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隨著台灣少數分裂主義分子鼓噪台灣獨立,國外有些人也趁機製造謬論,推波助瀾妄圖加以配合,其中,美國有少數政客也起勁地宣揚什麼「主權原則過時論」、「台灣地位未定論」等等,這些謬論除去表明他們在政治上別有用心外,同時還暴露了他們關於主權理論和國際法的無知。
一
主權(Sovereignty)一詞,來源很久遠。在西方可以追溯到亞里斯多德,在中國可以聯繫到《管子》中對君權的討論。但是近代意義上的主權概念,則創始於16世紀法國法學家布丹(Jean Bodin)。
他在1577年出版的《論共和》六書中對於主權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論述。他把主權界定為「國家絕對和永恆的權力」。此後,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ke)、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等人,對於主權問題,也發表很多見解。由於主權問題是政治學和法學中的重要主題,因此三百多年來,學者論述甚多。雖然見仁見智,各有千秋,但對主權的界說,卻有基本的共識。就是認為:主權是國家固有的最高權力,在國內,是最高統治權;對國外,具有獨立性和排他性。
中國已故著名國際法學家周鯁生教授有一段話,是對主權概念的最確切、也是最為明白易懂的概括。他說:「主權是國家具有的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國家主權具有兩方面的特性,即在國內是最高的,對國外是獨立的。這兩個特性是相關聯而不可分的。因為如果對外不是獨立的,國家便要服從外來的干涉而失去其獨立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自由,因而就不是主權的。」〔註1〕
現今的國際社會就是由許多彼此獨立的主權國家所組成的。這是一個不容否認,也無法忽視的客觀事實。因此,從《聯合國憲章》到各種國際法律重要條約、協定和文件,無一不是以堅持主權原則為基礎的。《聯合國憲章》明文規定:聯合國是以主權平等原則為依據的。由中印兩國總理首先倡導,後逐漸為大部分國際社會所接受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就是把「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放在第一位,以尊重主權原則為基礎的。試問:如果各個國家可以互不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而互相侵犯,其結果必然導致國家的衝突和戰爭,國際和平與安全受到破壞,少數強國稱王稱霸,國際正義蕩然無存,還有什麼正常的國際政治秩序可言?
中國歷來堅持主權原則,在國際交往中,主張國無大小,一律平等,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中國堅持的主權原則,特別受到第三世界國家的熱烈擁護。這是因為第三世界國家,歷史上曾長期受到帝國主義、殖民主義的侵略和壓迫,他們歷盡千辛萬苦,才爭得今天的獨立。因此他們要不惜犧牲一切來維護本國的主權。而美國一些政客所宣傳的主權過時論,其實際意義只能是為超級強國欺凌弱小國家的行為找理論根據。然而,歷史不會倒轉,少數強國稱王稱霸的時代一去不復返了。
關於主權的界說,大家早有基本的共識:關於主權原則的客觀存在,也為現今國際法律所肯定並作為國際行為的共同準則。但是在學術界,對主權問題卻並非沒有歧見。
遠的不談,近現代也有不少學者反對主權概念。英國工黨著名理論家拉斯基就曾公開主張:整個主權觀念,應該拋棄。〔註2〕另一著名國際法學者詹克斯,甚至直斥「主權」為「法律上的怪物和道義上的邪惡。」〔註3〕但他們所堅決反對的,最主要的卻是所謂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絕對主權說」。試看美國學者耶塞普對於國家主權的論述,他批判的是「在其作為絕對的、不受控制的國家意志最終有訴諸戰爭為最後裁判的,自由意義上」的主權。而他認為:「主權如果指的是在某些領域內管轄權的基本屬性而且服從於具有憲法效力的超越性規則,將仍然是一個可用的和有用的概念。」〔註4〕英國學者布萊爾利所堅決反對的實際也是這種「絕對主權」。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這種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完全的和絕對的主權,是不可能的,也是從來沒有存在過的。中國從來不曾主張過這種實際上無法存在的「絕對主權」。試看中國一向主張的和平共處五原則頭一條:「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相尊重的「互相」二字,就是限制,就是彼此都承擔義務。其他四項原則,也都是互相對等,互相限制的。有人認為:各國間所有一切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對行使權力的彼此限制。由此可知,有人對主權學說持異議,並不能說明主權原則已經過時。中國一向堅持的主權原則,因為是客觀存在,故不可能過時。
客觀世界在不斷發展,各國學者從不同角度競相對世界的變化加以詮釋並為之辯護,因之產生各種歧見並互相爭論。19世紀關於主權問題的爭論,在於主權是否有可分性,進入20世紀後,關於主權的爭論,則在於各國各自擁有的最高的永久性的主權,如何接受國際法的限制。因為如沒有對各國行使主權的限制,則各國都是擁有平等的獨立主權的國家這一事實就無法存在。
此外,自20世紀以來,隨著資本主義政治經濟在全世界範圍內到處擴張、侵略,橫衝直撞,於是弱小國家的主權,就成為資本主義政治經濟發展的障礙。因此,主張進一步限制國家對外主權的學說,就甚囂塵上。前面提到的拉斯基,就一再要求限制國家對外主權,理由是資本主義已把世界連成一體,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單獨存在。小國在經濟領域內行使主權,不利於生產力的發展。而美國人威爾斯主張天下一家,英國人羅素要求建立世界政府。但是,我們看到,這些學者所呼籲的都是限制小國的主權,而使大國可以橫行無忌。理論上也可以說彼此限制,但實際上只有利於大國的擴張。因之,這些論調,理所當然地遭到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堅決反對與有力抨擊。
