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

鄭海麟


編輯先生:

我是《海峽評論》雜誌的忠實讀者,近日因研究有關台灣主權問題,將已出版的《海峽評論》重檢了一遍,並特別仔細地研讀了吳瓊恩教授發表在第九十六期的《兩岸現狀就是「一國兩制」--論有關台灣主權問題》一文。內中提到:「中華民國在一九一二年繼承滿清的中國,是完全的繼承,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九四九年繼承中華民國的中國,則是不完全的繼承,這是『國家繼承』(state succession)的問題,乃就領土主權的移轉而言。」

對於文中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屬「國家繼承」的觀點,筆者存有疑問,借此機會就教於吳教授。

據筆者的理解,國際法關於「國家繼承」的情況,是由國家的領土變更的事實引起的。這些領土變更的事實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一)合併。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合併為一個新國家。(二)分離。一國的一部份分離出去成立新國家。(三)分立。即一國分裂為數國,而母國不復存在。(四)獨立。即原來的殖民地取得獨立後,成立新的獨立國家。

由於出現上述幾種領土變更的事實,結果產生了兩個以上的國際法主體。因此,「國家繼承」關係的參加者應該是兩個以上不同的國際法主體。然而,現實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繼承,並沒有引起「領土變更的事實」(這點可從雙方的《憲法》皆承認「一個中國」,並堅持領土不得變更得證明),因此並不屬於「國家繼承」的範疇。實際上,無論中華民國繼承大清,抑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都應屬於國際法中「政府繼承」的範疇。因為這種繼承關係都屬於由革命而引起的政權更迭,後繼的政府對於先前的政府的作為擔負責任,即舊政權的權利和義務為新政權所取代,它與「國家繼承」為兩種不同的法律現象。

不過從現象上來看,中華民國對大清的繼承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繼承略有不同。前者屬完全繼承;後者的繼承並沒有完成,而且,在還未實現完全繼承的情況又改變了國號(固然,中外古今因朝代更迭或政權變更而改變國號的事例常有,但它並不改變其屬「政府繼承」的性質),結果造成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並存的現象,從而使很多人產生一種「國家繼承」的錯覺。

筆者認為,吳教授之所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繼承視為「國家繼承」,其由來蓋因於此。客觀而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繼承,本來屬於一國之內或曰同一個國際法主體繼續存在的情況下的「政府繼承」性質,但由於在還未完全繼承的狀態下改變了國號,從而使這種「政府繼承」複雜化了。質言之,即出現了介乎「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之間的新情況,這也正是兩岸關係的特殊性所在。兩岸政府間的「繼承」無疑是一極複雜的問題,須吾人作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鄭海麟

吳瓊恩教授答覆

感謝鄭海麟先生的指教,筆者完全同意大函的觀點。兩岸現在情況是「一個中國」,主要是指領土主權的完整,包括台灣加大陸都是中國的一部份。目前沒有兩個國號,但代表「一個中國」的政府,在一九七一年聯合國代表爭議時已經解決,以前是由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一個中國,現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一個中國,所以「政府繼承」比較合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政府繼承同時也改變國號的一種情況。筆者前文有筆誤,將來出書時一起更正。再次感謝鄭先生的指導。◆