻中共犯台〔註19〕。而斯科勒賓諾更認為美將堅決執行1969年美國在關島的宣言:會用海空力量捍衛亞洲的「盟國」,並指出美正著意發展其快速派遣隊以證明此決心。〔註20〕這兩位的言論都是在1989年發表的。應注意在海灣戰後這樣的說法更易取信於人和台獨論者。〔註21〕

但她的過分樂觀似乎使她忽視(有意或無意地)了捲入這一問題的各方的看法:美國人是否會將此視為對本國利益的嚴重侵犯,以致於願意繼韓國和越南之後,再在亞洲發動一場戰爭?台灣軍隊--他們大多是大陸人的後裔--是否會冒著身家性命的危險,負上遺臭萬年的「罪名」,為了獨立(或者叛國)的事業,向他們自己的同胞作戰?自從1950年以來,大陸已經兩次與美國交鋒,而沒有一次退縮。它也不可能從關係到中國對台灣主權的戰爭中後退。事實上,可以確切地,可以預料的是正是在一場關係到台灣戰爭中中國將以最大的決心進行戰鬥,以收復台灣,完成自己的「歷史使命」。也正因這種極可怕的前景,我們必須關注美國干涉台灣而造成的領土紛爭這極富爆炸性的問題。也許,以TRA及種種理由鼓吹美國以軍事阻大陸攻台的美國人及其信徒應看看倡議台灣分離的始作俑者之費正清的質詢:

「自1972年2月『尼-周』《上海公報》以來,我們已認知及並不反對台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都堅持只有一個中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我們究竟還能維持(一中一台)的兩面手法多久才會和中國民族主義發生衝突呢?美國以炸彈及其他工具對抗越南的民族主義對我們並無裨益,我們能夠避免將來中國民族主義和美國對台灣的『光榮』的攤牌嗎?」〔註22〕

〔註1〕鮑紹霖,《冰山之巔》,頁81-82。
〔註2〕約瑟夫.波蘭廷,《台灣--美國外交難題》(華盛頓特區,布祿瓊斯研究所,1952),頁176。
〔註3〕丘宏達,《中國、美國與台灣問題》錄于氏編著,《中國與台灣問題分析與文件彙編》(紐約,帕日格,1973),頁128。
〔註4〕陳志奇,《美國對華政策30年》,頁53。
〔註5〕同上,頁123。
〔註6〕同上,頁123。
〔註7〕甸.魯斯克,《以我看來》(紐約及倫敦,羅敦,1990,但尼爾.S.比〔Danial S.Papp〕編,頁174-283。
〔註8〕同上,頁176-177。
〔註9〕丘宏達,《台灣澎湖法律地位問題的研究》,錄于氏著,《關於中國領土的國際法問題論文集》(台北,商務,1975),頁3。
〔註10〕同上。丘是台灣的學者,亦可參見大陸學者王緝思,《論美國「兩個中國」政策的起源》,錄於袁明及哈里.哈丁(Harry Harding)合編的《中美關係史上沉重的一頁》(北京大學,1989),頁325。香港親大陸人士亦因此對對日和約大加批評,見,台灣問題研究會,《台灣--過去、現在與將來》(香港,盤古,1975),頁46-48。
〔註11〕里察.摩斯廷及摩爾敦.阿佈雷莫維茲,《重擬對華政府:美、中關係與政府決策》(哈佛大學,1971)頁19。
〔註12〕莉蓮.哈里絲,前引文,頁24。
〔註13〕馬田.L.拉塞特,《台灣--面臨日益高漲的威脅》(華盛頓特區,美國傳統基金會,1987),頁54。
〔註14〕拉斯德. L.沃夫(Lester.L.Wolff)與戴偉.L.西門,同編,《台灣關係法立法史》(紐約、牙買加,美國中國研究學會,1982),頁141。
〔註15〕科波,前引書。
〔註16〕戴偉.L.羅賓臣在參議員司法委員會1982年9月27日證詞,轉引自馬丁.L.拉沙特,前引書,51-52。
〔註17〕鮑紹霖,《冰山之巔》,頁81。
〔註18〕哈里絲,前引書,頁35。
〔註19〕約翰.F.科波,《美對東亞新興工業地區、南韓、台灣、香港、星加坡的政策》,錄於于子橋編,前引書,頁29。
〔註20〕斯科勒賓諾,《美國外交政策與新興工業國》,錄於同書,頁6。
〔註21〕于子橋編,前引書:此書於1990年出版但所收錄論文皆來自1989年第一屆淡江及伊里諾大學研討會。
〔註22〕費正清,《台灣:我們經年不決的問題》,頁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