主權與領土不可分。主權對內方面的至高無上性是在其領土範圍內行使的。各獨立國家間互不侵犯領土完整,是維持國際社會和平、穩定的重要基石,也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我們看到現在各種國際政治、經濟的聯盟或共同體的出現,實際上是各個平等國家之間,共同約定,彼此讓出一部分主權(如關稅等),以求得互相協作,共同發展。如東南亞聯盟、歐洲共同體等等就是有關各國在自願基礎上,在市場、外貿、關稅等經濟方面,也包括某些對外事務方面,彼此協調,採取共同步調。但是這些聯盟或共同體的特點是:第一、他們讓出的並不是領土主權;第二,他們讓出的也不是主權的全部,而只是以有關經濟或對外政策方面的部份主權共同協調。這種聯合,絕不涉及各自的領土完整。
中國在國際交往中堅持的主權原則是否過時,應由國際社會實踐來檢驗。既然國際社會是由許多各自擁有獨立主權的大小不同國家所組成,那麼,衡量一種主權觀的是否進步,是否過時,其標準,只能看其是否平等互利,有助於彼此發展。當長期被發達國家侵略、剝削以至目前仍十分落後的發展中國家已經在認識上覺醒,在政治上獲得獨立,在經濟上開始發展的時候,卻來宣傳國際公認的平等主權原則過時,從而妄圖限制弱國的主權,而使強國繼續為所欲為的那種所謂「新主權觀」,才是十足的過時了。
二
前面已經提到,美國有些人宣傳中國堅持的主權原則過時,目的不外是配合台灣島內的台獨分子,鼓吹「一中一台」,他們還重彈台灣地位未定的老調,並胡說對台灣分離身份的「認同」,已經形成。這是一種極為荒唐的言論。美國政府如果聽從了這種論調,並按之行事,則將使美國政府公開背信棄義,在國際上陷入無法自圓其說的狼狽處境。
人所共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被日本侵佔50多年的中國領土台灣,已經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三份國際法律文件的有關規定歸還了中國。而且在1945年10月26日,當時的中國國民黨政府已經宣佈在台灣建省。自此,台灣已正式回歸祖國。這個問題,包括當時美國總統的正式聲明,都無異議。
1947年3月,台灣發生國民黨政府鎮壓台灣人民的「二、二八」事件後,台灣局勢混亂,一時不可收拾。當時美國駐台北總領事館向華盛頓建議,以台灣在法律上還是日本的一部分為由,用聯合國名義進行干涉。這個建議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始作俑者〔註5〕,但美國政府,在此問題上反覆醞釀、爭論,雖然在1949年4月15日由美國國務院新聞發佈官試探地拋出「台灣地位未定論」氣球,但美國政府決策人,卻一直未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公開宣佈台灣地位未定。直至朝鮮戰爭爆發,1950年6月2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悍然命令美國第七艦隊開進台灣海峽,「阻止對福摩薩的任何攻擊。」並宣稱:「台灣將來的地位,須待太平洋地區安全恢復,同日本達成解決辦法,或經聯合國考慮之後,才能確定。」這樣,又出爾反爾地提出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接著英國也鼓噪起來。
第二天,1950年6月28日,當時的中國總理兼外長周恩來立即發表嚴正聲明,指出:「台灣屬於中國的事實,永遠不能改變。」「我們全體人民必將萬眾一心,為從美國侵略者手中解放台灣而奮鬥到底。」回顧這一段不愉快的歷史,目的不外說明,今天提出的台灣地位未定論,並非什麼新鮮理論,不過是又祭起一件過去多次使用而從未奏效過的陳舊法寶而已。
1950年下半年,美軍進駐中國的台灣島,與台灣當局簽訂共同防禦條約,維持其與國民黨「政府」的所謂邦交。與此同時,自1954年開始,又與中國政府進行中美兩國大使級談判。這個談判,從日內瓦談到華沙,談了17、18年,會談三百多次,最後導致基辛格秘密訪華。
1972年,雙方發佈中美《上海聯合公報》,在公報中,中國政府重申反對兩個中國的政策,美國則公開聲明:「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的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隨後,又經過為時六年的外交談判之後,美國被迫承認了中國提出的斷交、廢約、撤軍三原則後,於1978年12月公佈了中美建交聯合公報。
在建交公報中,美國申明:「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雙方建交後,留一個突出的未解決的問題,即美國向台灣出售武器的問題,為此,又經過多次交涉、談判,最後在1982年8月17日又發表了聯合公報,在對台出售武器問題上,雙方同意美國逐步減少直至最後終止向台灣出售武器。
在這一公報中,美國聲稱:「美國政府非常重視它與中國的關係,並重申:它無意侵犯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無意干涉中國的內政,也無意執行『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政策。」關於這點,海外一位與台灣當局關係異常密切的學者,最近也明智的說道:「美國對華政策在八一七公報後已告定案,不可能再有改變。」所謂不可能再有改變,是說如再改變,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因為國際法上的「約定必須遵守原則」,使一個國家不可以隨便改變自己的承諾。
《聯合國憲章‧序言》中明確規定:所有會員國「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的其他淵源而負之義務。」其他國際法文件中,很多地方都強調「約定必須遵守」這一無可置疑的公認原則。即使在美國人的著作中,也不乏強調這一原則的事例。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有些政客,習慣於在國際社會上頤指氣使,稱王稱霸,不惜踐踏國際法的公認準則,背信棄義,出爾反爾,為了自己的霸權利益,似乎無不可為。然而當第二次世界大戰剛結束時,國勢正處於顛峰時期的美國,那時他們還不能如願以償的實現這種霸道意圖,而在今天又老調重彈,還有什麼結果呢?
順便再提一下,最近美國少數政客還多次提到中國的統一,不能違背台灣人民的意願。問題在於他們一廂情願的主觀願望能否代表或能否反映「台灣人民的意願」?根據台灣獨立的人數,近兩年來雖有所增長,但至今尚不到10%。而祖國統一,是全中國12億人民的大事,為什麼必須考慮台灣省人中10%人口的意願,而不考慮台灣省人民中90%人口的意願,更不考慮比台灣人口中贊成獨立的二百萬人多五百倍的大陸人民的意願?
中國大陸與台灣的和平統一,是一個國家被人為地分裂為兩部分,而長久隔離後重新統一的問題;是使夫妻隔絕、骨肉離散的局面迅速結束,同胞兄弟重新團聚的問題。不是一個多民族國家中少數受壓迫的民族自決獨立的問題。二者性質不同,條件不同,何能相提並論?何況民族自決是一個十分複雜的概念,在民族問題中,主張民族自決原則,也不等於在任何條件下都應該同意少數民族從一個多民族國家中分離出去。一切應看具體情況和條件。民族自決權最根本的一點,即必須從少數民族人民的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為出發點來考慮問題。
中國提出和平統一祖國的「一國兩制」方針,這是迄今為止,我們所能設想的一個國家長期分裂,又各自施行不同制度的兩部分之間,和平統一方案的最佳選擇。一國而不是兩國,是指主權的統一;兩制,是指各自繼續施行自己多年施行的制度而不強行改變。中英兩國在1984年12月9日簽署的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依據「一國兩制」的構想把主權與治權分開,既維護了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又照顧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這個方案,不只中英已達成協議,而且已為香港人民所接受,香港基本法業經通過。而中國的台灣與大陸,是在中國發生革命時期,外國武力強行干預而造成的長期分割局面。
40年來,雙方實行不同的政治制度,而各自取得了一定的發展。兩者大小懸殊。領土分割,一方是960多萬平方公里,一方是3.6萬平方公里。人口分佈,一方是11億多,一方是二千萬。綜合實力(包括經濟實力和先進科技),大陸優於台灣;經濟發展水平,台灣一省優於大陸。在這樣情況下,海峽兩岸人民,絕大多數贊成統一。如何統一?從長治久安來說,從海峽兩岸的全體人民利益來說,就不能以大壓小,也不能以小壓大;不能你吞掉我或我吞掉你。只能和平共處,各自在原有的軌道上和平發展。這就是要保存兩種不同制度而和平共存。但既然統一成一國,也就是國家主權的統一。所謂保存兩種不同制度,就是說,台灣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就是我們說的一國兩制。
從某種意義上說,一部近現代史,可以概括為:少數強國侵略剝削大多數弱國,從而養肥自己形成發達國家;弱國覺醒,陸續崛起,成為發展中國家。當前的任務是,爭取建立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搞好南北關係,謀求平等互利的、共同的和平與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破壞公認的國家主權原則,其後果將是極為嚴重的:
第一,它將造成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尖銳對立。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美國少數政客所提倡的這種主權論的新發展,絲毫也不涉及到任何發達國家。就美國來說,它既不影響美國對阿拉斯加的主權,也不影響到夏威夷在美國的地位。需要改變的都是發展中國家的領土主權,也就是要重新改變那些有長期遭受侵略慘痛歷史的第三世界國家的領土主權。試想:台灣若在國際上形成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最明顯的受益者就將是美國。在亞太地區一艘「永不沉落的航空母艦」,正是美國夢寐以求的戰略利益所在。而這種事情,對於第三世界任何國家來說,都是極為敏感而絕不可容忍的。這將直接造成發達國家與不發達國家的矛盾衝突。
第二,國際法公認原則的隨意被破壞,將導致國際法的失效。結果是使國際社會從目前的法制(雖然尚不完滿),走向赤裸裸的強權政治,而使目前的東、西、南、北關係,矛盾更加激化。
第三,它將使目前國際緩和的趨勢急速逆轉,最終將不可避免地引爆一場世界性的大災難。
〔註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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